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林昇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林昇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略) (号) | 点击查看>>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 (略) |
建设地点 | 广东省东莞市 (略) (略) 101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清慧综合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 (略) 位于广东省东莞市 (略) (略) 101室(北纬22°48′ 点击查看>> ″ ,东经113°49′ 点击查看>> ″),主要从事电子塑胶外壳的加工生产。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项目的占地面积为600m2;建筑面积为600m2。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使用钻床等设备进行机制加工过程和维修刀具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金属碎屑,其颗粒较大,质量较重,可通过自然沉降下落到收集槽内,不易飘散在空气中形成粉尘。项目应切实注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给工人配备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项目磨床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项目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周界外浓度未超过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打标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项目拌料、破碎工序会产生少量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拌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周界外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 (略) 理后经15米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非 点击查看>> 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有组织排放的VOCs可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同时通过加强车间通排风措施, (略) 界非 点击查看>> 烷总烃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VOCs浓度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93)表1 (略) 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9)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项目生活污水经三 (略) 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点击查看>> -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后经市政管网,引至东莞市长安锦厦三 (略) 处理达标后排放,则对纳污水体的影响较小。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 (略) 置; (略) 区内雨水管道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金属碎屑、废包装材 (略) 处理;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 (略) 理;生活 (略) (略) 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 (略)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08)2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2-04-26 |
联系人 | 东莞 (略) |
联系电话 | 点击查看>> |
通讯地址 | (略) (略) (略) 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经审查,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 (略) )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 (略) )等文件的要求。二、环评文件未分析项目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 (略) )等文件的相符性。三、表11未说明建筑总层高,未根据平面 (略) 区平面布置情况。四、注塑温度不合理,根据流程图塑胶粒混合后统一注塑,未说明用不同温度进行注塑的合理性。五、破碎塑胶量前后不一致。六、未说明不同规格的注塑机使用同一尺寸集气罩收集的可行性。七、遗漏臭气浓度环境影响分析。八、 (略) 界噪声最大贡献值前后不一致。九、未分析塑胶边角料及次品产生及去向。十、 (略) (略) 现状照片,车间平面布置图遗漏危废仓库、一般固废仓库及排气筒位置。鉴于上述问题,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略) (号) | 点击查看>>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 (略) |
建设地点 | 广东省东莞市 (略) (略) 101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清慧综合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 (略) 位于广东省东莞市 (略) (略) 101室(北纬22°48′ 点击查看>> ″ ,东经113°49′ 点击查看>> ″),主要从事电子塑胶外壳的加工生产。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项目的占地面积为600m2;建筑面积为600m2。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使用钻床等设备进行机制加工过程和维修刀具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金属碎屑,其颗粒较大,质量较重,可通过自然沉降下落到收集槽内,不易飘散在空气中形成粉尘。项目应切实注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给工人配备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项目磨床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项目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周界外浓度未超过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打标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项目拌料、破碎工序会产生少量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拌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周界外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 (略) 理后经15米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非 点击查看>> 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有组织排放的VOCs可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同时通过加强车间通排风措施, (略) 界非 点击查看>> 烷总烃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VOCs浓度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93)表1 (略) 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9)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项目生活污水经三 (略) 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点击查看>> -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后经市政管网,引至东莞市长安锦厦三 (略) 处理达标后排放,则对纳污水体的影响较小。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 (略) 置; (略) 区内雨水管道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金属碎屑、废包装材 (略) 处理;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 (略) 理;生活 (略) (略) 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 (略)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08)2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2-04-26 |
联系人 | 东莞 (略) |
联系电话 | 点击查看>> |
通讯地址 | (略) (略) (略) 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经审查,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 (略) )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 (略) )等文件的要求。二、环评文件未分析项目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 (略) )等文件的相符性。三、表11未说明建筑总层高,未根据平面 (略) 区平面布置情况。四、注塑温度不合理,根据流程图塑胶粒混合后统一注塑,未说明用不同温度进行注塑的合理性。五、破碎塑胶量前后不一致。六、未说明不同规格的注塑机使用同一尺寸集气罩收集的可行性。七、遗漏臭气浓度环境影响分析。八、 (略) 界噪声最大贡献值前后不一致。九、未分析塑胶边角料及次品产生及去向。十、 (略) (略) 现状照片,车间平面布置图遗漏危废仓库、一般固废仓库及排气筒位置。鉴于上述问题,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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