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县县道景西线东阳城危桥改造工程跨沁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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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源县县道景西线东阳城危桥改造工程跨沁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晋水审批决〔2022〕 (略)
沁源县县道景西线东阳城危桥改造工程 跨沁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沁源 (略) :

你单位提交的《沁源 (略) 关于申请〈沁源县县道景西线东阳城危桥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涉沁河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函》(沁交函〔2022〕 (略) )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工程应安排在非汛期施工。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两岸提防等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 (略) 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书报送相关市、县级 (略) 门,并接受 (略) 及 (略) 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或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五、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 (略) 门依法办理。

六、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沁源县县道景西线东阳城危桥改造工程跨沁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2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沁源县县道景西线东阳城危桥改造工程跨沁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2年4月11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沁源县县道景西线东阳城危桥改造工程跨沁河防洪评价报告》视频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 (略) 、 (略) 、沁源 (略) 、山西通畅工程 (略) 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山西正堃 (略) 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同意通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为尽快 (略) , (略) 的安全畅通,沁源县发展改革 (略) 于2022年1月以沁发改科技审字〔2022〕7号文对《沁源县县道景西线东阳城危桥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建设项目地点位于景西线(景凤至西阳城线),在东阳城村南 (略) ,桥梁跨越沁河干流。

二、本次评价对象为沁源县县道景西线东阳城危桥改造工程,项目设计拆除旧桥,在原址新建东阳城大桥。大桥轴线与水流方向垂直,桥梁总长167m,8×20m,桥面宽 点击查看>> m,桥墩为直径1.5m的圆柱式墩。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箱梁,下部结构采用桩柱式墩;桥台采用桩接盖梁;桩基采用直径1.2m的钻孔灌注桩。

三、建设项目沁源县县 (略) 设计等级为Ⅲ级,东阳城桥为大桥,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略) 在河段规划的河道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4)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东阳城大桥桥址断面2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568m3/s,5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900m3/s。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一)建桥后,20年一遇洪水时,桥址附近河道整治后上游最大壅水高度0.09m,壅水长度290m;50年一遇洪水时,桥址附近河道整治后上游最大壅水高度0.10m,壅水长度290m。

(二)建桥后,20年一遇洪水时,桥址附近河道整治后水流对岸坡冲刷深度为0.83m;50年一遇洪水时,桥址附近河道整治后水流对岸坡冲刷深度为1.20m。

(三)建桥后,50年一遇洪水时,桥址附近河道整治后河床最大冲刷深度为5.97m,大桥设计的基础埋深 点击查看>> m,满足防洪要求。

(四)发生50年一遇洪水时,桥址附近河道整治后洪水位为 点击查看>> m,复核梁底高程 点击查看>> m,大桥设计的梁底高程为 点击查看>> m,大桥设计满足行洪要求。 (略) 可选择绕行桥梁两侧。

六、施工组织设计的相关内容满足防洪要求。

七、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九、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十、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 (略) 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确保行洪安全。

十一、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抄送: (略) 、行政审 (略) , (略) 、行政审 (略) 。



2022 年 06 月 07 日
晋水审批决〔2022〕 (略)
沁源县县道景西线东阳城危桥改造工程 跨沁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沁源 (略) :

你单位提交的《沁源 (略) 关于申请〈沁源县县道景西线东阳城危桥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涉沁河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函》(沁交函〔2022〕 (略) )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工程应安排在非汛期施工。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两岸提防等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 (略) 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书报送相关市、县级 (略) 门,并接受 (略) 及 (略) 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或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五、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 (略) 门依法办理。

六、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沁源县县道景西线东阳城危桥改造工程跨沁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2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沁源县县道景西线东阳城危桥改造工程跨沁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2年4月11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沁源县县道景西线东阳城危桥改造工程跨沁河防洪评价报告》视频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 (略) 、 (略) 、沁源 (略) 、山西通畅工程 (略) 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山西正堃 (略) 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同意通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为尽快 (略) , (略) 的安全畅通,沁源县发展改革 (略) 于2022年1月以沁发改科技审字〔2022〕7号文对《沁源县县道景西线东阳城危桥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建设项目地点位于景西线(景凤至西阳城线),在东阳城村南 (略) ,桥梁跨越沁河干流。

二、本次评价对象为沁源县县道景西线东阳城危桥改造工程,项目设计拆除旧桥,在原址新建东阳城大桥。大桥轴线与水流方向垂直,桥梁总长167m,8×20m,桥面宽 点击查看>> m,桥墩为直径1.5m的圆柱式墩。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箱梁,下部结构采用桩柱式墩;桥台采用桩接盖梁;桩基采用直径1.2m的钻孔灌注桩。

三、建设项目沁源县县 (略) 设计等级为Ⅲ级,东阳城桥为大桥,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略) 在河段规划的河道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4)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东阳城大桥桥址断面2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568m3/s,5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900m3/s。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一)建桥后,20年一遇洪水时,桥址附近河道整治后上游最大壅水高度0.09m,壅水长度290m;50年一遇洪水时,桥址附近河道整治后上游最大壅水高度0.10m,壅水长度290m。

(二)建桥后,20年一遇洪水时,桥址附近河道整治后水流对岸坡冲刷深度为0.83m;50年一遇洪水时,桥址附近河道整治后水流对岸坡冲刷深度为1.20m。

(三)建桥后,50年一遇洪水时,桥址附近河道整治后河床最大冲刷深度为5.97m,大桥设计的基础埋深 点击查看>> m,满足防洪要求。

(四)发生50年一遇洪水时,桥址附近河道整治后洪水位为 点击查看>> m,复核梁底高程 点击查看>> m,大桥设计的梁底高程为 点击查看>> m,大桥设计满足行洪要求。 (略) 可选择绕行桥梁两侧。

六、施工组织设计的相关内容满足防洪要求。

七、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九、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十、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 (略) 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确保行洪安全。

十一、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抄送: (略) 、行政审 (略) , (略) 、行政审 (略) 。



2022 年 06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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