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地环罚字〔202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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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地环罚字〔2022〕01号

和田地 (略) (略) 罚决定书


和地环罚字〔2022〕 (略)



新疆 (略) :

负责人: 胡修波

地址:和田市拉斯奎镇托万其盖布 (略)

我局于2022年 2月 26日对新疆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新疆 (略) 负责管理运营的 (略) 理厂( (略) 理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疆 (略) 未尽到运维管理责任, (略) 理厂( (略) 理厂)2月2 (略) 理的污水通过进水闸板井溢出,直接排入外环境(东风干渠);调节池西侧边坡破损未及时发现,2月2 (略) 理的污水经过调节池直接排入外环境;运行管理期间,未对2#初沉池出渣口进行管理,造成2月25日下方渣 (略) 理完毕的污水直排入外环境;在厂区西侧利用闸门控制污水进水量的方式,自2月11日 (略) 理的污水通过管道检查井直接排入外环境; (略) 理的污 (略) 边坡未防渗的调节池内, (略) 理的污水渗漏。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和田市排水改扩建二期工程PPP项目项目合作合同、 (略) 理厂运营维护委托管理合同、环评批复复印件、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胡修波同志人事任命的通知、王伟同志人事任命的通知、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 (略) 罚。

我局于2022年 3 月 10日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地环罚告字〔2022〕 (略) 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 (略) 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3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新疆 (略) 于3月 (略)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略) 审议,3月16日对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进行了复函,我局认为你单位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能作 (略) 罚 (略) 罚的依据,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你单位新疆 (略) 于3月 (略) 提出听证申请,3月16日,我局依照规定 (略) 罚听证通知书,3月18日 (略) 提出延期申请,我局对你单位延期申请进行了复函,并与3月23日下午16点00分在和田地 (略) 四楼公开举行了听证会,经过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分别举证、提出各自观点、依据、证据,形成听证报告,听证结论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额度适当,当事 (略) 罚的听证理由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和田地 (略) (略) 罚听证通知书》(和环听通字〔2022〕 (略) )及其送达回证、《和田地 (略) “关于延期举行听证会的申请报告”的复函》及其送达回证、《关于和田地 (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陈述和申辩书的复函》及送达回证、你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3月18日提交的《申请》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2年3月27日,再次提交案件集体审议会进行研究, (略) 理意见如下: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理由,并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额度适当,当事人提 (略) 罚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理由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 (略) 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或 (略) 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 (略) 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用)》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

我局决定对新疆 (略) 作 (略) 罚:

处以罚款 点击查看>> 元(大写: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佰元)。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 (略)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 (略) 罚决定的, (略) 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略) 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附言:新疆 (略) 环境违法罚款。

你单位新疆 (略)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和田地 (略) (略) 罚决定书


和地环罚字〔2022〕 (略)



新疆 (略) :

负责人: 胡修波

地址:和田市拉斯奎镇托万其盖布 (略)

我局于2022年 2月 26日对新疆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新疆 (略) 负责管理运营的 (略) 理厂( (略) 理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疆 (略) 未尽到运维管理责任, (略) 理厂( (略) 理厂)2月2 (略) 理的污水通过进水闸板井溢出,直接排入外环境(东风干渠);调节池西侧边坡破损未及时发现,2月2 (略) 理的污水经过调节池直接排入外环境;运行管理期间,未对2#初沉池出渣口进行管理,造成2月25日下方渣 (略) 理完毕的污水直排入外环境;在厂区西侧利用闸门控制污水进水量的方式,自2月11日 (略) 理的污水通过管道检查井直接排入外环境; (略) 理的污 (略) 边坡未防渗的调节池内, (略) 理的污水渗漏。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和田市排水改扩建二期工程PPP项目项目合作合同、 (略) 理厂运营维护委托管理合同、环评批复复印件、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胡修波同志人事任命的通知、王伟同志人事任命的通知、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 (略) 罚。

我局于2022年 3 月 10日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地环罚告字〔2022〕 (略) 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 (略) 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3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新疆 (略) 于3月 (略)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略) 审议,3月16日对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进行了复函,我局认为你单位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能作 (略) 罚 (略) 罚的依据,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你单位新疆 (略) 于3月 (略) 提出听证申请,3月16日,我局依照规定 (略) 罚听证通知书,3月18日 (略) 提出延期申请,我局对你单位延期申请进行了复函,并与3月23日下午16点00分在和田地 (略) 四楼公开举行了听证会,经过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分别举证、提出各自观点、依据、证据,形成听证报告,听证结论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额度适当,当事 (略) 罚的听证理由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和田地 (略) (略) 罚听证通知书》(和环听通字〔2022〕 (略) )及其送达回证、《和田地 (略) “关于延期举行听证会的申请报告”的复函》及其送达回证、《关于和田地 (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陈述和申辩书的复函》及送达回证、你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3月18日提交的《申请》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2年3月27日,再次提交案件集体审议会进行研究, (略) 理意见如下: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理由,并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额度适当,当事人提 (略) 罚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理由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 (略) 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或 (略) 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 (略) 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用)》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

我局决定对新疆 (略) 作 (略) 罚:

处以罚款 点击查看>> 元(大写: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佰元)。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 (略)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 (略) 罚决定的, (略) 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略) 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附言:新疆 (略) 环境违法罚款。

你单位新疆 (略)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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