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范我市规委会决策程序,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 (略) 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乌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国土空间规划的决策议事机构,集中行使全市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成果的审查权力。各区不再设立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规划管理由各区政府负责。
第三条 市规委会负责审议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发展战略和重大事项,负责审定国土空间规划的技术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审查或审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负责审查或审定各类规划的修改方案;负责审查或审定重大建设项目 (略) 城区重要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议全市重点区域城市设计;审议低碳产业园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及规划设计方案;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各区政府负责审议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职能职责以外的各类规划管理事宜;负责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负责审议各区工业项目的规划选址、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负责审议各类管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设计方案。
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议低碳产业园区内的各类管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设计方案。
第四条市规委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和高效的原则,重视专家意见,鼓励公众参与,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规划科学决策、有效实施,促 (略) 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依据《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略) 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自然资源规划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规委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市规委会组成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由接替者担任,市政府不再另行发文。
第六条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 (略) ,办公室主任由 (略) 长兼任。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评审、督查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市规委会会议包括市规委会委员会议、市规委会办公室会议。市规委会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办公室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八条市规委会会议
参会范围:市规委会全体委员参加(不涉及议题的委员可不参加),可根据议题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和相关专家参加。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
审议内容: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发展战略和重大事项,国土空间规划的技术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各类规划的修改方案,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中心城区重要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等,以及需提交市规委会审查、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市规委会办公室会议
参会范围:市规委会办公室及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规委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审议内容:对拟提交市规委会委员会议审查或审定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各类规划的修改方案,重大建设项目 (略) 城区重要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等进行技术论证。其他需提交市规委会审查、审议的事项。
第十条市规委会会议程序:
(一)市规委会会议研究事项实行提案制,由市规委会各委员单位向市规委会办公室提交提案,由市规委会办公室初审后纳入提案库。
(二)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会议提案清单,连同议题材料报市规委会副主任审阅并报主任审定。
(三)市规委会提案单位应按要求在会前提交汇报材料,并由提案单位负责人进行汇报和PPT演示。
(四)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意见形成市规委会纪要初稿,报市规委会副主任审阅后报主任签发。
(五)市规委会会议材料和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相关查阅、咨询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十一条本规则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