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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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

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拟对《潢川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潢川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在潢川县 (略) 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潢川县 (略) (http:/ 点击查看>> )提出意见, @@@ 63.com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6月22日。

《潢川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审计,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略) 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项目;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略) (略) 属的专门机构,组织专业的审计人员依法按程序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也可根据需要按照相 (略) 会中介机构 (略) 会审计力量参与审计。

政府投资建 (略) 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审计管辖范围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

第六条 县发改、住建、财政、国土、招投标 (略) 门及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略) 实施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 (略) 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同时, (略) 应将年度审计计划及其调整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及 (略) 门和被审计单位。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完工后应 (略) 提供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相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 (略)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勘察等资料及项目概(预)算编制 (略) 门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及招投标资料和合同文本;

(三)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竣工图、设计变更等;

(四)工程结算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

(五)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

(六) (略) 控制制度资料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略) 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审计事项包括:

(一)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投资概算或者预算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总投资是否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控制,有无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兴建概算外工程等情形;

(二)资金是否按规定及合同约定条款拨付,有无摊派和违法集资、收费等情形;

(三)有无侵占、挪用、转移、截留资金等情形;

(四)确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是否依法经过招标投标,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上述被确定单位是否有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其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

(五)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是否合法;

(六)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内容是否真实,量价是否明确,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七)工程造价结算是否真实,有无虚签变更记录、虚报工程量、高估冒算、多结或者少结工程价款等情形;

(八)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是否完备;

(九)建设成本的核算、归集、分配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十)竣工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和调查的事项。

(略) 根据工作需要, (略) 列事项可以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进行多项、单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十条 (略)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工程概(预)算、工程造价结算及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成本造价有关的资料等;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资产、电子数据等;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有关的事项;

(四)向金融机构查询被审计单位的各项存款,并取得有关证明资料;

(五)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封存措施;

(六)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且制止无效时, (略) 门或 (略) 门暂停拨付直接相关的款项,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已拨付的款项;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略) 对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略) 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略)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认定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略) 理、处罚:

(一)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

(二)建设概算外工程的;

(三)工程结算多计或者少计工程款项,或者多付工程款的;

(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五)侵占、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或者基建收入的;

(六)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的;

(七)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略)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 (略) 门处理的,应当制作审 (略) 理书,连同相关资 (略) 门: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活动未依法经过招标投标,或者违法分包、转包的;

(二)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的;

(三)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

(四)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造成预算严重失控的;

(五)工程监理单位串通虚报工程量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略) (略) 理书后,应 (略) 理, (略) 理结果书 (略) 。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略) 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 (略) 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 (略) 理。

第十七条 (略) 工作人员、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 (略)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潢川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拟对《潢川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潢川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在潢川县 (略) 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潢川县 (略) (http:/ 点击查看>> )提出意见, @@@ 63.com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6月22日。

《潢川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审计,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略) 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项目;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略) (略) 属的专门机构,组织专业的审计人员依法按程序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也可根据需要按照相 (略) 会中介机构 (略) 会审计力量参与审计。

政府投资建 (略) 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审计管辖范围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

第六条 县发改、住建、财政、国土、招投标 (略) 门及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略) 实施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 (略) 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同时, (略) 应将年度审计计划及其调整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及 (略) 门和被审计单位。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完工后应 (略) 提供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相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 (略)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勘察等资料及项目概(预)算编制 (略) 门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及招投标资料和合同文本;

(三)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竣工图、设计变更等;

(四)工程结算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

(五)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

(六) (略) 控制制度资料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略) 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审计事项包括:

(一)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投资概算或者预算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总投资是否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控制,有无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兴建概算外工程等情形;

(二)资金是否按规定及合同约定条款拨付,有无摊派和违法集资、收费等情形;

(三)有无侵占、挪用、转移、截留资金等情形;

(四)确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是否依法经过招标投标,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上述被确定单位是否有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其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

(五)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是否合法;

(六)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内容是否真实,量价是否明确,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七)工程造价结算是否真实,有无虚签变更记录、虚报工程量、高估冒算、多结或者少结工程价款等情形;

(八)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是否完备;

(九)建设成本的核算、归集、分配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十)竣工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和调查的事项。

(略) 根据工作需要, (略) 列事项可以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进行多项、单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十条 (略)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工程概(预)算、工程造价结算及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成本造价有关的资料等;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资产、电子数据等;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有关的事项;

(四)向金融机构查询被审计单位的各项存款,并取得有关证明资料;

(五)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封存措施;

(六)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且制止无效时, (略) 门或 (略) 门暂停拨付直接相关的款项,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已拨付的款项;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略) 对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略) 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略)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认定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略) 理、处罚:

(一)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

(二)建设概算外工程的;

(三)工程结算多计或者少计工程款项,或者多付工程款的;

(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五)侵占、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或者基建收入的;

(六)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的;

(七)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略)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 (略) 门处理的,应当制作审 (略) 理书,连同相关资 (略) 门: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活动未依法经过招标投标,或者违法分包、转包的;

(二)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的;

(三)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

(四)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造成预算严重失控的;

(五)工程监理单位串通虚报工程量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略) (略) 理书后,应 (略) 理, (略) 理结果书 (略) 。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略) 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 (略) 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 (略) 理。

第十七条 (略) 工作人员、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 (略)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潢川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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