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的公告
嫩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的公告
为切实保护我市野生动物资源,坚决制止和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点击查看>> 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公告如下:
一、全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加大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力度,教育群众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树立自觉爱护、保护野生动物意识,严禁使用毒药、爆炸物、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严禁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电击等方法进行非法猎捕和伤害各种野生动物。全市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禁猎期为五年。
二、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全市范围内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野生动 (略) 门或者市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 (略) 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野生动 (略) 门或者市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市野生动 (略) 门 (略) 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野生动 (略) 门或者市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 (略) 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 (略) 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市 (略)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略) 得, (略) 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区、禁猎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野生动 (略) 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 (略) 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野生动 (略) 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 (略) 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七、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 (略) ,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八、对阻碍、拒绝或以暴力抗拒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 (略) 。当 (略) 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略) 起诉。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 点击查看>> 生野生动物及栖息地的义务,发现非法猎捕、出售、经营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应积极进行举报控告。
特此公告!
嫩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
为切实保护我市野生动物资源,坚决制止和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点击查看>> 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公告如下:
一、全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加大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力度,教育群众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树立自觉爱护、保护野生动物意识,严禁使用毒药、爆炸物、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严禁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电击等方法进行非法猎捕和伤害各种野生动物。全市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禁猎期为五年。
二、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全市范围内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野生动 (略) 门或者市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 (略) 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野生动 (略) 门或者市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市野生动 (略) 门 (略) 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野生动 (略) 门或者市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 (略) 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 (略) 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市 (略)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略) 得, (略) 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区、禁猎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野生动 (略) 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 (略) 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野生动 (略) 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 (略) 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七、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 (略) ,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八、对阻碍、拒绝或以暴力抗拒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 (略) 。当 (略) 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略) 起诉。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 点击查看>> 生野生动物及栖息地的义务,发现非法猎捕、出售、经营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应积极进行举报控告。
特此公告!
嫩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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