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4月18日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示
关于2022年4月18日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石嘴山市审 (略) 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4月18日—2022年4月22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52- 点击查看>>
通讯地址:石嘴山市政务大厅二楼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石 (略) 建设项目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街以北, (略) 以西,宁 (略) (略) 内 | 石嘴山市退 (略) | 宁夏天兴立达环保工程有限公 司 | 石 (略) 建设项目(项目代码: 2108- 点击查看>> -99-01- 点击查看>> )项目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街以北, (略) 以西,宁 (略) (略) 内。项目建筑面积6010㎡,分别建设门诊、功能检查科室、诊室、老年病病区、慢性病病区、康复区等。室外配套建设给排水、消防、采暖、供电、绿化等工程。并对原有一层平房及 (略) 拆除,拆除面积约2000㎡。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 点击查看>> 万元,占总投资的8.85%,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等。 |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施工场地环境管理,采取围挡、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及物料堆加盖苫布等防尘设施,使废气(粉尘)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略) 理站应进 (略) 理,其臭气浓度、氨气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05)中表3标准限值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车辆、设备冲洗水及混凝土工程灰浆 (略) 理后用于施工场地抑尘;运营期生活污水及医疗污 (略) 理后 (略) 理站,废水须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05) (略) 理标准限值后,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最终进入石嘴山 (略) 理厂。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科学布设高噪声设施位置,严格执行夜间22:00至次日6:00禁止高噪声作业,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1)中的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水泵、引风机等易产生噪声的设施,采取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设置隔声间、消音、减震的措施,噪声达到《 (略)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08)中2类及4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运至政府指定 (略) 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 (略) 门进行清运;一般性固体废物应集中收集,委托有 (略) 置;医疗废物按照《 (略) 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点击查看>> -2020) (略) 置,并定期由有资质的单 (略) 理。 六、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 (略) 生态环 (略) 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 (略) 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内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石嘴山市审 (略) 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4月18日—2022年4月22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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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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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石 (略) 建设项目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街以北, (略) 以西,宁 (略) (略) 内 | 石嘴山市退 (略) | 宁夏天兴立达环保工程有限公 司 | 石 (略) 建设项目(项目代码: 2108- 点击查看>> -99-01- 点击查看>> )项目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街以北, (略) 以西,宁 (略) (略) 内。项目建筑面积6010㎡,分别建设门诊、功能检查科室、诊室、老年病病区、慢性病病区、康复区等。室外配套建设给排水、消防、采暖、供电、绿化等工程。并对原有一层平房及 (略) 拆除,拆除面积约2000㎡。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 点击查看>> 万元,占总投资的8.85%,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等。 |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施工场地环境管理,采取围挡、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及物料堆加盖苫布等防尘设施,使废气(粉尘)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略) 理站应进 (略) 理,其臭气浓度、氨气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05)中表3标准限值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车辆、设备冲洗水及混凝土工程灰浆 (略) 理后用于施工场地抑尘;运营期生活污水及医疗污 (略) 理后 (略) 理站,废水须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05) (略) 理标准限值后,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最终进入石嘴山 (略) 理厂。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科学布设高噪声设施位置,严格执行夜间22:00至次日6:00禁止高噪声作业,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1)中的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水泵、引风机等易产生噪声的设施,采取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设置隔声间、消音、减震的措施,噪声达到《 (略)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08)中2类及4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运至政府指定 (略) 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 (略) 门进行清运;一般性固体废物应集中收集,委托有 (略) 置;医疗废物按照《 (略) 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点击查看>> -2020) (略) 置,并定期由有资质的单 (略) 理。 六、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 (略) 生态环 (略) 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 (略) 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内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石嘴山市审 (略) 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4月18日—2022年4月22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52- 点击查看>>
通讯地址:石嘴山市政务大厅二楼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石 (略) 建设项目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街以北, (略) 以西,宁 (略) (略) 内 | 石嘴山市退 (略) | 宁夏天兴立达环保工程有限公 司 | 石 (略) 建设项目(项目代码: 2108- 点击查看>> -99-01- 点击查看>> )项目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街以北, (略) 以西,宁 (略) (略) 内。项目建筑面积6010㎡,分别建设门诊、功能检查科室、诊室、老年病病区、慢性病病区、康复区等。室外配套建设给排水、消防、采暖、供电、绿化等工程。并对原有一层平房及 (略) 拆除,拆除面积约2000㎡。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 点击查看>> 万元,占总投资的8.85%,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等。 |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施工场地环境管理,采取围挡、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及物料堆加盖苫布等防尘设施,使废气(粉尘)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略) 理站应进 (略) 理,其臭气浓度、氨气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05)中表3标准限值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车辆、设备冲洗水及混凝土工程灰浆 (略) 理后用于施工场地抑尘;运营期生活污水及医疗污 (略) 理后 (略) 理站,废水须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05) (略) 理标准限值后,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最终进入石嘴山 (略) 理厂。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科学布设高噪声设施位置,严格执行夜间22:00至次日6:00禁止高噪声作业,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1)中的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水泵、引风机等易产生噪声的设施,采取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设置隔声间、消音、减震的措施,噪声达到《 (略)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08)中2类及4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运至政府指定 (略) 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 (略) 门进行清运;一般性固体废物应集中收集,委托有 (略) 置;医疗废物按照《 (略) 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点击查看>> -2020) (略) 置,并定期由有资质的单 (略) 理。 六、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 (略) 生态环 (略) 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 (略) 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内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石嘴山市审 (略) 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4月18日—2022年4月22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52- 点击查看>>
通讯地址:石嘴山市政务大厅二楼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石 (略) 建设项目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街以北, (略) 以西,宁 (略) (略) 内 | 石嘴山市退 (略) | 宁夏天兴立达环保工程有限公 司 | 石 (略) 建设项目(项目代码: 2108- 点击查看>> -99-01- 点击查看>> )项目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街以北, (略) 以西,宁 (略) (略) 内。项目建筑面积6010㎡,分别建设门诊、功能检查科室、诊室、老年病病区、慢性病病区、康复区等。室外配套建设给排水、消防、采暖、供电、绿化等工程。并对原有一层平房及 (略) 拆除,拆除面积约2000㎡。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 点击查看>> 万元,占总投资的8.85%,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等。 |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施工场地环境管理,采取围挡、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及物料堆加盖苫布等防尘设施,使废气(粉尘)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略) 理站应进 (略) 理,其臭气浓度、氨气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05)中表3标准限值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车辆、设备冲洗水及混凝土工程灰浆 (略) 理后用于施工场地抑尘;运营期生活污水及医疗污 (略) 理后 (略) 理站,废水须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05) (略) 理标准限值后,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最终进入石嘴山 (略) 理厂。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科学布设高噪声设施位置,严格执行夜间22:00至次日6:00禁止高噪声作业,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1)中的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水泵、引风机等易产生噪声的设施,采取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设置隔声间、消音、减震的措施,噪声达到《 (略)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08)中2类及4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运至政府指定 (略) 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 (略) 门进行清运;一般性固体废物应集中收集,委托有 (略) 置;医疗废物按照《 (略) 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点击查看>> -2020) (略) 置,并定期由有资质的单 (略) 理。 六、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 (略) 生态环 (略) 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 (略) 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内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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