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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执罚〔2022〕8号)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执罚〔2022〕8号)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铜环执罚〔2022〕8号
被处罚人:黄前勇
(略) 码: 点击查看>> 619
身份证地址:重庆市 (略) (略) 龙洞村 (略)
经营地址:重庆市 (略) (略) 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 (略) 罚理由
我队于2022年2月17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在位于重庆市 (略) (略) 7号经营重油、煤焦油销售业务,用于存放煤焦 (略) 发生渗漏,煤焦油渗漏至泥土后流入了跳蹬渠水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2 (略) 执 (略) 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2年2月17日、2 (略) (略) 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2年2 (略) 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的影视资料;
4、2022年3月11日铜梁区生 (略) 提供的铜环(监)字[2022]第W- (略) 监测报告;
证据1、2、3、4证明你在位于重庆市 (略) (略) 7号经营重油、煤焦油销售业务,用于存放煤焦 (略) 发生渗漏,煤焦油渗漏至泥土后流入了跳蹬渠水体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2年2月17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你本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4月6日向你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执罚告字〔2022〕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经审理后认为:
1.你在位于重庆市 (略) (略) 7号经营重油、煤焦油销售业务,用于存放煤焦 (略) 发生渗漏,煤焦油渗漏至泥土后流入了跳蹬渠水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队于2022年4月15日复查责令改正情况时,你已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停止违法排污,并积极整改,完 (略) 置工作,同时 (略) 调查取证,根据《重庆 (略) 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三)项“主动消除或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四)项“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应 (略) 罚之规定, (略) 在综合考虑其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基础上决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重庆 (略) 罚裁量基准》之规定, (略) 罚。
3.你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 (略) 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作 (略) 罚:
处罚款十万元整。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重庆市铜梁 (略) 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 (略) ,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可依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 (略) 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略) 起诉, (略) 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2022年5月9日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铜环执罚〔2022〕8号
被处罚人:黄前勇
(略) 码: 点击查看>> 619
身份证地址:重庆市 (略) (略) 龙洞村 (略)
经营地址:重庆市 (略) (略) 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 (略) 罚理由
我队于2022年2月17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在位于重庆市 (略) (略) 7号经营重油、煤焦油销售业务,用于存放煤焦 (略) 发生渗漏,煤焦油渗漏至泥土后流入了跳蹬渠水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2 (略) 执 (略) 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2年2月17日、2 (略) (略) 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2年2 (略) 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的影视资料;
4、2022年3月11日铜梁区生 (略) 提供的铜环(监)字[2022]第W- (略) 监测报告;
证据1、2、3、4证明你在位于重庆市 (略) (略) 7号经营重油、煤焦油销售业务,用于存放煤焦 (略) 发生渗漏,煤焦油渗漏至泥土后流入了跳蹬渠水体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2年2月17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你本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4月6日向你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执罚告字〔2022〕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经审理后认为:
1.你在位于重庆市 (略) (略) 7号经营重油、煤焦油销售业务,用于存放煤焦 (略) 发生渗漏,煤焦油渗漏至泥土后流入了跳蹬渠水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队于2022年4月15日复查责令改正情况时,你已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停止违法排污,并积极整改,完 (略) 置工作,同时 (略) 调查取证,根据《重庆 (略) 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三)项“主动消除或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四)项“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应 (略) 罚之规定, (略) 在综合考虑其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基础上决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重庆 (略) 罚裁量基准》之规定, (略) 罚。
3.你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 (略) 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作 (略) 罚:
处罚款十万元整。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重庆市铜梁 (略) 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 (略) ,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可依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 (略) 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略) 起诉, (略) 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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