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通宁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处理废拉丝液项目
东莞市通宁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处理废拉丝液项目
(略) (号) | 点击查看>> |
项目名称 | 东 (略) (略) 理废拉丝液项目 |
文件名称 | 签章_关于东 (略) (略) 理废拉丝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pdf |
(略) | 东环建[2022] (略) |
审批时间 | 2022-04-28 |
批复文件 | 附件 |
联系人 | 东莞 (略) |
联系电话 | 点击查看>> |
通讯地址 | (略) (略) (略) 胜安大厦 |
备注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60 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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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东 (略) (略) 理废拉丝液项目 |
文件名称 | 签章_关于东 (略) (略) 理废拉丝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pdf |
(略) | 东环建[2022] (略) |
审批时间 | 2022-04-28 |
批复文件 | 附件 |
联系人 | 东莞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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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略) (略) (略) 胜安大厦 |
备注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60 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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