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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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公告

岷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在县城规划区内

违法建设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管控工作,全面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严格贯彻落实《中 (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文件要求,按照省、市、县关于开展城市规划区内违法 (略) 署,不断加大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力度,严防严控违法建设新增数量,有序有效治理违法建设存量,现结合我县城乡发展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严禁在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开展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现公告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 (略) 门 (略) 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和房屋,均属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正在进行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

二、新列入棚户区规划改造区域,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停止施工或未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 (略) 门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根据违法事实严重情况,采用罚款、拆除违法建筑物等 (略) 罚。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供水、供电、供暖、通讯、房屋租赁等行业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应服务。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略) 、公职人员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经查实确认后,必须自行拆除,拒不拆除违法建设的 (略) 理; (略) 及公职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建设; (略) 、公职人员纵容、教唆他人干涉行政机关执法的,将依 (略) 理。

六、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进行不同 (略) 罚,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与违法建(构)筑物相关的民事责任由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承担。

七、县城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 (略) 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 (略) 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处置违法建筑及相关责任人。

八、对无视法律法规,阻碍执法人员依法进行 (略) 工作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五十条、 (略) 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略) 理。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岷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日


岷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在县城规划区内

违法建设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管控工作,全面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严格贯彻落实《中 (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文件要求,按照省、市、县关于开展城市规划区内违法 (略) 署,不断加大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力度,严防严控违法建设新增数量,有序有效治理违法建设存量,现结合我县城乡发展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严禁在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开展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现公告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 (略) 门 (略) 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和房屋,均属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正在进行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

二、新列入棚户区规划改造区域,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停止施工或未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 (略) 门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根据违法事实严重情况,采用罚款、拆除违法建筑物等 (略) 罚。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供水、供电、供暖、通讯、房屋租赁等行业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应服务。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略) 、公职人员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经查实确认后,必须自行拆除,拒不拆除违法建设的 (略) 理; (略) 及公职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建设; (略) 、公职人员纵容、教唆他人干涉行政机关执法的,将依 (略) 理。

六、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进行不同 (略) 罚,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与违法建(构)筑物相关的民事责任由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承担。

七、县城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 (略) 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 (略) 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处置违法建筑及相关责任人。

八、对无视法律法规,阻碍执法人员依法进行 (略) 工作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五十条、 (略) 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略) 理。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岷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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