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万磁电子有限公司年产800吨稀土钕铁硼坯料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安徽万磁电子有限公司年产800吨稀土钕铁硼坯料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年产 800 吨稀土钕铁硼坯料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现场勘察、资料审查,结合技
术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位于庐江县 (略) 西侧,总投资 5000 万元,
其中环保投资 43 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如下:新建 1 栋 5#车间,同时
对现有 1#、4# (略) 进行调整。5#车间设置一条钕铁硼生产线,
配置烧结炉、气流磨、等静压机、搅拌机等设备;抛丸、配料、熔炼
铸片、氢破、成型工序依托现有工程,新增废水、废气、噪声防治设
施,危废库依托现有工程。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及第二十条
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
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该 项 目 经 庐 江 县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备 案 , 项 目 编 码 为
2202- 点击查看>> -07-02- 点击查看>>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落实环境影响报
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环境
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
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改变
建设内容。若工程建设存在重大变更,必须严格依照《环境影响评价
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
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作为你单位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的依据,必
须认真落实。
三、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须做好如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遵循《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到工地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
作业、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
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施工期场界噪
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1 )限
值,确保周边环境敏感区声环境达到功能区标准。施工废水沉淀后回
用; (略) 置施工垃圾。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
防治措施,项目区排水须实行“雨污分流”制。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
要为设备间接冷却水、生活废水及食堂废水。设备间接冷却水循环使
用,不外排。生活废水及食堂废水依托现有工程, (略) 理后通过市
政污水管网,进入 (略) (略) 理达标排放。
(三)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治
理措施,加强生产过程的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同时,对
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略) 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
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项目
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抛丸粉尘、烧结粉尘。抛丸工序依托 4#车间现有设
备,抛丸粉尘经收集+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15 米高排气筒排放
(DA001);烧结粉尘经自带空气过滤净化装置+15 米高排气筒排放
(DA014)。粉尘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1996)
表 2 中的相应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的要求。
(四) (略) 产噪设备的位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
隔声、减振、 (略) 理,保证西、南、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
(略)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08)2 类标准;东厂界噪
声达到《 (略)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08)4 类标
准。
(五)固体废弃物遵循分类收集、资源利用 (略) 置。危废
暂存依托现有危废库,危险废物应 (略) 置资质 (略)
置,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生活 (略) (略) 理。
(六) (略) 区建筑防渗,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加强冷却循环水
池等可能因渗漏对地下水和土壤 (略) (略) 理,避免对地
下水水质产生影响。
(七)加强风险预防和控制,严防突发环境事件。结合环评文本中
环境风险评价内容, (略) 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类风险防范
措施和管理制度,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八)做好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工作,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九)有关本项目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环评文本的相关要
求认真落实。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
按规定程序及时实施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五、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按照县 (略) 2022 年 4 月 18 日下
达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容量核定表》的要求执行。
2022 年 4 月 20 日
抄送:石头镇政府,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略) :
你公司《年产 800 吨稀土钕铁硼坯料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现场勘察、资料审查,结合技
术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位于庐江县 (略) 西侧,总投资 5000 万元,
其中环保投资 43 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如下:新建 1 栋 5#车间,同时
对现有 1#、4# (略) 进行调整。5#车间设置一条钕铁硼生产线,
配置烧结炉、气流磨、等静压机、搅拌机等设备;抛丸、配料、熔炼
铸片、氢破、成型工序依托现有工程,新增废水、废气、噪声防治设
施,危废库依托现有工程。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及第二十条
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
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该 项 目 经 庐 江 县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备 案 , 项 目 编 码 为
2202- 点击查看>> -07-02- 点击查看>>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落实环境影响报
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环境
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
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改变
建设内容。若工程建设存在重大变更,必须严格依照《环境影响评价
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
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作为你单位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的依据,必
须认真落实。
三、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须做好如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遵循《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到工地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
作业、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
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施工期场界噪
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1 )限
值,确保周边环境敏感区声环境达到功能区标准。施工废水沉淀后回
用; (略) 置施工垃圾。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
防治措施,项目区排水须实行“雨污分流”制。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
要为设备间接冷却水、生活废水及食堂废水。设备间接冷却水循环使
用,不外排。生活废水及食堂废水依托现有工程, (略) 理后通过市
政污水管网,进入 (略) (略) 理达标排放。
(三)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治
理措施,加强生产过程的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同时,对
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略) 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
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项目
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抛丸粉尘、烧结粉尘。抛丸工序依托 4#车间现有设
备,抛丸粉尘经收集+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15 米高排气筒排放
(DA001);烧结粉尘经自带空气过滤净化装置+15 米高排气筒排放
(DA014)。粉尘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1996)
表 2 中的相应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的要求。
(四) (略) 产噪设备的位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
隔声、减振、 (略) 理,保证西、南、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
(略)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08)2 类标准;东厂界噪
声达到《 (略)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08)4 类标
准。
(五)固体废弃物遵循分类收集、资源利用 (略) 置。危废
暂存依托现有危废库,危险废物应 (略) 置资质 (略)
置,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生活 (略) (略) 理。
(六) (略) 区建筑防渗,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加强冷却循环水
池等可能因渗漏对地下水和土壤 (略) (略) 理,避免对地
下水水质产生影响。
(七)加强风险预防和控制,严防突发环境事件。结合环评文本中
环境风险评价内容, (略) 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类风险防范
措施和管理制度,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八)做好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工作,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九)有关本项目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环评文本的相关要
求认真落实。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
按规定程序及时实施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五、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按照县 (略) 2022 年 4 月 18 日下
达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容量核定表》的要求执行。
2022 年 4 月 20 日
抄送:石头镇政府,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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