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昆征补〔2022〕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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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昆征补〔2022〕第30号

昆征补〔2022〕 (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条等有关规定,依据土地现状调查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昆山市人民政 (略) 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地块位于张浦镇新塘村张巷四组、八组,土地现状和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实际征收范围以最终批准的为准)。

二、土地现状

编号

乡镇村(组)

地类面积(公顷)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含耕地

1

张浦镇新塘村张巷八组

0.0583

0.0361

2

张浦镇新塘村张巷四组

1.931

1.6377

0.5728

合计

1.9893

1.6738

0.5728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地块拟用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项目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昆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昆政发〔2020〕 (略) )和《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昆政办抄〔2020〕 (略) )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昆山市征地补偿和 (略) 会保障办法》(昆办发〔2014〕 (略) )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昆山市征地补偿和 (略) 会保障办法》(昆办发〔2014〕 (略) )以及本市其他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昆山市征地补偿和 (略) 会保障办法》(昆办发〔2014〕 (略) )以及本市其他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 (略) 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 (略) )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 (略) 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

六、有关事项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方案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向昆山市自然 (略) (略) 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昆山市自然 (略) (略) 书面提出。

3.被征收土地范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6月3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昆山市自然 (略) (略)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5日

附图(下图红色标识区域为征收范围):


昆征补〔2022〕 (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条等有关规定,依据土地现状调查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昆山市人民政 (略) 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地块位于张浦镇新塘村张巷四组、八组,土地现状和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实际征收范围以最终批准的为准)。

二、土地现状

编号

乡镇村(组)

地类面积(公顷)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含耕地

1

张浦镇新塘村张巷八组

0.0583

0.0361

2

张浦镇新塘村张巷四组

1.931

1.6377

0.5728

合计

1.9893

1.6738

0.5728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地块拟用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项目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昆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昆政发〔2020〕 (略) )和《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昆政办抄〔2020〕 (略) )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昆山市征地补偿和 (略) 会保障办法》(昆办发〔2014〕 (略) )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昆山市征地补偿和 (略) 会保障办法》(昆办发〔2014〕 (略) )以及本市其他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昆山市征地补偿和 (略) 会保障办法》(昆办发〔2014〕 (略) )以及本市其他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 (略) 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 (略) )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 (略) 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

六、有关事项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方案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向昆山市自然 (略) (略) 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昆山市自然 (略) (略) 书面提出。

3.被征收土地范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6月3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昆山市自然 (略) (略)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5日

附图(下图红色标识区域为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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