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清净水技术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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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华清净水技术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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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东莞市 (略) 实验室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东莞市望牛墩镇杜屋村
建设单位东莞市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 (略)
项目概况东莞市 (略) 位于东莞市望牛墩镇杜屋村( (略) (略) 卫星坐标:东经113°37′ 点击查看>> ″,北纬23°4′0.512″),建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38T。由于项目生产需要, (略) 址增加实验室项目。本 (略) 区、员工依托现有项目,其余均与现有项目无关,本次不再进行分析。本项目总投资为100万元,占地面积为0。主要从事聚氯化铝与硫酸铝的研发生产,年研发生产聚合氯化铝0.01吨、液态硫酸铝0.005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水:喷淋废水作为零星废水 (略) (略) 理,不外排;无其他废水产生排放。废气:实验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经通风橱收集后利用1套“水喷淋” (略) 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噪声: (略) 、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墙体隔声。固废: (略) 处理;危险废物收集后交 (略) (略) 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将环境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公示时间2022-04-29
联系人东莞 (略)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你单位委托广东 (略) 编制的《东莞市 (略) 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环评文件未分析项目与《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府办〔2015〕 (略) )、《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发改〔2015〕 (略) )等文件的相符性。二、环评文件与《关于优化调整的通知》(东环〔2020〕 (略) )、《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8〕 (略) )等文件的相符性分析不到位。三、项目建设性质有误。四、未填报本次实验室的面积,未说明依托现有项目。五、遗漏干燥箱的尺寸信息。六、部分原辅材料最大储存量填报有误,且未说明包装方式。七、项目基本概况分析不全,遗漏现有项目环保手续及建设内容分析。八、未根据 (略) 需时间,明确本次实验室工作制度及年工作时间。九、本项目使用强酸、且研发几种产品,未说明实验设备不清洗的可行性。十、未分析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十一、实验室氯化氢、硫酸雾衡算方法不合理。十二、部分普通包装材料一般固废代码错误。十三、附图2未标出本项目具体位置、附图5未标出车间尺寸、附图7项目位置错误、附图13无工程师现场勘查日期,缺失东莞市生态空间图、东莞市生态环保红线分布图等主要资料数据。鉴于上述问题,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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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东莞市 (略) 实验室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东莞市望牛墩镇杜屋村
建设单位东莞市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 (略)
项目概况东莞市 (略) 位于东莞市望牛墩镇杜屋村( (略) (略) 卫星坐标:东经113°37′ 点击查看>> ″,北纬23°4′0.512″),建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38T。由于项目生产需要, (略) 址增加实验室项目。本 (略) 区、员工依托现有项目,其余均与现有项目无关,本次不再进行分析。本项目总投资为100万元,占地面积为0。主要从事聚氯化铝与硫酸铝的研发生产,年研发生产聚合氯化铝0.01吨、液态硫酸铝0.005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水:喷淋废水作为零星废水 (略) (略) 理,不外排;无其他废水产生排放。废气:实验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经通风橱收集后利用1套“水喷淋” (略) 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噪声: (略) 、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墙体隔声。固废: (略) 处理;危险废物收集后交 (略) (略) 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将环境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公示时间2022-04-29
联系人东莞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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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你单位委托广东 (略) 编制的《东莞市 (略) 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环评文件未分析项目与《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府办〔2015〕 (略) )、《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发改〔2015〕 (略) )等文件的相符性。二、环评文件与《关于优化调整的通知》(东环〔2020〕 (略) )、《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8〕 (略) )等文件的相符性分析不到位。三、项目建设性质有误。四、未填报本次实验室的面积,未说明依托现有项目。五、遗漏干燥箱的尺寸信息。六、部分原辅材料最大储存量填报有误,且未说明包装方式。七、项目基本概况分析不全,遗漏现有项目环保手续及建设内容分析。八、未根据 (略) 需时间,明确本次实验室工作制度及年工作时间。九、本项目使用强酸、且研发几种产品,未说明实验设备不清洗的可行性。十、未分析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十一、实验室氯化氢、硫酸雾衡算方法不合理。十二、部分普通包装材料一般固废代码错误。十三、附图2未标出本项目具体位置、附图5未标出车间尺寸、附图7项目位置错误、附图13无工程师现场勘查日期,缺失东莞市生态空间图、东莞市生态环保红线分布图等主要资料数据。鉴于上述问题,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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