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及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联合发文)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及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联合发文)
(略) ,各街镇:
为有效解决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行为带来的消防安全隐患,进一步贯彻市政府、区政府为民办 (略) 署,按照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关于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问题的批示要求,加快推进浦东新区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 (略) 和设施新增或改造工作,特制定本区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 (略) 及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 (略)
2022年6月3日
浦东新区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
(略) 及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浦东新区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 (略) 及设施建设指导意见》主要根据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景分类,对 (略) 、智能充电设施建设或者改造提出指导意见;就环境安全要求、充电安全要求、消防管理要求提出配套标准;对充电安全管理数字赋能提出管理联动的管理模式。
1. 地下车库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1.1 充电桩规格要求
单个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桩充电端口应不少于10端口。
1.2 智能充电桩技术参数要求
智能充电桩产品参数应不低于下表要求:
1.3 电动自 (略) 环境要求
1.3.1 充电设施安装区域面积应不小于16m2,其中宽度不应小于8m,长度不应小于2m,且相邻的充电装置间距不得小于0.8m。
1.3.2 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库排烟设施,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7的相关规定。对于大于50㎡的地下车库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排烟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优先采用自然排烟,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室内地面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且自然排烟窗不应朝向主要疏散口及住宅的阳台、门窗开启。
(2) 不满足自然排烟条件的各类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或百叶窗,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3/(h·㎡)计算确定,且取值不小于 点击查看>> m3/h。排烟风机的排烟出口应远离主要疏散口且不应朝向住宅的阳台和门窗。
1.3.3 充电装置区域的位置应布置在离安全出入口5米以外且不能穿越原防火分区的疏散通道。即充电设备的安装区域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m。
1.3.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该区域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1.4 (略) 及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
1.4.1 非机动车地下车库的建筑分类、耐火等级,以及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安全疏散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点击查看>> -2014中关于一般性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充电装置区域与非机动车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或 点击查看>> 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1.4.2 非机动车库的消防灭火设施应因地制宜, (略) 在建筑既有的消防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1) (略) 在建筑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略) 规定的中危险级Ⅰ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既有喷淋系统供水。
(2) (略) 在建筑仅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除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外,同时应设置简 (略) 部应用系统,由室内消火栓系统供水,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不应小于4.0L/(min?m2),作用面积不小于100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略) 洒水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3MPa,并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3) 无室内水灭火消防系统的,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及简 (略) 部应用系统,设计要求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要求,可采用市政供水管网直接供水。
(4) 充电区域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点击查看>> - (略) 规定的中危险级配置ABC干粉灭火器。
1.4.3 非机动车地下车库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且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消防安 (略) 分:标志》GB 点击查看>> .1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点击查看>> 的规定。
1.4.4 非机动车地下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在充电区域设置火灾感烟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并应对新增加的消防设备进行火灾报警系统联动控制。应对常开防火门进行监控,使其在火灾时自动关闭, (略) 反馈的功能。
1.4.5 非机动车地下车库出入口应设置不少于2个高清摄像头, (略) 引至小区监控室。
1.5 充电桩配置要求
充电桩的建设比例宜根据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实际保有量设置为1:4。
1.6 地下车库充电设施配套要求
1.6.1 地下非机动车库应有公众移动 (略) 覆盖,以满足充电桩扫码需求。
1.6.2 引电电源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引电电源应引接至每台充电桩1m范围内。
(2) 引电电源容量不应低于为2.5KW,电源总进线径不应低于2.5mm2。
(3) 引电电源容量与电源总进线径应按充电桩安装数量与引电距离核算,并至少满足以下要求:2台及以下充电桩线径配置不应低于2.5mm2,6台及以下充电桩线径配置不应低于4mm2。
(1) (略) 应 (略) ,且应设置计量电表;回路线缆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充电设备输出线槽和插座的安装高度应满足《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设备技术规范》的规定。
2. 半地下车库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2.1 半地下车库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参照地下车库充电设施建设要求执行。
2.2 半地下车库的相关消防要求参照地下停车库消防要求执行并应满足: (略) 在防火单元内应设置防火隔墙、消防灭火设施、排烟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地面车库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3.1 封闭式地面停车库
3.1.1 封闭式地面停车库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参照地下车库充电设施建设要求执行。
3.1.2 封闭式地面停车库的相关消防要求参照地下停车库消防要求执行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略) 在防火单元内应设置防火隔墙、消防灭火设施、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安全充电装置、视频监控装置。
3.2 敞开式集中停车棚
敞开式地面车棚可分为依靠墙体而建的车棚、一排车棚 和双排车棚三类。
3.2.1 敞开式地面车棚顶材料应采用阻燃防水材料。
3.2.2 敞开式地面车棚规格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长度不应小于8m;
(2) 宽度不应小于2.2m;
(3) 高度不应小于2m;
(4) 加固横档距地高度不应低于0.7m。
3.2.3 敞开式地面车棚配电箱不应安装在车棚内。充电设备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敞开式地面车棚充电设备应落地安装或安装在依靠车棚支撑而建的横向支撑物上,车棚两端1.6m半径范围内不应安装充电设备,并应配置ABC干粉灭火器等灭火器材。
(1)一排敞开式地面车棚:安装充电设备的一侧的棚顶应在低位,且棚顶的檐口至充电设备水平距离不小于1.2m。
(2)双排敞开式地面车棚:充电设备宜安装在中间位置。如确实需要安装在两边,其棚顶的檐口至充电设备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2m。
3.2.4 敞开式地面车棚充电设备与周边住户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3.2.5 充电设备输出线槽和插座的安装高度应满足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设备技术规范。
3.2.6 在车棚立柱之间建设充电桩时,应配置加固横档以便安装。
3.2.7 加固横档尺寸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加固横档离距地高度不应低于0.7m米
(2) 加固横档横截面尺寸不应小于10cm*5cm;
(3) 加固横档长度不应超过雨棚实际长度0.5m。
(4) 加固横档材质应为镀锌、铝合金、不锈钢等防锈蚀且强度足够的金属材料。
3.2.8 其余建设要求参照地下车库充电设施建设要求执行。
4. 无 (略) 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4.1 充电设施建设环境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充电设施基桩固定应采取混凝土基础底面,底面面积不小于400mm *400mm。
(2) 相邻的充电装置间距不得小于0.8m。
(3) 引电箱至充电设施主机距离不应大于1m。
(4) 引电电源容量不应低于2.5KW。
4.2 充电设施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根据实际停车数量及面积配置充电设施,充电设施主机应根据需求灵活配置充电桩及端口,单台主机可支持的充电桩不宜少于5台,单个充电桩端口不宜少于2个。
(2) 充电桩规格宜满足立杆高度600mm、宽度300mm的要求。
4.3 充电设施与居民住宅的外墙或外窗之间应保持有效的防火间距。
4.4 其余建设要求参照地下车库充电设施建设要求执行。
5. (略) 及设施管理要求
5.1 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区域、主要疏散通道等应有明显的标志标识。不得在非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5.2 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库,应有专人定时对充电区域进行巡查检查,如发现充电设备、消防设施器材等存在故障或损坏的,应及时联系维修单位予以修理。
5.3 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筑消防设施应开展经常性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5.4 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库内严禁违规住人。
5.5 在推动充电设施落地要求的过程中,确实因场地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应开展专门论证,确保采取的措施能保障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安全使用。
5.6 应建立档案管理并满足以下要求:
5.6.1 技术档案、构件技术资料、后期维护以及调整资料应及时归档;
5.6.2 运维台账应及时记录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并跟踪搜集照片资料,形成年度档案。
6. 数字治理提升要求
6.1 充电设施监控系统应与消防联动并满足以下要求:
6.1.1 消防系统应满足24小时监控烟感状态要求,并可以通过探测器进行报警及故障推送;
6.1.2 消防通道监控系统应通过智能监控识别各类杂物及机动车、非机动车对消防通道的占用,并通过系统平台进行预警。
6.1.3 充电桩及后台管理系统与消防设施、消防系统应建立数据联通,当检测到消防隐患问题时,应自动关闭输出,并输出 (略) 。
6.2 充电设施监控系统应具备环境监控、热成像防火系统、烟感系统、充电桩实时在线状况等系统数据采集、存储、展示功能,并统一纳入城运“一网统管”, (略) 置业务流,逐步建立全域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
6.3 充电设施监控系统应满足以下辅助联动要求:
6.3.1 应支持通过物联网技术或AI技术对电动车进单元楼栋事件进行检测,如通过安装物联网传感器或视频智能分析,当检测到电动车进入单元楼时,系统应产生报警;
6.3.2 应避免告警重复上报;
6.3.3 应提供面向第三方系统的标准化数据共享接口,以同步设备信息和告警信息。
(略) ,各街镇:
为有效解决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行为带来的消防安全隐患,进一步贯彻市政府、区政府为民办 (略) 署,按照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关于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问题的批示要求,加快推进浦东新区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 (略) 和设施新增或改造工作,特制定本区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 (略) 及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 (略)
2022年6月3日
浦东新区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
(略) 及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浦东新区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 (略) 及设施建设指导意见》主要根据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景分类,对 (略) 、智能充电设施建设或者改造提出指导意见;就环境安全要求、充电安全要求、消防管理要求提出配套标准;对充电安全管理数字赋能提出管理联动的管理模式。
1. 地下车库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1.1 充电桩规格要求
单个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桩充电端口应不少于10端口。
1.2 智能充电桩技术参数要求
智能充电桩产品参数应不低于下表要求:
1.3 电动自 (略) 环境要求
1.3.1 充电设施安装区域面积应不小于16m2,其中宽度不应小于8m,长度不应小于2m,且相邻的充电装置间距不得小于0.8m。
1.3.2 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库排烟设施,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点击查看>> -2017的相关规定。对于大于50㎡的地下车库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排烟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优先采用自然排烟,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室内地面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且自然排烟窗不应朝向主要疏散口及住宅的阳台、门窗开启。
(2) 不满足自然排烟条件的各类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或百叶窗,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3/(h·㎡)计算确定,且取值不小于 点击查看>> m3/h。排烟风机的排烟出口应远离主要疏散口且不应朝向住宅的阳台和门窗。
1.3.3 充电装置区域的位置应布置在离安全出入口5米以外且不能穿越原防火分区的疏散通道。即充电设备的安装区域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m。
1.3.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该区域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1.4 (略) 及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
1.4.1 非机动车地下车库的建筑分类、耐火等级,以及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安全疏散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点击查看>> -2014中关于一般性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充电装置区域与非机动车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或 点击查看>> 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1.4.2 非机动车库的消防灭火设施应因地制宜, (略) 在建筑既有的消防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1) (略) 在建筑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略) 规定的中危险级Ⅰ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既有喷淋系统供水。
(2) (略) 在建筑仅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除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外,同时应设置简 (略) 部应用系统,由室内消火栓系统供水,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不应小于4.0L/(min?m2),作用面积不小于100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略) 洒水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3MPa,并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3) 无室内水灭火消防系统的,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及简 (略) 部应用系统,设计要求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要求,可采用市政供水管网直接供水。
(4) 充电区域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点击查看>> - (略) 规定的中危险级配置ABC干粉灭火器。
1.4.3 非机动车地下车库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且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消防安 (略) 分:标志》GB 点击查看>> .1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点击查看>> 的规定。
1.4.4 非机动车地下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在充电区域设置火灾感烟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并应对新增加的消防设备进行火灾报警系统联动控制。应对常开防火门进行监控,使其在火灾时自动关闭, (略) 反馈的功能。
1.4.5 非机动车地下车库出入口应设置不少于2个高清摄像头, (略) 引至小区监控室。
1.5 充电桩配置要求
充电桩的建设比例宜根据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实际保有量设置为1:4。
1.6 地下车库充电设施配套要求
1.6.1 地下非机动车库应有公众移动 (略) 覆盖,以满足充电桩扫码需求。
1.6.2 引电电源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引电电源应引接至每台充电桩1m范围内。
(2) 引电电源容量不应低于为2.5KW,电源总进线径不应低于2.5mm2。
(3) 引电电源容量与电源总进线径应按充电桩安装数量与引电距离核算,并至少满足以下要求:2台及以下充电桩线径配置不应低于2.5mm2,6台及以下充电桩线径配置不应低于4mm2。
(1) (略) 应 (略) ,且应设置计量电表;回路线缆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充电设备输出线槽和插座的安装高度应满足《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设备技术规范》的规定。
2. 半地下车库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2.1 半地下车库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参照地下车库充电设施建设要求执行。
2.2 半地下车库的相关消防要求参照地下停车库消防要求执行并应满足: (略) 在防火单元内应设置防火隔墙、消防灭火设施、排烟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地面车库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3.1 封闭式地面停车库
3.1.1 封闭式地面停车库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参照地下车库充电设施建设要求执行。
3.1.2 封闭式地面停车库的相关消防要求参照地下停车库消防要求执行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略) 在防火单元内应设置防火隔墙、消防灭火设施、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安全充电装置、视频监控装置。
3.2 敞开式集中停车棚
敞开式地面车棚可分为依靠墙体而建的车棚、一排车棚 和双排车棚三类。
3.2.1 敞开式地面车棚顶材料应采用阻燃防水材料。
3.2.2 敞开式地面车棚规格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长度不应小于8m;
(2) 宽度不应小于2.2m;
(3) 高度不应小于2m;
(4) 加固横档距地高度不应低于0.7m。
3.2.3 敞开式地面车棚配电箱不应安装在车棚内。充电设备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敞开式地面车棚充电设备应落地安装或安装在依靠车棚支撑而建的横向支撑物上,车棚两端1.6m半径范围内不应安装充电设备,并应配置ABC干粉灭火器等灭火器材。
(1)一排敞开式地面车棚:安装充电设备的一侧的棚顶应在低位,且棚顶的檐口至充电设备水平距离不小于1.2m。
(2)双排敞开式地面车棚:充电设备宜安装在中间位置。如确实需要安装在两边,其棚顶的檐口至充电设备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2m。
3.2.4 敞开式地面车棚充电设备与周边住户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3.2.5 充电设备输出线槽和插座的安装高度应满足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设备技术规范。
3.2.6 在车棚立柱之间建设充电桩时,应配置加固横档以便安装。
3.2.7 加固横档尺寸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加固横档离距地高度不应低于0.7m米
(2) 加固横档横截面尺寸不应小于10cm*5cm;
(3) 加固横档长度不应超过雨棚实际长度0.5m。
(4) 加固横档材质应为镀锌、铝合金、不锈钢等防锈蚀且强度足够的金属材料。
3.2.8 其余建设要求参照地下车库充电设施建设要求执行。
4. 无 (略) 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4.1 充电设施建设环境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充电设施基桩固定应采取混凝土基础底面,底面面积不小于400mm *400mm。
(2) 相邻的充电装置间距不得小于0.8m。
(3) 引电箱至充电设施主机距离不应大于1m。
(4) 引电电源容量不应低于2.5KW。
4.2 充电设施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根据实际停车数量及面积配置充电设施,充电设施主机应根据需求灵活配置充电桩及端口,单台主机可支持的充电桩不宜少于5台,单个充电桩端口不宜少于2个。
(2) 充电桩规格宜满足立杆高度600mm、宽度300mm的要求。
4.3 充电设施与居民住宅的外墙或外窗之间应保持有效的防火间距。
4.4 其余建设要求参照地下车库充电设施建设要求执行。
5. (略) 及设施管理要求
5.1 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区域、主要疏散通道等应有明显的标志标识。不得在非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5.2 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库,应有专人定时对充电区域进行巡查检查,如发现充电设备、消防设施器材等存在故障或损坏的,应及时联系维修单位予以修理。
5.3 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筑消防设施应开展经常性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5.4 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库内严禁违规住人。
5.5 在推动充电设施落地要求的过程中,确实因场地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应开展专门论证,确保采取的措施能保障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安全使用。
5.6 应建立档案管理并满足以下要求:
5.6.1 技术档案、构件技术资料、后期维护以及调整资料应及时归档;
5.6.2 运维台账应及时记录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并跟踪搜集照片资料,形成年度档案。
6. 数字治理提升要求
6.1 充电设施监控系统应与消防联动并满足以下要求:
6.1.1 消防系统应满足24小时监控烟感状态要求,并可以通过探测器进行报警及故障推送;
6.1.2 消防通道监控系统应通过智能监控识别各类杂物及机动车、非机动车对消防通道的占用,并通过系统平台进行预警。
6.1.3 充电桩及后台管理系统与消防设施、消防系统应建立数据联通,当检测到消防隐患问题时,应自动关闭输出,并输出 (略) 。
6.2 充电设施监控系统应具备环境监控、热成像防火系统、烟感系统、充电桩实时在线状况等系统数据采集、存储、展示功能,并统一纳入城运“一网统管”, (略) 置业务流,逐步建立全域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
6.3 充电设施监控系统应满足以下辅助联动要求:
6.3.1 应支持通过物联网技术或AI技术对电动车进单元楼栋事件进行检测,如通过安装物联网传感器或视频智能分析,当检测到电动车进入单元楼时,系统应产生报警;
6.3.2 应避免告警重复上报;
6.3.3 应提供面向第三方系统的标准化数据共享接口,以同步设备信息和告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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