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川县需保留证明事项目录
桦川县需保留证明事项目录
桦川县需保留证明事项目录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略) 门 | (略) 门 | 备注 |
1 | 体检证明 | 中小学幼儿园新生入学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新闻出版总 (略) ) | 中小学幼儿园 | 医疗机构 | |
2 | 预防接种证 | 中小学幼儿园新生入学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新闻出版总 (略) ) | 托幼机构、小学 | 医疗机构 | |
3 | 办学历史情况证明 | (略) | 《 (略) (略)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 (略) ) | (略) 门 | 申请人、 (略) 门、 (略) 、 (略) | |
4 | 举办者资质证明 | (略) | 《 (略) (略)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 (略) ) | (略) 门 | 申请人或民政、 (略) 、银行等 | |
5 | 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 (略) | 《 (略) (略)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 (略) ) | (略) 门 | 申请人 | |
6 | 在籍学习证明 | 学生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 (略) 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 | 教 (略) 门 | 高校 | |
7 | 身份证明 | 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 | 《 (略) 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 (略) | 申请人 | |
8 | 合法身份证明 | (略) 学生申请变更学籍信息 | 《 (略) 关于印发〈 (略)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 | (略) | 申请人 | |
9 | 残疾人证 | 参加普通高考的残疾考生申请合理便利 | 《 (略)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 (略) 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 | 招考机构 | 申 (略) 门 | |
10 | 少数非在校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鉴定 | 考生申请报名参加高考 | 《 (略) 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1号) | 招考机构 | (略) 在学校或单位(无工作单 (略) 属的乡镇、 (略) 鉴定) | |
11 | 身份证明 | 考生申请报名参加高考 | 《 (略) 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1号) | 招考机构 | 申请人 | |
12 | 外地随迁子女入学需要务工证明、居住证明 | 非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中考报名、转入学等 | 一、 (略) 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略) 普招〔2017〕 号) | 学校 (略) 门 | 务工单位、 (略) 门 | |
13 | 辞退民办代课教师身份教龄认定表 | 民办代课老师工龄补贴发放 |
| (略) 门 | (略) | |
14 | 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 (略)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主 (略) | (略) 门 | 申 (略) 门、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 |
15 | 应届毕业证明 | 户籍为我省久居但为外省学籍的应届考生参加高考(外省返籍考生) | 二、 (略) 招生报名工作的 (略) 普招〔2017〕 号) | 招考机构 | (略) | |
16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新增客运班线和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年度审验;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变更客运经营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 | 《 (略) 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 (略) 。第六章 道路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许可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第(5)条 | (略) 门 | (略) 门 | |
17 | 资金筹措方案和管理机构批复文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略)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八、申请材料目录 1 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函 原件 3份纸质 A4 1份电子档 电子PDF格式。 2 初步设计报告及相关附件 初设报告20份纸质、1份电子档;附件6份纸质、1份电子档 附件: (1)《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中要求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概算等有关专项报告和图件; (2)项目开工前应完成的前置要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查批复意见,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资金筹措文件、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选址意见书、取水许可文件(涉及取水的项目)、林业、压矿、地质灾害评估及地震安全评价等审批文件等。 (3)格式要求:报告要求提供原件,批复文件可提供复印件。报告A4纸,有关附件纸质装订成册,电子PDF格式。 | 佳木斯市 | 申请人自备,机构编制委员会。 |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要求提供。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供资金人员保障。 |
18 |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 发改委/省水利厅 | ||||
19 |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 取水许可审批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 (略) (略) 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 佳木斯市 | 申请人自备 | 保护第三者权益。 |
20 | 有效期内的取水许可证原件和原取水许可批准文件 | 取水许可延续、取水许可变更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 (略) 门 | 确认原取水信息。 | |
21 | 变更后的取水权人有效证件 | 取水许可变更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 (略) (略) 门。 | 确认变更后取水权人信息。 | |
22 | 建设项目立项依据文件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 (略) 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佳木斯市 | 发改委 | |
23 | 涉及第三者合法权益的,要提供相关协议书( (略) ) | 申请人自备 | 保护第三者权益。 | |||
24 | 立项依据文件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佳木斯市 | 发改委 | |
25 | 涉及第三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提供相关协议书 | 申请人自备 | 保护第三者权益。 | |||
26 | 有关活动立项依据文件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略) (略) ,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略) 门的,由河道主管机 (略) 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 (略) 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佳木斯市 | 发改委 | |
27 | 涉及第三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提供相关协议书 | 申请人自备 | 保护第三者权益。 | |||
28 | 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 河道采砂许可 |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向政府 (略) 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 (略) 门根据批准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报上一级 (略) 门备案。涉及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外事、边防和 (略) 门的,审批发证前应当征求有管 (略) 门意见。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采砂机具和运输设备的有关证书。 (四)河道采砂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 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当同时交验原件。河道采砂申 (略) 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河道采砂许可的,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河道采砂申请。 河道采砂申请书样本由省政府 (略) 门统一制作。 | 佳木斯市 | 申请人自备 | |
29 | 采砂机具和运输设备的有关证书 | (略) 门及交 (略) 门 | ||||
30 | 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保护第三者权益。 | |||
31 | 申请再注册医师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含重新注册、美容主诊医师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修正)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 (略)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 (略) (略) 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略) )第十二条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 (略) 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卫 (略) 门 | 考核机构 | |
32 | 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医师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修正)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 (略)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 (略) (略) 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2.《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 169)号 第七条 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3.《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 (略) )三、医师执业地点、执业范围、执业类别、执业级别变更(一)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注册(即执业地点变更至其它省级行政区划),需同时变更主要执业机构,按照重新办理执业注册申请。(二)医师执业范围变更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2、身份证复印件;3、执业证书原件;4、省级卫 (略) 门统一印发的《医师执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按照《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相关培训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6〕 (略) )要求)或者相关专业省 (略) 门认可的高一级学历证明。 | 卫 (略) 门 | (略) 或培训机构 | |
33 | 申请医 (略) 需的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 1.医师执业注册(含重新注册、美容主诊医师备案)2.医师变更执业地点(含多机构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修正)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 (略)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 (略) (略) 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略) ) 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卫 (略) 门 | 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 | |
34 | 护士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1.护士执业注册 |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 (略) (略) ,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 (略) 门提出申请。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略) (略) ,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第(三)项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卫 (略) 门 | (略) | |
2.护士重新注册 | ||||||
35 | 申请执业注册护士的医疗机构拟聘用证明 | 1.护士执业注册 |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 (略) (略) ,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 (略) 门提出申请。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略) (略) ,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第(四)项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 卫 (略) 门 | 医疗卫生机构 | |
2.护士重新注册 | ||||||
36 | 申请再注册护士的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 | 护士重新注册 |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 (略) (略) ,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 (略) 门提出申请。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略) (略) ,2021年1月8日修订) 第十一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 (略) 门规定的教学、 (略) 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卫 (略) 门 | 医疗机构 | |
37 | 传统医学确有专长人员确有专长考核证明材料 | 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修正)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 (略) (略) 门另行制定。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略) (略) ) 第二十二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 (略) 在地县 (略) 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五)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 | 卫 (略) 门 | 县级卫 (略) 门、推荐医师 | |
38 | 供、 管水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 (略) ,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审批。具体 (略) 制定。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略) 、 (略) (略) )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3.《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略) )第十三条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配备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事供、管水人员;4.《关于印发<黑龙江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黑卫监督规〔2020〕6号)第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七)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 | 卫 (略) 门 | 提供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 |
39 | 符合国家卫 (略) 水水质分析检测报告和末梢水常规指标检测报告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 (略) ,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审批。具体 (略) 制定。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略) 、 (略) (略) )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3.《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略) )第十三条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配备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事供、管水人员;4.《关于印发<黑龙江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黑卫监督规〔2020〕6号)第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符合国家卫 (略) 水水质分析检测报告和末梢水常规指标检测报告。 | 卫 (略) 门 | 检验报告可由申请人自行检测提供, 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提供。 | |
40 | 生产用水检测报告(使用市政集中式供水除外)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 | 1.《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9年6月28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略) 门核发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由省人民政府卫 (略) 门规定。2.《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卫食品规发〔2018〕 (略) )第三十四条 许可申请与发放(一)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略) 所属的县级以上卫 (略) 门提出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七)生产用水检测报告(使用市政集中式供水除外)。 | 卫 (略) 门 | 检验报告可由申请人自行检测提供, 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提供。 | |
41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主 (略) ,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 (略) 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略) 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 (略) 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 (略) (略) ,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 (略) 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 (略) 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 (略) 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 (略) 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 (略) 门申请办理。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 (略) 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 (略) 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 (略) )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73项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计 (略) 门。 | 卫 (略) 门 | 具 (略) 门颁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
42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 (略) ,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 (略) 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 (略) (略) ,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 (略) 门提交下列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 (略) )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74项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计 (略) 门。 | 卫 (略) 门 | 具 (略) 门颁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
43 | 准入证明翻译 | 迁出港澳台国外 | 《 (略) 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 (略) ) | (略) | 户政 | |
44 | 文化程度 | 证明当事人学历 | 《 (略) 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 (略) ) | (略) | 户政 | |
45 | 死亡证明 | 注销户口 | 《 (略) 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 (略) ) | (略) | 户政 | |
46 | 登记信息不一致 | 信息统一、真实 | 《 (略) 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 (略) ) | (略) | 户政 | |
47 | 父母在内地无依靠(无子女)证明 | 港澳定居 | 关于印发《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规范》的通知 | 社区 | 出入境 | |
48 | 机 (略) 合格证明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中华人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 交警 | (略) 家 | |
49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中华人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 交警 | (略) 门 | |
50 | 机动车来历证明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中华人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 交警 | (略) 家 | |
51 |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略) (略) 部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 | 交警 | (略) 门 | |
52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变更登记 | (略) (略) 部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 | 交警 | 机动车安全检验企业 | |
53 |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略) (略) 部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 | 交警 | 机动车报废回企业 | |
5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略) (略) 部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九条 | 交警 | 海关 | |
55 | (略) 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略) (略) 部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九条 | 交警 | (略) 商 | |
56 | 体检合格证明 | 驾驶证申领和审验 | (略) (略) 部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第五十七条 | 交警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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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川县需保留证明事项目录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略) 门 | (略) 门 | 备注 |
1 | 体检证明 | 中小学幼儿园新生入学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新闻出版总 (略) ) | 中小学幼儿园 | 医疗机构 | |
2 | 预防接种证 | 中小学幼儿园新生入学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新闻出版总 (略) ) | 托幼机构、小学 | 医疗机构 | |
3 | 办学历史情况证明 | (略) | 《 (略) (略)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 (略) ) | (略) 门 | 申请人、 (略) 门、 (略) 、 (略) | |
4 | 举办者资质证明 | (略) | 《 (略) (略)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 (略) ) | (略) 门 | 申请人或民政、 (略) 、银行等 | |
5 | 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 (略) | 《 (略) (略)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 (略) ) | (略) 门 | 申请人 | |
6 | 在籍学习证明 | 学生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 (略) 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 | 教 (略) 门 | 高校 | |
7 | 身份证明 | 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 | 《 (略) 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 (略) | 申请人 | |
8 | 合法身份证明 | (略) 学生申请变更学籍信息 | 《 (略) 关于印发〈 (略)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 | (略) | 申请人 | |
9 | 残疾人证 | 参加普通高考的残疾考生申请合理便利 | 《 (略)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 (略) 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 | 招考机构 | 申 (略) 门 | |
10 | 少数非在校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鉴定 | 考生申请报名参加高考 | 《 (略) 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1号) | 招考机构 | (略) 在学校或单位(无工作单 (略) 属的乡镇、 (略) 鉴定) | |
11 | 身份证明 | 考生申请报名参加高考 | 《 (略) 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1号) | 招考机构 | 申请人 | |
12 | 外地随迁子女入学需要务工证明、居住证明 | 非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中考报名、转入学等 | 一、 (略) 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略) 普招〔2017〕 号) | 学校 (略) 门 | 务工单位、 (略) 门 | |
13 | 辞退民办代课教师身份教龄认定表 | 民办代课老师工龄补贴发放 |
| (略) 门 | (略) | |
14 | 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 (略)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主 (略) | (略) 门 | 申 (略) 门、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 |
15 | 应届毕业证明 | 户籍为我省久居但为外省学籍的应届考生参加高考(外省返籍考生) | 二、 (略) 招生报名工作的 (略) 普招〔2017〕 号) | 招考机构 | (略) | |
16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新增客运班线和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年度审验;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变更客运经营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 | 《 (略) 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 (略) 。第六章 道路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许可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第(5)条 | (略) 门 | (略) 门 | |
17 | 资金筹措方案和管理机构批复文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略)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八、申请材料目录 1 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函 原件 3份纸质 A4 1份电子档 电子PDF格式。 2 初步设计报告及相关附件 初设报告20份纸质、1份电子档;附件6份纸质、1份电子档 附件: (1)《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中要求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概算等有关专项报告和图件; (2)项目开工前应完成的前置要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查批复意见,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资金筹措文件、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选址意见书、取水许可文件(涉及取水的项目)、林业、压矿、地质灾害评估及地震安全评价等审批文件等。 (3)格式要求:报告要求提供原件,批复文件可提供复印件。报告A4纸,有关附件纸质装订成册,电子PDF格式。 | 佳木斯市 | 申请人自备,机构编制委员会。 |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要求提供。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供资金人员保障。 |
18 |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 发改委/省水利厅 | ||||
19 |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 取水许可审批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 (略) (略) 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 佳木斯市 | 申请人自备 | 保护第三者权益。 |
20 | 有效期内的取水许可证原件和原取水许可批准文件 | 取水许可延续、取水许可变更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 (略) 门 | 确认原取水信息。 | |
21 | 变更后的取水权人有效证件 | 取水许可变更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 (略) (略) 门。 | 确认变更后取水权人信息。 | |
22 | 建设项目立项依据文件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 (略) 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佳木斯市 | 发改委 | |
23 | 涉及第三者合法权益的,要提供相关协议书( (略) ) | 申请人自备 | 保护第三者权益。 | |||
24 | 立项依据文件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佳木斯市 | 发改委 | |
25 | 涉及第三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提供相关协议书 | 申请人自备 | 保护第三者权益。 | |||
26 | 有关活动立项依据文件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略) (略) ,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略) 门的,由河道主管机 (略) 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 (略) 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佳木斯市 | 发改委 | |
27 | 涉及第三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提供相关协议书 | 申请人自备 | 保护第三者权益。 | |||
28 | 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 河道采砂许可 |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向政府 (略) 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 (略) 门根据批准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报上一级 (略) 门备案。涉及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外事、边防和 (略) 门的,审批发证前应当征求有管 (略) 门意见。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采砂机具和运输设备的有关证书。 (四)河道采砂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 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当同时交验原件。河道采砂申 (略) 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河道采砂许可的,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河道采砂申请。 河道采砂申请书样本由省政府 (略) 门统一制作。 | 佳木斯市 | 申请人自备 | |
29 | 采砂机具和运输设备的有关证书 | (略) 门及交 (略) 门 | ||||
30 | 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保护第三者权益。 | |||
31 | 申请再注册医师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含重新注册、美容主诊医师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修正)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 (略)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 (略) (略) 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略) )第十二条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 (略) 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卫 (略) 门 | 考核机构 | |
32 | 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医师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修正)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 (略)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 (略) (略) 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2.《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 169)号 第七条 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3.《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 (略) )三、医师执业地点、执业范围、执业类别、执业级别变更(一)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注册(即执业地点变更至其它省级行政区划),需同时变更主要执业机构,按照重新办理执业注册申请。(二)医师执业范围变更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2、身份证复印件;3、执业证书原件;4、省级卫 (略) 门统一印发的《医师执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按照《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相关培训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6〕 (略) )要求)或者相关专业省 (略) 门认可的高一级学历证明。 | 卫 (略) 门 | (略) 或培训机构 | |
33 | 申请医 (略) 需的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 1.医师执业注册(含重新注册、美容主诊医师备案)2.医师变更执业地点(含多机构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修正)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 (略)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 (略) (略) 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略) ) 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卫 (略) 门 | 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 | |
34 | 护士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1.护士执业注册 |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 (略) (略) ,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 (略) 门提出申请。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略) (略) ,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第(三)项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卫 (略) 门 | (略) | |
2.护士重新注册 | ||||||
35 | 申请执业注册护士的医疗机构拟聘用证明 | 1.护士执业注册 |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 (略) (略) ,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 (略) 门提出申请。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略) (略) ,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第(四)项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 卫 (略) 门 | 医疗卫生机构 | |
2.护士重新注册 | ||||||
36 | 申请再注册护士的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 | 护士重新注册 |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 (略) (略) ,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 (略) 门提出申请。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略) (略) ,2021年1月8日修订) 第十一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 (略) 门规定的教学、 (略) 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卫 (略) 门 | 医疗机构 | |
37 | 传统医学确有专长人员确有专长考核证明材料 | 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修正)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 (略) (略) 门另行制定。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略) (略) ) 第二十二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 (略) 在地县 (略) 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五)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 | 卫 (略) 门 | 县级卫 (略) 门、推荐医师 | |
38 | 供、 管水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 (略) ,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审批。具体 (略) 制定。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略) 、 (略) (略) )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3.《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略) )第十三条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配备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事供、管水人员;4.《关于印发<黑龙江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黑卫监督规〔2020〕6号)第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七)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 | 卫 (略) 门 | 提供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 |
39 | 符合国家卫 (略) 水水质分析检测报告和末梢水常规指标检测报告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 (略) ,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审批。具体 (略) 制定。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略) 、 (略) (略) )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3.《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略) )第十三条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配备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事供、管水人员;4.《关于印发<黑龙江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黑卫监督规〔2020〕6号)第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符合国家卫 (略) 水水质分析检测报告和末梢水常规指标检测报告。 | 卫 (略) 门 | 检验报告可由申请人自行检测提供, 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提供。 | |
40 | 生产用水检测报告(使用市政集中式供水除外)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 | 1.《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9年6月28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略) 门核发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由省人民政府卫 (略) 门规定。2.《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卫食品规发〔2018〕 (略) )第三十四条 许可申请与发放(一)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略) 所属的县级以上卫 (略) 门提出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七)生产用水检测报告(使用市政集中式供水除外)。 | 卫 (略) 门 | 检验报告可由申请人自行检测提供, 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提供。 | |
41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主 (略) ,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 (略) 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略) 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 (略) 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 (略) (略) ,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 (略) 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 (略) 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 (略) 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 (略) 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 (略) 门申请办理。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 (略) 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 (略) 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 (略) )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73项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计 (略) 门。 | 卫 (略) 门 | 具 (略) 门颁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
42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 (略) ,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 (略) 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 (略) (略) ,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 (略) 门提交下列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 (略) )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74项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计 (略) 门。 | 卫 (略) 门 | 具 (略) 门颁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
43 | 准入证明翻译 | 迁出港澳台国外 | 《 (略) 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 (略) ) | (略) | 户政 | |
44 | 文化程度 | 证明当事人学历 | 《 (略) 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 (略) ) | (略) | 户政 | |
45 | 死亡证明 | 注销户口 | 《 (略) 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 (略) ) | (略) | 户政 | |
46 | 登记信息不一致 | 信息统一、真实 | 《 (略) 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 (略) ) | (略) | 户政 | |
47 | 父母在内地无依靠(无子女)证明 | 港澳定居 | 关于印发《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规范》的通知 | 社区 | 出入境 | |
48 | 机 (略) 合格证明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中华人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 交警 | (略) 家 | |
49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中华人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 交警 | (略) 门 | |
50 | 机动车来历证明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中华人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 交警 | (略) 家 | |
51 |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略) (略) 部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 | 交警 | (略) 门 | |
52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变更登记 | (略) (略) 部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 | 交警 | 机动车安全检验企业 | |
53 |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略) (略) 部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 | 交警 | 机动车报废回企业 | |
5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略) (略) 部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九条 | 交警 | 海关 | |
55 | (略) 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略) (略) 部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九条 | 交警 | (略) 商 | |
56 | 体检合格证明 | 驾驶证申领和审验 | (略) (略) 部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第五十七条 | 交警 | 医疗机构 |
原文下载:桦川县需保留证明事项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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