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主城区C编制单元C-13-1/2/3、C-5-2、C-5-5、C-5-5-1地块控规调整
萍乡市主城区C编制单元C-13-1/2/3、C-5-2、C-5-5、C-5-5-1地块控规调整
公示说明
为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经开区拟利用C-13-1地块建设经开 (略) ,由于地块用地性质与规划不符,需调整地块控规。C-13-1/2/3地块位于主城区C编制单元聚龙公园以东、 (略) 南侧,C-5-2、C-5-5、C-5-5-1地块位于萍实北大道以东、 (略) 南侧。我局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和要求,组织编制了地块控规调整草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路网调整
由于C-13-1地块南侧现状已建安置房,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考虑规划的可实施性,将地 (略) 西段往北偏移约65米。
二、供电用地位置调整
由于C-13-2 (略) 区域已建安置房,剩余可用地规模难以满足供电设施建设需求,为保障周边电力供应需求,拟将C-13-2地块供电用地调 (略) 南侧的C-5-12地块(商业设施用地)内,调整后地块用地编码为C-5-5-1,规划结合C-5-5公园绿地适当优化地块用地界线。在保障公园绿地面积不减少的原则下,将C-5-12地块(商业设施用地)剩余面积调整至西侧的C-5-2地块(零售商业用地)内。
三、地块控规调整
1.C-13-1/2/3地块控规调整
C-13-2地 (略) 西段往北偏移约65米后,道路北侧的C-13-1地块用地面积由 点击查看>> 平方米相应调整为 点击查看>> .85平方米,用地性质由住宅用地(R21)调整为服务设施用地(R22),容积率不大于2.0保持不变,建筑密度由不大于28%调整为不大于32%,绿地率由不小于32%调整为不小于30%,建筑限高由不大于60米调整为小于50米。
为更好的服务周边居民, (略) 所在的C-13-3地块剩余可用地用地性质由供电用地(U12)调整为广场用地(G3),用地面积由5545平方米调整为 点击查看>> 平方米。
因地块 (略) 调整,道路南侧的C-13-3地块用地面积由 点击查看>> 平方米相应调整为 点击查看>> .92平方米,其它规划指标保持不变,即:地块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R21),地块配套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的10%,容积率不大于1.6,建筑密度不大于45%,绿地率不小于25%,建筑限高小于24米。
2.C-5-2、C-5-5、C-5-5-1地块控规调整
C-5-5-1地块为调整位 (略) 用地,地块各项规划指标均保持不变,即:用地性质为供电用地(U12),用地面积为 点击查看>> 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0.7,绿地率不小于25%,建筑密度不大于40%,建筑限高不大于20米。
调整后C-5-2地块用地面积由 点击查看>> 平方米相应调整为 点击查看>> .47平方米,其它规划指标保持不变,即:地块用地性质为零售商业用地兼容餐饮用地以及旅馆用地(B11/B13/B14),容积率不大于2.0,建筑密度不大于30%,绿地率不小于35%,建筑限高不大于40米。
此外,聚 (略) 在的C-5-5地块用地界线进行了适当优化,地块用地面积由 点击查看>> 平方米相应调整为 点击查看>> .82平方米,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园用地(G1)保持不变。
四、地块配套设施规划
C-13-1地块配 (略) ,建筑面积不低于720平方米;社 (略) ,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社区综 (略) 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720平方米;社 (略) 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360平方米;社区居 (略) 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720平方米;社区 (略) 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720平方米; (略) ,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母婴设施、无障碍设施、充电桩设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安防设施,供电、 (略) 、雨污分流等市政设施配套,须按规定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配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按1.0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非机动车位按3.0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均不低于《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标准。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75%,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50%。
C-13-2地块公厕、无障碍设施、充电桩设施、智能安防设施,供电、 (略) 、雨污分流等市政设施配套,须按规定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配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均不低于《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标准。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5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34%。
C-13-3地块配套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2‰,且不小于120平方米。公厕、社区用房、母婴设施、无障碍设施、充电桩设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安防设施,供电、 (略) 、雨污分流等市政设施配套,须按规定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配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纯住宅项目按1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商业与住宅混合项目按0.8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纯商业项目按1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均不低于《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标准。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67%,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45%。
C-5-2地块地块 (略) 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母婴设施、无障碍设施、充电桩设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安防设施,供电、 (略) 、雨污分流等市政设施配套,须按规定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配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纯商业项目按1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均不低于《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标准。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75%,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50%。
C-5-5地块 (略) 一处,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母婴设施、无障碍设施、充电桩设施、智能安防设施,供电、 (略) 、雨污分流等市政设施配套,须按规定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配置。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均不低于《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标准。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85%,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66%。
C-5-5-1地块公厕、无障碍设施、充电桩设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安防设施,供电、 (略) 、雨污分流等市政设施配套,须按规定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配置。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均不低于《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标准。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65%,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现将《萍乡市主城区C编制单元C-13-1/2/3、C-5-2、C-5-5、C-5-5-1地块控规调整》草案进行批前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建议。如有不同意见和建议,请于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市自然 (略) 国土空间规划科( (略) 楼8楼802室)或市自然资源遥 (略) ( (略) 楼3楼369室)反馈。
公示时间:2022年6月8日—2022年7月8日
监制单位:萍乡市自然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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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说明
为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经开区拟利用C-13-1地块建设经开 (略) ,由于地块用地性质与规划不符,需调整地块控规。C-13-1/2/3地块位于主城区C编制单元聚龙公园以东、 (略) 南侧,C-5-2、C-5-5、C-5-5-1地块位于萍实北大道以东、 (略) 南侧。我局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和要求,组织编制了地块控规调整草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路网调整
由于C-13-1地块南侧现状已建安置房,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考虑规划的可实施性,将地 (略) 西段往北偏移约65米。
二、供电用地位置调整
由于C-13-2 (略) 区域已建安置房,剩余可用地规模难以满足供电设施建设需求,为保障周边电力供应需求,拟将C-13-2地块供电用地调 (略) 南侧的C-5-12地块(商业设施用地)内,调整后地块用地编码为C-5-5-1,规划结合C-5-5公园绿地适当优化地块用地界线。在保障公园绿地面积不减少的原则下,将C-5-12地块(商业设施用地)剩余面积调整至西侧的C-5-2地块(零售商业用地)内。
三、地块控规调整
1.C-13-1/2/3地块控规调整
C-13-2地 (略) 西段往北偏移约65米后,道路北侧的C-13-1地块用地面积由 点击查看>> 平方米相应调整为 点击查看>> .85平方米,用地性质由住宅用地(R21)调整为服务设施用地(R22),容积率不大于2.0保持不变,建筑密度由不大于28%调整为不大于32%,绿地率由不小于32%调整为不小于30%,建筑限高由不大于60米调整为小于50米。
为更好的服务周边居民, (略) 所在的C-13-3地块剩余可用地用地性质由供电用地(U12)调整为广场用地(G3),用地面积由5545平方米调整为 点击查看>> 平方米。
因地块 (略) 调整,道路南侧的C-13-3地块用地面积由 点击查看>> 平方米相应调整为 点击查看>> .92平方米,其它规划指标保持不变,即:地块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R21),地块配套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的10%,容积率不大于1.6,建筑密度不大于45%,绿地率不小于25%,建筑限高小于24米。
2.C-5-2、C-5-5、C-5-5-1地块控规调整
C-5-5-1地块为调整位 (略) 用地,地块各项规划指标均保持不变,即:用地性质为供电用地(U12),用地面积为 点击查看>> 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0.7,绿地率不小于25%,建筑密度不大于40%,建筑限高不大于20米。
调整后C-5-2地块用地面积由 点击查看>> 平方米相应调整为 点击查看>> .47平方米,其它规划指标保持不变,即:地块用地性质为零售商业用地兼容餐饮用地以及旅馆用地(B11/B13/B14),容积率不大于2.0,建筑密度不大于30%,绿地率不小于35%,建筑限高不大于40米。
此外,聚 (略) 在的C-5-5地块用地界线进行了适当优化,地块用地面积由 点击查看>> 平方米相应调整为 点击查看>> .82平方米,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园用地(G1)保持不变。
四、地块配套设施规划
C-13-1地块配 (略) ,建筑面积不低于720平方米;社 (略) ,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社区综 (略) 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720平方米;社 (略) 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360平方米;社区居 (略) 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720平方米;社区 (略) 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720平方米; (略) ,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母婴设施、无障碍设施、充电桩设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安防设施,供电、 (略) 、雨污分流等市政设施配套,须按规定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配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按1.0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非机动车位按3.0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均不低于《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标准。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75%,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50%。
C-13-2地块公厕、无障碍设施、充电桩设施、智能安防设施,供电、 (略) 、雨污分流等市政设施配套,须按规定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配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均不低于《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标准。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5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34%。
C-13-3地块配套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2‰,且不小于120平方米。公厕、社区用房、母婴设施、无障碍设施、充电桩设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安防设施,供电、 (略) 、雨污分流等市政设施配套,须按规定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配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纯住宅项目按1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商业与住宅混合项目按0.8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纯商业项目按1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均不低于《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标准。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67%,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45%。
C-5-2地块地块 (略) 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母婴设施、无障碍设施、充电桩设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安防设施,供电、 (略) 、雨污分流等市政设施配套,须按规定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配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纯商业项目按1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均不低于《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标准。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75%,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50%。
C-5-5地块 (略) 一处,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母婴设施、无障碍设施、充电桩设施、智能安防设施,供电、 (略) 、雨污分流等市政设施配套,须按规定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配置。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均不低于《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标准。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85%,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66%。
C-5-5-1地块公厕、无障碍设施、充电桩设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安防设施,供电、 (略) 、雨污分流等市政设施配套,须按规定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配置。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均不低于《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标准。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65%,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现将《萍乡市主城区C编制单元C-13-1/2/3、C-5-2、C-5-5、C-5-5-1地块控规调整》草案进行批前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建议。如有不同意见和建议,请于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市自然 (略) 国土空间规划科( (略) 楼8楼802室)或市自然资源遥 (略) ( (略) 楼3楼369室)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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