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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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略) (略) )、《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 (略) )及《赤峰市创新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工作要求。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中介服务,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 (略) 有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

(略) 称编制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主持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的单位。

(略) 称编制人员,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主持人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负责人。主要编制人员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的编写人员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的编写人员。

第二条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要求,坚持公正、科学、诚信、廉洁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社会及建设单位负责。

鼓励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赤峰市中介服务超市。

第三条生 (略) 门依法依规对在本辖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开展编制规范性检查、编制质量检查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四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进行注册和信息公开后,方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五条编制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要求进行人员配备。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其中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六条除涉密项目外,编制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 (略) 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

第三章 行为准则

第七条编制单位不得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编制人员不得挂靠环评工程师证书。编制人员按照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 (略) ,接受信用考核。

编制主持人须切实担负起环评质量责任,亲自参加项目现场踏勘、对接、技术评估会,全过程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工作,采用照片、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踏勘工作等过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会议必须由编制主持人汇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主要内容。

第八条编制单位须制定服务指南,明确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环评编制的工作程序以及需由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基础性资料、支撑性材料和需要配合的工作内容。编制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为建设单位保守技术、业务等方面秘密。

第九条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导则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评价等级,坚持严谨细致、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保证环评调查和评价的全面性和完整性,保障环评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客观性。

编制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对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平面布置、线路走向和方式等,从环境保护要求出发,需进行调整的,要及时建议、指导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条编制单位要加强质量管控,建立、健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质量把关内审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层层把关、层层负责,有条件的编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专家外审工作。

编制单位要严格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委托第三方检测、监测机构出具或者引用其他环评机构的报告和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杜绝环境现状监测、物料属性检测、污染源强和环境影响预测分析结果等数据篡改造假行为。

第十一条编制单位要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项目基础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控制记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服务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调查、环境影响预测或者科学试验的,还应当将相关监测报告和数据资料、预测过程文件或者试验报告等一并存档。存档材料应当为原件。

第十二条编制单位要在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的基础上,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并严格执行技术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时限。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因建设项目选址、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无法按期完成编制的,要主动与建设单位沟通,对后续工作、完成时限取得一致意见并按约定时限完成。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送至具有审批权限的生 (略) 门后,经生 (略) 门审查需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的,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不包括收到修改意见的工作日以及提交修改报告的工作日)内完成修改,无法按期修改完成的,须向建设单位和生 (略) 门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编制单位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建设单位环评中介服务内容、质量及价格等,并在技术服务合同中约定,不得违反环评技术规范和导则规定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降低环评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生 (略) 门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规范性检查、质量检查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

第十六条生 (略) 门在检查中发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生 (略) 门依法依规对编制单位、编制人员予以 (略) 罚。

第十七条生 (略) 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编制单位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中所列失信行为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实施失信记分,并按规定纳入信用平台。

第十八条对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存在失信记分的编制单位,生 (略) 门加强对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质量检查;对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列入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其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赤峰 (略) 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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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略) (略) )、《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 (略) )及《赤峰市创新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工作要求。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中介服务,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 (略) 有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

(略) 称编制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主持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的单位。

(略) 称编制人员,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主持人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负责人。主要编制人员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的编写人员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的编写人员。

第二条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要求,坚持公正、科学、诚信、廉洁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社会及建设单位负责。

鼓励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赤峰市中介服务超市。

第三条生 (略) 门依法依规对在本辖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开展编制规范性检查、编制质量检查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四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进行注册和信息公开后,方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五条编制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要求进行人员配备。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其中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六条除涉密项目外,编制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 (略) 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

第三章 行为准则

第七条编制单位不得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编制人员不得挂靠环评工程师证书。编制人员按照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 (略) ,接受信用考核。

编制主持人须切实担负起环评质量责任,亲自参加项目现场踏勘、对接、技术评估会,全过程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工作,采用照片、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踏勘工作等过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会议必须由编制主持人汇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主要内容。

第八条编制单位须制定服务指南,明确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环评编制的工作程序以及需由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基础性资料、支撑性材料和需要配合的工作内容。编制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为建设单位保守技术、业务等方面秘密。

第九条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导则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评价等级,坚持严谨细致、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保证环评调查和评价的全面性和完整性,保障环评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客观性。

编制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对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平面布置、线路走向和方式等,从环境保护要求出发,需进行调整的,要及时建议、指导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条编制单位要加强质量管控,建立、健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质量把关内审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层层把关、层层负责,有条件的编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专家外审工作。

编制单位要严格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委托第三方检测、监测机构出具或者引用其他环评机构的报告和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杜绝环境现状监测、物料属性检测、污染源强和环境影响预测分析结果等数据篡改造假行为。

第十一条编制单位要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项目基础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控制记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服务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调查、环境影响预测或者科学试验的,还应当将相关监测报告和数据资料、预测过程文件或者试验报告等一并存档。存档材料应当为原件。

第十二条编制单位要在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的基础上,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并严格执行技术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时限。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因建设项目选址、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无法按期完成编制的,要主动与建设单位沟通,对后续工作、完成时限取得一致意见并按约定时限完成。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送至具有审批权限的生 (略) 门后,经生 (略) 门审查需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的,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不包括收到修改意见的工作日以及提交修改报告的工作日)内完成修改,无法按期修改完成的,须向建设单位和生 (略) 门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编制单位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建设单位环评中介服务内容、质量及价格等,并在技术服务合同中约定,不得违反环评技术规范和导则规定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降低环评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生 (略) 门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规范性检查、质量检查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

第十六条生 (略) 门在检查中发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生 (略) 门依法依规对编制单位、编制人员予以 (略) 罚。

第十七条生 (略) 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编制单位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中所列失信行为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实施失信记分,并按规定纳入信用平台。

第十八条对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存在失信记分的编制单位,生 (略) 门加强对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质量检查;对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列入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其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赤峰 (略) 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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