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基本编码 | 点击查看>> | 实施编码 | 点击查看>> 99Q 点击查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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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项编码 | 点击查看>> 99Q 点击查看>> | 实施主体编码 | 点击查看>> 99Q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实施主体 | (略) | |||
到现场次数 | 0次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城市规 (略) 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或城市建 (略) 门出具的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自然资 (略) 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权属证明、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排资金的通知文件、纳入国家或自治区建设规划的项目,提供有关文件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城市规 (略) 门、自然资 (略) 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出具自治区有关安排资金的通知文件、纳入国家或自治区建设规划的项目的单位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办理公示 | 01 | 年检或年审 | 不年检或年审 | |||
公示地址 | 网上公示:http:/ 点击查看>>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电话查询 | ||
查询地址 | 1.网上查询: http:/ 点击查看>> ;2.电话查询:0778- 点击查看>> | |||||
通办范围 | 全县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4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明确法定时限。参照《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复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压缩法定时限提高效率,不包含评审时间 查看审批流程图 | |||||
监督投诉方式 | 监督投诉电话:0778- 点击查看>> 0778- 点击查看>>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778- 点击查看>> | |||
联办机构 | 暂无 | 是否收费 | 否 | |||
行使内容 | 参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
权限划分 | 原则上,市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同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但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 (略) 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 (略)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 (略) 门的通知》(桂办发〔2008〕 (略) )规定: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高技﹝2017﹞ (略) ),电子政务项目指广西行政区划内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和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包括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 (略) (略) 门、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 (略) 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 (略)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 (略) 门的通知》(桂办发〔2008〕 (略) )规定: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2.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高技﹝2017﹞ (略) ),电子政务项目指广西行政区划内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和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包括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 (略) (略) 门、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 | |||||
(略) 门 | 暂无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容缺时限 | 暂无 | |||
容缺补正方式 | 暂无 |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电子政务项目采取书面审查,经符合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评估并提交评估意见。 |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 (略) 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略) 合理。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正式运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 (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6号)自2017年2月1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核准、 (略) 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都必须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各 (略) 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 (略) 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3)城市规 (略) 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或城市建 (略) 门出具的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4)自然资 (略) 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权属证明;
(5)节 (略) 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或项目业主提供的节能报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2017〕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6)有关地方配套、企业自筹及金融机构出具的筹资、贷款承诺书;
(7)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8)项目建设 (略) 门、行业性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内容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环节须增加自治区应急办对应 (略) 分的审查意见。
4.属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工程即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性质的项目,按照发改高技〔2013〕 (略) 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管理,相关要求不公开。事前请联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略) ,当面告知。
5.申 (略) 要求备齐的文件和材料将随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新规适时进行补充或调整。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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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国家(自治区)建设规划的项目,提供有关文件 | 无 | (略) 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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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 | 空白附件样本附件 | 其他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
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 无 | (略) 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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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用海)预审意见( (略) 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海)预审的情形除外) | 无 | (略) 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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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本金、有关地方配套、自筹资金及金融机构出具的筹资、贷款承诺书,其它资金来源落实情况材料 | 无 | 其他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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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上一 (略) 门审批权限的项目,需提供同 (略) (略) 门审核意见 | 无 | (略) 门核发 | 1份 | 原件 | 非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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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 (略) 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 无 | (略) 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非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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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符合可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条件的除外) | 无 | (略) 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非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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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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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 | 网上办,一次办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中介服务 | 无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数量限制情况说明 | 暂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智能审批 | 否 |
是否代办、帮办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送达付费方式 | 到付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暂无 | 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暂无 |
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投资审批,地方特色分类 | 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投资审批 |
是否承诺审批 | 是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环节名称 | 专家评审 | 组织单位 | 南丹县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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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778- 点击查看>> | 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依据及描述 | 政府投资条例( (略) (略) )第十一条“ (略) 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 (略) 门或 (略) 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评估应 (略) 门在受理项目材料后视情况开展。 |
无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 (略)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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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国发〔2004〕 (略) ,2004年7月16日实施, (略) 颁布 | |
(略) | 第三条第四款 | |
颁布机关 | (略) | |
实施日期 | 2004-07-16 00:00: 点击查看>> | |
条款内容 |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
(略) | 国办发〔2007〕 (略) ,2007年11月17日实施, (略) 办公厅颁布 | |
(略) | 第二款 | |
颁布机关 | (略) 办公厅 | |
实施日期 | 2007-11-17 00:00: 点击查看>> | |
条款内容 |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 (略) 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 (略) 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 (略) 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
(略) | 桂发改投资﹝2013﹞ (略) ,2013年7月9日实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颁布 | |
(略) | 第五条第一款 | |
颁布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3-07-09 00:00: 点击查看>> | |
条款内容 |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需自治区发改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应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之前,开展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编制和评估工作 | |
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略) |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 (略) ,2014年3月1日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 | |
(略) | 第三条第一款 | |
颁布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实施日期 | 2014-03-01 00:00: 点击查看>> | |
条款内容 |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 |
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共中央 (略)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
(略) | 中发〔2016〕 (略) ,2016年7月5日实施,中共中央、 (略) 颁布 | |
(略) | 第三条第七款 | |
颁布机关 | 中共中央 (略) | |
实施日期 | 2016-07-05 00:00: 点击查看>> | |
条款内容 | 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 (略) 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
问题:1.常见问题: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下一步要开展什么工作?
解答:答: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略) 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略) 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勘察情况等编制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
常见错误示例:无
问题:2. 注意事项:部分项目单位在提交审批材料到政务窗口时,未通过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申报并获取项目代码?
解答:答:项目单位应先行登录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后,到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常见错误示例:无
基本编码 | 点击查看>> | 实施编码 | 点击查看>> 99Q 点击查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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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项编码 | 点击查看>> 99Q 点击查看>> | 实施主体编码 | 点击查看>> 99Q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实施主体 | (略) | |||
到现场次数 | 0次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城市规 (略) 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或城市建 (略) 门出具的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自然资 (略) 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权属证明、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排资金的通知文件、纳入国家或自治区建设规划的项目,提供有关文件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城市规 (略) 门、自然资 (略) 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出具自治区有关安排资金的通知文件、纳入国家或自治区建设规划的项目的单位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办理公示 | 01 | 年检或年审 | 不年检或年审 | |||
公示地址 | 网上公示:http:/ 点击查看>>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电话查询 | ||
查询地址 | 1.网上查询: http:/ 点击查看>> ;2.电话查询:0778- 点击查看>> | |||||
通办范围 | 全县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4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明确法定时限。参照《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复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压缩法定时限提高效率,不包含评审时间 查看审批流程图 | |||||
监督投诉方式 | 监督投诉电话:0778- 点击查看>> 0778- 点击查看>>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778- 点击查看>> | |||
联办机构 | 暂无 | 是否收费 | 否 | |||
行使内容 | 参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
权限划分 | 原则上,市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同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但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 (略) 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 (略)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 (略) 门的通知》(桂办发〔2008〕 (略) )规定: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高技﹝2017﹞ (略) ),电子政务项目指广西行政区划内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和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包括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 (略) (略) 门、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 (略) 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 (略)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 (略) 门的通知》(桂办发〔2008〕 (略) )规定: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2.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高技﹝2017﹞ (略) ),电子政务项目指广西行政区划内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和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包括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 (略) (略) 门、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 | |||||
(略) 门 | 暂无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容缺时限 | 暂无 | |||
容缺补正方式 | 暂无 |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电子政务项目采取书面审查,经符合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评估并提交评估意见。 |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 (略) 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略) 合理。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正式运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 (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6号)自2017年2月1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核准、 (略) 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都必须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各 (略) 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 (略) 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3)城市规 (略) 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或城市建 (略) 门出具的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4)自然资 (略) 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权属证明;
(5)节 (略) 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或项目业主提供的节能报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2017〕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6)有关地方配套、企业自筹及金融机构出具的筹资、贷款承诺书;
(7)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8)项目建设 (略) 门、行业性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内容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环节须增加自治区应急办对应 (略) 分的审查意见。
4.属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工程即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性质的项目,按照发改高技〔2013〕 (略) 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管理,相关要求不公开。事前请联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略) ,当面告知。
5.申 (略) 要求备齐的文件和材料将随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新规适时进行补充或调整。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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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 99Q 点击查看>> 1 |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国家(自治区)建设规划的项目,提供有关文件 | 无 | (略) 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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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 99Q 点击查看>> 2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空白附件样本附件 | 其他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
点击查看>> 99Q 点击查看>> 3 | 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 无 | (略) 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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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 99Q 点击查看>> 4 | 用地(用海)预审意见( (略) 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海)预审的情形除外) | 无 | (略) 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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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 99Q 点击查看>> 5 | 项目资本金、有关地方配套、自筹资金及金融机构出具的筹资、贷款承诺书,其它资金来源落实情况材料 | 无 | 其他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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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 99Q 点击查看>> 6 | 属上一 (略) 门审批权限的项目,需提供同 (略) (略) 门审核意见 | 无 | (略) 门核发 | 1份 | 原件 | 非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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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 99Q 点击查看>> 7 | 节 (略) 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 无 | (略) 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非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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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 99Q 点击查看>> 8 |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符合可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条件的除外) | 无 | (略) 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非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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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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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 | 网上办,一次办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中介服务 | 无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数量限制情况说明 | 暂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智能审批 | 否 |
是否代办、帮办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送达付费方式 | 到付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暂无 | 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暂无 |
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投资审批,地方特色分类 | 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投资审批 |
是否承诺审批 | 是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环节名称 | 专家评审 | 组织单位 | 南丹县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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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778- 点击查看>> | 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依据及描述 | 政府投资条例( (略) (略) )第十一条“ (略) 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 (略) 门或 (略) 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评估应 (略) 门在受理项目材料后视情况开展。 |
无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 (略)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略)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 (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略)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 (略) 。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为此, (略) 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 (略)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 (略) 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 (略) 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 (略) 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略) (略) (略) 门研究提出, (略) 批准后实施。 (略) 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略) 、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略) 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 (略) 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 (略) 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略) (略) 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四)扩 (略) 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 (略) ,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 (略) (略) (略) 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 (略) 要 (略) (略) 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五) (略) 会投资。 (略) 会资本的投资领域, (略) 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 (略) 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 (略) 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 (略) 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 (略) 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六)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略) (略) 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 (略) 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 (略) ,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 (略) 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 (略) 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略) 会投资建设的项目, (略) 会资金建设。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 (略) (略) 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 (略) (略) (略) 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 (略) (略) 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 (略) 批准后颁布实施。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六)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 (略) 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 (略) 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略) 领导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 (略) 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 (略) 会全面进步。 (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略) 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 (略) (略) 门要依据 (略) 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 (略) 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 (略) 门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略) 会投资。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 (略) 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 (略) 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保 (略) 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 (略) 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制定和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的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 (略) 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进一步及时、准确、全 (略) 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并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 (略) 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 (略) 门、 (略) (略) 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 (略) 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 (略) 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 (略) 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 (略) 理。各级政 (略) 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 (略) ,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三)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 (略) 门脱钩,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鼓励各种投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改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确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法律法规,依法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投资要素合理流动、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环境,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和政府的投资管理活动。认真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财经纪律,堵塞管理漏洞,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执法检查,培育和维护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 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略)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附件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简要说明:(一) (略) 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 (略) 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 (略) 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 (略) (略) 门核准”的项目, (略) (略) 门会 (略) 门核准,其中重要 (略) 核准。 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 (略) 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 (略) 门会同同 (略) 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 (略) 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 (略) 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 (略) 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 (略) (略) 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 (略) 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 (略) (略) 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 (略) 门核准。二、能源 (一)电力。 (略) :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 (略) (略) 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 (略) 门核准。 (略) : (略) (略) 门核准。 (略) : (略) (略) 门核准。 (略) :燃煤 (略) (略) 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 (略) 门核准。 (略) :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 (略) (略) 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 (略) 门核准。 (略) : (略) 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 (略) (略) 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 (略) 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 (略) (略) 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 (略) 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 (略) (略) 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 (略) 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 (略) (略) 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 (略) (略) 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 (略) (略) 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 (略) (略) 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 (略) 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 (略) 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略) (略) 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略) (略) 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 (略) (略) 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 (略) (略) 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 (略) 门核准。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 (略) (略) 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 (略) (略) 门或省级政 (略) 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 (略) 干线、 (略) 网、跨省(区、市)的 (略) (略) 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 (略) 门核准。 (略) 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 (略) (略) 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 (略) 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 (略) (略) 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 (略) 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 (略) (略) 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 (略) (略) 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 (略) 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 (略) 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 (略) (略) 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 (略) (略) 门或地方政 (略) 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略) (略) (略) (略) 门核准。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 (略) 、 (略) 、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 (略) (略) 门核准。 邮政: (略) 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 (略) (略) 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 (略) (略) 门核准。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 (略) (略) 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 (略) 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 (略) (略) 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 (略) 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 点击查看>> 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 点击查看>> 烯项目, (略) (略) 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略) (略) 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 (略) (略) 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政 (略) 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 (略) 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 (略) (略) 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 (略) 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 (略) (略) 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 (略) 门核准。六、机械制造 汽车: (略) 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 (略) (略) 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 (略) (略) 门核准。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 (略) (略) 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 (略) 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 点击查看>> 醇: (略) (略) 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 (略) (略) 门核准。 制盐: (略) (略) 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 (略) 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 (略) (略) 门核准。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 (略) 建设 (略) (略) 门核准。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 (略) 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 (略) (略) 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地方政 (略) 门核准。 (略) 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 (略) (略) 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 (略) 门核准。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 (略) (略) 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 (略) (略) 门核准。 体育:F1赛 (略) (略) 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 (略) 核准。 (略) 会事业项目:按隶属 (略) (略) 门或地方政 (略) 门核准。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 (略) (略) 门核准。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 (略) 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略) 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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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国发〔2004〕 (略) ,2004年7月16日实施, (略) 颁布 | |
(略) | 第三条第四款 | |
颁布机关 | (略) | |
实施日期 | 2004-07-16 00:00: 点击查看>> | |
条款内容 |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7〕 (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略)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新开工项目过多,特别是一些项目开工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加剧了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等矛盾,扰乱了投资建设秩序,成为影响经济稳定运行的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各地区、 (略) 门要根据《 (略)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略) )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略) 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 (略) 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 (略) 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 (略) 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 (略) 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 (略) 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略) 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略) 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 (略) 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 (略) 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 (略) 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略) 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 (略) 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 (略) 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 (略) 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 (略) 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 (略) 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 (略) 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 (略) 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 (略) 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 (略) 门要 (略) 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 (略) 门。 (略) 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 (略) 门。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略) 门应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信息交流的内容、时间和具体方式等。 (略) 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地方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得干预统计工作。 各 (略) 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 (略) )等内容,定期向上 (略) 门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各省 (略) 门应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 (略) 等情况,通过本单 (略) 及其他方式,从2008年1 (略) 会公告。 四、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 (略) 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略) 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 (略) (略) 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 (略) 门 (略) 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 (略) 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 (略) 会公布。 上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 (略) (略) 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并已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五、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 (略) 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坚决贯彻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引导投资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和地区倾斜,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要切实加强投资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 各地区、 (略) 门要高度重视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不断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略) 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
(略) | 国办发〔2007〕 (略) ,2007年11月17日实施, (略) 办公厅颁布 | |
(略) | 第二款 | |
颁布机关 | (略) 办公厅 | |
实施日期 | 2007-11-17 00:00: 点击查看>> | |
条款内容 |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 (略) 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 (略) 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 (略) 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发改投资〔2013〕 (略) 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 (略) ,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7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略) 会矛盾,建立和规范固定资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 (略)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应按照本办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第三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且项目业主如实提 (略) 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 (略) 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或说明材料的,可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项目建设不涉及征地拆迁; (二)在历史上没有与相关利益主体因土地权属等发生矛盾或冲突; (三)项目建设与相关利益主体不会因日照权、噪音、电磁辐射、光污染、空气污染、心理排斥、水污 (略) 会稳定风险源等单一或多因素产生矛盾或冲突。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工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编制、评估及评估结果应用、实施跟踪等内容。 第五条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需自治区发改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应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之前,开展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编制和评估工作。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应先办理项目预备案手续,凭项目预备案文件两年内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消防、卫生、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证券监管、海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防等有关手续以及开展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编制和评估工作。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后办理正式备案手续。 (略) 门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予以预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消防、卫生、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证券监管、海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防等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受委托承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从事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的评估工作。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编制经费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评估经费纳入评估 (略) 门预算。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编制及评估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 (略) 另行制定。 第八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略) 门和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咨询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二章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编制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由项目业主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的工程咨询机构资质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独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的,可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设独立篇章。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独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第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编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充分听取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对拟建项目的意见。对受拟建项目建设影响较大的群众、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要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听取意见要注意对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讲清拟建项目的法律政策依据、建设方案、建设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 (二)全面分析论证。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 (略) 会稳定风险点。对所有风险点逐一进行分析,参考相同或者类似项目 (略) 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三)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拟建项目实 (略) 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3类,具体划分标准如下: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低风险:多数群众理 (略) 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四)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按照《重大固定资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分析报告(篇章)须包括分析事项和分析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项目建设 (略) 会稳定风险,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 (略) 置预案等内容。 第三章 (略) 会稳定风险报告评估 第十二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由设区的市的发展改革委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的评估 (略) 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项目业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报送该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评估主体组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略) 门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负责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 (略) 门即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的评估主体。项目业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 (略) 门组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由自治区直属企业、中央企业驻桂机构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且能够明确该项目有自治 (略) 门的, (略)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的评估主体。项目业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报送 (略)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由自治区直属企业、中央企业驻桂机构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且不能够明确该项目有自治 (略) 门的,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的评估主体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略) 门指定。项目业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报送指定的评估主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业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 (略) 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 (略)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跨设区的市的项目,且能够明确有自治 (略) 门的,项目业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报送 (略)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跨设区的市的项目,不能够明确有自治 (略) 门的,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的评估主体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略) 门指定。项目业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报送指定的评估主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评估主体应委托具有 点击查看>> 级以上(含 点击查看>> 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重大固定资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对项目业主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进行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受委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的工程咨询机构资质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可根据工作需要,组成由政法、综治、维稳、法制、 (略) 门, (略) 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 (略) 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的评估。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 (略) 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略) 置预案等内容。 第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评估主体根据工程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做出评估意见。 第四章 评估结果应用和决策实施跟踪 第十九条项目业主按规定在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备案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评估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评估主体的评估意见。符合本办法第三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项目业主在申报文件中,应如实提 (略) 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 (略) 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或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委托 点击查看>> 级以上(含 点击查看>> 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对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评估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评估主体的评估意见提出咨询意见。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如有必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委托 点击查看>> 级以上(含 点击查看>> 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对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评估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评估主体的评估意见提出咨询意见。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情况委托 点击查看>> 级以上(含 点击查看>> 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评估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评估主体的评估意见提出咨询意见。 项目业主、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评估主体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咨询意见,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评估意见进行修订,重新出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及其评估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评估意见。第二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评估主体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备案项目的重要依据;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认定项目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或备案项目以及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项目存在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可以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并应在批复文件中对有关方面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 项目存在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可以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第二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评估主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抄送同级维稳、信访、政法、综治 (略) 门。 (略) 门应监督检 (略) 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项目建 (略) 会稳定重大问题的, (略) 在地的人民政府应责令项目业主暂停项目建设;自治区直属单位管理的项目, (略) 门或项目业主应暂停项目建设。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调整的,应及时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调整。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违反本办法规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做出批复、核准或项目备案,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 (略) 门依法依纪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略) 门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由上一级人民 (略) 门依法依纪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项目业主、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分析、评估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 (略) 门依法依纪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区、市) (略) 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 (略) 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略) | 桂发改投资﹝2013﹞ (略) ,2013年7月9日实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颁布 | |
(略) | 第五条第一款 | |
颁布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3-07-09 00:00: 点击查看>> | |
条款内容 |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需自治区发改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应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之前,开展 (略) 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编制和评估工作 | |
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 (略)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略) 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 (略) 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 (略) 规定严格管理。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 (略) 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 (略) 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 (略) 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 (略) 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 (略) 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 (略) 会公开。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 (略) 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 (略) 门建立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 (略) 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 点击查看>> 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 (略) 门审批。 (略) 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 (略) 门。 (略) 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 (略) 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略) 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 (略) 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 点击查看>> 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招标内容: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略) 分招标);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 (略) 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一)城乡规 (略) 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二)国土资 (略) 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 (略) 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 (略) 门审批的项目,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第十七条 (略) 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 (略) 门。 (略) 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 (略) 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 (略) (略) 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 点击查看>> 级设计单位编制。第二十条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 (略) 门。 (略) 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 (略) 门审批。法律法规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 (略) 门审核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后 (略) 门审批。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第二十二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直接投资项目, (略) 门应当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单位。第二十四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对于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规定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项目,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二十五条 直接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从事直接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略) 门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第二十七条 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 (略) 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 (略) 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直接投资项目的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直接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直接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竣工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具体审查和审批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直接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项目可行性研 (略) 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直接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 (略) 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开展项目后评价,必要时应当参照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 (略) 门,依据职能分工,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 (略) 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直接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 (略) 。第三十五条 (略) 门 (略) 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 (略) 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的;(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四)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 (略) 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七)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八)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八条 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以及开展咨询评估或者项目后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 (略) 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 (略) 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略) 理。第三十九条 直接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略) 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条 (略) 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能分工, (略) 门的具体管理办法。省 (略) 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略) |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 (略) ,2014年3月1日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 | |
(略) | 第三条第一款 | |
颁布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实施日期 | 2014-03-01 00:00: 点击查看>> | |
条款内容 |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 |
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共中央 (略)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 (略)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2016年7月5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 (略) 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投资项目审批范围大幅度缩减,投资管理工作重心逐步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投资自主权进一步落实, (略) 会资本积极性。同时也要看到,与政府职能 (略) 会发展要求相比,投融资管理体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简政放权不协同、不到位,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有待进一步确立;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较为突出,融资渠道需要进一步畅通;政府投资管理亟需创新,引导和带动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权力下放与配套制度建设不同步,事中事后监管和过程服务仍需加强;投资法制建设滞后,投资监管法治化水平亟待提高。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关键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 (略) 和“四个全面” (略)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完善企业自主决策、融资渠道畅通,职能转变到位、政府行为规范,宏观调控有效、法治保障健全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企业为主,政府引导。科学界定并严格控制政府投资范围,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略) 会投资,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 (略) 会资本合作模式。——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将投资管理工作的立足点放到为企业投资活动做好服务上,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更加注重事前政策引导、事中事后监管约束和过程服务,创新服务方式,简化服务流程,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创新机制,畅通渠道。打通投融资渠道,拓宽投资项目资金来源, (略) 会资金潜力,让更多储蓄转化为有效投资,有效缓解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统筹兼顾,协同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要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财税、金融、国有企业等领域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工作机制,形成改革合力。 二、改善企业投资管理, (略) 会投资动力和活力 (一)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原则上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在一定领域、区域内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对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 (略) 、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 (略) 会公共利益角度确需依法进行审查把关的,应将相关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最大限度缩减核准事项。 (二)建立投资项目“三个清单”管理制度。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 (略) 门行使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以清单形式明确下来,严格遵循职权法定原则,规范职权行使,优化管理流程。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责任清单制度,厘 (略) 门企业投资项 (略) 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建立健全“三个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清 (略) 会公布, (略) 会监督,做到依法、公开、透明。 (三)优化管理流程。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备案机关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提供快捷备案服务,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 (略) 门要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并联核准。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的相关手续,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按照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的要求, (略) 门要协同下放审批权限,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加快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进程,打破行业、 (略) 门垄断,切断中介服务 (略) 门间的利益关联,建立公开透明的中介服务市场。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取消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技术审查类的相关审批手续,探索实行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 (四)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和标准规定,依法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切实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自觉规范投资行为。对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手续以及未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建设、 (略) 罚;对于未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建设过程中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项目, (略) 门 (略) 罚。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略) 理。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要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增强 (略) 会责任意识,塑造诚信高效、社会信赖的行业形象。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健全行业规范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不得变相审批。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五)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 (略) 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投资效率。 (六)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在明确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共服务发展基金、住房保障发展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加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市场化转型。 (七)规范政府投资管理。依据 (略) 会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依据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建立覆 (略) 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信息统一管理机制,建立贯 (略) 门的项目信息平台,并尽快拓展至企业投资项目,实现项目信息共享。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 (略) 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略) (略) 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相关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 (八)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计划,确保政府投资及时发挥效益。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健全概算审批、调整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在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运营管理。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加强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强化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完善竣工验收制度,建立后评价制度,健全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略) 会监督机制,推动政府投资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和媒体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 (九) (略) 会资本合作。 (略) 门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交通、环保、医疗、养老等领域采取单个项目、组合项目、连片开发等多种形式,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要合理把握价格、土地、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稳定项目预期收益。要发挥工程咨询、金融、财务、法律等方面专业机构作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项目管理的专业性和项目实施的有效性。四、创新融资机制,畅通投资项目融资渠道(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投资项目融资渠道,支持有真实经济活动支撑的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更好地服务投资兴业。结合国有企业 (略) 有制机制创新,优化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项目的直接融资。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有针对性地为“双创”项目提供股权、债权以及信用贷款等融资综合服务。加大创新力度,丰富债券品种,进一步发展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等,支持重点领域投资项目通过债券市场筹措资金。开展金融机构以适当方式依法持有企业股权的试点。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略) 会资本参加,鼓励金融机 (略) 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等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经批准后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有效参与。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省级政府依法依规发行政府债券,用于公共领域重点项目建设。(十一)充分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积极作用。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城镇棚户区改造、生态环保、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等重大项目和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根据宏观调控需要,支持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发挥专项建设基金作用,通过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看得准、有回报、不新增过剩产能、不形成重复建设、不产生挤出效应的重点领域项目。建立 (略) 合作对接机制,搭建信息共享、资金对接平台,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工程的支持力度。(十二)完善保险资金等机构资金对项目建设的投资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创新资金运用方式。鼓励通过债权、股权、资产支持等多种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工程、新型城镇化等领域的项目建设。加 (略) 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等投资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市场化投资运营机制。(十三)加快构建更加开放的投融资体制。创新有利于深化对外合作的投融资机制,加强金融机构协调配合,用好各类资金,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和重点合作项目提供更多投融资支持。在宏观和微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稳步放宽境内企业和金融机构赴境外融资,做好风险规避。完善境外发债备案制,募集低成本外汇资金,更好地支持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各国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多层次投融资合作。 五、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综合服务管理水平(十四)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并逐步推行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 (略) 门或审批协调机构作为首家受理单位“一站式”受理、“全流程”服务,一家负责到底。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加快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联 (略) 门,覆盖全国各类投资项目,实现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加快建立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制度,统一汇集审批、建设、监管等项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推动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 (略) 门要制定项目审批工作规则和办事指南,及时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发布政策信息、投资信息、中介服务信息等,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参考和帮助。鼓励新闻媒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政府的服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下移服务管理重心,加强业务指导和基 (略) 点击查看>> 建设,给予地方更多自主权,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十五)加强规划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等对投资活动的引导作用,并为监管提供依据。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 (略) ,合理配置资金、土地(海域)、能源资源、人力资源等要素的重要手段。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各类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加快制定修订能耗、水耗、用地、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等技术标准,实施能效和排污强度“领跑者”制度,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十六)健全监管约束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注重发 (略) 门综合监管职能、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 (略) 门专业优势,整合监管力量,共享监管信息,实现协同监管。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 (略) 门要完善规章制度,制定监管工作指南和操作规程,促进监管工作标准具体化、公开化。要严格执法,依 (略) 违法违规投资建设行为。实施投融资领域相关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异常信用记录和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并提升政府和投资者的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促使相关主体切实强化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确保投资建设市场安全高效运行。 六、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十七)加强分工协作。 (略) 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分工协作,制定具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定期督查、强化问责,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 (略) (略) 门要切实履行好投资调控管理的综合协调、统筹推进职责。(十八)加快立法工作。完善与投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略) 会信用、股权投资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依法保护各方权益,维护竞争公平有序、要素合理流动的投融资市场环境。(十九)推进配套改革。 (略) 、石油、天然气、电力、电信、医疗、教育、城市公用事业等领域改革,规范并 (略) 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管理, (略) 会资本参与。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价格改革,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研究推动土地制度配套改革。加快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健全金融市场运行机制。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其他领域改革要协同推进,形成叠加效应,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
(略) | 中发〔2016〕 (略) ,2016年7月5日实施,中共中央、 (略) 颁布 | |
(略) | 第三条第七款 | |
颁布机关 | 中共中央 (略) | |
实施日期 | 2016-07-05 00:00: 点击查看>> | |
条款内容 | 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 (略) 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
问题:1.常见问题: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下一步要开展什么工作?
解答:答: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略) 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略) 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勘察情况等编制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
常见错误示例:无
问题:2. 注意事项:部分项目单位在提交审批材料到政务窗口时,未通过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申报并获取项目代码?
解答:答:项目单位应先行登录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后,到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常见错误示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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