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隆安县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隆安县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为推动隆安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局草拟了《隆安县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 (略) 会公开征求意见。请 (略) 会各界人士于2022年5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箱: @@@ q.com。提出意见建议的有关单位,请同时注明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个人请署真实姓名、 (略) 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附件:隆安县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隆安县住房 (略)
2022年4月18日
附件:
隆安县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推动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 (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20〕 (略) )和《南宁市住房 (略) 关于印发推动南宁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南住建〔2020〕 (略) )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对象:在我县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我县建筑业发展扶持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县财政依照企业申请并通过审定的实际扶持金额给予建筑业发展扶持。
第四条本办法共设“企业入驻”“企业增产创收”“企业晋升晋级”“企业开拓县外建筑市场”“建筑业科技创新”等5项扶持资金。以上扶持项目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具体扶持内容如下:
(一)企业入驻。对迁入并在我县注册的县外建筑业企业给予 点击查看>> 级施工总承包企业50万元扶持, 点击查看>> 级施工总承包企业20万元扶持, 点击查看>> 级施工总承包企业5万元扶持,扶持分3年兑现。 (略) 迁入我县之日起,按我县建筑业企业的标准享受相应的鼓励和扶持政策。
(二)企业增产创收。对主营业务为建筑业且年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亿元、1亿元、0.5亿元、0.3亿元的我县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的扶持,同年度同时达到多项奖励标准的,只按最高项给予奖励。
(三)政府投资采用EPC或PPP等模式投资的项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前提下,支持本县建筑企业参与投标。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支持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具有良好信用、能够提供足额担保和具有相关工程业绩的本地企业参与相应的项目建设。
(四)我县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注册当年营业收入达0.2亿元以上并纳入我县统计库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
(五)企业晋升晋级。对获得晋升施工总承包 点击查看>> 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50万元的扶持,对获得晋升施工总承包 点击查看>> 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10万元的扶持。同一年度多次获得晋升不重复扶持,只按最高项予以扶持。
(六)本地企业开拓县外 (略) 会资本投资项目返回我县缴纳增值税、 (略) 得税和印花税,按项目收入占比来计算地方留成的30%给予扶持。鼓励县内施工企业与区内大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对联合体项目建设 (略) 分,按收入占比提留30%,给予企业扶持。
(七)鼓励动员外来企业到我县投资建设项目,对优先选择使用本地建筑企业参加承包建设并在本县纳税的,给予项目提留10%的税率返回。
(八)对于 (略) 承接我县重大项目的分包工程,分 (略) 产生的在我县缴纳的增值税、印花税、 (略) 得税,以企业产生的分 (略) 缴纳的税款,按项目收入占比来计算地方留成的30%给予扶持。
(九)鼓励企业开拓县外市场,对在县外开拓市场承接工程项目,于当年完成对外工程项目产值达1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另奖励2万元;完成对外工程项目达5000万元以上企业,另奖励5万元;完成对外工程项目达8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另奖励8万元;完成对外工程项目达1亿元以上的企业,另奖励10万元。
(十)建筑业科技创新。对获得下列技术研究项目或成果的我县建筑企业予以奖励:
1.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课题组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5万元;获得自治区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课题组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南宁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课题组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2.获得自治区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自治区级QC奖)奖励3万元;获得自治区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奖励2万元。
3.获得自治区或市级优质工程奖、自治区或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工地的,分别给予项目施工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1万元。获得本县优质工程、本县施工安全生产标准示范项目的,奖励企业3万元。一项工程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计奖。
第六条优化招投标制度。
1.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招标人在优选工程承包商的基础上还应兼顾我县经济发展的需求。我县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含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招标时,应将投标人是否在隆安县注册、在隆安县纳入建筑业统计情况、在隆安县纳税情况等“本地经济贡献情况”列入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审内容,作为评判投标企业实力的评分项之一,并赋予较高的标准分值。
2.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的示范效应。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标人要严格规范发包行为:优先选择本地企业或有本地企业参与的联合体投标人。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含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工程)应允许采用联合体投标,联合体需按项目情况采取以下两种模式之一:
(1)1+1+N模式,第一个1为联合体主办单位,第二个1为联合体主办单位控股且在隆安县注册具 (略) ,N为联合体主办单位控股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施工企业或注册地在隆安县的建筑企业。
(2)1+N模式,1为联合体主办单位,N为联合体主办单位控股且在隆安县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施工企业或者注册地在隆安县的建筑企业。
(3)任一联合体模式,联合体成员中注册地在隆安县的建筑企业承担的任务均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80%。
3. (略) 会投资项目优先将项目直接发包给本地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或有本地建筑企业参与的联合体,可在招商、土地出让、销售等阶段协商有关促进事宜。
4.我县工程招标控制价在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交通、水利、房屋建筑、市政及乡村振兴基础工程等项目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采购,按规定择优确定实施单位。可选择资质信用等级优、满足要求的我县建筑企业或服务单位。
5.对于60万以下限额项目,业主可优先择优选择本县施工企业。 (略) 门、各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工作中,在没有施工专业资质强制规定下,充分考虑县内施工企业资质的参与,让本县施工企业更多地投入我县乡村振兴建设中,促进经济发展。
第七条强化绩效考评。
将“扶持隆安县建筑业发展”列入绩效考评,对使用本地建筑企业承接工程 (略) 门、各单位,在绩效考评时按一定比例给予加分。
第八条本办法的评定由县人民政府 (略) 、交通、 (略) 门组织实施。企业在次年的3月31日 (略) 提交书面申请, (略) 初审后,送 (略) 门出具评审意见, (略) 整理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进行审定。 (略) 向县财政申请扶持资金并兑现到相应企业。逾期不对接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在我县承接工程项目时应遵循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应依法办理工程建设各项手续。施工单位要不断加强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管理,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确保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在位履职。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在年度内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一般级以上和安全死亡事故,严重违反相关法律 (略) 罚或拖欠农民工工 (略) 会影响的,不得享受本扶持政策。凡弄虚作假套取政府政策奖励的,一经查实,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并追回奖励资金,取消相关待遇,3年内不得享受本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本办 (略) 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试行,试行期限3年。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为推动隆安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局草拟了《隆安县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 (略) 会公开征求意见。请 (略) 会各界人士于2022年5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箱: @@@ q.com。提出意见建议的有关单位,请同时注明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个人请署真实姓名、 (略) 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附件:隆安县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隆安县住房 (略)
2022年4月18日
附件:
隆安县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推动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 (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20〕 (略) )和《南宁市住房 (略) 关于印发推动南宁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南住建〔2020〕 (略) )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对象:在我县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我县建筑业发展扶持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县财政依照企业申请并通过审定的实际扶持金额给予建筑业发展扶持。
第四条本办法共设“企业入驻”“企业增产创收”“企业晋升晋级”“企业开拓县外建筑市场”“建筑业科技创新”等5项扶持资金。以上扶持项目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具体扶持内容如下:
(一)企业入驻。对迁入并在我县注册的县外建筑业企业给予 点击查看>> 级施工总承包企业50万元扶持, 点击查看>> 级施工总承包企业20万元扶持, 点击查看>> 级施工总承包企业5万元扶持,扶持分3年兑现。 (略) 迁入我县之日起,按我县建筑业企业的标准享受相应的鼓励和扶持政策。
(二)企业增产创收。对主营业务为建筑业且年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亿元、1亿元、0.5亿元、0.3亿元的我县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的扶持,同年度同时达到多项奖励标准的,只按最高项给予奖励。
(三)政府投资采用EPC或PPP等模式投资的项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前提下,支持本县建筑企业参与投标。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支持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具有良好信用、能够提供足额担保和具有相关工程业绩的本地企业参与相应的项目建设。
(四)我县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注册当年营业收入达0.2亿元以上并纳入我县统计库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
(五)企业晋升晋级。对获得晋升施工总承包 点击查看>> 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50万元的扶持,对获得晋升施工总承包 点击查看>> 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10万元的扶持。同一年度多次获得晋升不重复扶持,只按最高项予以扶持。
(六)本地企业开拓县外 (略) 会资本投资项目返回我县缴纳增值税、 (略) 得税和印花税,按项目收入占比来计算地方留成的30%给予扶持。鼓励县内施工企业与区内大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对联合体项目建设 (略) 分,按收入占比提留30%,给予企业扶持。
(七)鼓励动员外来企业到我县投资建设项目,对优先选择使用本地建筑企业参加承包建设并在本县纳税的,给予项目提留10%的税率返回。
(八)对于 (略) 承接我县重大项目的分包工程,分 (略) 产生的在我县缴纳的增值税、印花税、 (略) 得税,以企业产生的分 (略) 缴纳的税款,按项目收入占比来计算地方留成的30%给予扶持。
(九)鼓励企业开拓县外市场,对在县外开拓市场承接工程项目,于当年完成对外工程项目产值达1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另奖励2万元;完成对外工程项目达5000万元以上企业,另奖励5万元;完成对外工程项目达8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另奖励8万元;完成对外工程项目达1亿元以上的企业,另奖励10万元。
(十)建筑业科技创新。对获得下列技术研究项目或成果的我县建筑企业予以奖励:
1.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课题组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5万元;获得自治区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课题组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南宁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课题组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2.获得自治区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自治区级QC奖)奖励3万元;获得自治区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奖励2万元。
3.获得自治区或市级优质工程奖、自治区或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工地的,分别给予项目施工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1万元。获得本县优质工程、本县施工安全生产标准示范项目的,奖励企业3万元。一项工程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计奖。
第六条优化招投标制度。
1.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招标人在优选工程承包商的基础上还应兼顾我县经济发展的需求。我县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含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招标时,应将投标人是否在隆安县注册、在隆安县纳入建筑业统计情况、在隆安县纳税情况等“本地经济贡献情况”列入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审内容,作为评判投标企业实力的评分项之一,并赋予较高的标准分值。
2.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的示范效应。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标人要严格规范发包行为:优先选择本地企业或有本地企业参与的联合体投标人。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含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工程)应允许采用联合体投标,联合体需按项目情况采取以下两种模式之一:
(1)1+1+N模式,第一个1为联合体主办单位,第二个1为联合体主办单位控股且在隆安县注册具 (略) ,N为联合体主办单位控股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施工企业或注册地在隆安县的建筑企业。
(2)1+N模式,1为联合体主办单位,N为联合体主办单位控股且在隆安县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施工企业或者注册地在隆安县的建筑企业。
(3)任一联合体模式,联合体成员中注册地在隆安县的建筑企业承担的任务均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80%。
3. (略) 会投资项目优先将项目直接发包给本地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或有本地建筑企业参与的联合体,可在招商、土地出让、销售等阶段协商有关促进事宜。
4.我县工程招标控制价在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交通、水利、房屋建筑、市政及乡村振兴基础工程等项目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采购,按规定择优确定实施单位。可选择资质信用等级优、满足要求的我县建筑企业或服务单位。
5.对于60万以下限额项目,业主可优先择优选择本县施工企业。 (略) 门、各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工作中,在没有施工专业资质强制规定下,充分考虑县内施工企业资质的参与,让本县施工企业更多地投入我县乡村振兴建设中,促进经济发展。
第七条强化绩效考评。
将“扶持隆安县建筑业发展”列入绩效考评,对使用本地建筑企业承接工程 (略) 门、各单位,在绩效考评时按一定比例给予加分。
第八条本办法的评定由县人民政府 (略) 、交通、 (略) 门组织实施。企业在次年的3月31日 (略) 提交书面申请, (略) 初审后,送 (略) 门出具评审意见, (略) 整理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进行审定。 (略) 向县财政申请扶持资金并兑现到相应企业。逾期不对接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在我县承接工程项目时应遵循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应依法办理工程建设各项手续。施工单位要不断加强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管理,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确保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在位履职。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在年度内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一般级以上和安全死亡事故,严重违反相关法律 (略) 罚或拖欠农民工工 (略) 会影响的,不得享受本扶持政策。凡弄虚作假套取政府政策奖励的,一经查实,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并追回奖励资金,取消相关待遇,3年内不得享受本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本办 (略) 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试行,试行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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