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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执罚〔2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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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执罚〔2022〕9号)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铜环执罚〔2022〕9号

被处罚人:唐小明

(略) 码: 点击查看>> 714

身份证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消河乡共和 (略)

生产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龙兴 (略) 10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 (略) 罚理由

我队于2022年2月25日对你在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龙兴 (略) 10栋兴办的塑料包装带加工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1年12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 (略) 执 (略) 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2年2 (略) (略) 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2年2 (略) 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的影视资料;

4、2022年3月1日你提供的投资说明;

证据1、2、3、4证明你在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龙兴 (略) 10栋兴办的塑料打包带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1年12月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2年3月1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投资说明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你本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略) 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队于2022年3月23日向你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执罚告字〔2022〕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经审理后认为:

1.你在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龙兴 (略) 10栋兴办的塑料包装带加工项目,投资总金额为40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于2021年12月开工建设, (略) 于调试生产阶段,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队于2022年4月18日复查责令改正情况时,你已停止建设,并积极完善相关环保手续。鉴于你主动停止建设, (略) 调查取证,并积极补办环保手续,根据《重庆 (略) 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三)项“主动消除或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四)项“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应 (略) 罚之规定, (略) 在综合考虑其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基础上决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一款及《重庆 (略) 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按照总投资额的2%至2.5% (略) 罚。

3.你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作 (略) 罚:

处罚款 点击查看>> 仟元整。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重庆市铜梁 (略) 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 (略) ,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可依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 (略) 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略) 起诉, (略) 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2022年5月9日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铜环执罚〔2022〕9号

被处罚人:唐小明

(略) 码: 点击查看>> 714

身份证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消河乡共和 (略)

生产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龙兴 (略) 10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 (略) 罚理由

我队于2022年2月25日对你在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龙兴 (略) 10栋兴办的塑料包装带加工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1年12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 (略) 执 (略) 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2年2 (略) (略) 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2年2 (略) 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的影视资料;

4、2022年3月1日你提供的投资说明;

证据1、2、3、4证明你在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龙兴 (略) 10栋兴办的塑料打包带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1年12月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2年3月1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投资说明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你本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略) 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队于2022年3月23日向你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执罚告字〔2022〕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经审理后认为:

1.你在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龙兴 (略) 10栋兴办的塑料包装带加工项目,投资总金额为40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于2021年12月开工建设, (略) 于调试生产阶段,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队于2022年4月18日复查责令改正情况时,你已停止建设,并积极完善相关环保手续。鉴于你主动停止建设, (略) 调查取证,并积极补办环保手续,根据《重庆 (略) 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三)项“主动消除或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四)项“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应 (略) 罚之规定, (略) 在综合考虑其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基础上决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一款及《重庆 (略) 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按照总投资额的2%至2.5% (略) 罚。

3.你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作 (略) 罚:

处罚款 点击查看>> 仟元整。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重庆市铜梁 (略) 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 (略) ,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可依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 (略) 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略) 起诉, (略) 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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