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益阳市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益阳市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益阳市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 (略) 会公众的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2年6月20日至7月20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益阳市高 (略) (略) 益阳 (略) 法规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益阳市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 点击查看>> qq.com 。
特此公告。
附件:益阳市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益阳 (略)
2022年6月20日
益阳市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保护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改善大通湖湖泊水质,充分发挥大通湖涵养水源、蓄洪抗旱、调节气候、提供水产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功能,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大通 (略) 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通湖湖泊保护范围】 大通湖湖泊保护范围涵盖大通湖区河坝镇、北洲子镇、金盆镇、千山红镇、 (略) ,南县华阁镇、明山镇、乌嘴乡、青树嘴镇、茅草街镇,沅江市草尾镇、黄茅洲镇、阳罗洲镇、四季红镇、南大膳镇的行政管辖范围,面积1316平方公里。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域、一般保护区域和外围保护地带。具体保护范围划分如下:
(一)重点保护区域:大通湖湖泊水体,大通湖湖堤及外侧100米内区域,五七运河、金盆运河、大新河、苏河(明山电排口)、老三运河、青树嘴运河等通湖河流及两侧50米内区域;
(二)一般保护区域:大通湖湖堤外侧100米起至 点击查看>> 域纵深1000米内区域;
(三)外围保护地带:大通湖湖堤外侧 点击查看>> 域纵深1000米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工作原则】 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严格保护、属地负责、分级管制、全民共治的原则,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模式和绿色生活方式,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上位法依据1】《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完善湿地保护制度,健全湿地保护政策支持和科技支撑机制,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上位法依据2】《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第三条?洞庭湖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系统治理和公众参与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对大通湖湖泊保护工作及湖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建立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对大通湖湖泊保护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产业结构调整、水污染防治、防洪抗旱等规划的编制、实施进行协调。市人民政府成立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领导小组, (略) 理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市长任组长,市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司法、财政、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工商行政、文化和旅游、公安、应急管理 (略) 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 (略) 门,负责协调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建立大通湖湖泊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与沅江市人民政府、南县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签署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并进行严格考核。
市人民政府建立大通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制,确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
【上位法依据1】《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国家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
【上位法依据2】《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对洞庭湖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开展洞庭湖与湘资沅澧四水协同治理,建立洞庭湖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略) 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洞庭湖保护职责。
湖区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洞庭湖保护工作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洞庭湖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上位法依据3】《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人民政府建立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制,确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
第五条【沅江市、南县人民政府职责】沅江市人民政府、南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和入湖河流水环境质量具体负责,并依 (略) 罚权。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环湖生态防护林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湖滨湿地修复、水污染防治、入湖河道综合治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二)科学编制辖区内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大通湖湖泊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编写大通湖湖泊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提出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目标及具体保护修复措施,合理划定重点保护区域、一般保护区域和外围保护地带;
(四)协助市水 (略) 门调蓄、编制和实施防洪度汛方案、管护大通湖大堤和拦水坝;
(五)牢固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做好大通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管理其他涉湖事项。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 (略) 职责】乡镇人民政府( (略) )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湖泊保护管理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养殖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上位法依据】《湿地保护法》第四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七条【政府相 (略) 门职责】市生态环 (略) 门统一实施对大通湖湖泊保护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入湖、入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制定实施入湖、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入湖、入河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入湖、入河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实施大通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市水 (略) 门统筹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高效利用,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负责核定大通湖、入湖河流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审批入湖、入河排污口设置,编制大通湖流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制定河(湖)长制工作长效机制并组织实施。
市农业农 (略) 门负责指导大通湖湖泊保护范围内的农业、畜禽、渔政管理工作,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 (略) 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与市林 (略) 门一起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外来物种入侵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大通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市林 (略) 门负责大通湖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略) 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大通湖湿地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大通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与市农业农 (略) 门一起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外来物种入侵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大通湖湖堤及两岸景观林带建设和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
市交通运 (略) 门负责船舶油污污染防治和水上交通禁航工作。
市发展和改 (略) 门负责协调指导大通湖区、沅江市、南县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自然资源、司法、财政、工商行政、文化和旅游、公安、应急管理 (略)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大通湖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上位法依据1】《湿地保护法》第五条 (略) 林 (略) 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略) 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略) 林 (略) (略) 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 (略) 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上位法依据2】《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略) (略) 门统筹长江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高效利用,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
(略) 生 (略) 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长江流域各省级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长江流域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略) 自 (略) 门负责统筹长江流域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计划安排。
【上位法依据3】《长江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长江流域农业生产应当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推广有机肥使用, (略) 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第八条【大通湖区管委会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大通湖区管委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护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
(二)协助市人民政府开展大通湖湖泊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编写大通湖湖泊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提出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目标及具体保护修复措施;
(三)科学编制辖区内畜禽养殖、生态水产养殖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会同沅江市人民政府、南县人民政府合理划定重点保护区域、一般保护区域和外围保护地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负责辖区内环湖生态防护林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湖滨湿地修复和大通湖湖泊水污染防治,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六)协助市水 (略) 门调蓄、编制和实施防洪度汛方案;
(七)牢固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做好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管理其他涉湖和入湖河流事项。
第九条【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沅江市人民政府、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和国家湿 (略) 需工作经费、日常管护经费、保护修复经费、生态补偿费用按照事权划分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上位法依据1】《湿地保护法》第四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 (略) 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 (略) 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
【上位法依据2】《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第十条?省、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 (略) 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省、湖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专项安排洞庭湖保护资金,用于实施生态修复和其他相关保护。
(略) 会资本依法投入洞庭湖保护,拓宽洞庭湖保护资金来源渠道。
第十条【联合执法机制】 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和协调大通湖区管委会、沅江市人民政府、南县人民政府及其相 (略) 门建立和完善跨行政区域、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实行动态监管。
【上位法依据】《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市场 (略) 门建立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对湖区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等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一条【水质监测】 市生态环 (略) 门应当组织监测大通湖水体、入湖河流、沿湖 (略) 点的水质状况,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督促大通湖区管委会、沅江市人民政府、南县人民政府采取 (略) 规模、实施控制性水工程统一调度、生态补水、河湖连通等综合措施,改善和恢复湖泊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对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湖泊,应当在影响湖泊水质的汇水区,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全面清理投饵、投肥养殖。
【上位法依据】《长江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富营养化湖泊的生态环境修复,采取 (略) 规模、实施控制性水工程统一调度、生态补水、河湖连通等综合措施,改善和恢复湖泊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对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湖泊,应当在影响湖泊水质的汇水区,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全面清理投饵、投肥养殖。
第十二条【重点保护区域管理措施】 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清淤底泥等;
(二)向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
(三)在电排口设置排污口,以及新建、扩 (略) 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四)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五)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
(六)开(围)垦湿地;
(七)设置矮围、网围、拖网、丝网、地笼等养殖或捕捞设施;
(八)毒鱼、电鱼、炸鱼;
(九)向水体投放肥料、饵料、药料;
(十)散养河蟹,养殖小龙虾、珍珠;
(十一)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
(十二)捕捞鱼、虾、蟹等水产品和蚬、螺、蚌等底栖动物和打捞水草等水生植物;
(十三)妨碍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以及捡 点击查看>> 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上位法依据1】《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上位法依据2】《湿地保护法》第三十条 第一、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湿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
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 点击查看>> 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活动等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影响鸟类正常觅食和繁殖。
第十三条【一般保护区域管理措施】大通湖区管委会、沅江市人民政府、南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依法在一般保护区域内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制定禁养区畜禽禁养目录,规定限养区畜禽养殖种类、养殖规模和其他限制措施, (略) 会公告。
对一般保护区域内已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依法拆除,全面退养。
在一般保护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参考依据】 《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科学合理划定畜禽、水产养殖限养区和适养区, (略) 会公布。
第十四条【外围保护地带管理措施】市人民政府根据大通湖湖泊保护工作目标的实际需要,依法规定外围保护地带畜禽业、渔业的养殖种类、养殖规模和其他限制措施, (略) 会公告。
在外围保护地带,各县级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应当采取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有计划关闭畜禽养殖场等措施,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
对外围保护地带达不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依法拆除。
在外围保护地带,已建、新建、扩建的涉水工业企业应当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实现全面达标排放。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对外围保护地带达不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关停。
【上位法依据1】《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保障重要湿地生态功能的需要,优化重要湿地 (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 (略) 会资金、社区共建等方式,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
【上位法依据2】《长江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磷矿、磷肥生产集中的长江干支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
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第十五条【生态修复】 因行为人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大通湖湖泊破坏的,应当由违法行为人负责修复。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主体负责修复。违法行为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修复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污染清理、河湖水系连通、水草种植、鱼类放养、有害生物防治等生态修复工程,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湖泊湿地功能退化,维护大通湖湖泊湿地生态功能稳定。
对适量投放改善大通湖水质的鱼类,其品种、规格、结构、数量应当经专家论证,放养行为应当经批准并接受全程监管。
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制定大通湖湖泊水系生态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生态修复工程绩效评价, (略) 会公布。
【上位法依据1】《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
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县级以上人 (略) 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国土空间规划、海域使用、养殖、防洪等相关行政许可时,应当加强对有关湿地利用活动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湿地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审查。
【上位法依据2】《湿地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略) (略) 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的管理和保护,因地制宜采取水系连通、清淤疏浚、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等治理修复措施,严格控制河流源头和蓄滞洪区、水土流失严重区等区域的湿地开发利用活动,减轻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
【上位法依据3】《湿地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因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负责修复。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主体负责修复。
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湿地破坏,以及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第十六条【国家湿地公园建设项目要求】 大通湖国 (略) 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大通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通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上位法依据】《湿地保护法》第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应 (略) 林 (略) 门的意见;涉及省级重要湿地或者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略) 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 (略) 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法律规定的相 (略) 门或者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综合行政执法机 (略) 罚。
对下列违法行为 (略) 罚,大通湖管委会及其相 (略) 门可以依法接受市人民政府及其相 (略) 门的委托,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 (略) 罚权,并依法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向水体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清淤底泥以及倾倒固体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 (略) 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新建、扩 (略) 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 (略) 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的,由市人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关闭;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的,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 (略) 罚,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开(围)垦湿地的,由市林业等有 (略)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等有 (略)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 (略) 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七、十项规定在水体设置养殖捕捞设施、散养河蟹以及养殖小龙虾、珍珠的,由市农业农 (略)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 (略)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 (略) 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定毒鱼、电鱼、炸鱼的,由市农业农 (略)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 (略)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 (略) 罚;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九项规定向大通湖湖泊水体投放肥料、饵料、药料,导致水质达不到治理目标的,由市农业农 (略)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 (略)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 (略) 罚;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的,由市农业农 (略)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 (略)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项规定捕捞底栖动物和打捞水生植物的,由市农业农 (略)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 (略)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 (略) 罚。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项规定妨碍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以及捡 点击查看>> 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由市人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对涉磷企业超 (略) 罚】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略)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上位法依据】《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九条 长江流域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十九条【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已建畜 (略) 罚】 在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范围内已建畜禽养殖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 (略) 理,畜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略)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位法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 (略) 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略)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畜禽禁养区新建畜 (略) 罚】 在畜禽禁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的,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市生态环 (略) 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上位法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一条【已有规定的遵循】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大通湖生态环境破坏, (略) 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管理机构及其 (略) 罚】 大通湖管理单位和相关管理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大通湖保护管理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管理权 (略) 理。
第二十三条【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益阳市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 (略) 会公众的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2年6月20日至7月20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益阳市高 (略) (略) 益阳 (略) 法规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益阳市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 点击查看>> qq.com 。
特此公告。
附件:益阳市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益阳 (略)
2022年6月20日
益阳市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保护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改善大通湖湖泊水质,充分发挥大通湖涵养水源、蓄洪抗旱、调节气候、提供水产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功能,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大通 (略) 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通湖湖泊保护范围】 大通湖湖泊保护范围涵盖大通湖区河坝镇、北洲子镇、金盆镇、千山红镇、 (略) ,南县华阁镇、明山镇、乌嘴乡、青树嘴镇、茅草街镇,沅江市草尾镇、黄茅洲镇、阳罗洲镇、四季红镇、南大膳镇的行政管辖范围,面积1316平方公里。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域、一般保护区域和外围保护地带。具体保护范围划分如下:
(一)重点保护区域:大通湖湖泊水体,大通湖湖堤及外侧100米内区域,五七运河、金盆运河、大新河、苏河(明山电排口)、老三运河、青树嘴运河等通湖河流及两侧50米内区域;
(二)一般保护区域:大通湖湖堤外侧100米起至 点击查看>> 域纵深1000米内区域;
(三)外围保护地带:大通湖湖堤外侧 点击查看>> 域纵深1000米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工作原则】 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严格保护、属地负责、分级管制、全民共治的原则,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模式和绿色生活方式,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上位法依据1】《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完善湿地保护制度,健全湿地保护政策支持和科技支撑机制,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上位法依据2】《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第三条?洞庭湖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系统治理和公众参与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对大通湖湖泊保护工作及湖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建立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对大通湖湖泊保护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产业结构调整、水污染防治、防洪抗旱等规划的编制、实施进行协调。市人民政府成立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领导小组, (略) 理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市长任组长,市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司法、财政、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工商行政、文化和旅游、公安、应急管理 (略) 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 (略) 门,负责协调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建立大通湖湖泊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与沅江市人民政府、南县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签署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并进行严格考核。
市人民政府建立大通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制,确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
【上位法依据1】《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国家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
【上位法依据2】《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对洞庭湖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开展洞庭湖与湘资沅澧四水协同治理,建立洞庭湖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略) 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洞庭湖保护职责。
湖区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洞庭湖保护工作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洞庭湖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上位法依据3】《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人民政府建立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制,确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
第五条【沅江市、南县人民政府职责】沅江市人民政府、南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和入湖河流水环境质量具体负责,并依 (略) 罚权。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环湖生态防护林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湖滨湿地修复、水污染防治、入湖河道综合治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二)科学编制辖区内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大通湖湖泊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编写大通湖湖泊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提出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目标及具体保护修复措施,合理划定重点保护区域、一般保护区域和外围保护地带;
(四)协助市水 (略) 门调蓄、编制和实施防洪度汛方案、管护大通湖大堤和拦水坝;
(五)牢固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做好大通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管理其他涉湖事项。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 (略) 职责】乡镇人民政府( (略) )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湖泊保护管理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养殖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上位法依据】《湿地保护法》第四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七条【政府相 (略) 门职责】市生态环 (略) 门统一实施对大通湖湖泊保护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入湖、入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制定实施入湖、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入湖、入河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入湖、入河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实施大通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市水 (略) 门统筹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高效利用,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负责核定大通湖、入湖河流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审批入湖、入河排污口设置,编制大通湖流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制定河(湖)长制工作长效机制并组织实施。
市农业农 (略) 门负责指导大通湖湖泊保护范围内的农业、畜禽、渔政管理工作,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 (略) 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与市林 (略) 门一起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外来物种入侵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大通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市林 (略) 门负责大通湖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略) 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大通湖湿地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大通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与市农业农 (略) 门一起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外来物种入侵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大通湖湖堤及两岸景观林带建设和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
市交通运 (略) 门负责船舶油污污染防治和水上交通禁航工作。
市发展和改 (略) 门负责协调指导大通湖区、沅江市、南县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自然资源、司法、财政、工商行政、文化和旅游、公安、应急管理 (略)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大通湖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上位法依据1】《湿地保护法》第五条 (略) 林 (略) 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略) 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略) 林 (略) (略) 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 (略) 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上位法依据2】《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略) (略) 门统筹长江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高效利用,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
(略) 生 (略) 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长江流域各省级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长江流域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略) 自 (略) 门负责统筹长江流域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计划安排。
【上位法依据3】《长江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长江流域农业生产应当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推广有机肥使用, (略) 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第八条【大通湖区管委会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大通湖区管委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护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
(二)协助市人民政府开展大通湖湖泊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编写大通湖湖泊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提出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目标及具体保护修复措施;
(三)科学编制辖区内畜禽养殖、生态水产养殖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会同沅江市人民政府、南县人民政府合理划定重点保护区域、一般保护区域和外围保护地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负责辖区内环湖生态防护林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湖滨湿地修复和大通湖湖泊水污染防治,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六)协助市水 (略) 门调蓄、编制和实施防洪度汛方案;
(七)牢固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做好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管理其他涉湖和入湖河流事项。
第九条【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沅江市人民政府、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和国家湿 (略) 需工作经费、日常管护经费、保护修复经费、生态补偿费用按照事权划分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上位法依据1】《湿地保护法》第四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 (略) 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 (略) 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
【上位法依据2】《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第十条?省、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 (略) 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省、湖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专项安排洞庭湖保护资金,用于实施生态修复和其他相关保护。
(略) 会资本依法投入洞庭湖保护,拓宽洞庭湖保护资金来源渠道。
第十条【联合执法机制】 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和协调大通湖区管委会、沅江市人民政府、南县人民政府及其相 (略) 门建立和完善跨行政区域、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实行动态监管。
【上位法依据】《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市场 (略) 门建立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对湖区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等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一条【水质监测】 市生态环 (略) 门应当组织监测大通湖水体、入湖河流、沿湖 (略) 点的水质状况,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督促大通湖区管委会、沅江市人民政府、南县人民政府采取 (略) 规模、实施控制性水工程统一调度、生态补水、河湖连通等综合措施,改善和恢复湖泊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对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湖泊,应当在影响湖泊水质的汇水区,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全面清理投饵、投肥养殖。
【上位法依据】《长江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富营养化湖泊的生态环境修复,采取 (略) 规模、实施控制性水工程统一调度、生态补水、河湖连通等综合措施,改善和恢复湖泊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对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湖泊,应当在影响湖泊水质的汇水区,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全面清理投饵、投肥养殖。
第十二条【重点保护区域管理措施】 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清淤底泥等;
(二)向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
(三)在电排口设置排污口,以及新建、扩 (略) 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四)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五)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
(六)开(围)垦湿地;
(七)设置矮围、网围、拖网、丝网、地笼等养殖或捕捞设施;
(八)毒鱼、电鱼、炸鱼;
(九)向水体投放肥料、饵料、药料;
(十)散养河蟹,养殖小龙虾、珍珠;
(十一)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
(十二)捕捞鱼、虾、蟹等水产品和蚬、螺、蚌等底栖动物和打捞水草等水生植物;
(十三)妨碍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以及捡 点击查看>> 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上位法依据1】《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上位法依据2】《湿地保护法》第三十条 第一、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湿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
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 点击查看>> 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活动等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影响鸟类正常觅食和繁殖。
第十三条【一般保护区域管理措施】大通湖区管委会、沅江市人民政府、南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依法在一般保护区域内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制定禁养区畜禽禁养目录,规定限养区畜禽养殖种类、养殖规模和其他限制措施, (略) 会公告。
对一般保护区域内已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依法拆除,全面退养。
在一般保护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参考依据】 《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科学合理划定畜禽、水产养殖限养区和适养区, (略) 会公布。
第十四条【外围保护地带管理措施】市人民政府根据大通湖湖泊保护工作目标的实际需要,依法规定外围保护地带畜禽业、渔业的养殖种类、养殖规模和其他限制措施, (略) 会公告。
在外围保护地带,各县级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应当采取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有计划关闭畜禽养殖场等措施,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
对外围保护地带达不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依法拆除。
在外围保护地带,已建、新建、扩建的涉水工业企业应当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实现全面达标排放。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对外围保护地带达不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关停。
【上位法依据1】《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保障重要湿地生态功能的需要,优化重要湿地 (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 (略) 会资金、社区共建等方式,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
【上位法依据2】《长江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磷矿、磷肥生产集中的长江干支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
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第十五条【生态修复】 因行为人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大通湖湖泊破坏的,应当由违法行为人负责修复。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主体负责修复。违法行为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修复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污染清理、河湖水系连通、水草种植、鱼类放养、有害生物防治等生态修复工程,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湖泊湿地功能退化,维护大通湖湖泊湿地生态功能稳定。
对适量投放改善大通湖水质的鱼类,其品种、规格、结构、数量应当经专家论证,放养行为应当经批准并接受全程监管。
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制定大通湖湖泊水系生态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生态修复工程绩效评价, (略) 会公布。
【上位法依据1】《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
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县级以上人 (略) 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国土空间规划、海域使用、养殖、防洪等相关行政许可时,应当加强对有关湿地利用活动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湿地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审查。
【上位法依据2】《湿地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略) (略) 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的管理和保护,因地制宜采取水系连通、清淤疏浚、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等治理修复措施,严格控制河流源头和蓄滞洪区、水土流失严重区等区域的湿地开发利用活动,减轻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
【上位法依据3】《湿地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因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负责修复。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主体负责修复。
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湿地破坏,以及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第十六条【国家湿地公园建设项目要求】 大通湖国 (略) 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大通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通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上位法依据】《湿地保护法》第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应 (略) 林 (略) 门的意见;涉及省级重要湿地或者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略) 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 (略) 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法律规定的相 (略) 门或者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综合行政执法机 (略) 罚。
对下列违法行为 (略) 罚,大通湖管委会及其相 (略) 门可以依法接受市人民政府及其相 (略) 门的委托,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 (略) 罚权,并依法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向水体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清淤底泥以及倾倒固体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 (略) 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新建、扩 (略) 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 (略) 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的,由市人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关闭;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的,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 (略) 罚,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开(围)垦湿地的,由市林业等有 (略)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等有 (略)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 (略) 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七、十项规定在水体设置养殖捕捞设施、散养河蟹以及养殖小龙虾、珍珠的,由市农业农 (略)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 (略)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 (略) 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定毒鱼、电鱼、炸鱼的,由市农业农 (略)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 (略)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 (略) 罚;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九项规定向大通湖湖泊水体投放肥料、饵料、药料,导致水质达不到治理目标的,由市农业农 (略)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 (略)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 (略) 罚;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的,由市农业农 (略)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 (略)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项规定捕捞底栖动物和打捞水生植物的,由市农业农 (略)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 (略)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 (略) 罚。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项规定妨碍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以及捡 点击查看>> 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由市人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对涉磷企业超 (略) 罚】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略)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上位法依据】《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九条 长江流域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十九条【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已建畜 (略) 罚】 在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范围内已建畜禽养殖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 (略) 理,畜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略)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位法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 (略) 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略)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畜禽禁养区新建畜 (略) 罚】 在畜禽禁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的,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市生态环 (略) 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上位法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一条【已有规定的遵循】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大通湖生态环境破坏, (略) 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管理机构及其 (略) 罚】 大通湖管理单位和相关管理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大通湖保护管理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管理权 (略) 理。
第二十三条【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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