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州环罚字〔202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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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州环罚字〔2022〕04号

临夏回族自治 (略)

(略) 罚决定书

临州环罚字〔2022〕 (略)

广东 (略) (西城区锦熙府建设工地):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51M17H3A

地 址:广河县城关镇大杨家村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秋成

我局于2022年3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东 (略) 负责的广河县城关镇大杨家村西城区锦熙府建设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建设工地西地块施工场地均无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堆放的砂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临夏回族自治 (略)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试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 (略) 送达了《临夏回族自治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罚告字[2022] (略) ),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 (略) 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截止目前,你公司未陈述和申辩。

二、责令 (略) 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略) 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建设不得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甘肃 (略) 罚裁量辅助决策系 (略) 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 (略) 罚:

处罚款人民币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仟元整。( 点击查看>>

三、 (略) 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 (略) 罚法》相关规定,你公司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 (略)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

收款银行:

账号: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004

(二)临夏回族自治 (略) 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 (略) 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 (略)

2022年3月25日

临夏回族自治 (略)

(略) 罚决定书

临州环罚字〔2022〕 (略)

广东 (略) (西城区锦熙府建设工地):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51M17H3A

地 址:广河县城关镇大杨家村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秋成

我局于2022年3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东 (略) 负责的广河县城关镇大杨家村西城区锦熙府建设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建设工地西地块施工场地均无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堆放的砂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临夏回族自治 (略)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试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 (略) 送达了《临夏回族自治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罚告字[2022] (略) ),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 (略) 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截止目前,你公司未陈述和申辩。

二、责令 (略) 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略) 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建设不得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甘肃 (略) 罚裁量辅助决策系 (略) 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 (略) 罚:

处罚款人民币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仟元整。( 点击查看>>

三、 (略) 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 (略) 罚法》相关规定,你公司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 (略)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

收款银行:

账号: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004

(二)临夏回族自治 (略) 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 (略) 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 (略)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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