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雅安市雨名大道(名山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2022-05-25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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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雅安市雨名大道(名山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2022-05-2514:51

(略) 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配套功能体系,全力推进三区同城化发展,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雅安市雨名大道(名山段)建设项目规划 (略) 有合法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国有土地上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范围

雅安市雨名大道(名山段)建设项目规划 (略) 有合法房屋及其附属物,范围东临皇茶大道、南临槐溪河、西临槐溪 (略) 道路、北临蒙顶山大道(详见房屋征收范围图)。

三、 (略) 门及其具体实施单位

(略) 门:雅安市名山区住房 (略) 。

具体实施单位: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雅安市雨名大道(名山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区域及雅安市名山区 (略) 上公布。

五、签约期限

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为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六、征收行为限制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违反 (略) 分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向雅安市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八、监督举报方式

(略) 门:雅安市名山区纪委监委机关

监督电话:0835- 点击查看>>


附件:雅安市雨名大道(名山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4日


附件

雅安市雨名大道(名山段)建设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略) 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配套功能体系,全力推进三区同城化发展,决定对雅安市雨名大道(名山段)进行拓宽改造。为保障拟改造区域 (略) 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性质

国有土地上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范围

雅安市雨名大道(名山段)建设项目规划 (略) 有合法房屋及其附属物,范围东临皇茶大道、南临槐溪河、西临槐溪 (略) 道路、北临蒙顶山大道(详见房屋征收范围图)。

三、征收时间

区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为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四、 (略) 门及其具体实施单位

(略) 门:雅安市名山区住房 (略) 。

具体实施单位: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与补偿方式

本区域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

六、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略)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住宅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或原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标注的用途、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对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复核。

2.因继承、赠与、购买等途径合法取得,但未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被征收人应书面提供说明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属实的,以实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

3.房屋征收补偿中,多人共有一幢或一套房屋,只能按一户认定,并且按一户征收补偿。

4.对于违反规划、超出土地审批面积的,视为违法建筑。对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擅自改变房屋初始原状增加的面积、在房顶上加层、土地上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营业用房

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准。证书未登记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前用于经营的临街底层建筑面积计算为营业用房。

(三)其他

1.征收出租房 (略) 有权人进行补偿。

2.对主体房屋进行功能性补充(安全、防漏、隔热)的构(建)筑物,参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3.对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抵押人需提供本项目征收范围外的抵押物与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抵押人不能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清偿债务的,只作产权调换。

七、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二)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5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 (略) 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抽签、摇号、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三)评估结果应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并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及时公示。被征收人或 (略) 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申请复核,并说明理由。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改变原评估结果除外)。

八、征收与补偿

(略) 门与被征收人应当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在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源中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均为清水房。

1.住宅

(1)被征收住宅与产权调换住宅相等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互不补差。

(2)选择在皇茶大道安置房(尚东逸庭)、槐溪慧谷、蒙顶山国际三期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住宅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在10㎡以内(含10㎡)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3900元/㎡购买;超出10㎡ (略) 分,由 (略) 选安置房评估价格购买。

(3)选择在同贯小区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的20%给予安置建筑面积奖励,超出应安 (略) 分,由 (略) 选安置房评估价格购买。

(4)安置住宅建筑面积少于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的, (略) 分的面积按被征收住宅评估单价提高25%给予货币补偿。

2.营业用房

(1)被征收营业用房与安置营业用房相等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互不补差。

(2)安置营业用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营业用房建筑面积在5㎡以内(含5㎡)的部分,可采用住宅面积抵扣;超过5㎡以上至10㎡以内(含10㎡)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选定安置营业用房评估价格的80%购买;超出10㎡ (略) 分,由被征收人按选定安置的营业用房评估价格购买。

被征收人无住宅面积抵扣的,安置营业用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营业用房建筑面积在10㎡以内(含10㎡)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选定安置营业用房评估价格的80%购买;超过10㎡ (略) 分,由被征收人按选定安置的营业用房评估价格购买。

(3)安置营业用房面积少于被征收营业用房面积的,按被征收营业用房的评估价上浮10%予以补偿。

3.选择安置房方式

住宅:先签协议先选房。

营业用房:在已建成的安置房源中进行产权调换或选择货币补偿。

(三)所有税费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四)装饰费补助

(略) 进行分户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住宅和营业用房装饰费累计每户最少不低于 点击查看>> 元。

(五)自来水、天然气费用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自来水、天然气安装费按照 (略) 门认定的安装价格进行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征一还一”。

(六)青苗及地面附作物补偿

参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七)过渡期补偿

1.过渡期补助。住宅过渡期实行临时安置费补助,营业用房( (略) 、矿等企业)过渡期实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1)过渡期的计算。住宅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营业用房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

(2)过渡期补助标准。住宅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住宅标准为10元/㎡·月, (略) 门提供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不再给予临时过渡补助。营业用房( (略) 、矿等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按被征收营业用房面积计算,标准为30元/㎡·月。

2.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50㎡以内(不含50㎡)1000元/户;50—150㎡的1500元/户;150㎡以上(不含150㎡)的2000元/户。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发放两次搬迁费。

(略) 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不予支付搬迁费。

(八)征收区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未修建的空地一律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九)征收区域内国有资产和非国有的其他企业生产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等一律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九、权利和义务

(略) 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自觉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依法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一) (略) 门应当按照协议和本方案支付被征收人的过渡费用。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签订后, (略) 门搬迁通知15日内腾空房 (略) 门组织拆除。严禁被征收人私自拆除房屋。不听劝阻、私自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发生安全事故概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已拆除资产在过渡费中扣除。

(二) (略) 有被征收人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并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奖励

(一)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含15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略) 门通知要求,在15日内完成搬迁并将房屋 (略) 门验收合格的,每户奖励 点击查看>> 元,逾期不再奖励。

(二)物管费补贴

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按照其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管费补贴:住宅1.2元/㎡·月,营业用房1.5元/㎡·月。

(三)货币安置奖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并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25%给予货币安置奖励;营业用房按被征收营业用房评估单价的10%给予货币安置奖励。

(四)其他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后自愿在名山区属范围购买商品住宅(公寓)或营业用房的,需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7日内 (略) 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补充协议。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商品住宅(公寓)给予500元/㎡、营业用房给予1000元/㎡的奖励,最高奖励面积不超过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安置建筑面积。被征收人享受此项奖励的,不再享受名山区出台的其他购房补贴政策。

十一、费用支付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费用支付

货币补偿款、过渡费、搬迁费等费用,在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后, (略) 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费用支付

1.搬迁费的支付。被征收人 (略) 门书面搬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房 (略) 门, (略) 门验收后一次性支付搬迁费用。

2.过渡费支付。协议生效并腾空 (略) 门后, (略) 门一次性支付过渡费。

十二、法律责任

(一)被征收人应当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积极 (略) 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拒不履行义务或房屋产权有纠纷且在征收期限内未解决的, (略) 门在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受偿权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相关程序强制要求被征收人履行义务。

(二)被征收人违反协议采取非法 (略) 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情节轻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略) 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项目组工作人员应当履职尽责、公道正派,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工作渎职失职,造成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照党纪、 (略)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 (略) 理。

十三、其他

(一)签订征收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将《不动产权证书》或《 (略) 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略) 门予以收回并代为注销。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 (略) 门制定补充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本方案有效期从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截至本项目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完毕。其他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四)本方案由雅安市名山区住房 (略) 负责解释。


附件:雅安市雨名大道(名山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


附件

雅安市雨名大道(名山段)建设项目

房屋征收范围图

(略) 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配套功能体系,全力推进三区同城化发展,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雅安市雨名大道(名山段)建设项目规划 (略) 有合法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国有土地上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范围

雅安市雨名大道(名山段)建设项目规划 (略) 有合法房屋及其附属物,范围东临皇茶大道、南临槐溪河、西临槐溪 (略) 道路、北临蒙顶山大道(详见房屋征收范围图)。

三、 (略) 门及其具体实施单位

(略) 门:雅安市名山区住房 (略) 。

具体实施单位: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雅安市雨名大道(名山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区域及雅安市名山区 (略) 上公布。

五、签约期限

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为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六、征收行为限制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违反 (略) 分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向雅安市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八、监督举报方式

(略) 门:雅安市名山区纪委监委机关

监督电话:0835- 点击查看>>


附件:雅安市雨名大道(名山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4日


附件

雅安市雨名大道(名山段)建设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略) 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配套功能体系,全力推进三区同城化发展,决定对雅安市雨名大道(名山段)进行拓宽改造。为保障拟改造区域 (略) 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性质

国有土地上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范围

雅安市雨名大道(名山段)建设项目规划 (略) 有合法房屋及其附属物,范围东临皇茶大道、南临槐溪河、西临槐溪 (略) 道路、北临蒙顶山大道(详见房屋征收范围图)。

三、征收时间

区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为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四、 (略) 门及其具体实施单位

(略) 门:雅安市名山区住房 (略) 。

具体实施单位: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与补偿方式

本区域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

六、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略)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住宅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或原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标注的用途、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对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复核。

2.因继承、赠与、购买等途径合法取得,但未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被征收人应书面提供说明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属实的,以实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

3.房屋征收补偿中,多人共有一幢或一套房屋,只能按一户认定,并且按一户征收补偿。

4.对于违反规划、超出土地审批面积的,视为违法建筑。对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擅自改变房屋初始原状增加的面积、在房顶上加层、土地上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营业用房

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准。证书未登记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前用于经营的临街底层建筑面积计算为营业用房。

(三)其他

1.征收出租房 (略) 有权人进行补偿。

2.对主体房屋进行功能性补充(安全、防漏、隔热)的构(建)筑物,参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3.对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抵押人需提供本项目征收范围外的抵押物与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抵押人不能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清偿债务的,只作产权调换。

七、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二)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5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 (略) 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抽签、摇号、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三)评估结果应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并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及时公示。被征收人或 (略) 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申请复核,并说明理由。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改变原评估结果除外)。

八、征收与补偿

(略) 门与被征收人应当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在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源中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均为清水房。

1.住宅

(1)被征收住宅与产权调换住宅相等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互不补差。

(2)选择在皇茶大道安置房(尚东逸庭)、槐溪慧谷、蒙顶山国际三期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住宅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在10㎡以内(含10㎡)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3900元/㎡购买;超出10㎡ (略) 分,由 (略) 选安置房评估价格购买。

(3)选择在同贯小区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的20%给予安置建筑面积奖励,超出应安 (略) 分,由 (略) 选安置房评估价格购买。

(4)安置住宅建筑面积少于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的, (略) 分的面积按被征收住宅评估单价提高25%给予货币补偿。

2.营业用房

(1)被征收营业用房与安置营业用房相等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互不补差。

(2)安置营业用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营业用房建筑面积在5㎡以内(含5㎡)的部分,可采用住宅面积抵扣;超过5㎡以上至10㎡以内(含10㎡)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选定安置营业用房评估价格的80%购买;超出10㎡ (略) 分,由被征收人按选定安置的营业用房评估价格购买。

被征收人无住宅面积抵扣的,安置营业用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营业用房建筑面积在10㎡以内(含10㎡)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选定安置营业用房评估价格的80%购买;超过10㎡ (略) 分,由被征收人按选定安置的营业用房评估价格购买。

(3)安置营业用房面积少于被征收营业用房面积的,按被征收营业用房的评估价上浮10%予以补偿。

3.选择安置房方式

住宅:先签协议先选房。

营业用房:在已建成的安置房源中进行产权调换或选择货币补偿。

(三)所有税费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四)装饰费补助

(略) 进行分户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住宅和营业用房装饰费累计每户最少不低于 点击查看>> 元。

(五)自来水、天然气费用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自来水、天然气安装费按照 (略) 门认定的安装价格进行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征一还一”。

(六)青苗及地面附作物补偿

参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七)过渡期补偿

1.过渡期补助。住宅过渡期实行临时安置费补助,营业用房( (略) 、矿等企业)过渡期实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1)过渡期的计算。住宅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营业用房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

(2)过渡期补助标准。住宅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住宅标准为10元/㎡·月, (略) 门提供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不再给予临时过渡补助。营业用房( (略) 、矿等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按被征收营业用房面积计算,标准为30元/㎡·月。

2.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50㎡以内(不含50㎡)1000元/户;50—150㎡的1500元/户;150㎡以上(不含150㎡)的2000元/户。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发放两次搬迁费。

(略) 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不予支付搬迁费。

(八)征收区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未修建的空地一律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九)征收区域内国有资产和非国有的其他企业生产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等一律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九、权利和义务

(略) 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自觉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依法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一) (略) 门应当按照协议和本方案支付被征收人的过渡费用。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签订后, (略) 门搬迁通知15日内腾空房 (略) 门组织拆除。严禁被征收人私自拆除房屋。不听劝阻、私自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发生安全事故概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已拆除资产在过渡费中扣除。

(二) (略) 有被征收人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并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奖励

(一)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含15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略) 门通知要求,在15日内完成搬迁并将房屋 (略) 门验收合格的,每户奖励 点击查看>> 元,逾期不再奖励。

(二)物管费补贴

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按照其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管费补贴:住宅1.2元/㎡·月,营业用房1.5元/㎡·月。

(三)货币安置奖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并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25%给予货币安置奖励;营业用房按被征收营业用房评估单价的10%给予货币安置奖励。

(四)其他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后自愿在名山区属范围购买商品住宅(公寓)或营业用房的,需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7日内 (略) 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补充协议。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商品住宅(公寓)给予500元/㎡、营业用房给予1000元/㎡的奖励,最高奖励面积不超过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安置建筑面积。被征收人享受此项奖励的,不再享受名山区出台的其他购房补贴政策。

十一、费用支付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费用支付

货币补偿款、过渡费、搬迁费等费用,在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后, (略) 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费用支付

1.搬迁费的支付。被征收人 (略) 门书面搬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房 (略) 门, (略) 门验收后一次性支付搬迁费用。

2.过渡费支付。协议生效并腾空 (略) 门后, (略) 门一次性支付过渡费。

十二、法律责任

(一)被征收人应当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积极 (略) 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拒不履行义务或房屋产权有纠纷且在征收期限内未解决的, (略) 门在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受偿权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相关程序强制要求被征收人履行义务。

(二)被征收人违反协议采取非法 (略) 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情节轻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略) 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项目组工作人员应当履职尽责、公道正派,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工作渎职失职,造成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照党纪、 (略)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 (略) 理。

十三、其他

(一)签订征收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将《不动产权证书》或《 (略) 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略) 门予以收回并代为注销。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 (略) 门制定补充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本方案有效期从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截至本项目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完毕。其他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四)本方案由雅安市名山区住房 (略) 负责解释。


附件:雅安市雨名大道(名山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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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雨名大道(名山段)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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