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投钦州电厂三期2号机组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投钦州电厂三期2号机组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桂发改环资〔2022〕 (略)
钦州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查 (略) (略) 机组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钦市发改工业报〔2022〕 (略) )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委托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于2022年1月14日获得核准批复(桂发改电力〔2022〕 (略)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 (略) 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桂政发〔2021〕 (略) )和广西“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项目建成投产后对缓解我区电力供需矛盾,加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全区能源稳定供应,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 (略) ),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为2201- 点击查看>> -04-01- 点击查看>> ,项目建设单位为国投 (略) ,建设地点位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石化产业园。建设内容为1台660兆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建设规模为机组发电主体工程和配套烟气脱硫装置、烟气脱硝装置,配套辅助生产设施等。项目计划于2023年12月投产。
二、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 点击查看>> .35吨标准煤(当量值)/ 点击查看>> .22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单位供电煤耗不超过 点击查看>> 克标准煤/千瓦时,单位供热煤耗不超过 点击查看>> 千克标准煤/吉焦, (略) 用电率不超过5.35%。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73吨标准煤/万元增加值。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要及时向节能审查机关申请节能验收。
四、请你委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五、能耗双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 (略) 生态文明要求,促进节能降耗、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项目投产预计对钦州市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大。钦州市要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能耗双控目标任务。
六、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略) 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 点击查看>> ;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 (略) 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 点击查看>> 。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 点击查看>>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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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发改环资〔2022〕 (略)
钦州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查 (略) (略) 机组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钦市发改工业报〔2022〕 (略) )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委托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于2022年1月14日获得核准批复(桂发改电力〔2022〕 (略)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 (略) 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桂政发〔2021〕 (略) )和广西“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项目建成投产后对缓解我区电力供需矛盾,加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全区能源稳定供应,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 (略) ),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为2201- 点击查看>> -04-01- 点击查看>> ,项目建设单位为国投 (略) ,建设地点位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石化产业园。建设内容为1台660兆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建设规模为机组发电主体工程和配套烟气脱硫装置、烟气脱硝装置,配套辅助生产设施等。项目计划于2023年12月投产。
二、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 点击查看>> .35吨标准煤(当量值)/ 点击查看>> .22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单位供电煤耗不超过 点击查看>> 克标准煤/千瓦时,单位供热煤耗不超过 点击查看>> 千克标准煤/吉焦, (略) 用电率不超过5.35%。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73吨标准煤/万元增加值。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要及时向节能审查机关申请节能验收。
四、请你委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五、能耗双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 (略) 生态文明要求,促进节能降耗、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项目投产预计对钦州市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大。钦州市要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能耗双控目标任务。
六、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略) 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 点击查看>> ;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 (略) 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 点击查看>> 。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 点击查看>>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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