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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执罚〔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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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执罚〔2022〕6号)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铜环执罚〔2022〕6号

被处罚单位:铜梁区友 (略)

经营者:但加友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61Q0Y90B

(略) :重庆市铜梁区 (略) (略)

经营 (略) 码: 点击查看>> 556

经营者住址: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立灯村7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于2021年11月1日和3日对铜梁区友 (略) 进行调查,发现铜梁区友 (略)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铜梁区友 (略) 在重庆市铜梁区 (略) (略) 兴建的月加工6000平方米木材生产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体工程于2021年7月擅自开工建设,并于8月建成投入调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年11月3日,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对铜梁区友 (略) 经 (略) 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 2021年11月1日,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对铜梁区友 (略) 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2021年11月1日,现场行政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4.2021年11月3日,铜梁区友 (略) 经营者但加友提供的总投资清单;

证据1.2.3.4.证明铜梁区友 (略) 在重庆市铜梁区 (略) (略) 兴建的月加工6000平方米木材生产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体工程于2021年7月擅自开工建设,并于8月建成投入调试的违法事实。

5.2021年11月3日,铜梁区友 (略) 经营者但加友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铜梁区友 (略) 。

铜梁区友 (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略) 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于2021年12月6日向铜梁区友 (略) 直接送达了《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执罚告字〔2021〕 (略) ),告知了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铜梁区友 (略) 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经审理后认为:

1.铜梁区友 (略) 在重庆市铜梁区 (略) (略) 兴建的月加工6000平方米木材生产项目,总投资金额 点击查看>> 万元,主体工程于2021年7月擅自开工建设,又于2021年8月建成投入调试,未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鉴于铜梁区友 (略) 在环境违法调查时积极配合,主动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在行政执法人员2021年12月10日复查时对作业现场完成了整改,未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减轻了环境违法后果。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依据《重庆市主要环境违 (略) 罚裁量标准》第一类第一项“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5%以下) :(3)生产阶段的(含调试阶段):总投资额2%以上2.5%以下”的规定,对你单位适当从轻裁量。

3.我区正在实施环保“污染防治攻坚战”,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本区一切建设项目单位都因此负有重大而不可推卸的责任。铜梁区友 (略) (略) 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重庆 (略) 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决定对铜梁区友 (略) 作 (略) 罚:

罚款 点击查看>> 仟元整。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重庆市铜梁 (略) 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 (略) ,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建设银行铜梁支行、农业银行铜梁支行、工商银行铜梁支行、重庆银行铜梁支行、邮政储蓄银行铜梁支行、重庆三峡银行铜梁支行、中国银行铜梁支行)

罚款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可依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 (略) 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 (略) 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2022年1月25日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铜环执罚〔2022〕6号

被处罚单位:铜梁区友 (略)

经营者:但加友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61Q0Y90B

(略) :重庆市铜梁区 (略) (略)

经营 (略) 码: 点击查看>> 556

经营者住址: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立灯村7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于2021年11月1日和3日对铜梁区友 (略) 进行调查,发现铜梁区友 (略)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铜梁区友 (略) 在重庆市铜梁区 (略) (略) 兴建的月加工6000平方米木材生产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体工程于2021年7月擅自开工建设,并于8月建成投入调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年11月3日,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对铜梁区友 (略) 经 (略) 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 2021年11月1日,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对铜梁区友 (略) 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2021年11月1日,现场行政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4.2021年11月3日,铜梁区友 (略) 经营者但加友提供的总投资清单;

证据1.2.3.4.证明铜梁区友 (略) 在重庆市铜梁区 (略) (略) 兴建的月加工6000平方米木材生产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体工程于2021年7月擅自开工建设,并于8月建成投入调试的违法事实。

5.2021年11月3日,铜梁区友 (略) 经营者但加友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铜梁区友 (略) 。

铜梁区友 (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略) 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于2021年12月6日向铜梁区友 (略) 直接送达了《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执罚告字〔2021〕 (略) ),告知了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铜梁区友 (略) 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经审理后认为:

1.铜梁区友 (略) 在重庆市铜梁区 (略) (略) 兴建的月加工6000平方米木材生产项目,总投资金额 点击查看>> 万元,主体工程于2021年7月擅自开工建设,又于2021年8月建成投入调试,未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鉴于铜梁区友 (略) 在环境违法调查时积极配合,主动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在行政执法人员2021年12月10日复查时对作业现场完成了整改,未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减轻了环境违法后果。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依据《重庆市主要环境违 (略) 罚裁量标准》第一类第一项“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5%以下) :(3)生产阶段的(含调试阶段):总投资额2%以上2.5%以下”的规定,对你单位适当从轻裁量。

3.我区正在实施环保“污染防治攻坚战”,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本区一切建设项目单位都因此负有重大而不可推卸的责任。铜梁区友 (略) (略) 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重庆 (略) 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决定对铜梁区友 (略) 作 (略) 罚:

罚款 点击查看>> 仟元整。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重庆市铜梁 (略) 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 (略) ,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建设银行铜梁支行、农业银行铜梁支行、工商银行铜梁支行、重庆银行铜梁支行、邮政储蓄银行铜梁支行、重庆三峡银行铜梁支行、中国银行铜梁支行)

罚款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可依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 (略) 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 (略) 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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