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创恒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公告
四川中创恒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公告
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文件要求,德阳 (略) 与四川中创 (略) 于2022年3月25日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四川中创 (略) 已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现将损害磋商及整改情况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1、2020年10月,由当事人负责运维管理的四川剑南春(集团) (略) (略) 理项目,在正常生产,配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显示2020年10月9日总氮日均值排放浓度为 点击查看>> 毫克/升,超过标准限值0.17倍;10月15日总氮日均值排放浓度为 点击查看>> 毫克/升,超过标准限值0.11倍。超标污 (略) 理站排入干河子,污染地表水环境。
2、2021年12月,四川 (略)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环境损害评估,出具了《四川中创 (略)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本次事件对外 (略) 造成的环境损害结果经量化后的费用共计 点击查看>> 元。
3、2022年3月经磋商,双方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为:当事人采取支付赔偿金、加强跟踪监测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4、2022年4月四川中创 (略) 已完成协议约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点击查看>> 元。
德阳 (略)
2022年5月11日
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文件要求,德阳 (略) 与四川中创 (略) 于2022年3月25日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四川中创 (略) 已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现将损害磋商及整改情况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1、2020年10月,由当事人负责运维管理的四川剑南春(集团) (略) (略) 理项目,在正常生产,配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显示2020年10月9日总氮日均值排放浓度为 点击查看>> 毫克/升,超过标准限值0.17倍;10月15日总氮日均值排放浓度为 点击查看>> 毫克/升,超过标准限值0.11倍。超标污 (略) 理站排入干河子,污染地表水环境。
2、2021年12月,四川 (略)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环境损害评估,出具了《四川中创 (略)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本次事件对外 (略) 造成的环境损害结果经量化后的费用共计 点击查看>> 元。
3、2022年3月经磋商,双方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为:当事人采取支付赔偿金、加强跟踪监测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4、2022年4月四川中创 (略) 已完成协议约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点击查看>> 元。
德阳 (略)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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