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设立(备案)登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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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设立(备案)登记决定书

(略) 罚〔2021007

当事人:林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芜湖远卓商贸有限公司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31C

住所(住址):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世纪城新都会B办公楼92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林玉

(略) 码: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1963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0年7月13日镜湖区市 (略) 收到林玉电话举报,反映当事人 (略) 涉嫌冒用林 (略) 的注册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 (略) 法》第六条第一款、《 (略)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7月30日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案件事实)根据对 (略) 注册地址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世纪城新都会B办公楼921室现场检查确认, (略) 在注册地址经营。该公司2015年7月13日、2016年7月11日、2018年7月11日、2019年7月12日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2018年8月1日、2019年10月30日因“列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根据对公司法人林玉,该公司注册地址房东陶庆凤询问得知,该公司注册时法人林玉并未到场,房东当时将该住址 (略) 使用(顾林坤无法联系),林 (略) 。通过安徽金 (略) 司法鉴定意见书(皖金瑞司鉴【2021】文书 (略) )鉴定意见:1、检材1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的“林玉”签名字迹与样本1、样本2字迹不是同一人笔迹。2、检材2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的“林玉”签名字迹与样本1、样本2字迹不是同一人笔迹。 (略) 的行为涉嫌构成 (略) 登记。我局于2020年10月19日对 (略) 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公示,2021年5月28日,向区地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支行发出征询意见函,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略) 的现场笔录、住所产权人陶庆凤及举报人林玉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 (略) 登记的事实。

2、 (略) 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 (略) 登记的事实。

3、举报人林玉笔迹鉴定意见书,证明当事人 (略) 登记的事实。

4、征询意见函相关材料, (略) 门 (略) 登记无异议。

5.公示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 (略) 登记的事实。

6、企业基本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 (略) 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我局于2021年8月4日通过芜湖市镜湖区 (略) 公告公示了《 (略) 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 (略) 罚;……”之规定,依据 (略) 关于撤销冒用 (略) 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 (略) )第三条第二款:“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之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依据 (略) 关于撤销冒用 (略) 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 (略) )第三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如下:

1.撤销公司登记。

(救济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或者芜湖市市 (略) 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市 (略)

(印 章)

年 月 日

(市 (略) (略) (略) 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略) 罚〔2021007

当事人:林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芜湖远卓商贸有限公司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31C

住所(住址):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世纪城新都会B办公楼92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林玉

(略) 码: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1963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0年7月13日镜湖区市 (略) 收到林玉电话举报,反映当事人 (略) 涉嫌冒用林 (略) 的注册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 (略) 法》第六条第一款、《 (略)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7月30日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案件事实)根据对 (略) 注册地址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世纪城新都会B办公楼921室现场检查确认, (略) 在注册地址经营。该公司2015年7月13日、2016年7月11日、2018年7月11日、2019年7月12日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2018年8月1日、2019年10月30日因“列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根据对公司法人林玉,该公司注册地址房东陶庆凤询问得知,该公司注册时法人林玉并未到场,房东当时将该住址 (略) 使用(顾林坤无法联系),林 (略) 。通过安徽金 (略) 司法鉴定意见书(皖金瑞司鉴【2021】文书 (略) )鉴定意见:1、检材1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的“林玉”签名字迹与样本1、样本2字迹不是同一人笔迹。2、检材2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的“林玉”签名字迹与样本1、样本2字迹不是同一人笔迹。 (略) 的行为涉嫌构成 (略) 登记。我局于2020年10月19日对 (略) 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公示,2021年5月28日,向区地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支行发出征询意见函,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略) 的现场笔录、住所产权人陶庆凤及举报人林玉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 (略) 登记的事实。

2、 (略) 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 (略) 登记的事实。

3、举报人林玉笔迹鉴定意见书,证明当事人 (略) 登记的事实。

4、征询意见函相关材料, (略) 门 (略) 登记无异议。

5.公示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 (略) 登记的事实。

6、企业基本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 (略) 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我局于2021年8月4日通过芜湖市镜湖区 (略) 公告公示了《 (略) 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 (略) 罚;……”之规定,依据 (略) 关于撤销冒用 (略) 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 (略) )第三条第二款:“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之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依据 (略) 关于撤销冒用 (略) 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 (略) )第三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如下:

1.撤销公司登记。

(救济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或者芜湖市市 (略) 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市 (略)

(印 章)

年 月 日

(市 (略) (略) (略) 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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