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国民农机厂生产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的齿爪式饲料粉碎机案
乐山市国民农机厂生产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的齿爪式饲料粉碎机案
当事人:乐山 (略)
当事人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略) 会信用代码( (略) ): 点击查看>> 9X7
住所(住址):井研县研城镇希望 (略)
经营者:曾点击查看>>点击查看>>*联系电话: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略) 码:点击查看>>政治面貌:群众。
2021年10月14日,乐山市产品质 (略) 对位于井研县研城镇希望 (略) 乐山 (略) 生产的齿爪式饲料粉碎机进行抽样检验。产品名称:齿爪式饲料粉碎机; (略) :9FC-20;生产日期/批号: 点击查看>> ;抽样数量:*台(备样1台);库存量:**台;单价:**元/台。
2021年12月22日,我局收到乐山市市 (略) 移交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 (略) 理通知单》(编号616)及该齿爪式饲料粉碎机判定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JD 点击查看>> ZJ), (略) 督促不合格产品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并严格依法 (略) 理。
2021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乐山 (略) 送达上述《检验报告》(NO:JD 点击查看>> ZJ),并对当事 (略) 进行检查。当事人对其生产的齿爪式饲料粉碎机判定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乐山 (略) 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的齿爪式饲料粉碎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乐山 (略) 于2002年7月18日成立,办理《营业执照》后在井研县研城镇希望 (略) 从事农业机械制造、销售。
2021年10月,当事人生产了上述检验不合格齿爪式饲料粉碎机**台,拟以**元/台的价格对外销售,该批次齿爪式饲料粉碎机于2021年10月14日被乐山市产品质 (略) 抽样送检,因说明书中未对连锁装置作出明确警示,被判定为不合格。
因当事人系小规模纳税人,未做生产销售记录及台账,且销售票据保存不当已遗失,上述不合格齿爪式饲料粉碎机生产经营情况以当事人投资人曾东口述为依据。当事人称截至收到《检验报告》时止,涉案不合格的齿爪式饲料粉碎机由抽样人员现场拆封检验,检验完毕后即退还当事人,备样1台封 (略) ,该批次其余**台(包含检验后退还的1台)均已对外销售完毕,销售价格均为**元/台,利润*元/台。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检验不合格的齿爪式饲料粉碎机货值金额共计**元, (略) 得**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1页,证明2021年10月14日乐山市产品质 (略) 对乐山 (略) 生产的齿爪式饲料粉碎机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证据二、《检验报告》1份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齿爪式饲料粉碎机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 (略) 理通知单》1份2页,证明乐山市市 (略) 移送案件资 (略) (略) 理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笔录》1份2页, (略) 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3日对当事人 (略) 进行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投资人曾*《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齿爪式饲料粉碎机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1页、投资人曾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和具备符合承担法律、法规责任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确认,具有真实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因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
2022年3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井市监罚告〔2022〕 (略) 《 (略) 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 (略)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生产的齿爪式饲料粉碎机外包装上标注执行标准JB/T 6270-2013, (略) 标注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但该齿爪式饲料粉碎机的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该行业标准中的安全要求的规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齿爪式饲料粉碎机经乐山市产品质 (略) 检验,除安全要求中连锁装置未在说明书中明示外,其他检验项目均符合标准,其产品质量无重大安全隐患,违法情节轻微,且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 (略) 关于规范市场监 (略) 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 (略) 罚:(1)积极配 (略) 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指的可 (略) 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 (略) 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并 (略) 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因涉案产品仅说明书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其他检验项目均符合标准,其产品质量无重大安全隐患,我局决定对涉案不合格齿爪式饲料粉碎机不予没收,责令当事人按照标注执行标准JB/T 6270-2013修改涉案齿爪式饲料粉碎机说明书, (略) 罚如下:
1、 (略) 得380元( 点击查看>> 佰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元整);
2、罚款:2800元( 点击查看>> 仟 点击查看>> 佰元整)。
当事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银行缴清上述罚(没)款:
银行:农业银行井研县分行
帐户: (略) 国家金库井研支库
当事人逾期 (略) 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略) 罚款并 (略) 强制执行。
当事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井研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 (略) 起诉。
当 (略) 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略) 罚不停止执行。
井研县市 (略)
(印 章)
2022年3月31日
当事人:乐山 (略)
当事人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略) 会信用代码( (略) ): 点击查看>> 9X7
住所(住址):井研县研城镇希望 (略)
经营者:曾点击查看>>点击查看>>*联系电话: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略) 码:点击查看>>政治面貌:群众。
2021年10月14日,乐山市产品质 (略) 对位于井研县研城镇希望 (略) 乐山 (略) 生产的齿爪式饲料粉碎机进行抽样检验。产品名称:齿爪式饲料粉碎机; (略) :9FC-20;生产日期/批号: 点击查看>> ;抽样数量:*台(备样1台);库存量:**台;单价:**元/台。
2021年12月22日,我局收到乐山市市 (略) 移交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 (略) 理通知单》(编号616)及该齿爪式饲料粉碎机判定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JD 点击查看>> ZJ), (略) 督促不合格产品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并严格依法 (略) 理。
2021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乐山 (略) 送达上述《检验报告》(NO:JD 点击查看>> ZJ),并对当事 (略) 进行检查。当事人对其生产的齿爪式饲料粉碎机判定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乐山 (略) 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的齿爪式饲料粉碎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乐山 (略) 于2002年7月18日成立,办理《营业执照》后在井研县研城镇希望 (略) 从事农业机械制造、销售。
2021年10月,当事人生产了上述检验不合格齿爪式饲料粉碎机**台,拟以**元/台的价格对外销售,该批次齿爪式饲料粉碎机于2021年10月14日被乐山市产品质 (略) 抽样送检,因说明书中未对连锁装置作出明确警示,被判定为不合格。
因当事人系小规模纳税人,未做生产销售记录及台账,且销售票据保存不当已遗失,上述不合格齿爪式饲料粉碎机生产经营情况以当事人投资人曾东口述为依据。当事人称截至收到《检验报告》时止,涉案不合格的齿爪式饲料粉碎机由抽样人员现场拆封检验,检验完毕后即退还当事人,备样1台封 (略) ,该批次其余**台(包含检验后退还的1台)均已对外销售完毕,销售价格均为**元/台,利润*元/台。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检验不合格的齿爪式饲料粉碎机货值金额共计**元, (略) 得**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1页,证明2021年10月14日乐山市产品质 (略) 对乐山 (略) 生产的齿爪式饲料粉碎机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证据二、《检验报告》1份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齿爪式饲料粉碎机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 (略) 理通知单》1份2页,证明乐山市市 (略) 移送案件资 (略) (略) 理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笔录》1份2页, (略) 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3日对当事人 (略) 进行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投资人曾*《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齿爪式饲料粉碎机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1页、投资人曾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和具备符合承担法律、法规责任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确认,具有真实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因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
2022年3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井市监罚告〔2022〕 (略) 《 (略) 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 (略)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生产的齿爪式饲料粉碎机外包装上标注执行标准JB/T 6270-2013, (略) 标注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但该齿爪式饲料粉碎机的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该行业标准中的安全要求的规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齿爪式饲料粉碎机经乐山市产品质 (略) 检验,除安全要求中连锁装置未在说明书中明示外,其他检验项目均符合标准,其产品质量无重大安全隐患,违法情节轻微,且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 (略) 关于规范市场监 (略) 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 (略) 罚:(1)积极配 (略) 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指的可 (略) 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 (略) 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并 (略) 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因涉案产品仅说明书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其他检验项目均符合标准,其产品质量无重大安全隐患,我局决定对涉案不合格齿爪式饲料粉碎机不予没收,责令当事人按照标注执行标准JB/T 6270-2013修改涉案齿爪式饲料粉碎机说明书, (略) 罚如下:
1、 (略) 得380元( 点击查看>> 佰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元整);
2、罚款:2800元( 点击查看>> 仟 点击查看>> 佰元整)。
当事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银行缴清上述罚(没)款:
银行:农业银行井研县分行
帐户: (略) 国家金库井研支库
当事人逾期 (略) 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略) 罚款并 (略) 强制执行。
当事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井研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 (略) 起诉。
当 (略) 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略) 罚不停止执行。
井研县市 (略)
(印 章)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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