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三十二项整改任务整改完成情况公示
乌鲁木齐市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三十二项整改任务整改完成情况公示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 (略) 工作要求,经验收合格,现对乌鲁木齐市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三十二项整改任务整改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整改任务:督察发现,乌鲁木齐市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如乌鲁木齐亚鹏 (略)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厂区周边异味明显。
整改目标:乌鲁木齐亚鹏 (略)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强化辖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查治理。
整改措施:一是督促乌鲁木齐亚鹏 (略) 停产整治,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污染防治设施的技术升级改造,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 (略) 理效率,未完成整改前不得恢复生产;二是对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管理企业开展一次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略) 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整改效果:乌鲁木齐亚鹏 (略) 停产后启动整改工作,先后完成 (略) 封堵、污染防治设施吸附罩及管道改造、车间电动门更换、生产车间密闭等整改内容,将原有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升级改造为催化燃烧装置, (略) 理生产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备安装完毕后,企业开展自行监测, (略) 门开展执法监测,监测结果均显示污染物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制定《挥发性有机物企业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完成全市389家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其中涉挥发性有机物生产企业248家,其余(生产工艺已不涉及挥发性有机物、停产、搬迁、关停等)企业141家,对处于生产经营状态的企业有组织、无组织废气开展监测,全部达标排放。
公示期为 2022年6月9日至6月22日。在此期间,如对整改情况有异议,可以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反馈。(联系电话:0991- 点击查看>> )
特此公示。
2022年6月8日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 (略) 工作要求,经验收合格,现对乌鲁木齐市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三十二项整改任务整改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整改任务:督察发现,乌鲁木齐市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如乌鲁木齐亚鹏 (略)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厂区周边异味明显。
整改目标:乌鲁木齐亚鹏 (略)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强化辖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查治理。
整改措施:一是督促乌鲁木齐亚鹏 (略) 停产整治,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污染防治设施的技术升级改造,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 (略) 理效率,未完成整改前不得恢复生产;二是对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管理企业开展一次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略) 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整改效果:乌鲁木齐亚鹏 (略) 停产后启动整改工作,先后完成 (略) 封堵、污染防治设施吸附罩及管道改造、车间电动门更换、生产车间密闭等整改内容,将原有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升级改造为催化燃烧装置, (略) 理生产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备安装完毕后,企业开展自行监测, (略) 门开展执法监测,监测结果均显示污染物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制定《挥发性有机物企业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完成全市389家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其中涉挥发性有机物生产企业248家,其余(生产工艺已不涉及挥发性有机物、停产、搬迁、关停等)企业141家,对处于生产经营状态的企业有组织、无组织废气开展监测,全部达标排放。
公示期为 2022年6月9日至6月22日。在此期间,如对整改情况有异议,可以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反馈。(联系电话:0991- 点击查看>> )
特此公示。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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