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骏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迁扩建)
东莞市华骏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迁扩建)
(略) (号) | 点击查看>>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 (略) (迁扩建) |
建设地点 | 东莞市清溪镇浮岗村 (略)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项目迁扩建后,项目总投资为300万元,总占地面积为4500m2,总建筑面积为4500m2,项目主要从事服务器和筋膜枪的加工生产,年产服务器40万套和筋膜枪35万套。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大气1、烟尘项目激光切割工序由于激光切割过程中产生的烟尘极少,烟尘周界外浓度未超过1mg/m3,激光切割工序烟尘采取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2、粉尘项目破碎工序由于粉尘产生量比较小,本项目拟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改善车间生产环境, (略) 界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3、非 点击查看>> 烷总烃项目注塑、吹塑工序产生的非 点击查看>> 烷总烃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 (略) 理后高空排放,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略) 界外浓度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4、VOCs项目移印及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 (略) 理后高空排放,可满足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II时段污染物排放限值; (略) 界浓度可满足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5、臭气臭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略) 区外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93)表1 (略) 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 (略) 产生 (略) 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项目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不需开展。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根据环评要求,积极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治理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2-05-11 |
联系人 | 东莞 (略) |
联系电话 | 点击查看>> |
通讯地址 | (略) (略) (略) 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拟不予批准。经审查,该环评报告主要存在问题: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 (略) )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 (略) )等文件的要求。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略) (号) | 点击查看>>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 (略) (迁扩建) |
建设地点 | 东莞市清溪镇浮岗村 (略)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项目迁扩建后,项目总投资为300万元,总占地面积为4500m2,总建筑面积为4500m2,项目主要从事服务器和筋膜枪的加工生产,年产服务器40万套和筋膜枪35万套。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大气1、烟尘项目激光切割工序由于激光切割过程中产生的烟尘极少,烟尘周界外浓度未超过1mg/m3,激光切割工序烟尘采取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2、粉尘项目破碎工序由于粉尘产生量比较小,本项目拟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改善车间生产环境, (略) 界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3、非 点击查看>> 烷总烃项目注塑、吹塑工序产生的非 点击查看>> 烷总烃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 (略) 理后高空排放,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略) 界外浓度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4、VOCs项目移印及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 (略) 理后高空排放,可满足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II时段污染物排放限值; (略) 界浓度可满足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5、臭气臭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略) 区外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93)表1 (略) 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 (略) 产生 (略) 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项目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不需开展。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根据环评要求,积极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治理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2-05-11 |
联系人 | 东莞 (略) |
联系电话 | 点击查看>> |
通讯地址 | (略) (略) (略) 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拟不予批准。经审查,该环评报告主要存在问题: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 (略) )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 (略) )等文件的要求。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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