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略) , (略) 门: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优化营商环境,县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实际情况变化等,持续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决定保留证明事项11项,取消证明事项46项,现予以公布。
县 (略) 门对于取消的证明事项,要抓紧调整事项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相关改革措施;对于保留证明事项,要逐项统一证明名称、 (略) 门、开具单位和办事指南等,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凡没有纳入本县保留目录的证明, (略) 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附件:1.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2.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2022年5月13日
附件1:
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1 | 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证明材料 | 《婚姻登记条例》( (略) (略) ,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9条 | (略) | (略) | 撤销婚姻登记 |
2 | 收养人基本情况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略) (略) ,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六条 | (略) | (略) 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3 | 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略) (略) ,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六条 | (略)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4 | 捡 点击查看>> 弃婴报案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略) (略) ,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六条 | (略) | (略)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5 | 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 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略) (略) ,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六条 | (略) | (略) 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6 | 亲属关系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略) (略) ,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六条 | (略) | (略)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7 | (略) 门证明函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条 | (略) | (略) 门 | 出生登记 |
8 | 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 淇县 (略) (略) | 医疗机构 | 工伤认定申请 |
9 | 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六条;《台湾地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六条。 | 淇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 |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师来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
10 | 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六条;《台湾地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六条。 | 淇县卫生和 健康委员会 | 公安机关 |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师来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
11 |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2015年6月16日国家民委、 (略) (略)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九条 | 淇县民 (略) | 乡(镇)人民政府、 (略) 等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
附件2:
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 | 实施主体 | 证明开具单位 | 涉及政务服务事项 | 取消后办理方式 |
1 | 户外广 (略) 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文件 | 淇 (略) | (略)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办理 |
2 | (略) 会保险参保证明 | 淇县残疾人 (略) | (略) (略) 门 |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 | 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办理 |
3 | 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略) | 医院、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略) 、 (略)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部门核实办理 |
4 | 能够证明其收养状况的证明 | (略) | (略) 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补领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 部门核实办理 |
5 | 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 (略) | 申请人自备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告知承诺办理, 不再提供 |
6 | 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 传染病检测证明 | 淇 (略) | (略) | 执业兽医备案 | 部门核实办理 |
7 | (略) 使用证明 | 淇 (略) | 申请人自备 | 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审核 | 告知承诺办理, 不再提供 |
8 | 地面建筑物拆迁改造证明 文件 | 淇县人民防空 办公室 | 申请人自备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 审批 | 部门核实办理 |
9 | 死亡证明 | (略) 会保险 (略) | 定点医疗机构、 医院、村委会、 居委会 |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略) 会保险关系(企业)-死亡;养老在职死亡(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申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待遇核定申请 | 部门间数据共享 核查办理 |
10 | 终止养老 (略) 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退费证明 | (略) 会保险 (略) | (略) | 待遇重复领取清算完成恢复养老金发放 | 凭法定证件办理 |
11 | 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 (略) 会保险 (略) | (略) 保经办 机构 | 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调入人员参保登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 部门间数据共享 核查办理 |
12 | 殡葬证明 | (略) 会保险 (略) | 各地市殡仪馆 | 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 凭法定证件办理 |
13 | 火化证明 | (略) 会保险 (略) | 各地市殡仪馆 |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略) 会保险关系(企业)-死亡;养老在职死亡(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申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待遇核定申请 | 凭法定证件办理 |
14 | 死亡人员注销户籍证明 | 淇县 (略) (略) | (略) (略) (略) 门 | 申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待遇核定申请 | 凭法定证件办理 |
15 | 宣告死亡证明 | 淇县 (略) (略) | (略) (略) (略) 门 | 申领丧葬补助费 | 凭法定证件办理 |
16 | 遗体捐献证明 | 淇县 (略) (略) | (略) (略) 门或医疗机构 | 一次性待遇核定申请 | 凭法定证件办理 |
17 | (略) 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淇县市场 (略) | (略) 有权人 | 药品经营许可 | 凭法定证件办理 |
18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无违章与未中断作业证明 | 淇县市场 (略) | 用人单位出具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部门核实办理 |
19 | 体检证明 | 淇县市场 (略) | 医院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部门核实办理 |
20 | 监督检验证明(含制造监督检验、首次检验、安装监督检验、) | 淇县市场 (略) |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凭法定证件办理 |
21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改造质量证明资料(质量证明书) | 淇县市场 (略) | 制造单位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改造变更) | 凭法定证件办理 |
22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单位名称变更证明资料 | 淇县市场 (略) | 注册登记机关或 (略) 门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更名变更) | 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办理 |
23 | 住所使用证明 | 淇县市场 (略) | 申请人自备 |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告知承诺办理,不再提供 |
24 | 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证明 | (略) (略) | 淇县不动产登记 中心 | 契税申报 | 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办理 |
25 | 个人房屋信息查询情况表 | (略) (略) | 淇县不动产登记 中心 | 契税申报 | 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办理 |
26 | 护士执业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淇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 | 护士执业注册 | 凭法定证件办理 |
27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 | 淇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略) 门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 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办理 |
28 | 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 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 淇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港澳(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医疗 机构、公安机关 |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师来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 凭法定证件办理 |
29 |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 检测资料 | 淇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有资质的第三方 检测机构 | (略) 卫生许可 | 凭法定证件办理 |
30 | 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 淇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第三方检测机构 | 放射诊疗许可 | 凭法定证件办理 |
31 |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 淇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涉水产品供应商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凭法 (略) 核查办理 |
32 | 基 (略) 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执业经历的证明) | (略) | 基 (略)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县级审查 | (略) 核查办理 |
33 | 基 (略) 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略) | 基 (略)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县级审查 | (略) 核查办理 |
34 | 原执业的基 (略) 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证明 | (略) | 基 (略)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县级审查 | (略) 核查办理 |
35 | 拟变更的基 (略) 同意接收的证明 | (略) | 基 (略)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县级审查 | (略) 核查办理 |
36 | 离婚证明 | 淇县民族宗教 (略) | (略) 门、法院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 凭法定证件办理 |
37 | 婚姻关系证明 | 淇县民族宗教 (略) | (略) 门、法院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 凭法定证件办理 |
38 | 收养证明 | 淇县民族宗教 (略) | (略) 门、法院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 部门核实办理 |
39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 淇县住房 (略) | 申请人自备 |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 部门核实办理 |
40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证明 | 淇县交通 (略) | (略) 门 | 申请出租汽车、网约车 驾驶员从业资格 | 部门间数据共享 核查办理 |
41 | 无暴力犯罪 记录 | 淇县交通 (略) | (略) 门 | 申请出租汽车、网约车 驾驶员从业资格 | 部门间数据共享 核查办理 |
42 | (略) 使用权证明 或产权证明 | 淇县交通 (略)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许可 | 告知承诺办理, 不再提供 |
43 |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 或产权证明 | 淇县交通 (略)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许可 | 告知承诺办理, 不再提供 |
44 | 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 经营的无需提交) | 淇县交通 (略)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许可 | 告知承诺办理, 不再提供 |
45 | 采种林分中无检疫性 有害生物证明 | 淇 (略) | 淇县森林病虫害 防治检疫股 |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 (略) 核查办理 |
46 | (略) 需的资金证明 | 淇 (略) | 银行提供资金证明(资信证明)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办理 |
各乡、镇人民政府, (略) , (略) 门: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优化营商环境,县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实际情况变化等,持续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决定保留证明事项11项,取消证明事项46项,现予以公布。
县 (略) 门对于取消的证明事项,要抓紧调整事项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相关改革措施;对于保留证明事项,要逐项统一证明名称、 (略) 门、开具单位和办事指南等,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凡没有纳入本县保留目录的证明, (略) 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附件:1.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2.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2022年5月13日
附件1:
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1 | 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证明材料 | 《婚姻登记条例》( (略) (略) ,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9条 | (略) | (略) | 撤销婚姻登记 |
2 | 收养人基本情况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略) (略) ,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六条 | (略) | (略) 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3 | 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略) (略) ,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六条 | (略)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4 | 捡 点击查看>> 弃婴报案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略) (略) ,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六条 | (略) | (略)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5 | 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 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略) (略) ,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六条 | (略) | (略) 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6 | 亲属关系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略) (略) ,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六条 | (略) | (略)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7 | (略) 门证明函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条 | (略) | (略) 门 | 出生登记 |
8 | 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 淇县 (略) (略) | 医疗机构 | 工伤认定申请 |
9 | 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六条;《台湾地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六条。 | 淇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 |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师来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
10 | 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六条;《台湾地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六条。 | 淇县卫生和 健康委员会 | 公安机关 |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师来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
11 |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2015年6月16日国家民委、 (略) (略)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九条 | 淇县民 (略) | 乡(镇)人民政府、 (略) 等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
附件2:
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 | 实施主体 | 证明开具单位 | 涉及政务服务事项 | 取消后办理方式 |
1 | 户外广 (略) 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文件 | 淇 (略) | (略)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办理 |
2 | (略) 会保险参保证明 | 淇县残疾人 (略) | (略) (略) 门 |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 | 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办理 |
3 | 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略) | 医院、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略) 、 (略)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部门核实办理 |
4 | 能够证明其收养状况的证明 | (略) | (略) 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补领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 部门核实办理 |
5 | 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 (略) | 申请人自备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告知承诺办理, 不再提供 |
6 | 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 传染病检测证明 | 淇 (略) | (略) | 执业兽医备案 | 部门核实办理 |
7 | (略) 使用证明 | 淇 (略) | 申请人自备 | 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审核 | 告知承诺办理, 不再提供 |
8 | 地面建筑物拆迁改造证明 文件 | 淇县人民防空 办公室 | 申请人自备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 审批 | 部门核实办理 |
9 | 死亡证明 | (略) 会保险 (略) | 定点医疗机构、 医院、村委会、 居委会 |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略) 会保险关系(企业)-死亡;养老在职死亡(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申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待遇核定申请 | 部门间数据共享 核查办理 |
10 | 终止养老 (略) 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退费证明 | (略) 会保险 (略) | (略) | 待遇重复领取清算完成恢复养老金发放 | 凭法定证件办理 |
11 | 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 (略) 会保险 (略) | (略) 保经办 机构 | 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调入人员参保登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 部门间数据共享 核查办理 |
12 | 殡葬证明 | (略) 会保险 (略) | 各地市殡仪馆 | 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 凭法定证件办理 |
13 | 火化证明 | (略) 会保险 (略) | 各地市殡仪馆 |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略) 会保险关系(企业)-死亡;养老在职死亡(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申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待遇核定申请 | 凭法定证件办理 |
14 | 死亡人员注销户籍证明 | 淇县 (略) (略) | (略) (略) (略) 门 | 申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待遇核定申请 | 凭法定证件办理 |
15 | 宣告死亡证明 | 淇县 (略) (略) | (略) (略) (略) 门 | 申领丧葬补助费 | 凭法定证件办理 |
16 | 遗体捐献证明 | 淇县 (略) (略) | (略) (略) 门或医疗机构 | 一次性待遇核定申请 | 凭法定证件办理 |
17 | (略) 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淇县市场 (略) | (略) 有权人 | 药品经营许可 | 凭法定证件办理 |
18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无违章与未中断作业证明 | 淇县市场 (略) | 用人单位出具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部门核实办理 |
19 | 体检证明 | 淇县市场 (略) | 医院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部门核实办理 |
20 | 监督检验证明(含制造监督检验、首次检验、安装监督检验、) | 淇县市场 (略) |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凭法定证件办理 |
21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改造质量证明资料(质量证明书) | 淇县市场 (略) | 制造单位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改造变更) | 凭法定证件办理 |
22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单位名称变更证明资料 | 淇县市场 (略) | 注册登记机关或 (略) 门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更名变更) | 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办理 |
23 | 住所使用证明 | 淇县市场 (略) | 申请人自备 |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告知承诺办理,不再提供 |
24 | 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证明 | (略) (略) | 淇县不动产登记 中心 | 契税申报 | 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办理 |
25 | 个人房屋信息查询情况表 | (略) (略) | 淇县不动产登记 中心 | 契税申报 | 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办理 |
26 | 护士执业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淇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 | 护士执业注册 | 凭法定证件办理 |
27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 | 淇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略) 门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 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办理 |
28 | 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 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 淇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港澳(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医疗 机构、公安机关 |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师来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 凭法定证件办理 |
29 |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 检测资料 | 淇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有资质的第三方 检测机构 | (略) 卫生许可 | 凭法定证件办理 |
30 | 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 淇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第三方检测机构 | 放射诊疗许可 | 凭法定证件办理 |
31 |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 淇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涉水产品供应商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凭法 (略) 核查办理 |
32 | 基 (略) 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执业经历的证明) | (略) | 基 (略)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县级审查 | (略) 核查办理 |
33 | 基 (略) 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略) | 基 (略)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县级审查 | (略) 核查办理 |
34 | 原执业的基 (略) 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证明 | (略) | 基 (略)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县级审查 | (略) 核查办理 |
35 | 拟变更的基 (略) 同意接收的证明 | (略) | 基 (略)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县级审查 | (略) 核查办理 |
36 | 离婚证明 | 淇县民族宗教 (略) | (略) 门、法院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 凭法定证件办理 |
37 | 婚姻关系证明 | 淇县民族宗教 (略) | (略) 门、法院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 凭法定证件办理 |
38 | 收养证明 | 淇县民族宗教 (略) | (略) 门、法院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 部门核实办理 |
39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 淇县住房 (略) | 申请人自备 |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 部门核实办理 |
40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证明 | 淇县交通 (略) | (略) 门 | 申请出租汽车、网约车 驾驶员从业资格 | 部门间数据共享 核查办理 |
41 | 无暴力犯罪 记录 | 淇县交通 (略) | (略) 门 | 申请出租汽车、网约车 驾驶员从业资格 | 部门间数据共享 核查办理 |
42 | (略) 使用权证明 或产权证明 | 淇县交通 (略)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许可 | 告知承诺办理, 不再提供 |
43 |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 或产权证明 | 淇县交通 (略)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许可 | 告知承诺办理, 不再提供 |
44 | 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 经营的无需提交) | 淇县交通 (略)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许可 | 告知承诺办理, 不再提供 |
45 | 采种林分中无检疫性 有害生物证明 | 淇 (略) | 淇县森林病虫害 防治检疫股 |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 (略) 核查办理 |
46 | (略) 需的资金证明 | 淇 (略) | 银行提供资金证明(资信证明)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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