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2022-05-2515:45
陇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2022-05-2515:45
为加强我县 点击查看>> 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坚决制止和打击破坏 点击查看>> 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甘肃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猎捕 点击查看>> 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退耕还林工程区、三北防护林工程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封山禁牧区等林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鸟类迁徙通道, (略) 、铁路两侧1公里、主要河流和支流两侧1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其他适宜 点击查看>> 生野生动物 (略) 有区域,均为我县 点击查看>> 生野生动物禁猎区。以上禁猎区为永久性禁猎区,禁止任何时间非法狩猎和从事其他妨碍 点击查看>> 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二、禁猎期。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区域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为 点击查看>> 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麻醉枪(药)、玻珠枪、爆炸物、排统、吊杠、铁钝、地弓、弹弓、弓箭、弩、粘网、滚笼、猎套、猎夹、毒药、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高频声波装置等一切违禁猎捕工具。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枪击、投掷利器、诱捕、仿声、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陷阱、挖洞、网捕、笼捕、犬捕、鹰捕、捡蛋、捣巢等方法进行猎捕 点击查看>> 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对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 点击查看>> 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有重要生态、 (略) 会价值的 点击查看>> 生野生动物。
五、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 点击查看>> 生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甘肃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 (略) 罚的,由县 点击查看>> 生野生动 (略) (略) ;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 点击查看>> 生野生动物的义务,发现非法食用、猎捕、买卖、运输、加工利用和走私 点击查看>> 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时, (略) 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 (略) :110, (略) :0932- 点击查看>> )。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陇西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4日
为加强我县 点击查看>> 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坚决制止和打击破坏 点击查看>> 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甘肃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猎捕 点击查看>> 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退耕还林工程区、三北防护林工程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封山禁牧区等林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鸟类迁徙通道, (略) 、铁路两侧1公里、主要河流和支流两侧1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其他适宜 点击查看>> 生野生动物 (略) 有区域,均为我县 点击查看>> 生野生动物禁猎区。以上禁猎区为永久性禁猎区,禁止任何时间非法狩猎和从事其他妨碍 点击查看>> 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二、禁猎期。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区域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为 点击查看>> 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麻醉枪(药)、玻珠枪、爆炸物、排统、吊杠、铁钝、地弓、弹弓、弓箭、弩、粘网、滚笼、猎套、猎夹、毒药、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高频声波装置等一切违禁猎捕工具。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枪击、投掷利器、诱捕、仿声、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陷阱、挖洞、网捕、笼捕、犬捕、鹰捕、捡蛋、捣巢等方法进行猎捕 点击查看>> 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对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 点击查看>> 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有重要生态、 (略) 会价值的 点击查看>> 生野生动物。
五、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 点击查看>> 生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甘肃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 (略) 罚的,由县 点击查看>> 生野生动 (略) (略) ;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 点击查看>> 生野生动物的义务,发现非法食用、猎捕、买卖、运输、加工利用和走私 点击查看>> 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时, (略) 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 (略) :110, (略) :0932- 点击查看>> )。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陇西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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