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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川环罚字〔2022〕18号)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川环罚字〔2022〕18号)
被处罚单位:南川区望鸿石料加工场
法定代表人:陈廷书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5YMPDK1H
住所:重庆市 (略) 金华居委四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石料来料加工生产线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并已投入使用。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 (略) 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2 (略) 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3.2022年3月7日对你单位法定代 (略) 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陈廷书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3证明南川区望鸿石料加工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并已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是南川区望鸿石料加工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 (略) 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2〕 (略) ),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南川 (略) 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略) 罚额度依据《重庆 (略) (略) 罚量基准》的相关规定, (略) 罚。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南川区望鸿 (略) (略) 罚:
罚款人民币 点击查看>> 万零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元。
罚款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 (略) 开取《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 (略) 可依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涪 (略) 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 (略)
2022年4月21日
被处罚单位:南川区望鸿石料加工场
法定代表人:陈廷书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5YMPDK1H
住所:重庆市 (略) 金华居委四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石料来料加工生产线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并已投入使用。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 (略) 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2 (略) 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3.2022年3月7日对你单位法定代 (略) 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陈廷书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3证明南川区望鸿石料加工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并已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是南川区望鸿石料加工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 (略) 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2〕 (略) ),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南川 (略) 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略) 罚额度依据《重庆 (略) (略) 罚量基准》的相关规定, (略) 罚。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南川区望鸿 (略) (略) 罚:
罚款人民币 点击查看>> 万零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元。
罚款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 (略) 开取《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 (略) 可依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涪 (略) 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 (略)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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