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 ||||
类别 | 条件或说明 | |||
基本要求 | 一、常住户口登记要做到登记项目准确、变动登记及时,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略) 码顺序码登记表记载的相关信息与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存储的信息一致。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应当如实申报户口登记项目信息。 二、公民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 (略) 申报变更登记;公民发现户口登记事项有差错的,应当及时 (略) 申报更正登记。公民申请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机关经核查属实的,应当予以变更、更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为申报,不在同一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三、除姓名的变更、更正,需重新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外(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应当附在新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之后),其余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当在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申报人和承办人签字或盖章。 | |||
类别 | 事项 | 条件说明 | ||
姓名登记 | 基本原则 | 公民户口登记的姓 (略) 会公德, (略) 会公共利益。 | ||
出生姓名登记 | (略) 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为婴儿办理出生登记。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时欲变更婴儿姓名的,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婴儿姓名变更手续,并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 |||
姓氏登记 | 公民户口登记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选取姓氏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的;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 |||
姓名登记 | 一般情形 | 除姓氏外,公民姓名登记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少数民族公民登记姓名使用本民族文字的,应当按 (略) 门发布的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和有关规定转写对应的汉字译写姓名。少数民族姓名对应的汉字译写中的间隔符用“·”(GB 点击查看>> 编码“00B7”,GB 点击查看>> 编码“A1A4”)表示。 | ||
特殊情形 | 佛教教职人员和出家、独身并在道教宫观修行的道教教职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分别使用佛教法名和道教道名作为姓名,并在户口簿“曾用名”项目内登记原姓名。 未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在登记户口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 | |||
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 ||||
类别 | 事项 | 申报材料 | 条件说明 | |
姓名变更 | 基本原则 | 一、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略) 在 (略) 申请。 (略) 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姓名登记: 1、拟变更后的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反公序良俗的; 2、拟变更后的姓名中含有《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汉字的; 3、正在服刑或者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4、公安机关认定其他有恶意规避法律责任情形的。 | ||
一般情形 | 1、变更人或者监护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3、相关依据、证明材料(部分情形下提供); 4、父母结婚证、变更人《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为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 |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姓名的,应由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姓名的,还需由其本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提出变更姓名的行为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或者经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追认。 | ||
非婚生或 父母离婚后 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 1、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2、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3、离婚证、 (略) 门备案的协商一致的离婚 (略) 判决书或调解书。 | 1、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2、非婚生育或离婚后,父母一方申请变更子女姓名,另一方无法联系的,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可以受理,但需书面承诺子女成年前,另一方对变更姓名提出异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恢复。 3、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相关事实,而变更子女姓名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 ||
姓名变更 |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 | 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 生活来源的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1、本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3、相关证明材料。 | 本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书面申请。 |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2、《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3、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 4、再婚(养)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5、经本人同意,再婚(养)父母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 再婚父母不能到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书面申请。 | ||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2、《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3、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 4、再婚(养)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5、再婚(养)父母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 |||
已出家的佛教徒、 道教教职人员 |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略) 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 未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申请变更姓名为本人佛(道)教法名的,不予受理。 | ||
增加 曾用名 |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 | (略) 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
性别变更 | 性别变更 (实施变性手术后) |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略) 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 | 因实施医学变性等原因造成性别变化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 (略) 在 (略) 申报变更性别登记, (略) 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
出生日期更正 | 基本要求 | 一、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登记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 1、办理出生登记时,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登记。出生日期不详的弃婴,由收养机构或收养人确定一个出生日期,但不得明显超出合理年龄范围。 2、户口登记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属不一致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略) 在 (略) 申请更正, (略) 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呈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出生日期更正: 1.正在服刑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公安机关认定其他有恶意规避法律责任情形的。 三、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变更出生日期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确属错误的,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格式)材料,说明错误原因,并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提供重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及依据材料。 | ||
一般情形 | 1、书面申请及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2、确凿充分的证明材料。 | 1、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登记确属错误的材料包括: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历档案等医学文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等户籍档案或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原始凭证材料。 2、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虽不能直接证明现户口登记出生日期错误,但是比照亲属年龄,发现户口登记出生日期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的, (略) 经调查核实后,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更正。 | ||
组 (略) 出生日期 与户籍登记不一致 | 1、书面申请及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略) 门提供的公函; 3、组 (略) 出生日期认定函。 | 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略) 门提供公函信息一致的, (略) 调查核实,按程序报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并对原有信息和更改情况进行备注,同时为申请人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缴销其原有证件。 | ||
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 ||||
类别 | 事项 | 申报材料 | 条件说明 | |
(略) 码变更、更正 | 1、告知材料或本人申请; 2、依据材料或调查材料; 3、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及时办 (略) 码变更、更正: 1、 (略) 码不符合国家标准、 (略) 的, (略) 在 (略) 应当告知本人办理更正登记。 2、更正出生日期和变更、更正性别登记时,应当办 (略) 码变更、更正。 二、变更、更 (略) 码后,因办理涉 (略) 码 (略) 会事务需要,本人可以向变更、更正 (略) 申请出具《 (略) 码变更、更正证明》。 | ||
民族变更 | 1、地市级民 (略) 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2、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3、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4、户口不在同一户的监护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 1、年满八周岁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2、未满十八周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申报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年满18周岁的,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本人可以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4、20周岁以上不得办理民族变更; 5、 (略) 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
非主项 变更 | 户主变更 | 1、申请人申请书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规范规定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户主或新户主可以 (略) 申报变更户主: (1) (略) 有权、使用权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发生变更,现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申请变更的; (2)房屋权利人认为有必要更改,与户内其他成年人协商一致,并提交书面申请的; (3)原户主户口迁出或注销的,先确定新户主及户成员关系,再办理迁移或注销手续。 2、变更户主时,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由共有人商定户主。 | |
出生地变更、更正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相关证据材料; 3、申报人书面承诺书(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 1、出生地登记为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城市填至区或县级市,农村填至乡镇。出生地不详的弃婴,以发现地或收养人、 (略) 在地为其出生地。 2、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或名称变动、实际出生地与户口登记不一致的,可以申报变更、更正出生地。 | ||
籍贯变更、更正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相关证据材料; 3、申报人书面承诺书(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 1、籍贯登记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填至县级行政区划。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登记本人的出生地。父亲是外国人或《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父亲信息的,随母亲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可以随父或母籍贯登记。弃婴籍贯不详的,登记收养人籍贯 (略) 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 (略) 在国家的名称。 2、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或名称变动、被收养随养父籍贯、本人实际籍贯与户口登记不一致的,可以申报变更、更正籍贯。 | ||
其他户口项目变更、更正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能够证明目前状况的有效法律证件或说明材料; 3、申报人书面承诺书(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 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 (略) 所、职业等发生变化或出现差错的,凭本人的学历证书、婚姻登记证、服现役证明或退 点击查看>> 证、工作单位证明等有效证件或凭证材料,申报相应变更、更正。 |
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 ||||
类别 | 条件或说明 | |||
基本要求 | 一、常住户口登记要做到登记项目准确、变动登记及时,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略) 码顺序码登记表记载的相关信息与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存储的信息一致。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应当如实申报户口登记项目信息。 二、公民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 (略) 申报变更登记;公民发现户口登记事项有差错的,应当及时 (略) 申报更正登记。公民申请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机关经核查属实的,应当予以变更、更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为申报,不在同一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三、除姓名的变更、更正,需重新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外(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应当附在新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之后),其余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当在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申报人和承办人签字或盖章。 | |||
类别 | 事项 | 条件说明 | ||
姓名登记 | 基本原则 | 公民户口登记的姓 (略) 会公德, (略) 会公共利益。 | ||
出生姓名登记 | (略) 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为婴儿办理出生登记。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时欲变更婴儿姓名的,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婴儿姓名变更手续,并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 |||
姓氏登记 | 公民户口登记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选取姓氏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的;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 |||
姓名登记 | 一般情形 | 除姓氏外,公民姓名登记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少数民族公民登记姓名使用本民族文字的,应当按 (略) 门发布的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和有关规定转写对应的汉字译写姓名。少数民族姓名对应的汉字译写中的间隔符用“·”(GB 点击查看>> 编码“00B7”,GB 点击查看>> 编码“A1A4”)表示。 | ||
特殊情形 | 佛教教职人员和出家、独身并在道教宫观修行的道教教职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分别使用佛教法名和道教道名作为姓名,并在户口簿“曾用名”项目内登记原姓名。 未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在登记户口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 | |||
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 ||||
类别 | 事项 | 申报材料 | 条件说明 | |
姓名变更 | 基本原则 | 一、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略) 在 (略) 申请。 (略) 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姓名登记: 1、拟变更后的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反公序良俗的; 2、拟变更后的姓名中含有《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汉字的; 3、正在服刑或者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4、公安机关认定其他有恶意规避法律责任情形的。 | ||
一般情形 | 1、变更人或者监护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3、相关依据、证明材料(部分情形下提供); 4、父母结婚证、变更人《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为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 |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姓名的,应由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姓名的,还需由其本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提出变更姓名的行为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或者经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追认。 | ||
非婚生或 父母离婚后 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 1、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2、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3、离婚证、 (略) 门备案的协商一致的离婚 (略) 判决书或调解书。 | 1、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2、非婚生育或离婚后,父母一方申请变更子女姓名,另一方无法联系的,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可以受理,但需书面承诺子女成年前,另一方对变更姓名提出异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恢复。 3、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相关事实,而变更子女姓名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 ||
姓名变更 |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 | 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 生活来源的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1、本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3、相关证明材料。 | 本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书面申请。 |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2、《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3、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 4、再婚(养)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5、经本人同意,再婚(养)父母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 再婚父母不能到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书面申请。 | ||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2、《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3、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 4、再婚(养)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5、再婚(养)父母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 |||
已出家的佛教徒、 道教教职人员 |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略) 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 未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申请变更姓名为本人佛(道)教法名的,不予受理。 | ||
增加 曾用名 |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 | (略) 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
性别变更 | 性别变更 (实施变性手术后) |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略) 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 | 因实施医学变性等原因造成性别变化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 (略) 在 (略) 申报变更性别登记, (略) 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
出生日期更正 | 基本要求 | 一、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登记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 1、办理出生登记时,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登记。出生日期不详的弃婴,由收养机构或收养人确定一个出生日期,但不得明显超出合理年龄范围。 2、户口登记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属不一致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略) 在 (略) 申请更正, (略) 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呈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出生日期更正: 1.正在服刑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公安机关认定其他有恶意规避法律责任情形的。 三、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变更出生日期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确属错误的,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格式)材料,说明错误原因,并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提供重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及依据材料。 | ||
一般情形 | 1、书面申请及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2、确凿充分的证明材料。 | 1、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登记确属错误的材料包括: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历档案等医学文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等户籍档案或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原始凭证材料。 2、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虽不能直接证明现户口登记出生日期错误,但是比照亲属年龄,发现户口登记出生日期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的, (略) 经调查核实后,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更正。 | ||
组 (略) 出生日期 与户籍登记不一致 | 1、书面申请及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略) 门提供的公函; 3、组 (略) 出生日期认定函。 | 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略) 门提供公函信息一致的, (略) 调查核实,按程序报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并对原有信息和更改情况进行备注,同时为申请人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缴销其原有证件。 | ||
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 ||||
类别 | 事项 | 申报材料 | 条件说明 | |
(略) 码变更、更正 | 1、告知材料或本人申请; 2、依据材料或调查材料; 3、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及时办 (略) 码变更、更正: 1、 (略) 码不符合国家标准、 (略) 的, (略) 在 (略) 应当告知本人办理更正登记。 2、更正出生日期和变更、更正性别登记时,应当办 (略) 码变更、更正。 二、变更、更 (略) 码后,因办理涉 (略) 码 (略) 会事务需要,本人可以向变更、更正 (略) 申请出具《 (略) 码变更、更正证明》。 | ||
民族变更 | 1、地市级民 (略) 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2、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3、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4、户口不在同一户的监护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 1、年满八周岁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2、未满十八周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申报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年满18周岁的,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本人可以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4、20周岁以上不得办理民族变更; 5、 (略) 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
非主项 变更 | 户主变更 | 1、申请人申请书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规范规定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户主或新户主可以 (略) 申报变更户主: (1) (略) 有权、使用权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发生变更,现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申请变更的; (2)房屋权利人认为有必要更改,与户内其他成年人协商一致,并提交书面申请的; (3)原户主户口迁出或注销的,先确定新户主及户成员关系,再办理迁移或注销手续。 2、变更户主时,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由共有人商定户主。 | |
出生地变更、更正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相关证据材料; 3、申报人书面承诺书(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 1、出生地登记为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城市填至区或县级市,农村填至乡镇。出生地不详的弃婴,以发现地或收养人、 (略) 在地为其出生地。 2、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或名称变动、实际出生地与户口登记不一致的,可以申报变更、更正出生地。 | ||
籍贯变更、更正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相关证据材料; 3、申报人书面承诺书(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 1、籍贯登记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填至县级行政区划。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登记本人的出生地。父亲是外国人或《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父亲信息的,随母亲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可以随父或母籍贯登记。弃婴籍贯不详的,登记收养人籍贯 (略) 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 (略) 在国家的名称。 2、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或名称变动、被收养随养父籍贯、本人实际籍贯与户口登记不一致的,可以申报变更、更正籍贯。 | ||
其他户口项目变更、更正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能够证明目前状况的有效法律证件或说明材料; 3、申报人书面承诺书(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 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 (略) 所、职业等发生变化或出现差错的,凭本人的学历证书、婚姻登记证、服现役证明或退 点击查看>> 证、工作单位证明等有效证件或凭证材料,申报相应变更、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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