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人民政府关于S208线榜罗至陇西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陇西县人民政府关于S208线榜罗至陇西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陇征地补告字〔2022〕 (略)
为加快城市(镇)建设步伐,全面做好S208线榜罗至陇西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五)《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
(六)《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 (略) );
(七)《陇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陇西县城区建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指导价格>和<2018年陇西县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价格>的通知》(陇政办发〔2018〕 (略) )。
二、征地范围
拟征收陇西县渭阳乡崔家湾村、锦屏村、小干川村、渭阳村、三川村,云田镇咀头村、石家门村、北站村的土地 点击查看>> 公顷,具体以实际征地补偿范围为准。
三、土地现状
农用地 点击查看>> 公顷(其中耕地 点击查看>> 公顷),建设用地 点击查看>> 公顷,未利用地1.2587公顷。
四、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S208线榜罗至陇西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二)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 (略) )确定的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占征地补偿标准的40%,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占征地补偿标准的60%;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按《陇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陇西县城区建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指导价格>和<2018年陇西县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价格>的通知》(陇政办发〔2018〕 (略) )确定的标准执行。
六、社会保障
本项目规划区内被征收户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8〕 (略) )文件规定执行办理。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 (略) 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陇西 (略) 提出(联系电话0932- 点击查看>> )。
特此公告
陇西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8日
陇征地补告字〔2022〕 (略)
为加快城市(镇)建设步伐,全面做好S208线榜罗至陇西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五)《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
(六)《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 (略) );
(七)《陇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陇西县城区建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指导价格>和<2018年陇西县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价格>的通知》(陇政办发〔2018〕 (略) )。
二、征地范围
拟征收陇西县渭阳乡崔家湾村、锦屏村、小干川村、渭阳村、三川村,云田镇咀头村、石家门村、北站村的土地 点击查看>> 公顷,具体以实际征地补偿范围为准。
三、土地现状
农用地 点击查看>> 公顷(其中耕地 点击查看>> 公顷),建设用地 点击查看>> 公顷,未利用地1.2587公顷。
四、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S208线榜罗至陇西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二)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 (略) )确定的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占征地补偿标准的40%,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占征地补偿标准的60%;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按《陇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陇西县城区建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指导价格>和<2018年陇西县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价格>的通知》(陇政办发〔2018〕 (略) )确定的标准执行。
六、社会保障
本项目规划区内被征收户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8〕 (略) )文件规定执行办理。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 (略) 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陇西 (略) 提出(联系电话0932- 点击查看>> )。
特此公告
陇西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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