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排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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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排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现将《瑞安市排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发布。 (略) 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征求意见联系电话:0577- 点击查看>> ,邮箱: @@@ 63.com

瑞安市排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镇 (略) 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 (略) 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略) 理管理及其相关活动,但农业、畜牧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 (略) 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输送、排放雨水和污水的管网、泵站、闸门、沟渠、出水口、检查井和污水、 (略) 理厂以及其他相关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或者参与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出资建设供本单位、个人或者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略) 称排水管网工程,是指市政和工业及民用建筑工程配套的排水管道及附属 (略) 工程。

(略) 称雨水、污水混接,是指工业及民用建筑物出户管与室外附属排水管的混接、工业及民用建筑工程配套的室外附属排水管网与市政排水管网的混接。

(略) 称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是指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某一辖区排水设施 (略) 门, (略) 、各乡镇(街道)、功能区、物业公司等。

第四条瑞安市人民政府设立排水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解决排水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公 (略) 。市市政公 (略) 承担市排水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治水办:负责全市“污水零直排”建设的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

市市政公 (略) :负责排水规划编制;负责排水工程建设指导、参与验收和会审;负责公共排水设施 (略) 理的指导与监管;指导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创建;指导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加强排水智慧化运维建设。

市综 (略) :负责“六小行业”、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商业综合体等单位和个体《排水许可证》的核发和批后监管,并加强对各类排水户的排水宣传、指导与监管;负责日常执法检查, (略) 各类违法排水行为。牵头城市防汛排涝工作。

温州 (略) (略) :负责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批后监管;负责 (略) 理和工业企业排放工作的监管;负责对工业企业类排水户的排水宣传、指导与监管;指导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创建。

市住房 (略) :负责排水工程的质量监管;负责督促办理临时排水许可及建筑工地污水零直排建设;负责督促物业企业及时制止其管理区域内发现的违法排水行为,并及时告知综 (略) 门。

市自然 (略) :负责国有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须按《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技术规范》(DB33/T 2450-2022)要求建设;配合编制排水、排涝等规划。

(略) 、 (略) 、 (略) 、市机 (略) 等部门分别负责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农贸市场以及管辖的集中办公区的污水零直排改造工作。

(略) 、乡镇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排水设施建设和职责范围内排水设施运维工作;负责本辖区污水零直排工作;负责本辖区防汛排涝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小区(或无物业管理小区)及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排水设施运维工作;负责做好辖 (略) 理工作。

(略) :参与排水工程会审、排水专项验收,负责全市排水设施接收和运维、竣工图收集和GIS数据录入更新。

(略) 、 (略) 、 (略) (略) 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新建、改建排水设施必须实行雨水和污水分流排放。

非单独建设的排水管网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公共排水设施配套建设和利用保护的,有 (略) 门在项目方案审查批复前,应当征求市 (略) 门和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的意见。城市排水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迁改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影响原有排水设施正常运行,若城市排水设施因项目施工暂时无法使用,必须要建设临时排水设施过渡,项目建成后再恢复原设施的,所需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新建、改建的城乡宅基地和自建房必须落实雨污分流的设计,阳台废水和屋顶雨水应当分设污水管和雨水管。

第八条城镇规划区内新建住宅的阳台(平台)应当按照要求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污水管网。现有城镇住宅的阳台(平台)未设置污水管道的,各属地乡镇(街道)应当制定改造计划,逐步增设污水管道。

第九条污水零直排或雨污分流等管网改造工程设计前,业主应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排查方案,方可委托第三方专业管网排查单位对现状管网进行详细排查,排查成果作为设计依据, (略) 门加强对排查方案的指导。

第十条排水管网 (略) 理、管道安装、沟槽回填等重要环节,应当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现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并保存影像资料。

第十一条市政排水管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信息标识牌或在竣工标识牌中统一设置,标明管道属性、管道排向等相关信息。信息标识牌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新建管网完工后预验收前,必须进行内窥检测,内窥检测成果移交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作为排水专项验收的必备条件。管道内窥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浙江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管理办法》《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进行测绘,形成准确、完整的管线工程测绘数据及测绘图,作为规划专项验收基础资料。管线工程测绘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排水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对工程进行排水专项验收,排水专项验收合格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可以通过工地巡查参与排水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管理,巡查结果作为专项验收依据。

建设单位根据排水专项验收意见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以书面形式签署复核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排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排水管网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排水管网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市 (略) 门和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参加。

排水管网工程已经通过专项验收、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使用的,建设单位办理手续前应当事先征求市 (略) 门和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意见。

新建住宅小区或者公共建筑的生活污水应接入但未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不得交付使用。尚未建设市政排水管网或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符合标准 (略) 理设施,对生活污水 (略) 理,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将需要移交的公共排水设施移交给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签订移交协议,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要求和流程参照《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管理细则》(详见附件)。

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图、竣工验收证书、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内窥检测成果、质量保修书等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移交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留存。

第三章 新建住宅小区

第 (略) 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小区排水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配合参与住宅小区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方案对接、施工图纸审查,工程监管、验收等工作。

第十八条新建住宅小区排水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新建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规程。

设计时应明确市政排水管网系统接入点坐标以及小区水质监控检查井位;小区生活污水与雨水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排水立管原则上应设置在专用管道井内,并设置检修门。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原则上须向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提交新建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的初步设计、施工图纸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自检完毕后, (略) 门、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组织排水工程专项验收,并形成专项台账。验收合格后须递交排水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竣工资料。

第四章 (略) 理

第二十二条 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基坑开挖等施工过程中排出的地下水,应当经沉淀达到周围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后排入雨水管网或者水体。公共建筑、工业生产产生的空调冷凝水,景观水体出水,游泳池整池换水等应当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四条 从事工业、建筑、工程建筑、旅馆、餐饮、洗车、理发、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规定 (略) 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从事餐饮、机动车清洗和维修、建筑施工、建材冲洗、美容美发等产生油脂、泥砂、毛发等污染物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建油水分离装置、泥砂沉淀池、毛发收集装 (略) 理设施,并保持设施正常运行。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二十五条排水户的污水排 (略) 理收集管网的连接管道,由排水户负责建设,并应当按规定施工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接入市政排水设施。

第二十六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去向(路名)、排水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项目及排放标准等要求排放污水。

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水户纳管污水超标,影 (略) 理厂达标排放时,可以关闭相关排水户的纳管设备。

第二十七条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 (略) 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属地乡镇(街道)、综合执法、生态 (略) 门报告。

第二十八 (略) 理运营单位运行中产生的污泥,必须用污泥运输专用车辆运送并 (略) 置和综合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违法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二十九条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略) 理厂的进水口、出水口、 (略) 位,必须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装置,保证装置的正常运行,并 (略) 门监控设备联网。

(略) 理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进出水的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检测,并按期(月、季、年)向市 (略) 门上报进出水的水质、水量、 (略) 置情况等。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略) 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市政公用建设、综合执法、 (略) 门和属地乡镇(街道)的监管。

第五章 设施保护与维养

第三十条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倾倒下列有毒有害物质:

1.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

2.含氰化物、重金属离子等有毒物质;

3.腐蚀管道以及导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质;

4.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 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

5.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

(二)堵塞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三)毁损、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四)擅自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五)其他损害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城镇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直径六百毫米以上排水管道外壁两侧各5米区域;

(二)直径不足六百毫米排水管道外壁两侧各2.5米区域;

(三)排水渠护坡边缘两侧各3米区域;

(四)泵站、 (略) 理厂(站)、 (略) 置厂(站)及其附属设施以规划用地红线为准。

在城镇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施工作业,可能影响或者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应当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报市 (略) 门备案:

施工作业损坏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市 (略) 门和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予以赔偿。

(略) 有排水设施必须落实运维单位进行实质性运维,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已移交的排水管网、泵站等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

(二)未移交的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农 (略) (略) (略) (略)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特许经营项目,由项目运营单位负责;

(五)其他自建排水设施, (略) 原则上委托第三方专业运维单位进行维修养护。

第三十三条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共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清淤,定期进行检修、维护,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公共排水设施发生积水、泵站故障、管道破裂,以及井盖破损、丢失的,应当及时抢修,并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报告市 (略) 门;

(三)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河水、山体渗水等进入污水管网;

(四)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略) 门按照《城镇 (略) 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 (略) 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略) 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的移交管理工作,积极促进市政排水设施移交管理工作制度化,切实保障我市排水系统高效、稳定运行。现根据《城镇 (略) 理条例》《浙江省城 (略) 理管理办法》《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试行管理细则适用于瑞安市市政公 (略) (略) 运维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已建的 (略) 、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移交工作。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市政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在排水设施建设前,应 (略) 参与排水设施建设关键工序的管理(包括:1、设计方案、施工图的评审。2、参与施工期间的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

第四条 移交要求。市政排水设施办理移交手续前须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略) 出台的《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要求,且具备正常运行条件。移交工作包括资料及现场两方面。

(一)资料方面:移交单位填写《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登记表》, (略) 提交以下资料:

1、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登记表:(见附表1)。

2、工程前期资料:立项初设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批复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等。

3、工程竣工资料:

(略) 分:含竣工图纸或按地理信息要求测绘成果的电子版资料,测绘成果报告中应包括管位、井位(坐标)、管径、埋深、管材、流向等信息;

(略) 分:含竣工图纸和竣工图电子文档、以及相关的文字、音像和实物等资料),必须包含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及设计变更。

4、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备案资料;

5、工程质量保修书;

6、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报告,例如排水管网CCTV、QV等管道内窥检测报告。

7、各种设备说明书、操作规程、试运行报告、自控软件正版证明材料、程序包。

8、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工程款、赔青款、保证金等 (略) 有款项结算、支付情况。

以上为应移交主要资料,详见附件《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资料清单》。

(二)现场方面;移交时,安排第三方普查单位对拟移交管线进行普查;并根据普查成果明确需疏通、修理等整改工程量,安排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移交。具体要求如下:

1、明确排水设施的排水属性,如:污水、雨水、雨污合流等;

2、排水管道无积淤,脱节、错口等缺陷,运行正常;

3、泵站应有安全可靠的供电系统,水泵运行正常,电气设备须由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检测鉴定合格后方可移交。

4、管网内污水水质必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点击查看>> -2015)的要求;

5、管道工程验 (略) 出台的《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相关验收标准或规范;

6、主体工程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养护、维修条件。

第五条 移交程序。

(一)移交单位需提供排水设施移交时,所必备完整的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工程资料给接收单 (略) 。

(二) (略) 在规定 (略) 需资料的核查,包括管网工程资料核查、泵站工程资料审核。根据核查结果反馈给移交单位,若资料符合要求通知移交单位落实第三方管网排查单位组织拟移交排水管线现场排查。

(三) (略) 会同移交单位落实第三方普查单位开展普查和问题整改,介入排查和整改工作过程监管,排查成果包括管道走向、标高、检查井等管线探测成果(若竣工图符合录入GIS要求可免此项工作)和排水设施的缺陷检查成果报告(如CCTV检测成果),问题整改包括移交前必须清淤、非开挖修复、开挖修复等工作。

(四)移交单位完成排查和整改后,移交管网探测成果、缺陷检查成果、问题整 (略) ,申请专项检查验收。

(五) (略) 开展专项检查验收。

(六)验收中存在需要整改的,填写《瑞安市排水设施整改意见书》,移交单位、 (略) 双方约定整改期限,由移交单位负责组织整改和复查验收,需附上整改的影像资料,满足接收要求后分别签字盖章。

(七)现场验收符合接收要求的,由移交单位、 (略) 、监管单位分别在《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单》或《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签章日期为正式移交接收日期。

第六条其他规定。

(一)在质保期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移交单 (略) 参与组建整改监督小组,组织并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若施工单位不配合整改的,由移交单位以书面形 (略) 组织整改,整改费用由工程质保金内支出。

(二)移交验收中存有重大不符合事项,如管道缺陷三四级比例多,整改工程量大或整改困难,泵站运行不正常,不予以移交。

(三)交接双方存在异议的, (略) 理,协商不成,由移交单位报市市政公 (略) 核实裁定。

(四)排水设施移交后,各项设 (略) 管网日常运维,试运行期1年。试运行期间发生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问题的,由移交 (略) 协同解决。

附件:

1、《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登记表》

2、《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清单》

3、《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资料清单》

4、《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协议书》

5、《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整改意见书》

附表1:

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登记表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 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移交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程造价

万元

竣工日期

移交(管理)单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监管单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2:

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清单

内容

管径

材质

数量(米)

方井(雨水口)

(座)

检查井

(座)

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备注

附表3:

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资料清单

序号

资料内容

数量

原件/复印件

是否齐全

备注

1

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及立项资料

2

设计方案批复及初步设计的批复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6

建设用地批复手续

7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8

施工图设计文本

9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及审查报告

10

勘察合同

11

设计合同

12

施工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

13

监理委托合同

14

竣工图纸(含电子版)(土建、电气、工艺及自控)★

管网工程可由测绘成果报告代替

15

工程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

16

竣工验收证书★

17

竣工验收报告(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报告)

18

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含档案馆备案资料目录)(施工、监理文件、设备随机等资料)

19

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

20

工程中间验收资料

21

工程质量保修书★

22

各种设备说明书★

泵站工程必须提供

23

各种设备操作规程、试运行报告★

泵站工程必须提供

24

自控软件正版证明材料、程序包(含光盘)、编程软件(含光盘)★

泵站工程必须提供

25

排水管网CCTV、QV等管道内窥检测报告★

管网工程必须提供

26

工程结算资料

以上为排水设施移交时应移交资料资料清单,其中打★为必须移交资料。

附表4:

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协议书

点击查看>> 方(移交方):

点击查看>> 方(接收方):

点击查看>> 方(监管方):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双方为明确各自在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接收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就以下建设项目的移交、接收事宜签署本协议书,本协议书生效后,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双方分别按照本协议书约定内容执行。

一、工程概况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及涉及范围:

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主要工程内容:

建设项目勘察单位:建设项目设计单位: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建设项目施工单位:

建设项目验收 (略) (略) 门:详见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论:

三、建设项目移交、接收市政设施内容清单:另附《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清单》。

四、建设项目移交、接收资料清单:

按《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资料清单》中的要求,初步设计批复、竣工验收证书、竣工图纸、工程质量保修书、设备说明书、操作规程等资料份,已提交;

五、 点击查看>> 方责任

(略) 移交的设施范围、质量、使用寿命等要素实质上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有关设计文件及批复的规定和要求; (略) 移交的建设项目有关文字、图纸、数字化资料等真实、准确。

点击查看>> 方承诺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时间、范围、数量、类型对移交的设施进行保修。

点击查看>> 方承诺按照有关规定在保修期满后组织质量回访。

六、 点击查看>> 方责任

点击查看>> 方承认已对涉及移交、接收的建设项目内容有了必要、充分的了解和理解;已对 点击查看>> 方提供的移交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验,认可 点击查看>> 方移交工作内容、程序完备、合法。

点击查看>> 方承诺自本协议 (略) 接收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工作;积极配合 点击查看>> 方执行保修、回访。

七、关于争议和违约的约定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双方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 点击查看>> 方进行协调。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双方单方面违约的,另一方有权向 点击查看>> 方投诉,由 点击查看>> 方提出协调意见,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双方必须执行。

八、补充约定

九、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 点击查看>> 方、 点击查看>> 方、 (略) 门各执两份。

点击查看>> 方(建设单位): 点击查看>> 方(接收单位):

经办人: 经办人:

(盖章) (盖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点击查看>> 方(监管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5:

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整改意见书

编号( ) 号

工程名称

移交单位

移交联系人

联系电话

检查人员

整改

内容

整改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整改单位

反馈意见

复查意见

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现将《瑞安市排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发布。 (略) 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征求意见联系电话:0577- 点击查看>> ,邮箱: @@@ 63.com

瑞安市排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镇 (略) 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 (略) 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略) 理管理及其相关活动,但农业、畜牧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 (略) 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输送、排放雨水和污水的管网、泵站、闸门、沟渠、出水口、检查井和污水、 (略) 理厂以及其他相关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或者参与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出资建设供本单位、个人或者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略) 称排水管网工程,是指市政和工业及民用建筑工程配套的排水管道及附属 (略) 工程。

(略) 称雨水、污水混接,是指工业及民用建筑物出户管与室外附属排水管的混接、工业及民用建筑工程配套的室外附属排水管网与市政排水管网的混接。

(略) 称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是指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某一辖区排水设施 (略) 门, (略) 、各乡镇(街道)、功能区、物业公司等。

第四条瑞安市人民政府设立排水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解决排水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公 (略) 。市市政公 (略) 承担市排水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治水办:负责全市“污水零直排”建设的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

市市政公 (略) :负责排水规划编制;负责排水工程建设指导、参与验收和会审;负责公共排水设施 (略) 理的指导与监管;指导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创建;指导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加强排水智慧化运维建设。

市综 (略) :负责“六小行业”、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商业综合体等单位和个体《排水许可证》的核发和批后监管,并加强对各类排水户的排水宣传、指导与监管;负责日常执法检查, (略) 各类违法排水行为。牵头城市防汛排涝工作。

温州 (略) (略) :负责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批后监管;负责 (略) 理和工业企业排放工作的监管;负责对工业企业类排水户的排水宣传、指导与监管;指导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创建。

市住房 (略) :负责排水工程的质量监管;负责督促办理临时排水许可及建筑工地污水零直排建设;负责督促物业企业及时制止其管理区域内发现的违法排水行为,并及时告知综 (略) 门。

市自然 (略) :负责国有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须按《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技术规范》(DB33/T 2450-2022)要求建设;配合编制排水、排涝等规划。

(略) 、 (略) 、 (略) 、市机 (略) 等部门分别负责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农贸市场以及管辖的集中办公区的污水零直排改造工作。

(略) 、乡镇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排水设施建设和职责范围内排水设施运维工作;负责本辖区污水零直排工作;负责本辖区防汛排涝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小区(或无物业管理小区)及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排水设施运维工作;负责做好辖 (略) 理工作。

(略) :参与排水工程会审、排水专项验收,负责全市排水设施接收和运维、竣工图收集和GIS数据录入更新。

(略) 、 (略) 、 (略) (略) 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新建、改建排水设施必须实行雨水和污水分流排放。

非单独建设的排水管网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公共排水设施配套建设和利用保护的,有 (略) 门在项目方案审查批复前,应当征求市 (略) 门和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的意见。城市排水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迁改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影响原有排水设施正常运行,若城市排水设施因项目施工暂时无法使用,必须要建设临时排水设施过渡,项目建成后再恢复原设施的,所需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新建、改建的城乡宅基地和自建房必须落实雨污分流的设计,阳台废水和屋顶雨水应当分设污水管和雨水管。

第八条城镇规划区内新建住宅的阳台(平台)应当按照要求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污水管网。现有城镇住宅的阳台(平台)未设置污水管道的,各属地乡镇(街道)应当制定改造计划,逐步增设污水管道。

第九条污水零直排或雨污分流等管网改造工程设计前,业主应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排查方案,方可委托第三方专业管网排查单位对现状管网进行详细排查,排查成果作为设计依据, (略) 门加强对排查方案的指导。

第十条排水管网 (略) 理、管道安装、沟槽回填等重要环节,应当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现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并保存影像资料。

第十一条市政排水管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信息标识牌或在竣工标识牌中统一设置,标明管道属性、管道排向等相关信息。信息标识牌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新建管网完工后预验收前,必须进行内窥检测,内窥检测成果移交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作为排水专项验收的必备条件。管道内窥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浙江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管理办法》《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进行测绘,形成准确、完整的管线工程测绘数据及测绘图,作为规划专项验收基础资料。管线工程测绘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排水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对工程进行排水专项验收,排水专项验收合格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可以通过工地巡查参与排水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管理,巡查结果作为专项验收依据。

建设单位根据排水专项验收意见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以书面形式签署复核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排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排水管网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排水管网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市 (略) 门和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参加。

排水管网工程已经通过专项验收、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使用的,建设单位办理手续前应当事先征求市 (略) 门和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意见。

新建住宅小区或者公共建筑的生活污水应接入但未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不得交付使用。尚未建设市政排水管网或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符合标准 (略) 理设施,对生活污水 (略) 理,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将需要移交的公共排水设施移交给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签订移交协议,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要求和流程参照《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管理细则》(详见附件)。

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图、竣工验收证书、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内窥检测成果、质量保修书等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移交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留存。

第三章 新建住宅小区

第 (略) 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小区排水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配合参与住宅小区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方案对接、施工图纸审查,工程监管、验收等工作。

第十八条新建住宅小区排水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新建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规程。

设计时应明确市政排水管网系统接入点坐标以及小区水质监控检查井位;小区生活污水与雨水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排水立管原则上应设置在专用管道井内,并设置检修门。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原则上须向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提交新建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的初步设计、施工图纸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自检完毕后, (略) 门、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组织排水工程专项验收,并形成专项台账。验收合格后须递交排水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竣工资料。

第四章 (略) 理

第二十二条 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基坑开挖等施工过程中排出的地下水,应当经沉淀达到周围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后排入雨水管网或者水体。公共建筑、工业生产产生的空调冷凝水,景观水体出水,游泳池整池换水等应当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四条 从事工业、建筑、工程建筑、旅馆、餐饮、洗车、理发、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规定 (略) 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从事餐饮、机动车清洗和维修、建筑施工、建材冲洗、美容美发等产生油脂、泥砂、毛发等污染物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建油水分离装置、泥砂沉淀池、毛发收集装 (略) 理设施,并保持设施正常运行。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二十五条排水户的污水排 (略) 理收集管网的连接管道,由排水户负责建设,并应当按规定施工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接入市政排水设施。

第二十六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去向(路名)、排水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项目及排放标准等要求排放污水。

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水户纳管污水超标,影 (略) 理厂达标排放时,可以关闭相关排水户的纳管设备。

第二十七条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 (略) 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属地乡镇(街道)、综合执法、生态 (略) 门报告。

第二十八 (略) 理运营单位运行中产生的污泥,必须用污泥运输专用车辆运送并 (略) 置和综合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违法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二十九条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略) 理厂的进水口、出水口、 (略) 位,必须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装置,保证装置的正常运行,并 (略) 门监控设备联网。

(略) 理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进出水的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检测,并按期(月、季、年)向市 (略) 门上报进出水的水质、水量、 (略) 置情况等。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略) 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市政公用建设、综合执法、 (略) 门和属地乡镇(街道)的监管。

第五章 设施保护与维养

第三十条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倾倒下列有毒有害物质:

1.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

2.含氰化物、重金属离子等有毒物质;

3.腐蚀管道以及导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质;

4.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 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

5.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

(二)堵塞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三)毁损、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四)擅自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五)其他损害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城镇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直径六百毫米以上排水管道外壁两侧各5米区域;

(二)直径不足六百毫米排水管道外壁两侧各2.5米区域;

(三)排水渠护坡边缘两侧各3米区域;

(四)泵站、 (略) 理厂(站)、 (略) 置厂(站)及其附属设施以规划用地红线为准。

在城镇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施工作业,可能影响或者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应当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报市 (略) 门备案:

施工作业损坏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市 (略) 门和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予以赔偿。

(略) 有排水设施必须落实运维单位进行实质性运维,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已移交的排水管网、泵站等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

(二)未移交的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农 (略) (略) (略) (略)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特许经营项目,由项目运营单位负责;

(五)其他自建排水设施, (略) 原则上委托第三方专业运维单位进行维修养护。

第三十三条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共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清淤,定期进行检修、维护,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公共排水设施发生积水、泵站故障、管道破裂,以及井盖破损、丢失的,应当及时抢修,并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报告市 (略) 门;

(三)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河水、山体渗水等进入污水管网;

(四)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略) 门按照《城镇 (略) 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 (略) 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略) 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的移交管理工作,积极促进市政排水设施移交管理工作制度化,切实保障我市排水系统高效、稳定运行。现根据《城镇 (略) 理条例》《浙江省城 (略) 理管理办法》《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试行管理细则适用于瑞安市市政公 (略) (略) 运维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已建的 (略) 、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移交工作。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市政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在排水设施建设前,应 (略) 参与排水设施建设关键工序的管理(包括:1、设计方案、施工图的评审。2、参与施工期间的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

第四条 移交要求。市政排水设施办理移交手续前须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略) 出台的《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要求,且具备正常运行条件。移交工作包括资料及现场两方面。

(一)资料方面:移交单位填写《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登记表》, (略) 提交以下资料:

1、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登记表:(见附表1)。

2、工程前期资料:立项初设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批复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等。

3、工程竣工资料:

(略) 分:含竣工图纸或按地理信息要求测绘成果的电子版资料,测绘成果报告中应包括管位、井位(坐标)、管径、埋深、管材、流向等信息;

(略) 分:含竣工图纸和竣工图电子文档、以及相关的文字、音像和实物等资料),必须包含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及设计变更。

4、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备案资料;

5、工程质量保修书;

6、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报告,例如排水管网CCTV、QV等管道内窥检测报告。

7、各种设备说明书、操作规程、试运行报告、自控软件正版证明材料、程序包。

8、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工程款、赔青款、保证金等 (略) 有款项结算、支付情况。

以上为应移交主要资料,详见附件《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资料清单》。

(二)现场方面;移交时,安排第三方普查单位对拟移交管线进行普查;并根据普查成果明确需疏通、修理等整改工程量,安排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移交。具体要求如下:

1、明确排水设施的排水属性,如:污水、雨水、雨污合流等;

2、排水管道无积淤,脱节、错口等缺陷,运行正常;

3、泵站应有安全可靠的供电系统,水泵运行正常,电气设备须由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检测鉴定合格后方可移交。

4、管网内污水水质必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点击查看>> -2015)的要求;

5、管道工程验 (略) 出台的《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相关验收标准或规范;

6、主体工程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养护、维修条件。

第五条 移交程序。

(一)移交单位需提供排水设施移交时,所必备完整的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工程资料给接收单 (略) 。

(二) (略) 在规定 (略) 需资料的核查,包括管网工程资料核查、泵站工程资料审核。根据核查结果反馈给移交单位,若资料符合要求通知移交单位落实第三方管网排查单位组织拟移交排水管线现场排查。

(三) (略) 会同移交单位落实第三方普查单位开展普查和问题整改,介入排查和整改工作过程监管,排查成果包括管道走向、标高、检查井等管线探测成果(若竣工图符合录入GIS要求可免此项工作)和排水设施的缺陷检查成果报告(如CCTV检测成果),问题整改包括移交前必须清淤、非开挖修复、开挖修复等工作。

(四)移交单位完成排查和整改后,移交管网探测成果、缺陷检查成果、问题整 (略) ,申请专项检查验收。

(五) (略) 开展专项检查验收。

(六)验收中存在需要整改的,填写《瑞安市排水设施整改意见书》,移交单位、 (略) 双方约定整改期限,由移交单位负责组织整改和复查验收,需附上整改的影像资料,满足接收要求后分别签字盖章。

(七)现场验收符合接收要求的,由移交单位、 (略) 、监管单位分别在《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单》或《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签章日期为正式移交接收日期。

第六条其他规定。

(一)在质保期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移交单 (略) 参与组建整改监督小组,组织并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若施工单位不配合整改的,由移交单位以书面形 (略) 组织整改,整改费用由工程质保金内支出。

(二)移交验收中存有重大不符合事项,如管道缺陷三四级比例多,整改工程量大或整改困难,泵站运行不正常,不予以移交。

(三)交接双方存在异议的, (略) 理,协商不成,由移交单位报市市政公 (略) 核实裁定。

(四)排水设施移交后,各项设 (略) 管网日常运维,试运行期1年。试运行期间发生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问题的,由移交 (略) 协同解决。

附件:

1、《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登记表》

2、《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清单》

3、《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资料清单》

4、《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协议书》

5、《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整改意见书》

附表1:

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登记表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 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移交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程造价

万元

竣工日期

移交(管理)单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监管单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2:

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清单

内容

管径

材质

数量(米)

方井(雨水口)

(座)

检查井

(座)

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备注

附表3:

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资料清单

序号

资料内容

数量

原件/复印件

是否齐全

备注

1

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及立项资料

2

设计方案批复及初步设计的批复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6

建设用地批复手续

7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8

施工图设计文本

9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及审查报告

10

勘察合同

11

设计合同

12

施工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

13

监理委托合同

14

竣工图纸(含电子版)(土建、电气、工艺及自控)★

管网工程可由测绘成果报告代替

15

工程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

16

竣工验收证书★

17

竣工验收报告(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报告)

18

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含档案馆备案资料目录)(施工、监理文件、设备随机等资料)

19

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

20

工程中间验收资料

21

工程质量保修书★

22

各种设备说明书★

泵站工程必须提供

23

各种设备操作规程、试运行报告★

泵站工程必须提供

24

自控软件正版证明材料、程序包(含光盘)、编程软件(含光盘)★

泵站工程必须提供

25

排水管网CCTV、QV等管道内窥检测报告★

管网工程必须提供

26

工程结算资料

以上为排水设施移交时应移交资料资料清单,其中打★为必须移交资料。

附表4:

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协议书

点击查看>> 方(移交方):

点击查看>> 方(接收方):

点击查看>> 方(监管方):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双方为明确各自在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接收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就以下建设项目的移交、接收事宜签署本协议书,本协议书生效后,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双方分别按照本协议书约定内容执行。

一、工程概况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及涉及范围:

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主要工程内容:

建设项目勘察单位:建设项目设计单位: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建设项目施工单位:

建设项目验收 (略) (略) 门:详见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论:

三、建设项目移交、接收市政设施内容清单:另附《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清单》。

四、建设项目移交、接收资料清单:

按《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资料清单》中的要求,初步设计批复、竣工验收证书、竣工图纸、工程质量保修书、设备说明书、操作规程等资料份,已提交;

五、 点击查看>> 方责任

(略) 移交的设施范围、质量、使用寿命等要素实质上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有关设计文件及批复的规定和要求; (略) 移交的建设项目有关文字、图纸、数字化资料等真实、准确。

点击查看>> 方承诺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时间、范围、数量、类型对移交的设施进行保修。

点击查看>> 方承诺按照有关规定在保修期满后组织质量回访。

六、 点击查看>> 方责任

点击查看>> 方承认已对涉及移交、接收的建设项目内容有了必要、充分的了解和理解;已对 点击查看>> 方提供的移交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验,认可 点击查看>> 方移交工作内容、程序完备、合法。

点击查看>> 方承诺自本协议 (略) 接收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工作;积极配合 点击查看>> 方执行保修、回访。

七、关于争议和违约的约定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双方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 点击查看>> 方进行协调。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双方单方面违约的,另一方有权向 点击查看>> 方投诉,由 点击查看>> 方提出协调意见,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双方必须执行。

八、补充约定

九、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 点击查看>> 方、 点击查看>> 方、 (略) 门各执两份。

点击查看>> 方(建设单位): 点击查看>> 方(接收单位):

经办人: 经办人:

(盖章) (盖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点击查看>> 方(监管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5:

瑞安市市政排水设施整改意见书

编号( ) 号

工程名称

移交单位

移交联系人

联系电话

检查人员

整改

内容

整改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整改单位

反馈意见

复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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