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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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和《推行清洁生产近期工作重点》,强化清洁生产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减污降碳和产业升级改造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地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需求, (略) 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模式创新试点工作,针对不同审核对象,通过科学诊断分析、合理确定审核方式 (略) 线,压缩评估验收时间、提高审核效率、节省审核费用,扩大清洁生产审核覆盖范围、受益行业和企业数量,推动传统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形成绿色生产方式, (略) 会全面绿色转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要求

  (一)试点目标

  以能源、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选取园区、产业集群和重点区域、流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探索若干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审核新模式,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管理规范和典型案例成果,并在全国范围进行推广,快速有效提升清洁生产覆盖范围和水平,形成对传统行业清洁化改造、绿色化改造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效支撑。

  (二)试点内容

  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以试点项目的形式开展,分为以下3类。

  1.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整体审核创新。以区域内的重点行业企业为试点对象,开展行业生产工艺全过程诊断,避免单个企业审核过程简单复制和人力、财力的重复投入,梳理行业关键共性问题,形成并实施具有行业特色的清洁生产方案,充分发挥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效能,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2.工业园区(产业集群)清洁生产整体审核创新。以园区、企业集群为试点对象,充分考虑企业间资源要素配置、物质代谢和能源梯级利用情况,开展集中式清洁生产审核,推动区域内优势互补、资源能源高效循环利用,提升园区层面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和园区发展效率效益。

  3.重点区域和流域清洁生产协同审核创新。创新重点区域和流域在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协同审核的组织方式,在京津冀及周边、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等区域,重点实施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协同审核,重点推进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长江、黄河等流域重点实施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协同审核,重点推进氨氮和磷污染减排。

  (三)申报与实施主体

  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申报与实施主体为市(县、区)政府或市 (略) 门、园区管委会等,且为同一主体。

  (四)申报条件

  1. (略) 在区域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违法事件。

  2.试点对象、申报与实施主体具有良好的清洁生产工作基础,具备清洁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和机制安排,以及明确的资金支持来源。

  3.试点工业园区具有明确的园区边界和组织管理机构,原则上不跨地市行政区域,且具有较好的产业发展基础,企业集群形成明确的集聚形态。

  4.协同审核创新试点应首选试 (略) 述的特征污染物,亦可根据区域特点自行选取特征污染物,自行选取的特征污染物减排工作需已纳入地方重点工作任务。

  二、试点实施程序

  (一)试点申报

  省级生态环境、 (略) 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市(县、区)政府或市 (略) 门、园区管委会自愿申报。申报试点的市(县、区)政府或市 (略) 门、园区管委会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因地制宜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试点项目经省级生态环境、 (略) 门汇总审核同意后,报 (略)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每个省份报送试点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

  (二)试点评审

  试点评审工作 (略) 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包含形式校核、专家咨询、现场调查等3个环节。

  1. 形式校核。重点校核试点实施方案的质量、推荐单位意见情况等,校核与试点通知要求的符合性。

  2. 专家咨询。组织专家就试点实施方案进行技术评估。 (略) 、目标的符合性、试点内容的合理性与科学性、试点成果的创新性与可复制性等方面进行评价。评选出工作基础扎实、方案可行性强、创新性显著、可复制性高的项目。

  3. 现场调查。结合形式校核和专家咨询情况,随机抽查申报主体,组织专家 (略) 在地现场调查。重点核实现场实际情况与申报内容是否相符,以及清洁生产其他相关问题。

  根据试点评审结果确定“同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

  (三)试点实施

  试点实施主体应依据试点实施方案,积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试点项目推进工作,做好过程管理和试点产出成果管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四)试点评估

  试点工作结束后, (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参照《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对试点工作开展评估和验收,并发布“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

  (五)经验总结

  试点实施结束后, (略) 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试点总结,总结成效与经验,汇总试点成果,组织相应推广活动。

  三、政策支持

  各地生态环境、 (略) 门,按照清洁生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项目予以奖励和支持。

  对 (略)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中 (略) 属范围内单个企业,视同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

  四、材料报送

  请各省级生态环境 (略) 门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请各申报单位认真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并于2022年7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省级生态环境 (略) 门推荐函合订胶装成册,一式两份寄送 (略) 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实施方案材料电子件,打包发送至联系人邮箱,材料电子件总大小不超过50M,邮件题目格式要求为“2022+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

  联系人: (略) 科技与财务司 刘元生

  电话:(010) 点击查看>>

  邮箱: @@@ 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 (略)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刘强

  电话:(010) 点击查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 (略)

  附件:《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略) 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2年4月29日

  ( (略) 会公开)

  附件

《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一、试点对象基本概况

    (一)试点对象范围与区位

    (二)试点对象产业概况

  二、试点基础

    (一)环境现状与主要问题

    (二)清洁生产工作基础

  三、试点工作目标

  四、试点工作内容

    (一)试点内容

    (二)试点 (略) 线

  五、试点工作特色及主要创新点

  六、试点项目实施计划

  七、试点预期产出成果及效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和《推行清洁生产近期工作重点》,强化清洁生产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减污降碳和产业升级改造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地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需求, (略) 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模式创新试点工作,针对不同审核对象,通过科学诊断分析、合理确定审核方式 (略) 线,压缩评估验收时间、提高审核效率、节省审核费用,扩大清洁生产审核覆盖范围、受益行业和企业数量,推动传统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形成绿色生产方式, (略) 会全面绿色转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要求

  (一)试点目标

  以能源、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选取园区、产业集群和重点区域、流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探索若干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审核新模式,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管理规范和典型案例成果,并在全国范围进行推广,快速有效提升清洁生产覆盖范围和水平,形成对传统行业清洁化改造、绿色化改造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效支撑。

  (二)试点内容

  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以试点项目的形式开展,分为以下3类。

  1.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整体审核创新。以区域内的重点行业企业为试点对象,开展行业生产工艺全过程诊断,避免单个企业审核过程简单复制和人力、财力的重复投入,梳理行业关键共性问题,形成并实施具有行业特色的清洁生产方案,充分发挥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效能,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2.工业园区(产业集群)清洁生产整体审核创新。以园区、企业集群为试点对象,充分考虑企业间资源要素配置、物质代谢和能源梯级利用情况,开展集中式清洁生产审核,推动区域内优势互补、资源能源高效循环利用,提升园区层面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和园区发展效率效益。

  3.重点区域和流域清洁生产协同审核创新。创新重点区域和流域在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协同审核的组织方式,在京津冀及周边、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等区域,重点实施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协同审核,重点推进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长江、黄河等流域重点实施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协同审核,重点推进氨氮和磷污染减排。

  (三)申报与实施主体

  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申报与实施主体为市(县、区)政府或市 (略) 门、园区管委会等,且为同一主体。

  (四)申报条件

  1. (略) 在区域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违法事件。

  2.试点对象、申报与实施主体具有良好的清洁生产工作基础,具备清洁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和机制安排,以及明确的资金支持来源。

  3.试点工业园区具有明确的园区边界和组织管理机构,原则上不跨地市行政区域,且具有较好的产业发展基础,企业集群形成明确的集聚形态。

  4.协同审核创新试点应首选试 (略) 述的特征污染物,亦可根据区域特点自行选取特征污染物,自行选取的特征污染物减排工作需已纳入地方重点工作任务。

  二、试点实施程序

  (一)试点申报

  省级生态环境、 (略) 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市(县、区)政府或市 (略) 门、园区管委会自愿申报。申报试点的市(县、区)政府或市 (略) 门、园区管委会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因地制宜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试点项目经省级生态环境、 (略) 门汇总审核同意后,报 (略)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每个省份报送试点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

  (二)试点评审

  试点评审工作 (略) 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包含形式校核、专家咨询、现场调查等3个环节。

  1. 形式校核。重点校核试点实施方案的质量、推荐单位意见情况等,校核与试点通知要求的符合性。

  2. 专家咨询。组织专家就试点实施方案进行技术评估。 (略) 、目标的符合性、试点内容的合理性与科学性、试点成果的创新性与可复制性等方面进行评价。评选出工作基础扎实、方案可行性强、创新性显著、可复制性高的项目。

  3. 现场调查。结合形式校核和专家咨询情况,随机抽查申报主体,组织专家 (略) 在地现场调查。重点核实现场实际情况与申报内容是否相符,以及清洁生产其他相关问题。

  根据试点评审结果确定“同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

  (三)试点实施

  试点实施主体应依据试点实施方案,积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试点项目推进工作,做好过程管理和试点产出成果管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四)试点评估

  试点工作结束后, (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参照《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对试点工作开展评估和验收,并发布“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

  (五)经验总结

  试点实施结束后, (略) 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试点总结,总结成效与经验,汇总试点成果,组织相应推广活动。

  三、政策支持

  各地生态环境、 (略) 门,按照清洁生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项目予以奖励和支持。

  对 (略)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中 (略) 属范围内单个企业,视同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

  四、材料报送

  请各省级生态环境 (略) 门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请各申报单位认真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并于2022年7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省级生态环境 (略) 门推荐函合订胶装成册,一式两份寄送 (略) 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实施方案材料电子件,打包发送至联系人邮箱,材料电子件总大小不超过50M,邮件题目格式要求为“2022+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

  联系人: (略) 科技与财务司 刘元生

  电话:(010) 点击查看>>

  邮箱: @@@ 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 (略)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刘强

  电话:(010) 点击查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 (略)

  附件:《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略) 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2年4月29日

  ( (略) 会公开)

  附件

《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一、试点对象基本概况

    (一)试点对象范围与区位

    (二)试点对象产业概况

  二、试点基础

    (一)环境现状与主要问题

    (二)清洁生产工作基础

  三、试点工作目标

  四、试点工作内容

    (一)试点内容

    (二)试点 (略) 线

  五、试点工作特色及主要创新点

  六、试点项目实施计划

  七、试点预期产出成果及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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