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二十六项整改任务整改完成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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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二十六项整改任务整改完成情况公示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 (略) 工作要求,经验收合格,现对乌鲁木齐市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二十六项整改任务整改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整改任务:督察发现,2020—2021年采暖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神华新 (略) 、国电新 (略) 、 (略) (略) 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不力; (略) (略) 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调峰计划,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以未接到重污染天气预警为由,不批准相关电力企业降低生产负荷;兖 (略) 、 (略) 在橙色预警期间未按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要求落实对应的负荷降低标准,却一味强调生产工艺的特殊性,未全面执行应急减排措施; (略) (略) 预警期间落实应急减排过程中,只停运1台烧结机、1座高炉、焦化结焦时间延长至24小时,与D级企业应当采取的应急减排措施仍有较大差距。

整改目标: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要求,结合国家、自治区冬季保障供电、供暖等实际,合理制定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监督相关工业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减少采暖季重污染天气发生。

整改措施:

1.市发改委、国家 (略) 协调 (略) ,在保障我市冬季供电和供热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下达采 (略) 最大最小运行指标,确保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力企业严格执行应急减排措施。

2. (略) 根据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结果,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定2021—2022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略) 门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现场检查力度,监督华电新 (略) 等重点企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3. (略) (略) 采暖季执行错峰生产;聘请自治区级行业专家论证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烧结、高炉、转炉、焦化等生产工艺可采取的最低生产方式,根据评定结果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

整改效果:2021-2022年采暖季期间,在保障我市冬季供电和供热安全的前提下,各责任单位及责任企业认真履职,落实了各项整改措施。根据监测数据显示,2021年10月10日-2022年4月10日,全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14天,同比减少11天,完成了整改目标。

公示期为 2022年6月9日至6月22日。在此期间,如对整改情况有异议,可以向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 (略) 办公室反馈。(联系电话:0991- 点击查看>>

特此公示。

2022年6月8日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 (略) 工作要求,经验收合格,现对乌鲁木齐市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二十六项整改任务整改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整改任务:督察发现,2020—2021年采暖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神华新 (略) 、国电新 (略) 、 (略) (略) 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不力; (略) (略) 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调峰计划,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以未接到重污染天气预警为由,不批准相关电力企业降低生产负荷;兖 (略) 、 (略) 在橙色预警期间未按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要求落实对应的负荷降低标准,却一味强调生产工艺的特殊性,未全面执行应急减排措施; (略) (略) 预警期间落实应急减排过程中,只停运1台烧结机、1座高炉、焦化结焦时间延长至24小时,与D级企业应当采取的应急减排措施仍有较大差距。

整改目标: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要求,结合国家、自治区冬季保障供电、供暖等实际,合理制定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监督相关工业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减少采暖季重污染天气发生。

整改措施:

1.市发改委、国家 (略) 协调 (略) ,在保障我市冬季供电和供热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下达采 (略) 最大最小运行指标,确保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力企业严格执行应急减排措施。

2. (略) 根据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结果,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定2021—2022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略) 门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现场检查力度,监督华电新 (略) 等重点企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3. (略) (略) 采暖季执行错峰生产;聘请自治区级行业专家论证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烧结、高炉、转炉、焦化等生产工艺可采取的最低生产方式,根据评定结果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

整改效果:2021-2022年采暖季期间,在保障我市冬季供电和供热安全的前提下,各责任单位及责任企业认真履职,落实了各项整改措施。根据监测数据显示,2021年10月10日-2022年4月10日,全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14天,同比减少11天,完成了整改目标。

公示期为 2022年6月9日至6月22日。在此期间,如对整改情况有异议,可以向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 (略) 办公室反馈。(联系电话:0991- 点击查看>>

特此公示。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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