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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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南宁市市 (略) 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10 10:17 来源:登记科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建立保障《条例》落地见效的配套措施,帮助市场主体明明白白“休眠”,避免因不了解政策造成更大的损失。南宁 (略) 起草了《南宁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6月6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南宁 (略) 登记科。

联系电话:0771- 点击查看>>

电子邮箱: @@@ 63.com

附件:1.南宁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南宁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1

南宁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造最便捷营商环境,增强市场活力和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为经营困难而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提供歇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困难,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 (略) 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市场主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 (略) 门( (略) 门)是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的实施机关。

第二章歇业备案

第四条 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将市场主体调整为“歇业”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略) 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市场主体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广西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提交申请。

第五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二)歇业备案承诺书。

第六条 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 (略) ( (略) 、 (略) )的,需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明确“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填写歇业期间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歇业期间联系人应由登记联络员、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伙人、农 (略) 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中选择一自然人作为联系人并提供联 (略) 码。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重新办理歇业备案,提交新的《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第七条 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

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八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恢复经营:

(一)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开展经营活动;

(二)市场主体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三)累计歇业满3年;

(四)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

市场主体应当在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发生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终止歇业。第(三)、(四)项情形发生后市场主体视为自动恢复经营。

第九条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可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

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 (略) ( (略) 、 (略) )的,应当 (略) ( (略) 、 (略) )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

第十条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歇业市场主体或其债权人可 (略) 提出对歇业市场主体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十一条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 (略) 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歇业有关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对商户信息进行核验、更新。

第三章歇业配套措施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将市场主体歇业备案信息推送至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实现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数据共享。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 (略) 门要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关歇业信息。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向歇业市场主体出具《市场主体歇业告知书》,告知其办理歇业备案后以及恢复经营时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等。

第十四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歇业后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办理税务停业登记的除外),歇业后仍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未发生经营性行为,可以进行零申报。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 (略) 理等有关事项。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应对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或生活费, (略) 会保险;市场主体歇业的,可以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司法机关、仲裁机构 (略) 门的相关法律文书、通知、提醒函等向市场主体备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进行送达,不再 (略) ( (略) 、 (略) )进行送达。

第十八条 (略) 门应出台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为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提供缓冲性的制度选择。

第四章歇业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 (略) ( (略) 、 (略) )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下列行为不视为违法违规行为:

(一)通 (略) (略) 无法联系;

(二)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歇业期间不影响市场主体资格,不影响市场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 (略) 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略) 门不再对歇业市场主体实施抽查、检查。

第二十二条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应签署《歇业备案承诺书》,并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提交虚假信息和违反信用承诺的责任。

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备案的, (略) (略) 理。

第二十四条 歇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 (略) 门依 (略) (略) 罚。

第五章实施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南宁市市 (略) (略) 门负责解释。如与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在全市实施。

附件:1-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1-2.歇业备案承诺书

附件1-1

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称

(略) 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住所

( (略) )

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歇业期间

联系人

歇业期间联系人

联系电话

歇业期限

自至(最长不得超过3年)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 (略) ,可另附)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本主体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申请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1、 (略) 、农 (略) ( (略)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

5、 (略)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 (略) ( (略) )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主体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6、申请人 (略) 分可补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歇业备案的相关规定。附件1-2

歇业备案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市场主体名称)的歇业备案,并郑重承诺如下:

本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其他造成经济困难,决定从起,至为止(期限)歇业。

本市场主体申请歇业前已经与职工依法协 (略) 理完毕,(其他情形),不涉 (略) 门认为不适宜歇业备案的其他情形。

本市场主体承诺申请歇业期间暂停经营,不发生任何经营活动;歇业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时进行年报,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承担债权债务关系;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略) 会责任。

本市场主体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违背承诺约定,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 (略) 门的约束和惩戒;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略) 会公示。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 (略) 由全体股东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全体出资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农 (略) (略) 成员签署、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字;

2、 (略) 由全体董事签署;

3、 (略)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 (略) ( (略) )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主体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 (略) 分可补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歇业备案的情形。

附件2

南宁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切实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行为,缓解企业经营难题,根据《自治 (略) 关于同意南宁 (略) 开展深化歇业备案改革试点的批复》(桂市监函〔2022〕984 号),同意南宁市开展深化歇业备案改革试点。为保障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落地和有效运行,南宁 (略) 起草了《南宁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文件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设歇业制度,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歇业。根据自治 (略) 贯彻落实《条例》 (略) 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优化营商环境,建立保障《条例》落地见效的配套措施,帮助市场主体明明白白“休眠”,避免因不了解政策造成更大的损失。南宁 (略) 积极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实施方面进行探索,针对经营困难企业的关切和诉求,以及《条例》实施以来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借鉴北京市、常州市有关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南宁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的必要性

(一)《管理办法》是落实《条例》的必然要求。

《条例》只对歇业的情形、职 (略) 理、歇业期限和备案申请等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管理办法》在《条例》原则性、概括性规定的基础上对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的办理方式、具体流程、申请材料、支持政策等作出细化规定,有效保障政策切实落地实施。

(二)《管理办法》是落实“六稳六保”的现实需要。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市场主体为降低维持成本,对暂时“休眠”有现实需求,在落实“六稳六保”,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大环境下,该项致力于缓解市场主体经营压力,以渡过临时性难关的歇业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起草依据

《实施办法》主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起草制定。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充分领会并吸收了《条例》、《条例实施细则》精神,针对歇业市场主体需要关注的政策焦点, (略) 门明确一系列政策举措。《实施办法》共包括五个章节。

第一章节“总则”。明确了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实施备案的登记机关。

第二章节“歇业规定”。明确了申请和公示、申请材料、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联系人、歇业时长、歇业终止等规定。

第三章节“歇业配套措施”。建立歇业市场主体信息共享机制、歇业告知制度,明确税务办理、社保医保办理、住房公积金办理、法律文书送达等规定。

第四章节“歇业监督管理”。明确了登记管辖、年报管理、 (略) 罚等规定。杜绝虚假备案,为规范歇业制度提供有力保障。

第五章节“实施要求”。明确了实施时间及实施原则,《实施办法》为暂行,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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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 (略) 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10 10:17 来源:登记科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建立保障《条例》落地见效的配套措施,帮助市场主体明明白白“休眠”,避免因不了解政策造成更大的损失。南宁 (略) 起草了《南宁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6月6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南宁 (略) 登记科。

联系电话:0771-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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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南宁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南宁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1

南宁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造最便捷营商环境,增强市场活力和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为经营困难而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提供歇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困难,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 (略) 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市场主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 (略) 门( (略) 门)是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的实施机关。

第二章歇业备案

第四条 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将市场主体调整为“歇业”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略) 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市场主体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广西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提交申请。

第五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二)歇业备案承诺书。

第六条 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 (略) ( (略) 、 (略) )的,需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明确“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填写歇业期间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歇业期间联系人应由登记联络员、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伙人、农 (略) 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中选择一自然人作为联系人并提供联 (略) 码。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重新办理歇业备案,提交新的《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第七条 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

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八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恢复经营:

(一)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开展经营活动;

(二)市场主体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三)累计歇业满3年;

(四)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

市场主体应当在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发生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终止歇业。第(三)、(四)项情形发生后市场主体视为自动恢复经营。

第九条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可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

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 (略) ( (略) 、 (略) )的,应当 (略) ( (略) 、 (略) )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

第十条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歇业市场主体或其债权人可 (略) 提出对歇业市场主体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十一条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 (略) 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歇业有关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对商户信息进行核验、更新。

第三章歇业配套措施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将市场主体歇业备案信息推送至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实现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数据共享。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 (略) 门要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关歇业信息。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向歇业市场主体出具《市场主体歇业告知书》,告知其办理歇业备案后以及恢复经营时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等。

第十四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歇业后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办理税务停业登记的除外),歇业后仍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未发生经营性行为,可以进行零申报。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 (略) 理等有关事项。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应对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或生活费, (略) 会保险;市场主体歇业的,可以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司法机关、仲裁机构 (略) 门的相关法律文书、通知、提醒函等向市场主体备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进行送达,不再 (略) ( (略) 、 (略) )进行送达。

第十八条 (略) 门应出台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为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提供缓冲性的制度选择。

第四章歇业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 (略) ( (略) 、 (略) )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下列行为不视为违法违规行为:

(一)通 (略) (略) 无法联系;

(二)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歇业期间不影响市场主体资格,不影响市场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 (略) 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略) 门不再对歇业市场主体实施抽查、检查。

第二十二条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应签署《歇业备案承诺书》,并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提交虚假信息和违反信用承诺的责任。

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备案的, (略) (略) 理。

第二十四条 歇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 (略) 门依 (略) (略) 罚。

第五章实施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南宁市市 (略) (略) 门负责解释。如与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在全市实施。

附件:1-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1-2.歇业备案承诺书

附件1-1

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称

(略) 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住所

( (略) )

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歇业期间

联系人

歇业期间联系人

联系电话

歇业期限

自至(最长不得超过3年)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 (略) ,可另附)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本主体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申请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1、 (略) 、农 (略) ( (略)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

5、 (略)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 (略) ( (略) )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主体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6、申请人 (略) 分可补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歇业备案的相关规定。附件1-2

歇业备案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市场主体名称)的歇业备案,并郑重承诺如下:

本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其他造成经济困难,决定从起,至为止(期限)歇业。

本市场主体申请歇业前已经与职工依法协 (略) 理完毕,(其他情形),不涉 (略) 门认为不适宜歇业备案的其他情形。

本市场主体承诺申请歇业期间暂停经营,不发生任何经营活动;歇业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时进行年报,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承担债权债务关系;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略) 会责任。

本市场主体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违背承诺约定,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 (略) 门的约束和惩戒;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略) 会公示。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 (略) 由全体股东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全体出资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农 (略) (略) 成员签署、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字;

2、 (略) 由全体董事签署;

3、 (略)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 (略) ( (略) )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主体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 (略) 分可补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歇业备案的情形。

附件2

南宁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切实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行为,缓解企业经营难题,根据《自治 (略) 关于同意南宁 (略) 开展深化歇业备案改革试点的批复》(桂市监函〔2022〕984 号),同意南宁市开展深化歇业备案改革试点。为保障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落地和有效运行,南宁 (略) 起草了《南宁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文件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设歇业制度,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歇业。根据自治 (略) 贯彻落实《条例》 (略) 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优化营商环境,建立保障《条例》落地见效的配套措施,帮助市场主体明明白白“休眠”,避免因不了解政策造成更大的损失。南宁 (略) 积极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实施方面进行探索,针对经营困难企业的关切和诉求,以及《条例》实施以来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借鉴北京市、常州市有关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南宁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的必要性

(一)《管理办法》是落实《条例》的必然要求。

《条例》只对歇业的情形、职 (略) 理、歇业期限和备案申请等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管理办法》在《条例》原则性、概括性规定的基础上对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的办理方式、具体流程、申请材料、支持政策等作出细化规定,有效保障政策切实落地实施。

(二)《管理办法》是落实“六稳六保”的现实需要。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市场主体为降低维持成本,对暂时“休眠”有现实需求,在落实“六稳六保”,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大环境下,该项致力于缓解市场主体经营压力,以渡过临时性难关的歇业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起草依据

《实施办法》主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起草制定。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充分领会并吸收了《条例》、《条例实施细则》精神,针对歇业市场主体需要关注的政策焦点, (略) 门明确一系列政策举措。《实施办法》共包括五个章节。

第一章节“总则”。明确了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实施备案的登记机关。

第二章节“歇业规定”。明确了申请和公示、申请材料、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联系人、歇业时长、歇业终止等规定。

第三章节“歇业配套措施”。建立歇业市场主体信息共享机制、歇业告知制度,明确税务办理、社保医保办理、住房公积金办理、法律文书送达等规定。

第四章节“歇业监督管理”。明确了登记管辖、年报管理、 (略) 罚等规定。杜绝虚假备案,为规范歇业制度提供有力保障。

第五章节“实施要求”。明确了实施时间及实施原则,《实施办法》为暂行,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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