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设立(备案)登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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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设立(备案)登记决定书

(略) 罚〔2021002

当事人:刘影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安徽 (略)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2NP*E01Q

住所(住址):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万达广场3#楼15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影

(略) 码: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3928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1年3月23日,镜湖区市 (略) 收到芜湖市市 (略) 下发的芜湖市市 (略) 案件移送函(芜市监案移【2021】 (略) ),内容显示安徽 (略) 涉嫌冒用刘 (略) 的登记注册。我局于2021年4月9日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案件事实)根据对安徽 (略) 注册地址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万达广场3#楼1516现场检查确认, (略) 在注册地址经营。通过企业信息综合查询确认,该公司2017年11月30日因“通 (略) (略) 无法联系的”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该公司2018年7月11日,2019年7月12日,2020年7月14日因2017年,2018年,2019年“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根据对安徽 (略) 法人刘影,该公司注册地址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万达广场3#楼1516房东陈诗彦,该公司注册时委托代理人孔亚敏的询问得知,该公司注册时法人刘影并未到场,房东并未将该住 (略) 使用,刘 (略) 。通过安徽龙 (略) 司法鉴定意见书(皖龙图司鉴【2021】文书 (略) )鉴定意见:检材1《安徽 (略) 章程》、检材2《安徽 (略) 股东会决议》 (略) 落款“刘影”签名笔迹与样本1…4上“刘影”签名笔迹均不是出自同一人。安徽 (略) 的行为构成 (略) 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略) 案件来源登记表;

2.安徽 (略) 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3. (略) 的现场笔录、对该公司**人孔亚敏、住所产权人陈诗彦及举报人刘影的询问笔录;

4.举报人刘影笔迹鉴定意见书;

5.涉税协查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

( (略) 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我局于2021年6月25日通过芜湖市镜湖区 (略) 公告公示了《 (略) 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违反了《 (略)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略) 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构成 (略) 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 (略) 罚;……”之规定,依据《 (略) 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依据 (略) 关于撤销冒用 (略) 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 (略) )第三条第二款:“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之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违反了《 (略)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依据《 (略) 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依据 (略) 关于撤销冒用 (略) 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 (略) )第三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如下:

1.撤销公司登记。

(救济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或者芜湖市市 (略) 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市 (略)

(印 章)

年 月 日

(市 (略) (略) (略) 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略) 罚〔2021002

当事人:刘影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安徽 (略)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2NP*E01Q

住所(住址):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万达广场3#楼15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影

(略) 码: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3928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1年3月23日,镜湖区市 (略) 收到芜湖市市 (略) 下发的芜湖市市 (略) 案件移送函(芜市监案移【2021】 (略) ),内容显示安徽 (略) 涉嫌冒用刘 (略) 的登记注册。我局于2021年4月9日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案件事实)根据对安徽 (略) 注册地址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万达广场3#楼1516现场检查确认, (略) 在注册地址经营。通过企业信息综合查询确认,该公司2017年11月30日因“通 (略) (略) 无法联系的”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该公司2018年7月11日,2019年7月12日,2020年7月14日因2017年,2018年,2019年“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根据对安徽 (略) 法人刘影,该公司注册地址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万达广场3#楼1516房东陈诗彦,该公司注册时委托代理人孔亚敏的询问得知,该公司注册时法人刘影并未到场,房东并未将该住 (略) 使用,刘 (略) 。通过安徽龙 (略) 司法鉴定意见书(皖龙图司鉴【2021】文书 (略) )鉴定意见:检材1《安徽 (略) 章程》、检材2《安徽 (略) 股东会决议》 (略) 落款“刘影”签名笔迹与样本1…4上“刘影”签名笔迹均不是出自同一人。安徽 (略) 的行为构成 (略) 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略) 案件来源登记表;

2.安徽 (略) 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3. (略) 的现场笔录、对该公司**人孔亚敏、住所产权人陈诗彦及举报人刘影的询问笔录;

4.举报人刘影笔迹鉴定意见书;

5.涉税协查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

( (略) 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我局于2021年6月25日通过芜湖市镜湖区 (略) 公告公示了《 (略) 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违反了《 (略)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略) 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构成 (略) 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 (略) 罚;……”之规定,依据《 (略) 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依据 (略) 关于撤销冒用 (略) 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 (略) )第三条第二款:“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之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违反了《 (略)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依据《 (略) 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依据 (略) 关于撤销冒用 (略) 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 (略) )第三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如下:

1.撤销公司登记。

(救济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或者芜湖市市 (略) 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市 (略)

(印 章)

年 月 日

(市 (略) (略) (略) 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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