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设立(备案)登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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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设立(备案)登记决定书

(略) 罚〔2021008

当事人:王小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略)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2NMXD39P

住所(住址):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万达广场3#楼11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小娟

(略) 码: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684X

镜湖区市 (略) 2021年6月11日收到安徽省市场监管投诉 (略) :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的投诉,内容显示当事人 (略) 涉嫌冒用王小 (略) 的注册登记。我局于2021年6月26日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根据对 (略) 注册地址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万达广场3#楼1108现场检查确认, (略) 在注册地址经营。该公司2018年7月11日、2019年7月12日、2020年7月14日、2021年7月13日“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2018年7月9日“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2021年10月29日“通 (略) (略) 无法联系的”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根据对 (略) 法人王小娟询问得知,该公司注册时法人王小娟并未参与,该公司注册地址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万达广场3#楼1108房东范含萍、林小雪声明,该住址从未承诺过给任何人无偿使用。通过安徽金 (略) 司法鉴定意见书(皖金瑞司鉴【2021】文 (略) )鉴定意见:1、JC1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笔迹。2、JC2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笔迹。 (略) 的行为涉嫌构成 (略) 登记。我局于2021年7月15日对 (略) 涉嬚冒名登记的情况公示,2021年8月3日,向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支行发出征询意见函,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略) 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证明当事人使用王 (略) 登记的事实。

2. (略) 的现场笔录、对该公司法人及投诉人的王小娟的询问笔录,该公司注册地址房东的声明,证明当事人 (略) 登记的事实。

3.投诉人王小娟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当事人冒用王 (略) 登记的事实。

4.征询意见函相关材料, (略) 门 (略) 登记无异议。

5.公示相关材料,证明投诉信息已公示且无人提出异议的事实。

6.企业基本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我局于2022年3月11日通过芜湖市镜湖区 (略) 公告公示了《 (略) 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构成 (略) 登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 (略) 罚;……”之规定。依据 (略) 关于撤销冒用 (略) 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 (略) )第三条第二款:“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之规定,决定如下:

1.撤销公司登记。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依据 (略) 关于撤销冒用 (略) 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 (略) )第三条,决定如下:

1.撤销公司登记。

(略) 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或者芜湖市市 (略) 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市 (略)

(印 章)

年 月 日

(市 (略) (略) (略) 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略) 罚〔2021008

当事人:王小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略)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2NMXD39P

住所(住址):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万达广场3#楼11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小娟

(略) 码: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684X

镜湖区市 (略) 2021年6月11日收到安徽省市场监管投诉 (略) :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的投诉,内容显示当事人 (略) 涉嫌冒用王小 (略) 的注册登记。我局于2021年6月26日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根据对 (略) 注册地址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万达广场3#楼1108现场检查确认, (略) 在注册地址经营。该公司2018年7月11日、2019年7月12日、2020年7月14日、2021年7月13日“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2018年7月9日“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2021年10月29日“通 (略) (略) 无法联系的”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根据对 (略) 法人王小娟询问得知,该公司注册时法人王小娟并未参与,该公司注册地址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万达广场3#楼1108房东范含萍、林小雪声明,该住址从未承诺过给任何人无偿使用。通过安徽金 (略) 司法鉴定意见书(皖金瑞司鉴【2021】文 (略) )鉴定意见:1、JC1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笔迹。2、JC2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笔迹。 (略) 的行为涉嫌构成 (略) 登记。我局于2021年7月15日对 (略) 涉嬚冒名登记的情况公示,2021年8月3日,向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支行发出征询意见函,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略) 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证明当事人使用王 (略) 登记的事实。

2. (略) 的现场笔录、对该公司法人及投诉人的王小娟的询问笔录,该公司注册地址房东的声明,证明当事人 (略) 登记的事实。

3.投诉人王小娟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当事人冒用王 (略) 登记的事实。

4.征询意见函相关材料, (略) 门 (略) 登记无异议。

5.公示相关材料,证明投诉信息已公示且无人提出异议的事实。

6.企业基本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我局于2022年3月11日通过芜湖市镜湖区 (略) 公告公示了《 (略) 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构成 (略) 登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 (略) 罚;……”之规定。依据 (略) 关于撤销冒用 (略) 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 (略) )第三条第二款:“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之规定,决定如下:

1.撤销公司登记。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依据 (略) 关于撤销冒用 (略) 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 (略) )第三条,决定如下:

1.撤销公司登记。

(略) 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或者芜湖市市 (略) 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市 (略)

(印 章)

年 月 日

(市 (略) (略) (略) 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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