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水利局关于印发《海曙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海曙区水利管护及防汛专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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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水利局关于印发《海曙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海曙区水利管护及防汛专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规范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经研究,现将《海曙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海曙区水利管护及防汛专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 (略)        宁波市 (略)

2022年6月1日

海曙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严格控制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20〕 (略)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除重点工程以外,本区区级(含)以上资金补助的本区镇(乡)街道为建设单位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水库山塘维修加固、小流域治理、堤防及水闸、泵站加固改造、河道整治、小型农田水利、抗旱水毁等各类小型水利工程。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前期管理及计划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建设单位拟实施项目的设计方 (略) 审核同意后可列入小型水利工程储备库。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全区的建设任务和建设需要,每年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列入年度计划。

(略) 年度计划的项目,若当年未开工,不再作为已列当年度计划项目,须重新列入储备库后再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列入计划。

第三条 水利工程设计与报批

(一)工程项目设计

小型水利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水利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

(二)工程前期报批

1.年 (略) 涉工程项目资金必 (略) 门预算, (略) 门预算的,一律不予审批。

2.工程设计方 (略) 审核同意后, (略) 签署方案审批表。

3.方案审批表签发后,各建设单 (略) (略) 门要求,报批工程建设。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一)工程项目监理

凡列入年度计划的水利工程项目,均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

(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水利工程质量 (略) 提出质量安全监督申请。

(略) 门立项审批过的工程项目以及水库、重要山塘、防洪标准20年一遇及以上堤防、 (略) 、灌注桩桥梁等技术较为复杂的水利工程项目,采用工程质量等级核备制,竣工验收前由区水利工程质量 (略) 出具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其余项目采用工程质量备案制,由区水利工程质量 (略) 出具质量与安全监督备案意见书。

(三)工程项目度汛方案备案

施工单位编制的度汛方案,经监理单位初审、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 (略) 备案。

(四)工程项目变更审批

建设单位要组织勘测设计单位做好前期勘察工作,设计单位要提高勘测设计水平,施工图一旦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所有工程项目如需变更,必须先批准后实施,不得未批先建。

一般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但工程单项变更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或累计达到工程合同价的30%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填写相关资料, (略) 党组会议审查同意, (略) 备案后,方可实施。

变更后投资超过原核定的概算或计划总投资数的,参照《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20〕 (略) )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水利工程资金补助标准

对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补助政策详见附件。

列入小型水利工程储备库的工程原则上 (略) 理费,补助标准内的工程费指工程建设费和其它独立费(勘测设计费、预算编制费、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水土保持编制费、审计费等)。区级补助资金以审计审定的工程费为依据,按附件中的补助比例进行补助, (略) 需的其余资金由镇(乡)街道自筹。

当年度水利项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增加新的投资项目。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突发性任务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的,必须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批。经审批同意追加的项目,补助政策同计划内项目一致。

第六条 水利工程资金审核与拨付

(一)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所有补助拨付资金均包含上级补助资金。

(二) (略) 相关规定,建设单 (略) 、 (略) 提交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款相关材料。

(三)补助比例为工程费的90%(含)以上的项目,补助资金分三次拨付。第一次拨付必须在工程开工后,拨付设计、监理、施工总合同价的40%;第二次拨付必须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拨付经审核的工程结算价、设计、监理合同价的40%;第三次拨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不需要竣工验收的项目在完成决算审计)后,按审定金额,拨付剩余应补助资金。

补助比例为工程费的70%(含)以上、90%以下的项目,补助资金分三次拨付。第一次拨付必须在工程开工后,拨付设计、监理、施工总合同价的30%;第二次拨付必须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拨付经审核的工程结算价、设计、监理合同价的30%;第三次拨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不需要竣工验收的项目在完成决算审计)后,按审定金额,拨付剩余应补助资金。

补助比例在工程费的70%以下的,需竣工验收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不需竣工验收的项目,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完成决算审计后一次性拨付。

(四)补助资金分三次拨付的,第一次拨付时,建设单位需提交立项批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项目开工批复、质监计划等资料;第二次拨付时,需提交完工验收鉴定书;第三次拨付时,须竣工验收的项目需提交决算审计报告、质监报告、竣工验收鉴定书;其余项目需提交决算审计报告、质监备案意见书。

(五)建设单位严格按合同规定,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及设计、监理等费用,不得以补助资金拨付时间为支付的前置条件。

第七条 水利工程验收

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完工验收,并委托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入围单位进行工程审计。立项审批过的工程项目以及水库、重要山塘、防洪标准20年一遇及以上堤防、 (略) 、灌注桩桥梁等技术难度较为复杂的水利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投入运行一年或经过一个汛期后,由项目审批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其余项目进行完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工作。

第八条 水毁抗旱工程

根据当年水毁或旱情影响情况,由镇(乡)街道上报, (略) 审核, (略) 、 (略) 备案后,下达水毁、抗旱项目计划。计划文件下达后,原则上不能予以变更,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工程建设,完成后必须进行工程项目完工验收。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1月16日制定发布的《海曙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海农林水〔2018〕 (略) )同时废止。

附件:海曙区水利建设项目资金补助明细表

附件

海曙区水利建设项目资金补助明细表

序号

项目类型

项目子类别

工程费资金补助比例

备注

1

水库山塘维修加固

100%


2

小流域治理

二类乡镇小流域治理项目

100%


一类乡镇小流域治理项目

90%


3

堤防及水闸、泵站加固改造

100%


4

河道整治

骨干河道整治

100%

按规划实施完成的区级以上河道

一般河道整治

90%

龙观乡、章水镇项目按100%补助

小型危桥改造

危桥涉及拆除重建的按照每平方米3000元补助,维修加固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补助

审定价大于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补助,审定价小于补助标准的,按审定价补助

5

小型农田

水利工程

沟、渠、泵站等农田水利工程

70%

龙观乡、章水镇项目按100%补助

山区饮用水

水源保障工程

90%

龙观乡、章水镇项目按100%补助

6

抗旱水毁

工程

/

按应急工程报批,按一般工程补助

海曙区水利管护及防汛专项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水利工程管护及防汛各项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 (略) 关于加快推进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防指〔2013〕 (略) )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镇(乡)街道管理的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剡江、姚江、奉化江堤防及该段堤防上的水闸、泵站;我区水利工程名录内的小型水库、山塘、农村饮用水等水利工程管护;农村河道清淤;农村河道保洁及大中型水库集雨区保洁;河道水域保护及“无违建河道”创建;防汛专项工作。

第二条 管理要求

对每种工程和设施设备, (略) 制定专门的管理要求和考核方案,对达到考核要求的镇(乡)街道予以补助。

第三条 补助标准

按照“属地为主、适当分级、统筹使用”原则,对本办法规定的八项水利管护及防汛专项工作进行补助。

(一)剡江、奉化江、姚江范围堤防养 (略) 运行管理。由镇(乡)街道管理的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堤防及该段堤防上的中 (略) ,堤防按每年每千米4万元标准补助;3孔及3孔以下水闸按每座每年3万元补助,3孔以上水闸按每座每年4万元补助, (略) 按每座每年4万元补助, (略) 按每座每年20万元补助。

(二)水库山塘标准化管理。通过标准化管理验收并执行相关要求的水库山塘:小型水库按每年每座4万元补助,高坝山塘、屋顶山塘、参照屋顶山塘管理的按每年每座2万元补助。不需要创建标准化管理的一般山塘,若参照标准化管理,则按每座每年1万元补助。白蚁防治及5万元(含)以下管理维护项目纳入日常标准化管理,由管理单位自行支出。

(三)水库山塘经常性维修养护。按平均每年每座小(1)型水库6万元、小(2)型水库3万元、山塘0.5万元标准安排资金, (略) 统筹资金用于全区小型水库、山塘的安全认定、监测、地勘、5万至20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养护等经常性维修养护费用。镇乡委托实施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0%予以补助。

(四)山塘报废。山塘按规定报废并通过验收的,每座山塘区级资金按20万元补助,从经常性维修养护经费中支出。

(五)农村河道清淤。区级河长制及以上河道清淤工程按综合单价的90%补助,其余平均宽度大于等于5米的河道清淤工程按综合单价的80%补助,补助标准详见附件。当工程审计审定金额小于按综合单价结算法应补助金额时,按审定金额全额拨付。

(六)农村河道保洁及大中型水库集雨区保洁。河道保洁以镇(乡)街道自身投入为主,区财政按照区级(含)以上河道每年每千米5000元、镇(乡)街道级河道每年每千米4000元标准补助。大中型水库集雨区保洁,按每个 (略) 在镇(乡)街道每年每座12万元补助。

(七)农民饮用水项目。按每年每座管护资金2万元补助。

(八)河道水域保护。以当年河道无新增违建、河湖“清四乱”问题清零为标准,根据各镇(乡)街道河道总长(包括山区溪坑)分别给予补助,总长50千米以下补助2万元,总长50千米至80千米补助3万元,总长80千米以上补助4万元。

(九)防汛专项工作

1.山洪灾害监测预警。每个山洪灾害防御点按每年1200元补助、每个参照山洪灾害防御点按每年800元补助。

2.防汛抗旱预案及防汛抢险救援演练。列入区级演练的,每次演练补助6万元;其他演练,补助0.5万元。

3.小型水库(屋顶山塘)巡查。原则上每座小型水库(屋顶山塘)按每年8000元标准补助;参照屋顶山塘管理的,按每年每座6000元标准补助。

第四条 资金拨付管理

(略) 根据各项工作相关要求,对镇(乡)街道水利管护及防汛专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督促,并对上述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应的补助资金拨付给有关镇(乡)街道。

第五条 资金管理要求

各镇(乡)街道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水利工程管护及防汛各项工作的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改变资金用途。所有的补助资金均包含区级以上补助资金。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1月16日制定发布的《海曙区水利管护及防汛专项工作实施办法》(海农林水〔2018〕 (略) )同时废止。

附件:农村河道清淤工程综合单价表


附件

农村河道清淤工程综合单价表

序号

河道平均宽度

(米)

综合单价(按河道长度算)

(元/米)

1

5~10(含5米)

100

2

10~15米(含10米)

130

3

15~20米(含15米)

160

4

20~25米(含20米)

190

5

25~30米(含25米)

240

6

30~35米(含30米)

300

7

35~40米(含35米)

350

8

40米以上(含40米)

350+

备注:1.综合参考单价 (略) 理费;2.河道平均宽度超过40          米时,每增加5米,综合参考单价增加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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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街道: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规范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经研究,现将《海曙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海曙区水利管护及防汛专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 (略)        宁波市 (略)

2022年6月1日

海曙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严格控制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20〕 (略)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除重点工程以外,本区区级(含)以上资金补助的本区镇(乡)街道为建设单位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水库山塘维修加固、小流域治理、堤防及水闸、泵站加固改造、河道整治、小型农田水利、抗旱水毁等各类小型水利工程。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前期管理及计划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建设单位拟实施项目的设计方 (略) 审核同意后可列入小型水利工程储备库。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全区的建设任务和建设需要,每年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列入年度计划。

(略) 年度计划的项目,若当年未开工,不再作为已列当年度计划项目,须重新列入储备库后再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列入计划。

第三条 水利工程设计与报批

(一)工程项目设计

小型水利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水利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

(二)工程前期报批

1.年 (略) 涉工程项目资金必 (略) 门预算, (略) 门预算的,一律不予审批。

2.工程设计方 (略) 审核同意后, (略) 签署方案审批表。

3.方案审批表签发后,各建设单 (略) (略) 门要求,报批工程建设。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一)工程项目监理

凡列入年度计划的水利工程项目,均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

(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水利工程质量 (略) 提出质量安全监督申请。

(略) 门立项审批过的工程项目以及水库、重要山塘、防洪标准20年一遇及以上堤防、 (略) 、灌注桩桥梁等技术较为复杂的水利工程项目,采用工程质量等级核备制,竣工验收前由区水利工程质量 (略) 出具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其余项目采用工程质量备案制,由区水利工程质量 (略) 出具质量与安全监督备案意见书。

(三)工程项目度汛方案备案

施工单位编制的度汛方案,经监理单位初审、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 (略) 备案。

(四)工程项目变更审批

建设单位要组织勘测设计单位做好前期勘察工作,设计单位要提高勘测设计水平,施工图一旦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所有工程项目如需变更,必须先批准后实施,不得未批先建。

一般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但工程单项变更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或累计达到工程合同价的30%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填写相关资料, (略) 党组会议审查同意, (略) 备案后,方可实施。

变更后投资超过原核定的概算或计划总投资数的,参照《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20〕 (略) )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水利工程资金补助标准

对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补助政策详见附件。

列入小型水利工程储备库的工程原则上 (略) 理费,补助标准内的工程费指工程建设费和其它独立费(勘测设计费、预算编制费、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水土保持编制费、审计费等)。区级补助资金以审计审定的工程费为依据,按附件中的补助比例进行补助, (略) 需的其余资金由镇(乡)街道自筹。

当年度水利项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增加新的投资项目。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突发性任务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的,必须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批。经审批同意追加的项目,补助政策同计划内项目一致。

第六条 水利工程资金审核与拨付

(一)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所有补助拨付资金均包含上级补助资金。

(二) (略) 相关规定,建设单 (略) 、 (略) 提交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款相关材料。

(三)补助比例为工程费的90%(含)以上的项目,补助资金分三次拨付。第一次拨付必须在工程开工后,拨付设计、监理、施工总合同价的40%;第二次拨付必须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拨付经审核的工程结算价、设计、监理合同价的40%;第三次拨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不需要竣工验收的项目在完成决算审计)后,按审定金额,拨付剩余应补助资金。

补助比例为工程费的70%(含)以上、90%以下的项目,补助资金分三次拨付。第一次拨付必须在工程开工后,拨付设计、监理、施工总合同价的30%;第二次拨付必须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拨付经审核的工程结算价、设计、监理合同价的30%;第三次拨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不需要竣工验收的项目在完成决算审计)后,按审定金额,拨付剩余应补助资金。

补助比例在工程费的70%以下的,需竣工验收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不需竣工验收的项目,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完成决算审计后一次性拨付。

(四)补助资金分三次拨付的,第一次拨付时,建设单位需提交立项批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项目开工批复、质监计划等资料;第二次拨付时,需提交完工验收鉴定书;第三次拨付时,须竣工验收的项目需提交决算审计报告、质监报告、竣工验收鉴定书;其余项目需提交决算审计报告、质监备案意见书。

(五)建设单位严格按合同规定,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及设计、监理等费用,不得以补助资金拨付时间为支付的前置条件。

第七条 水利工程验收

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完工验收,并委托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入围单位进行工程审计。立项审批过的工程项目以及水库、重要山塘、防洪标准20年一遇及以上堤防、 (略) 、灌注桩桥梁等技术难度较为复杂的水利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投入运行一年或经过一个汛期后,由项目审批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其余项目进行完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工作。

第八条 水毁抗旱工程

根据当年水毁或旱情影响情况,由镇(乡)街道上报, (略) 审核, (略) 、 (略) 备案后,下达水毁、抗旱项目计划。计划文件下达后,原则上不能予以变更,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工程建设,完成后必须进行工程项目完工验收。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1月16日制定发布的《海曙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海农林水〔2018〕 (略) )同时废止。

附件:海曙区水利建设项目资金补助明细表

附件

海曙区水利建设项目资金补助明细表

序号

项目类型

项目子类别

工程费资金补助比例

备注

1

水库山塘维修加固

100%


2

小流域治理

二类乡镇小流域治理项目

100%


一类乡镇小流域治理项目

90%


3

堤防及水闸、泵站加固改造

100%


4

河道整治

骨干河道整治

100%

按规划实施完成的区级以上河道

一般河道整治

90%

龙观乡、章水镇项目按100%补助

小型危桥改造

危桥涉及拆除重建的按照每平方米3000元补助,维修加固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补助

审定价大于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补助,审定价小于补助标准的,按审定价补助

5

小型农田

水利工程

沟、渠、泵站等农田水利工程

70%

龙观乡、章水镇项目按100%补助

山区饮用水

水源保障工程

90%

龙观乡、章水镇项目按100%补助

6

抗旱水毁

工程

/

按应急工程报批,按一般工程补助

海曙区水利管护及防汛专项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水利工程管护及防汛各项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 (略) 关于加快推进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防指〔2013〕 (略) )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镇(乡)街道管理的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剡江、姚江、奉化江堤防及该段堤防上的水闸、泵站;我区水利工程名录内的小型水库、山塘、农村饮用水等水利工程管护;农村河道清淤;农村河道保洁及大中型水库集雨区保洁;河道水域保护及“无违建河道”创建;防汛专项工作。

第二条 管理要求

对每种工程和设施设备, (略) 制定专门的管理要求和考核方案,对达到考核要求的镇(乡)街道予以补助。

第三条 补助标准

按照“属地为主、适当分级、统筹使用”原则,对本办法规定的八项水利管护及防汛专项工作进行补助。

(一)剡江、奉化江、姚江范围堤防养 (略) 运行管理。由镇(乡)街道管理的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堤防及该段堤防上的中 (略) ,堤防按每年每千米4万元标准补助;3孔及3孔以下水闸按每座每年3万元补助,3孔以上水闸按每座每年4万元补助, (略) 按每座每年4万元补助, (略) 按每座每年20万元补助。

(二)水库山塘标准化管理。通过标准化管理验收并执行相关要求的水库山塘:小型水库按每年每座4万元补助,高坝山塘、屋顶山塘、参照屋顶山塘管理的按每年每座2万元补助。不需要创建标准化管理的一般山塘,若参照标准化管理,则按每座每年1万元补助。白蚁防治及5万元(含)以下管理维护项目纳入日常标准化管理,由管理单位自行支出。

(三)水库山塘经常性维修养护。按平均每年每座小(1)型水库6万元、小(2)型水库3万元、山塘0.5万元标准安排资金, (略) 统筹资金用于全区小型水库、山塘的安全认定、监测、地勘、5万至20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养护等经常性维修养护费用。镇乡委托实施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0%予以补助。

(四)山塘报废。山塘按规定报废并通过验收的,每座山塘区级资金按20万元补助,从经常性维修养护经费中支出。

(五)农村河道清淤。区级河长制及以上河道清淤工程按综合单价的90%补助,其余平均宽度大于等于5米的河道清淤工程按综合单价的80%补助,补助标准详见附件。当工程审计审定金额小于按综合单价结算法应补助金额时,按审定金额全额拨付。

(六)农村河道保洁及大中型水库集雨区保洁。河道保洁以镇(乡)街道自身投入为主,区财政按照区级(含)以上河道每年每千米5000元、镇(乡)街道级河道每年每千米4000元标准补助。大中型水库集雨区保洁,按每个 (略) 在镇(乡)街道每年每座12万元补助。

(七)农民饮用水项目。按每年每座管护资金2万元补助。

(八)河道水域保护。以当年河道无新增违建、河湖“清四乱”问题清零为标准,根据各镇(乡)街道河道总长(包括山区溪坑)分别给予补助,总长50千米以下补助2万元,总长50千米至80千米补助3万元,总长80千米以上补助4万元。

(九)防汛专项工作

1.山洪灾害监测预警。每个山洪灾害防御点按每年1200元补助、每个参照山洪灾害防御点按每年800元补助。

2.防汛抗旱预案及防汛抢险救援演练。列入区级演练的,每次演练补助6万元;其他演练,补助0.5万元。

3.小型水库(屋顶山塘)巡查。原则上每座小型水库(屋顶山塘)按每年8000元标准补助;参照屋顶山塘管理的,按每年每座6000元标准补助。

第四条 资金拨付管理

(略) 根据各项工作相关要求,对镇(乡)街道水利管护及防汛专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督促,并对上述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应的补助资金拨付给有关镇(乡)街道。

第五条 资金管理要求

各镇(乡)街道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水利工程管护及防汛各项工作的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改变资金用途。所有的补助资金均包含区级以上补助资金。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1月16日制定发布的《海曙区水利管护及防汛专项工作实施办法》(海农林水〔2018〕 (略) )同时废止。

附件:农村河道清淤工程综合单价表


附件

农村河道清淤工程综合单价表

序号

河道平均宽度

(米)

综合单价(按河道长度算)

(元/米)

1

5~10(含5米)

100

2

10~15米(含10米)

130

3

15~20米(含15米)

160

4

20~25米(含20米)

190

5

25~30米(含25米)

240

6

30~35米(含30米)

300

7

35~40米(含35米)

350

8

40米以上(含40米)

350+

备注:1.综合参考单价 (略) 理费;2.河道平均宽度超过40          米时,每增加5米,综合参考单价增加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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