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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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丽江市委办公室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统筹整合政策性金融保障资金及企业信用信息实施方案的通知》(丽办发〔2021〕6号)、《中共丽江市委办公室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丽办通﹝2022﹞3号)、《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2022年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丽政发﹝2022﹞ (略) )等文件精神, (略) (市金融办)牵 (略) 门研究起草了《丽江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提高资金管理办法编制的科学性、公开性与透明度, (略) 会参与度, (略) 会公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5月5日前反馈至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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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丽江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略)
2022年4月26日
附件:
丽江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筹推进疫情 (略) 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不断完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撬动作用,激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资金支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根据《中共丽江市委办公室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统筹整合政策性金融保障资金及企业信用信息实施方案的通知》(丽办发〔2021〕6号)、《中共丽江市委办公室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丽办通﹝2022﹞3号)、《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2022年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丽政发﹝2022﹞ (略) )等文件精神,结合丽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补偿资金由丽江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精准补偿”的原则,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责任分担作用和财政资金的风险补偿作用。探索建立政银担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形成政策合力,激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丽江市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支持。
第三条 (略) 称风险补偿资金不是信用保障资金,不对任何债务提供担保,也不承担偿债责任,仅对合作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担保贷款损失金额进行适度的风险补偿。
第四条 (略) 称的中小微企业(下同)是按照工 (略) 、 (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略) 联企业〔2011〕 (略) )文件标准划分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向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性担保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五条 (略) 称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向合作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经营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重点支持首贷和信用贷,但不包括本办法出台前已获得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或已享受其他同类风险补偿政策的贷款。贷款只能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成立丽江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金融办主任任组长,人民 (略) 支行、丽 (略) 分管领导任副组长。 (略) 、 (略) 、市发展改革委、市 (略) 、 (略) 、 (略) 、市工 (略) 、 (略) 、市卫生健康委、 (略) 、 (略) 、 (略) 、 (略) 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金融办,由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丽江 (略) (以下简称“ (略) ”)负责承办风险补偿具体业务。
第七条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领导小组负责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设立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监督指导,审核风险补偿申请; (略) 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管理、签订合作协议、督促合作机构完成约定的义务、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人民 (略) 支行负责引导合作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分析合作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长等情况,指导开展普惠小微企业首贷培育行动等工作。
(三)丽 (略) 负责动态监管合作金融机构放贷情况,结合不良贷款率情况进行分析与研判,根据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开展金融服务。
(四) (略) 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划拨和补充,开展效评价管理等工作, (略) 、 (略) 、市发展改革委、市 (略) 、 (略) 、 (略) 、市工 (略) 、 (略) 、市卫生健康委、 (略) 、 (略) 、 (略) 、 (略) 对企业是否符合支持条件进行界定,定期梳理融资需求企业名单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以及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资金设立和管理
第八条风险补偿资金首期规模为4,000万元,其中市财政统筹安排2,000万元,县(区)按照1:1的比例配套资金〔每个县(区)4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 (略) 代管,仅用于代偿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担保贷款,发生风险代偿后,及时拨付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产生的利息和代偿收回资金滚存增加本金。后期视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企业数量、风险防控等情况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补充,相应调整资金规模和贷款额度。
第九条风险补偿贷款采用政、银、担合作模式,即银行在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授信担保基础上提供融资支持, (略) 、担保机构、银行签订《丽江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合作政银担三方协议》。贷款发生逾期风险后由银行启动催收程序,逾期超过30天启动风险代偿程序,贷款损失(本金及利息,不含罚息,利息最长不超过90天)由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按6:2:2的比例予以偿付〔列支的风险补偿金由市、县(区)按1:1分担〕。风险代偿后由担保机构和银行各自进行追偿,其中担保机构追回的资金按比例扣除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合理费用后, (略) 分按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账户。
第十条对纳入丽江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的贷款,自本办法印发后按季度评估风险情况,当入库项目代偿率超过5%时,暂停新增贷款项目入库,担保机构和银行应积极进行风险化解,当代偿率降到5%以内,继续开展新增业务入库。
第四章支持对象和标准
第十一条风险补偿贷款支持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丽江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合法合规经营,拥有良好市场 (略) 会效益,具备及时足额偿还贷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
(二)围绕省委省政府丽江现场办公会确定的“三个定位”目标产业,重点支持文化旅游业、清洁载能产业、金沙江绿色农业、高原生态养殖业、大健康产业、数字产业、商贸物流业、生态环保产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支持的产业;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无违法违规、贷款逾期未还、金融机构代偿款未结清、拖欠职工薪酬等不良信用记录;无民事纠纷或司法诉讼;无参与高利贷、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行为和无涉黑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且同一企业在各银行获得的授信总额上限为1000万元;
(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
第五章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丽江市范围内从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具备以下条件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依法合规经营,服务效率高,风险防控能力强,拥有专 (略) 和适用的金融产品。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后期跟踪, (略) 置机制。
(二)按月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丽江市中小微贷款风险补偿入库申请审批表》,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三)受理和审核银行逾期贷款风险代偿,将代偿资金(含风险补偿金)拨付银行。
(四)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报送风险情况及工作意见建议。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丽江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具备以下条件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依法合规经营,服务效率高,风险防控能力强,五级分类不良贷款率未超过5%,拥有专 (略) 和适用的金融产品。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 (略) )等有关规定,保障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及时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风险情况。
(三)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独立审核和风险评估,做好企业融资服务,提高管理效率, (略) 置机制,防范贷款风险。
(四)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报送风险情况及工作意见建议。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风险补偿项目库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入库机制。担保机构按月 (略) 报送《丽江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入库申请审批表》并提出初审意见, (略) 复审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贷款纳入风险补偿项目库中。 (略) 、担保机构、银行签订《丽江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合作政银担三方协议》。
第十六条参与风险补偿资金管理的各方,要认真做好台账管理并对相关台账、材料、数据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工作领导小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七章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
第十七条当纳入丽江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的贷款发生逾期风险时,由银行先启动催收程序,逾期超过30天启动风险代偿程序:银行提出代偿申请→担保机构审核并代偿(含 (略) 分)→担保机构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略) 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
第十八条申请中小微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丽江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入库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2.丽江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审批表原件;
3.担保意书、担保函或担保合同复印件;
4.借款合同、借据等放款证明材料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6.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对因市场或政策风险导致有关各方出现损失的, (略) 门、担保机构和银行工作人员实行尽职免责。对合作机构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合谋骗贷、利益输送等造成风险补偿金损失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对其各类财税政策支持、收回有关资金、取消合作资格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获得贷款支持的中小微企业,若存在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情形的,银行 (略) 门有权提前终止借 (略) 涉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代偿的中小微企业,在担保代偿款未结清前,其新申请担保贷款不得纳入风险补偿范围。若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骗取贷款、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的,列入失信黑名单,永不纳入风险贷款补偿范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相关申报表格及资料模板由市金融办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月日。
《丽江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丽江市委办公室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统筹整合政策性金融保障资金及企业信用信息实施方案的通知》(丽办发〔2021〕6号)、《中共丽江市委办公室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丽办通﹝2022﹞3号)、《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2022年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丽政发﹝2022﹞ (略) )等文件精神, (略) (市金融办)牵 (略) 门研究起草了《丽江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提高资金管理办法编制的科学性、公开性与透明度, (略) 会参与度, (略) 会公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5月5日前反馈至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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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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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筹推进疫情 (略) 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不断完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撬动作用,激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资金支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根据《中共丽江市委办公室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统筹整合政策性金融保障资金及企业信用信息实施方案的通知》(丽办发〔2021〕6号)、《中共丽江市委办公室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丽办通﹝2022﹞3号)、《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2022年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丽政发﹝2022﹞ (略) )等文件精神,结合丽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补偿资金由丽江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精准补偿”的原则,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责任分担作用和财政资金的风险补偿作用。探索建立政银担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形成政策合力,激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丽江市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支持。
第三条 (略) 称风险补偿资金不是信用保障资金,不对任何债务提供担保,也不承担偿债责任,仅对合作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担保贷款损失金额进行适度的风险补偿。
第四条 (略) 称的中小微企业(下同)是按照工 (略) 、 (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略) 联企业〔2011〕 (略) )文件标准划分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向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性担保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五条 (略) 称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向合作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经营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重点支持首贷和信用贷,但不包括本办法出台前已获得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或已享受其他同类风险补偿政策的贷款。贷款只能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成立丽江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金融办主任任组长,人民 (略) 支行、丽 (略) 分管领导任副组长。 (略) 、 (略) 、市发展改革委、市 (略) 、 (略) 、 (略) 、市工 (略) 、 (略) 、市卫生健康委、 (略) 、 (略) 、 (略) 、 (略) 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金融办,由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丽江 (略) (以下简称“ (略) ”)负责承办风险补偿具体业务。
第七条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领导小组负责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设立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监督指导,审核风险补偿申请; (略) 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管理、签订合作协议、督促合作机构完成约定的义务、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人民 (略) 支行负责引导合作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分析合作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长等情况,指导开展普惠小微企业首贷培育行动等工作。
(三)丽 (略) 负责动态监管合作金融机构放贷情况,结合不良贷款率情况进行分析与研判,根据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开展金融服务。
(四) (略) 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划拨和补充,开展效评价管理等工作, (略) 、 (略) 、市发展改革委、市 (略) 、 (略) 、 (略) 、市工 (略) 、 (略) 、市卫生健康委、 (略) 、 (略) 、 (略) 、 (略) 对企业是否符合支持条件进行界定,定期梳理融资需求企业名单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以及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资金设立和管理
第八条风险补偿资金首期规模为4,000万元,其中市财政统筹安排2,000万元,县(区)按照1:1的比例配套资金〔每个县(区)4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 (略) 代管,仅用于代偿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担保贷款,发生风险代偿后,及时拨付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产生的利息和代偿收回资金滚存增加本金。后期视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企业数量、风险防控等情况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补充,相应调整资金规模和贷款额度。
第九条风险补偿贷款采用政、银、担合作模式,即银行在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授信担保基础上提供融资支持, (略) 、担保机构、银行签订《丽江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合作政银担三方协议》。贷款发生逾期风险后由银行启动催收程序,逾期超过30天启动风险代偿程序,贷款损失(本金及利息,不含罚息,利息最长不超过90天)由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按6:2:2的比例予以偿付〔列支的风险补偿金由市、县(区)按1:1分担〕。风险代偿后由担保机构和银行各自进行追偿,其中担保机构追回的资金按比例扣除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合理费用后, (略) 分按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账户。
第十条对纳入丽江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的贷款,自本办法印发后按季度评估风险情况,当入库项目代偿率超过5%时,暂停新增贷款项目入库,担保机构和银行应积极进行风险化解,当代偿率降到5%以内,继续开展新增业务入库。
第四章支持对象和标准
第十一条风险补偿贷款支持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丽江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合法合规经营,拥有良好市场 (略) 会效益,具备及时足额偿还贷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
(二)围绕省委省政府丽江现场办公会确定的“三个定位”目标产业,重点支持文化旅游业、清洁载能产业、金沙江绿色农业、高原生态养殖业、大健康产业、数字产业、商贸物流业、生态环保产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支持的产业;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无违法违规、贷款逾期未还、金融机构代偿款未结清、拖欠职工薪酬等不良信用记录;无民事纠纷或司法诉讼;无参与高利贷、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行为和无涉黑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且同一企业在各银行获得的授信总额上限为1000万元;
(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
第五章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丽江市范围内从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具备以下条件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依法合规经营,服务效率高,风险防控能力强,拥有专 (略) 和适用的金融产品。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后期跟踪, (略) 置机制。
(二)按月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丽江市中小微贷款风险补偿入库申请审批表》,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三)受理和审核银行逾期贷款风险代偿,将代偿资金(含风险补偿金)拨付银行。
(四)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报送风险情况及工作意见建议。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丽江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具备以下条件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依法合规经营,服务效率高,风险防控能力强,五级分类不良贷款率未超过5%,拥有专 (略) 和适用的金融产品。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 (略) )等有关规定,保障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及时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风险情况。
(三)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独立审核和风险评估,做好企业融资服务,提高管理效率, (略) 置机制,防范贷款风险。
(四)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报送风险情况及工作意见建议。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风险补偿项目库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入库机制。担保机构按月 (略) 报送《丽江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入库申请审批表》并提出初审意见, (略) 复审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贷款纳入风险补偿项目库中。 (略) 、担保机构、银行签订《丽江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合作政银担三方协议》。
第十六条参与风险补偿资金管理的各方,要认真做好台账管理并对相关台账、材料、数据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工作领导小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七章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
第十七条当纳入丽江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的贷款发生逾期风险时,由银行先启动催收程序,逾期超过30天启动风险代偿程序:银行提出代偿申请→担保机构审核并代偿(含 (略) 分)→担保机构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略) 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
第十八条申请中小微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丽江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入库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2.丽江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审批表原件;
3.担保意书、担保函或担保合同复印件;
4.借款合同、借据等放款证明材料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6.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对因市场或政策风险导致有关各方出现损失的, (略) 门、担保机构和银行工作人员实行尽职免责。对合作机构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合谋骗贷、利益输送等造成风险补偿金损失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对其各类财税政策支持、收回有关资金、取消合作资格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获得贷款支持的中小微企业,若存在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情形的,银行 (略) 门有权提前终止借 (略) 涉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代偿的中小微企业,在担保代偿款未结清前,其新申请担保贷款不得纳入风险补偿范围。若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骗取贷款、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的,列入失信黑名单,永不纳入风险贷款补偿范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相关申报表格及资料模板由市金融办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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