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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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的通告

鸡西市营商环 (略) 关于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的通告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长效机制,及时受理市场主体、群众有关营商环境方面的投诉举报,根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相关规定, (略) 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鸡西市辖区内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单位、商会协会、国有企业及使用财 (略) 等存在下列问题的,各类市场主体(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来电、来访、来信等方式投诉举报:
  1.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
  2.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
  3.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4.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5.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的;
  6.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开办、注销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税、不动产登记、进出口审批等方面简化政务服务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的;
  7.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事项的;
  8.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
  10.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的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11.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12.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履行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金融等领域监督管理责任的;
  13.窗口单位服务不优,服务意识差,“四零承诺”服务不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质效不高的;
  14.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在接受有关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15.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二、不予受理情形
  1. (略) 、 (略) 、行政复议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仲裁机构等单位已经立案、尚未结案或 (略) 理决定的;
  2.匿名投诉举报的;
  3.没有新的证据重复投诉举报的;
  4.没有具体的投诉对象、请求、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的;
  5.属于市场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
  6.其他不属于营 (略) 门监督范围或营 (略) (略) 理的。
  三、投诉举报渠道
  投诉举报电话:0467- 点击查看>> ,0467— 点击查看>> (工作时间)
  投诉举报邮箱:jxystsjd@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鸡西市营商环 (略) 210室(鸡西市 (略) (略) ,邮编: 点击查看>>
鸡西市营商环 (略)
2022年4月22日


鸡西市营商环 (略) 关于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的通告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长效机制,及时受理市场主体、群众有关营商环境方面的投诉举报,根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相关规定, (略) 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鸡西市辖区内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单位、商会协会、国有企业及使用财 (略) 等存在下列问题的,各类市场主体(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来电、来访、来信等方式投诉举报:
  1.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
  2.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
  3.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4.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5.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的;
  6.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开办、注销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税、不动产登记、进出口审批等方面简化政务服务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的;
  7.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事项的;
  8.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
  10.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的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11.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12.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履行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金融等领域监督管理责任的;
  13.窗口单位服务不优,服务意识差,“四零承诺”服务不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质效不高的;
  14.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在接受有关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15.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二、不予受理情形
  1. (略) 、 (略) 、行政复议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仲裁机构等单位已经立案、尚未结案或 (略) 理决定的;
  2.匿名投诉举报的;
  3.没有新的证据重复投诉举报的;
  4.没有具体的投诉对象、请求、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的;
  5.属于市场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
  6.其他不属于营 (略) 门监督范围或营 (略) (略) 理的。
  三、投诉举报渠道
  投诉举报电话:0467- 点击查看>> ,0467— 点击查看>> (工作时间)
  投诉举报邮箱:jxystsjd@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鸡西市营商环 (略) 210室(鸡西市 (略) (略) ,邮编: 点击查看>>
鸡西市营商环 (略)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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