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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2〕17号(重庆市宏堃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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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2〕17号(重庆市宏堃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略) 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2〕 (略) (重庆市宏堃 (略) )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执罚〔2022〕 (略)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宏堃 (略)

法定代表人:陈红 职务:董事长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5UA5319X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水溶洞村2组1幢1-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重庆市宏堃 (略)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2月23日,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执法人员到重庆市宏堃 (略) 位于张关-白岩风景名胜区的茶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场地平整,道路、水池及房屋建设活动,依据《四川川法环境损 (略) 司法鉴定意见书》(川法司鉴字〔2022〕第06- (略) ),该单位的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区域面积1.6146公顷(其中洛碛镇 (略) 已办理相关手续面积0.1989公顷,原有历史遗留面积0.3265公顷,现场未指认破坏面积0.3109公顷,现场指认破坏面积0.7783公顷),破坏范围均位于张关-白岩风景名胜区内。破坏范围内均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属“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情况下,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执法人员2021年12月23日在 (略) 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3日向重庆市宏堃 (略) 发出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调查取证通知书》;

3.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执法人员2021年12月28日对重庆市宏堃 (略) 管理 (略) 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调查询问笔录》;

4. 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XXX);

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万州潭獐峡等五个风景名胜区为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批复》(渝府〔2002〕 (略) );

6. 《重庆市渝北区森 (略) 关于自然保护地巡逻有关情况的函》(渝北森函〔2021〕 (略) );

7. 《重庆市宏堃 (略) 场地平整、道路、水池及房屋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

8.《四川川法环境损 (略) 司法鉴定意见书》(川法司鉴字〔2022〕第06- (略) )证明重庆市宏堃 (略) 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情况下,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场地平整,道路、水池及房屋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9. 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2.3.4.5.6.7.8.9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执法人员查得重庆市宏堃 (略) 实施了法律禁止的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事实。

10. 企业法定代表人陈红身份证复印件(XXX);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5UA5319X);

12.《水溶洞村塘坊茶场承包合同》复印件。

证据 点击查看>> .12证明重庆市宏堃 (略) 是本案违法主体, (略) 列举的违法行为。

13.《重庆市 (略) 重庆市渝北 (略) 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与林业行政执法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渝北林〔2021〕 (略) );

14.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2〕 (略) )及其送达回证;

15.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2〕 (略) )及其送达回证;

16.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 点击查看>> . 点击查看>> 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略) 罚程序合法。

重庆市宏堃 (略) 收到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发出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2〕 (略) )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我队认为自动放弃以上权利。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认为:

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重庆市宏堃 (略) 应做到以下要求:

1.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重庆市宏堃 (略) 未按以上规定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2. 目前,我市正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五位一体” (略) 和“四个全面” (略)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主体,重庆市宏堃 (略) 应强化环保法制观念,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以及相关制度,严格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促进自身持续、健康发展,为重庆的环境保护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3. 重庆市宏堃 (略)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情况下,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重庆 (略) (略) 罚量基准》第十条第(九)项“在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擅自进行环境噪声扰民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以及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规定, (略) (略) 罚。鉴 (略) 罚金额较大,经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集体讨论决定此案向重庆市 (略) (略) 会评议。针对此案,2022年5月26日重庆市 (略) 召集评议专家以及当事人召开了评议会议。会议做出了《重庆市渝北 (略) 会评议意见书》( (略) 评〔2022〕3号)评议结果,最终专家提出建议“给予重庆市宏堃 (略) (略) 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作出更加 (略) 罚决定”。 (略) 会评议结果以及本案件具体情况,经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集体研究决定给予重庆市宏堃 (略) (略) 罚。

二、 (略) 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略)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决定对重庆市宏堃 (略) 作 (略) 罚:

罚款人民币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万圆整(300, 点击查看>> 元)。

罚款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将依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 (略) 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渝 (略) 起诉, (略) 罚决定,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 (略) 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2022年6月8日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略) 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2〕 (略) (重庆市宏堃 (略) )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执罚〔2022〕 (略)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宏堃 (略)

法定代表人:陈红 职务:董事长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5UA5319X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水溶洞村2组1幢1-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重庆市宏堃 (略)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2月23日,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执法人员到重庆市宏堃 (略) 位于张关-白岩风景名胜区的茶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场地平整,道路、水池及房屋建设活动,依据《四川川法环境损 (略) 司法鉴定意见书》(川法司鉴字〔2022〕第06- (略) ),该单位的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区域面积1.6146公顷(其中洛碛镇 (略) 已办理相关手续面积0.1989公顷,原有历史遗留面积0.3265公顷,现场未指认破坏面积0.3109公顷,现场指认破坏面积0.7783公顷),破坏范围均位于张关-白岩风景名胜区内。破坏范围内均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属“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情况下,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执法人员2021年12月23日在 (略) 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3日向重庆市宏堃 (略) 发出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调查取证通知书》;

3.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执法人员2021年12月28日对重庆市宏堃 (略) 管理 (略) 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调查询问笔录》;

4. 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XXX);

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万州潭獐峡等五个风景名胜区为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批复》(渝府〔2002〕 (略) );

6. 《重庆市渝北区森 (略) 关于自然保护地巡逻有关情况的函》(渝北森函〔2021〕 (略) );

7. 《重庆市宏堃 (略) 场地平整、道路、水池及房屋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

8.《四川川法环境损 (略) 司法鉴定意见书》(川法司鉴字〔2022〕第06- (略) )证明重庆市宏堃 (略) 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情况下,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场地平整,道路、水池及房屋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9. 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2.3.4.5.6.7.8.9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执法人员查得重庆市宏堃 (略) 实施了法律禁止的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事实。

10. 企业法定代表人陈红身份证复印件(XXX);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5UA5319X);

12.《水溶洞村塘坊茶场承包合同》复印件。

证据 点击查看>> .12证明重庆市宏堃 (略) 是本案违法主体, (略) 列举的违法行为。

13.《重庆市 (略) 重庆市渝北 (略) 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与林业行政执法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渝北林〔2021〕 (略) );

14.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2〕 (略) )及其送达回证;

15.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2〕 (略) )及其送达回证;

16.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 点击查看>> . 点击查看>> 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略) 罚程序合法。

重庆市宏堃 (略) 收到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发出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2〕 (略) )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我队认为自动放弃以上权利。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认为:

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重庆市宏堃 (略) 应做到以下要求:

1.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重庆市宏堃 (略) 未按以上规定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2. 目前,我市正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五位一体” (略) 和“四个全面” (略)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主体,重庆市宏堃 (略) 应强化环保法制观念,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以及相关制度,严格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促进自身持续、健康发展,为重庆的环境保护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3. 重庆市宏堃 (略)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情况下,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重庆 (略) (略) 罚量基准》第十条第(九)项“在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擅自进行环境噪声扰民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以及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规定, (略) (略) 罚。鉴 (略) 罚金额较大,经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集体讨论决定此案向重庆市 (略) (略) 会评议。针对此案,2022年5月26日重庆市 (略) 召集评议专家以及当事人召开了评议会议。会议做出了《重庆市渝北 (略) 会评议意见书》( (略) 评〔2022〕3号)评议结果,最终专家提出建议“给予重庆市宏堃 (略) (略) 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作出更加 (略) 罚决定”。 (略) 会评议结果以及本案件具体情况,经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集体研究决定给予重庆市宏堃 (略) (略) 罚。

二、 (略) 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略)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决定对重庆市宏堃 (略) 作 (略) 罚:

罚款人民币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万圆整(300, 点击查看>> 元)。

罚款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将依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 (略) 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渝 (略) 起诉, (略) 罚决定,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 (略) 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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