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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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 点击查看>> 实施编码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0
业务办理项编码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0实施主体编码 点击查看>> 646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略)
到现场次数 0次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暂无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自然资源、 (略) 门、 (略) 门、图纸审查机构等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即办件 行使层级县级
办理公示01年检或年审不年检或年审
公示地址 网上公示:http:/ 点击查看>>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网上查询,电话查询
查询地址 1.网上查询:http:/ 点击查看>> 2.电话查询:0778- 点击查看>>
通办范围 全自治区
法定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 查看审批流程图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78- 点击查看>> 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778- 点击查看>>
联办机构 暂无是否收费
行使内容 南丹县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南丹县住房 (略) 核发。
权限划分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略) (略)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 (略) 、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略)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 (略) 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略) 门 暂无
是否容缺受理 容缺时限 暂无
容缺补正方式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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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窗口电话办理时间办理地点交通指引地图定位
(略) (略) 窗口、 (略) (略) 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南丹县平 (略) 南丹 (略) (略) (略) 窗口、 (略) (略) 窗口
县城 (略) (略) (略) 下,经鼎 (略) 区 (略) , (略) 新楼旁
受理条件

提交的材料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 (略) 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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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及目录
查看办理情形
全部
  • 全部
材料名称材料填写样本来源渠道纸质材料材料类型材料必要性受理标准详情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00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空白附件样本附件申请人自备1份原件必要材料符合申报的相关要求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是否减免材料取消后办理方式
材料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0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容缺时限容缺补正方式
资料下载 空白附件样本附件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申请人自备纸质材料份数1
纸质材料规格 A4纸填报须知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报
受理标准材料符合申报的相关要求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 (略) (略)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0查看电子证照签名签章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
备注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0002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略) 门核发1份复印件必要材料符合申报的相关要求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是否减免材料取消后办理方式
材料名称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材料类型复印件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容缺时限容缺补正方式
资料下载 来源渠道 (略) 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略) 门纸质材料份数1
纸质材料规格 A4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材料符合申报的相关要求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 (略) (略) )第四条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1查看电子证照签名签章要求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备注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000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略) 门核发1份复印件必要材料符合申报的相关要求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是否减免材料取消后办理方式
材料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材料类型复印件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容缺时限容缺补正方式
资料下载 来源渠道 (略) 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略) 门纸质材料份数1
纸质材料规格 A4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材料符合申报的相关要求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 (略) (略) )第四条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1查看电子证照签名签章要求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备注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0004施工合同(或政府采购合同)原件,招标的还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申请人自备1份原件必要材料符合申报的相关要求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是否减免材料取消后办理方式
材料名称施工合同(或政府采购合同)原件,招标的还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0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容缺时限容缺补正方式
资料下载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申请人自备纸质材料份数1
纸质材料规格 A4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材料符合申报的相关要求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 (略) (略) )第四条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0查看电子证照签名签章要求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备注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0005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其他1份原件必要材料符合申报的相关要求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是否减免材料取消后办理方式
材料名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0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容缺时限容缺补正方式
资料下载 来源渠道其他
来源渠道说明 施工图审查机构纸质材料份数1
纸质材料规格 A4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材料符合申报的相关要求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 (略) (略) )第四条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0查看电子证照签名签章要求审图机构公章以及人员签名齐全
备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该包含防雷、人防、消防的审查。
扩展信息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否有联办机构
四办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结果样本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改革方式暂无
中介服务

是否有数量限制数量限制暂无
数量限制情况说明暂无
是否证照分离
是否网办是否智能审批
是否代办、帮办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送达付费方式政府支付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暂无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暂无
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国土和规划建设,地方特色分类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国土和规划建设
是否承诺审批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 (略) 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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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版 2020-07-25 06:00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略) 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筑许可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 从业资格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发  包第三节 承  包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略) 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 (略) 、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略)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第六条  (略) 建 (略) 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章 建 筑 许 可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略) 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 (略) 建 (略) 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略)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 (略)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  (略) 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第二节 从 业 资 格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 (略) 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 (略)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 (略) 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第二节 发  包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 (略) 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三条  (略) 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 (略) 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 (略) 、供应商。第三节 承 包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 (略) 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 (略) 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 (略) 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略) 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略) 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 (略) 、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 (略) 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建 (略) 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 (略) 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 (略) 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略) 门报告。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 (略) 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 (略) 产品质 (略) (略) 产品质 (略) (略) 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 (略) 、供应商。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 (略) 规定。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 (略) 门或 (略) 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 (略) 以罚款。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略) 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 (略) 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 (略) 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略) 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 (略) 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略) 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 (略) 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 (略) 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 (略) 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略) 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 (略) 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 (略) 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略) 罚,由建 (略) (略) 门依照 (略) 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 (略) 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 (略) 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  (略) 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 (略) 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 (略) 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略) 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第八章 附  则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 (略) 规定。第八十二条 建 (略) 门 (略) 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 (略) 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 (略) 、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略) 1997年11月1日主 (略) ,2019年4月23日主 (略) 修正
(略) 第七条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9-04-23 00:00: 点击查看>>
条款内容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略) 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设立依据2法律法规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点击查看>> /2021- 点击查看>> 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略) 生成日期:2021年03月30日文件名称:住房 (略) 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略) 规章的决定有 效 期:2021年03月30日生效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略) (略) 主 题 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 (略) 关 (略) 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26 (略)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 (略) 部长 王蒙徽                                        2 021年3月30日住房 (略) 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略) 规章的决定住房 (略) 决定: 一、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 (略) (略) ,根据住房 (略) (略) 修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二、删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略) (略) ,根据住房 (略) (略) 修改)第五条第二款。三、将《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略) (略) , (略) (略) 修改)第十五条中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住 (略) 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 (略)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 (略) 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 (略) (略) )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 (略) 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14年6月25日住房 (略) (略) 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 (略) (略) 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 (略) 、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略)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 (略) 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 (略) 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 (略) 住房城 (略) 门备案。   (略)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 (略) 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 (略) 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 (略) 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 (略) 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 (略) (略) 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 (略) 理。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略) 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略) 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 (略) 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 (略) 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 (略) 住房城 (略) 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 (略) 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 (略) 、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 (略) 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1999年10月 (略) (略) 发布、2001年7 (略) (略) 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略) 2014年6月 (略) (略) 发布,2018年9月 (略) (略) 修正,2021年3月 (略) (略)
(略) 第二条
颁布机关住 (略)
实施日期2021-03-20 00:00: 点击查看>>
条款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 (略) 、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略)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 (略) 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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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1.施工许可证申领范围是什么?

解答:答: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除上述以外的工程必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常见错误示例:未按要求申办施工许可证

问题: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报表如何获取?

解答:答:可在广西数字政 (略) 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广西数字政 (略) (http:/ 点击查看>> ) → (略) 门 → 河池市→南丹县→南丹县住房 (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表格下载,点击下载即可获取。

常见错误示例:未正确 (略)

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 点击查看>> 实施编码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0
业务办理项编码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0实施主体编码 点击查看>> 646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略)
到现场次数 0次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暂无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自然资源、 (略) 门、 (略) 门、图纸审查机构等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即办件 行使层级县级
办理公示01年检或年审不年检或年审
公示地址 网上公示:http:/ 点击查看>>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网上查询,电话查询
查询地址 1.网上查询:http:/ 点击查看>> 2.电话查询:0778- 点击查看>>
通办范围 全自治区
法定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 查看审批流程图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78- 点击查看>> 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778- 点击查看>>
联办机构 暂无是否收费
行使内容 南丹县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南丹县住房 (略) 核发。
权限划分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略) (略)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 (略) 、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略)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 (略) 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略) 门 暂无
是否容缺受理 容缺时限 暂无
容缺补正方式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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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窗口电话办理时间办理地点交通指引地图定位
(略) (略) 窗口、 (略) (略) 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南丹县平 (略) 南丹 (略) (略) (略) 窗口、 (略) (略) 窗口
县城 (略) (略) (略) 下,经鼎 (略) 区 (略) , (略) 新楼旁
受理条件

提交的材料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 (略) 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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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及目录
查看办理情形
全部
  • 全部
材料名称材料填写样本来源渠道纸质材料材料类型材料必要性受理标准详情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00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空白附件样本附件申请人自备1份原件必要材料符合申报的相关要求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是否减免材料取消后办理方式
材料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0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容缺时限容缺补正方式
资料下载 空白附件样本附件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申请人自备纸质材料份数1
纸质材料规格 A4纸填报须知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报
受理标准材料符合申报的相关要求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 (略) (略)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0查看电子证照签名签章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
备注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0002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略) 门核发1份复印件必要材料符合申报的相关要求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是否减免材料取消后办理方式
材料名称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材料类型复印件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容缺时限容缺补正方式
资料下载 来源渠道 (略) 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略) 门纸质材料份数1
纸质材料规格 A4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材料符合申报的相关要求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 (略) (略) )第四条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1查看电子证照签名签章要求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备注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000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略) 门核发1份复印件必要材料符合申报的相关要求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是否减免材料取消后办理方式
材料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材料类型复印件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容缺时限容缺补正方式
资料下载 来源渠道 (略) 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略) 门纸质材料份数1
纸质材料规格 A4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材料符合申报的相关要求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 (略) (略) )第四条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1查看电子证照签名签章要求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备注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0004施工合同(或政府采购合同)原件,招标的还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申请人自备1份原件必要材料符合申报的相关要求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是否减免材料取消后办理方式
材料名称施工合同(或政府采购合同)原件,招标的还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0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容缺时限容缺补正方式
资料下载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申请人自备纸质材料份数1
纸质材料规格 A4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材料符合申报的相关要求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 (略) (略) )第四条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0查看电子证照签名签章要求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备注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0005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其他1份原件必要材料符合申报的相关要求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是否减免材料取消后办理方式
材料名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0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容缺时限容缺补正方式
资料下载 来源渠道其他
来源渠道说明 施工图审查机构纸质材料份数1
纸质材料规格 A4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材料符合申报的相关要求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 (略) (略) )第四条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0查看电子证照签名签章要求审图机构公章以及人员签名齐全
备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该包含防雷、人防、消防的审查。
扩展信息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否有联办机构
四办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结果样本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改革方式暂无
中介服务

是否有数量限制数量限制暂无
数量限制情况说明暂无
是否证照分离
是否网办是否智能审批
是否代办、帮办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送达付费方式政府支付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暂无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暂无
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国土和规划建设,地方特色分类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国土和规划建设
是否承诺审批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 (略) 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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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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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版 2020-07-25 06:00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略) 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筑许可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 从业资格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发  包第三节 承  包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略) 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 (略) 、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略)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第六条  (略) 建 (略) 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章 建 筑 许 可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略) 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 (略) 建 (略) 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略)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 (略)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  (略) 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第二节 从 业 资 格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 (略) 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 (略)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 (略) 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第二节 发  包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 (略) 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三条  (略) 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 (略) 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 (略) 、供应商。第三节 承 包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 (略) 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 (略) 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 (略) 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略) 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略) 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 (略) 、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 (略) 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建 (略) 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 (略) 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 (略) 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略) 门报告。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 (略) 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 (略) 产品质 (略) (略) 产品质 (略) (略) 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 (略) 、供应商。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 (略) 规定。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 (略) 门或 (略) 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 (略) 以罚款。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略) 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 (略) 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 (略) 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略) 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 (略) 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略) 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 (略) 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 (略) 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 (略) 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略) 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 (略) 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 (略) 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略) 罚,由建 (略) (略) 门依照 (略) 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 (略) 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 (略) 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  (略) 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 (略) 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 (略) 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略) 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第八章 附  则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 (略) 规定。第八十二条 建 (略) 门 (略) 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 (略) 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 (略) 、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略) 1997年11月1日主 (略) ,2019年4月23日主 (略) 修正
(略) 第七条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9-04-23 00:00: 点击查看>>
条款内容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略) 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设立依据2法律法规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点击查看>> /2021- 点击查看>> 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略) 生成日期:2021年03月30日文件名称:住房 (略) 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略) 规章的决定有 效 期:2021年03月30日生效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略) (略) 主 题 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 (略) 关 (略) 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26 (略)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 (略) 部长 王蒙徽                                        2 021年3月30日住房 (略) 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略) 规章的决定住房 (略) 决定: 一、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 (略) (略) ,根据住房 (略) (略) 修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二、删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略) (略) ,根据住房 (略) (略) 修改)第五条第二款。三、将《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略) (略) , (略) (略) 修改)第十五条中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住 (略) 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 (略)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 (略) 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 (略) (略) )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 (略) 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14年6月25日住房 (略) (略) 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 (略) (略) 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 (略) 、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略)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 (略) 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 (略) 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 (略) 住房城 (略) 门备案。   (略)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 (略) 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 (略) 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 (略) 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 (略) 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 (略) (略) 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 (略) 理。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略) 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略) 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 (略) 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 (略) 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 (略) 住房城 (略) 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 (略) 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 (略) 、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 (略) 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1999年10月 (略) (略) 发布、2001年7 (略) (略) 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略) 2014年6月 (略) (略) 发布,2018年9月 (略) (略) 修正,2021年3月 (略) (略)
(略) 第二条
颁布机关住 (略)
实施日期2021-03-20 00:00: 点击查看>>
条款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 (略) 、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略)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 (略) 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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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1.施工许可证申领范围是什么?

解答:答: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除上述以外的工程必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常见错误示例:未按要求申办施工许可证

问题: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报表如何获取?

解答:答:可在广西数字政 (略) 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广西数字政 (略) (http:/ 点击查看>> ) → (略) 门 → 河池市→南丹县→南丹县住房 (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表格下载,点击下载即可获取。

常见错误示例:未正确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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