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县城区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县城区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略) ),县直有关单位,寻甸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国有公司: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县城区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县城区改造项目
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积极、稳妥、有序做好县城区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迁人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违法建设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维护权益。制定补偿标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听 (略) 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 (略) 会各方面意见,补偿 (略) 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实事求是、科学测算。补偿标准测算,充分调查、合理采样,基础资料真实可靠。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测算,综合考虑 (略) 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GDP增长等因素;综合考虑区域内土地资源条件、利用水平和价值变化等因素,科学测算。
(三)协调平衡、充分衔接。制定补偿标准,将对县城区内制定标准进行平衡,确保补偿标准价差合理。同时,制定的补偿标准要符合实地情况、 (略) 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现行补偿水平充分衔接。
(四)定量评价、定性分析。制定补偿标准,应以定量评价为主,对现阶段难以定量的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等采用必要的定性分析,以提高成果的准确性。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县城区域内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征迁工作机构及对象
(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征迁主体, (略) 具体负责实施征迁, (略) 、县住 (略) 、 (略) 、 (略) (略) 门积极配合。
(二)征迁对象(被征迁人)为在寻甸县县城区改造项目征迁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建(构) (略) 有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
(略) 门负责制定征迁补偿方案、争取资金、协调联系,并依法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评估、审计机构参与开展具体工作; (略) (略) 主要负责征迁补偿安置工作,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依法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拆迁机构参与开展具体工作;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征迁期限以县人民政府或授权机构发布的通告为准。征迁机构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征迁政策宣传,严格执行本方案,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迁补偿标准。
(三)征迁补偿安置原则,征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进行。对积极配合房屋征迁工作的被征迁人,在按时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奖励时限内完成搬迁的,依照本方案可享受相应补助和奖励。国有土地及其地面建(构)筑物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四、认定原则
(一)住宅合法性认定原则。持有《不动产权证书》或《 (略) 有权证》的建(构)筑为合法建筑;未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但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建房批准通知书》 (略) 有人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所批准的权属和性质认定。其他经查证核实确属建造合法,但因历史原因造成相关建设审批手续不全的建(构)筑物,按照合法建筑补偿;无《不动产权证书》或《 (略) 有权证》,但持有《县城区改造项目通告》发布前三级组织( (略) 、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出具的不动产权情况证明的建(构)筑物,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
自《县城区改造项目通告》发布之日起进行的违法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及改变土地和房屋性质、用途的活动,添加地上附着物(包括抢种),新办营业执照、户口迁入或分户手续、签订房屋租赁或抵押合同等影响确权及征收工作的活动,一律不予补偿。
(二)“户”认定原则。持有《不动产权证书》或《 (略) 有权证》的,以每个《不动产权证书》或《 (略) 有权证》为一户。在发布征收公告前已取得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确认书等司法文书的,按相 (略) 载明的权属进行计户;无《不动产权证书》或《 (略) 有权证》的,以《县城区改造项目通告》发布前三级组织( (略) 、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 (略) 出具的户籍证明认定为一户;夫妻双方各持一本户口本的,认定为一户。
(三)征迁补偿面积及安置补偿认定原则。征迁房屋应予安置补偿面积及安置补偿标准的认定,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相关规定, (略) 据实测绘,并由征迁人、被征迁人、测绘公司、 (略) 、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六方签字确认。
持有《不动产权证书》或《 (略) 有权证》的建(构)筑物,以证载面积为安置补偿面积,如有异议,以实际测绘结果为准,安置补偿标准按附件相应规定执行,证载面积超过300㎡,房屋建盖楼层 (略) 分(含室内外装修)按附件6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持有《不动产权证书》或《 (略) 有权证》,但的建(构)筑物与证载信息不一致的,经认定为合法建(构)筑物的,安置补偿标准按附件相应规定执行,建盖楼层超过四层或总建筑面积超过 (略) 分(含室内外装修)按附件6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认定为不合法建(构)筑物的,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无《不动产权证书》或《 (略) 有权证》的建(构)筑物,按照《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有关“每一户农户以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规定执行。计算原则如下:
1.楼层达到四层、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按300m2计算,安置补偿标准按附件相应规定执行,300m2以外面积按附件6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2.楼层达到四层、建筑面积未超过300m2的,按四层(含四层)以下的实际面积计算,安置补偿标准按附件相应规定执行。
3.楼层未达到四层、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按300m2计算,安置补偿标准按附件相应规定执行,300m2以外面积按附件6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4.楼层未达到四层、建筑面积未超过300m2的,选择产权置换的按附件4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享受补差政策,按附件2执行。
5.集体土地上的沿街房屋,属宅基地建房的均认定为住宅进行补偿,现状确实为商业用途,且于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3年内持有工商、税务、 (略) 门批准登记的合法有效证件或缴纳有关税费票据的,可认定地面底层为商铺,补偿标准按附件1执行。
6.征收单位出售的房改房和集资建房,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征收补偿。征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合法临时建筑物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不纳入回迁安置建筑面积。
《县城区改造项目通告》发布之后产生的违法建设,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昆明 (略) 置办法》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五、征迁安置补偿政策
(一)货币补偿。被征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征迁补偿面积及安置补偿认定原则,按房地合一(指居住主房和房屋底层占地面积补偿计入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内,不分开进行补偿)的价格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二)补差政策。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房屋主体建盖楼层未达到四层且建筑面积未超过300m2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按附件3补偿, (略) 分按实有居住主房占地面积乘以4(建筑层数不超过四层,总面积不超过300m2)减去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三)产权置换安置标准。被征迁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根据征迁补偿面积及安置补偿认定原则,按相应比例进行安置(安置标准详见附件4)。征迁人提供安置房源,被征迁人按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选房后, (略) 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超过面积在20m2内的按建筑成本价出售给被征迁人,超过20m2 (略) 分按市场价出售;所选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差额面积按市场价补偿被征迁人。
(四)无建筑物宅基地补偿标准。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1000元/m2计算;无土地使用证的,按500元/m2计算。
(五)其他补偿标准。居住主房装修按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附属物及其他构筑物按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盖的生产生活用房和附属设施用房、租地建房及公共用地,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含室内外装修)按附件8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附属物及其他构筑物按附件7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六、配套奖励补助政策
征迁人与被征迁人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费用支付方式按照《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为准。
(一)房屋交付。被征迁人需携带《不动产权证书》或《 (略) 有证》、《土地使用证》和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前往征迁机构指定办公地点,与征迁人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征迁人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后,与征迁工作人员履行点交手续,由工作人员填写《房屋点交证明》,被征迁人员凭《房屋点交证明》结算费用。若被征迁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出具代表本人真实意愿并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由受托人代为办理。
被征迁人在补偿安置房屋交付前必须结清水费、电费、房租、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相关费用,并办理相关销户手续。被征迁人搬迁时不得自行拆除原有房屋内的设施(如各类管线、门窗、防盗笼、水表、电表等),违者将从补偿费中扣除相应金额(《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由被征迁人自行拆除的除外),被征迁人私自拆除导致的安全事故由被征迁人自行负责。
《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被征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征迁人有权 (略) 门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征迁人承担;征迁实施单位发布搬迁通告后,被征迁人应在通告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征迁实施单位组织统一搬迁,并扣除搬家费;因统一搬迁造成被征迁户损失的,征迁实施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奖励政策。被征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逾期签约不予奖励。被征迁人选择产权置换的,给予每户1万元奖励。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根据《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确定优先选择权。被征迁人的房屋在《县城区改造项目通告》规定或《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限之前腾空搬迁的,每户按征迁补偿总额的1%进行奖励,奖励总额不超1万元,逾期取消奖励。临时建筑不予奖励。搬家费按户一次性补偿,每户3000元。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依法严格按 (略) 理, (略) 取消。 (略) 需资金一并纳入征迁补偿安置成本。
(三)产权置换补助政策。选择产权置换进入安置小区居住的被征迁人,给予每户维修基金及20年物业补助共计5万元,除上缴每户的维修基金外,剩余的物 (略) 设立专户管理。 (略) 需资金一并纳入征迁补偿安置成本。被征迁人在安置小区划片就近入学就医,也可按房屋征迁前原户籍原住址划片入学就医,享受均等化的基础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被征迁人继续享受原有养老、医疗保险待遇,除政策调整因素外,不因房屋征迁而暂停或终止。被征迁人失业的, (略) 门无偿提供一次就业培训和岗位推荐服务。
(四)特困补助政策。被征迁人户籍内户主、直系亲属在公告发布前属于特困供养 (略) 门抚养的孤寡老人或烈士家属,并积极配合支持征迁工作且能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的,每户可享受一次性特困补助费5000元。城市低保户积极配合征迁工作且能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的,每户可享受一次性特困补助费2000元。被征迁人属残疾人且积极配合征迁工作的,每个残疾人可享受一次性补助费3000元。 (略) 需资金一并纳入征迁补偿安置成本,特困补助费政策执行就高不就低,补助对象不得重复叠加享受。
七、其他事项
(一)征迁时间按照《县城区改造项目通告》的时间确定。附件中未明确的个别性、特殊性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由专业造价咨询机构或评估机构按相关程序另行确定补偿标准。被征迁人在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将被征迁房地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或《 (略) 有权证》等证件原件主动上交征迁人,并配合办理产权证书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二)县城区域范围内,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地下埋藏物除有证据证明属于相关权利人外, (略) 有,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三)被征迁房屋设有抵押权的,依照国家有 (略) 理。被征迁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并解除租赁关系后,方可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征迁产权不明晰的房屋, (略) 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方能拆除;拆除前,征迁人须就被征迁房屋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
(四)征迁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自来水、燃气等设施,由涉及产权单 (略) 门统一协调动迁,经费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若被征迁资产产权属县级及其以上单位的, (略) 门专项明确并协调补偿事宜。补偿标准未明确的缺漏项, (略) 门参照近期县域内实施的重点工程征迁补偿标准执行。
(五)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 (略) 于被征迁范围的,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征迁工作。 (略) 作为征迁安置实施单位,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被征迁困难户安全住房有保障;要积极做好群众动员工作, (略) 理好征迁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略) 会和谐稳定。对扰乱征迁工作秩序、煽动群众对抗或妨碍征迁补偿安置工作正常进行的当事人, (略) 门依 (略) 罚,构成犯罪的移 (略) 理。
(六)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和程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迁的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迁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 (略) 门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对征迁安置补偿决定不服的被征迁人,可在60日内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七)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对被拆迁人按照依法依规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略) 得税。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寻政发〔2019〕 (略)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 (略) 辖区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寻政办发〔2019〕 (略) )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具体问题, (略) 门会 (略) 门另行研究决定。
附件:1.商业用房补偿标准
2.补差政策标准
3.货币补偿安置标准(房地合一)
4.产权置换安置标准
5.装修补偿标准
6.建筑面积超过300m2房屋建盖楼层 (略) 分(含室内外装修)补偿标准
7.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盖的生产生活用房、附属设施用房及租地建房补偿标准
附件1
商业用房补偿标准
按照“房地合一”的方式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
楼层 | 位置 | 货币补偿标准 (元/m2) | 产权置换 |
一层 | 城市15米 (略) (略) 居住主房 | 1:1.2 | |
城市15米 (略) (略) 非居住主房 | 按附件6相应结构上浮20% | 不可置换 | |
(略) (略) 居住主房 | 8000 | 1:1 | |
(略) (略) 非居住主房 | 按附件6相应结构上浮20% | 不可置换 | |
二层及 以上楼层 | 按附表3执行 | 按附表4执行 |
附件2
补差政策标准
序号 | 房屋类别 | 补偿标准(元/m2) | 备注 | |
有《 (略) 有权证》及相关合法建房手续 (元/m2) | 因历史原因无证及“三级”完整证明的 (元/m2) | |||
1 | 框架结构 | 1000 | 800 | |
2 | 砖混结构 | 800 | 600 | |
3 | 砖木结构 | 600 | 500 | |
4 | 土木结构 | 500 | 400 | |
5 | 简易结构 | 400 | 300 |
注:享受补差政策的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附件3
货币补偿安置标准(房地合一)
序号 | 房屋类别 | 补偿标准(元/m2) | 备注 | |
有《 (略) 有权证》及相关合法建房手续 | 因历史原因无证及“三级”完整证明的 | |||
1 | 框架结构 | 3500 | 3200 | |
2 | 砖混结构 | 3300 | 3000 | |
3 | 砖木结构 | 3000 | 2700 | |
4 | 土木结构 | 2900 | 2600 | |
5 | 简易结构 | 2500 | 2200 |
注:补偿标准仅针对居住主房。
附件4
产权置换安置标准
序号 | 房屋类别 | 产权置换前后建筑面积比例 | 备注 | |
有《 (略) 有权证》及相关合法建房手续 | 因历史原因无证及“三级”完整证明的 | |||
1 | 框架结构 | 1:1.2 | 1:1.15 | |
2 | 砖混结构 | 1:1.1 | 1:1 | |
3 | 砖木结构 | 1:1 | 1:0.95 | |
4 | 土木结构 | 1:0.95 | 1:0.9 | |
5 | 简易结构 | 1:0.9 | 1:0.85 |
注:产权置换标准仅针对居住主房。
附件5
居住主房装修补偿标准
具有合法建房手续的被征迁房屋装修的补偿标准,按照房调、地调、评估时对被征迁房屋确定的A、B、C、D四个档次分别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见下表:
序号 | 部位 | A档 800元/m2 | B档 500元/m2 | C档 300元/m2 | D档 150元/m2 |
1 | 内墙体 | 墙砖、墙纸、复合板 | 墙砖、墙纸 | 腻子粉上乳胶漆 | 石灰、腻子粉 |
2 | 外墙体 | 墙砖、大理石(花岗岩)、水刷(磨)石 | 油漆、涂料 | 腻子粉 | 石灰、毛墙 |
3 | 地面 | 地砖、木地板、大理石(花岗岩) | 地砖、复合板、水磨石 | 水泥 | 土质、毛地 |
4 | 顶棚 | 龙骨、金属、塑料扣板吊顶 | 龙骨、纤维复合板吊顶 | 腻子粉、扣板、石膏板吊顶 | 没有吊顶 |
5 | 门 | 整体实木门 | 复合实木 | 高密板 | 普通木材 |
6 | 窗 | 钢塑 | 铝合金 | 钢、铁 | 普通木材 |
注:补偿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附件6
建筑面积超过300m2房屋建盖楼层超过四层的
部分(含室内外装修)补偿标准
序号 | 房屋类别 | 补偿标准(元/m2) | 备注 | |
有《 (略) 有权证》及相关合法建房手续 | 因历史原因无证及“三级”完整证明的 | |||
1 | 框架结构 | 1500 | 1300 | |
2 | 砖混结构 | 1200 | 1000 | |
3 | 砖木结构 | 800 | 700 | |
4 | 土木结构 | 700 | 600 | |
5 | 简易结构 | 300 | 200 |
注:非居住主房参照执行
附件7
附属物征迁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补偿标准 | 备注 |
1 | 钢混水池(封闭) | 600元/立方米 | |
2 | 普通水池(封闭) | 400元/立方米 | |
3 | 铁皮大门 | 300元/平方米 | |
4 | 不锈钢大门 | 500元/平方米 | |
5 | 防盗笼 | 200元/平方米 | |
6 | 花台 | 100元/平方米 | |
7 | 竹丛 | 65元/平方米 | |
8 | 树 | 参照寻政办发〔2021〕 (略) 执行 | |
9 | 电话移机 | 308元/户 | |
10 | 鱼塘改造费 | 8000元/亩 | |
11 | 电杆 | 100元/米 | |
12 | 排水预制管 | 200元/米 | |
13 | 青苗补偿 | 3元/平方米 | |
14 | 砖砌排水沟(有盖板) | 200元/米 | |
15 | 砖砌排水沟(无盖板) | 100元/米 | |
16 | 活动板房 | 500元/平方米 | |
17 | 供水系统(零星搬迁户) | 2500元/户 | |
18 | 供电系统(零星搬迁户) | 2000元/户 | |
有线电视迁改 | 250元/户 | ||
20 | 电话座机(入户宽带) | 108元/户 | |
21 | 砖石围墙(石脚以上) | 260元/平方米 | |
22 | 空心砖围墙(石脚以上) | 200元/平方米 | |
23 | 土围墙(石脚以上) | 120元/平方米 | |
24 | 石挡墙 | 360元/立方米 | |
25 | 围墙大门:铁艺大门 | 380元/平方米 | |
26 | 门墩(含贴砖或做漆) | 1000元/立方米 | |
27 | 门顶(含装饰及钢筋混凝土浇筑) | 1000元/立方米 | |
28 | 室外混凝土地坪 | 110元/平方米 | |
29 | 室内混凝土地坪 | 90元/平方米 | |
30 | 灶台 | 大灶2000元/眼, 小灶1000元/眼 | |
31 | 钢混水池及水窖 | 800元/立方米 | |
32 | 砖石水池及水窖 | 350元/立方米 | |
33 | 钢架房 | 700元/平方米 |
附件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盖的生产生活用房、
附属设施用房、租地建房及公共用地补偿标准
序号 | 房屋类别 | 补偿标准(元/m2) | 备注 |
1 | 框架结构 | 1800 | |
2 | 砖混结构 | 1600 | |
3 | 砖木结构 | 700 | |
4 | 钢架大棚 | 800 | |
5 | 土木结构 | 600 | |
6 | 简易结构 | 300 | |
7 | 公共用地 | 参照寻政办发〔2021〕 (略) 执行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略) ),县直有关单位,寻甸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国有公司: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县城区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县城区改造项目
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积极、稳妥、有序做好县城区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迁人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违法建设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维护权益。制定补偿标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听 (略) 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 (略) 会各方面意见,补偿 (略) 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实事求是、科学测算。补偿标准测算,充分调查、合理采样,基础资料真实可靠。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测算,综合考虑 (略) 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GDP增长等因素;综合考虑区域内土地资源条件、利用水平和价值变化等因素,科学测算。
(三)协调平衡、充分衔接。制定补偿标准,将对县城区内制定标准进行平衡,确保补偿标准价差合理。同时,制定的补偿标准要符合实地情况、 (略) 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现行补偿水平充分衔接。
(四)定量评价、定性分析。制定补偿标准,应以定量评价为主,对现阶段难以定量的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等采用必要的定性分析,以提高成果的准确性。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县城区域内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征迁工作机构及对象
(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征迁主体, (略) 具体负责实施征迁, (略) 、县住 (略) 、 (略) 、 (略) (略) 门积极配合。
(二)征迁对象(被征迁人)为在寻甸县县城区改造项目征迁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建(构) (略) 有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
(略) 门负责制定征迁补偿方案、争取资金、协调联系,并依法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评估、审计机构参与开展具体工作; (略) (略) 主要负责征迁补偿安置工作,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依法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拆迁机构参与开展具体工作;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征迁期限以县人民政府或授权机构发布的通告为准。征迁机构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征迁政策宣传,严格执行本方案,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迁补偿标准。
(三)征迁补偿安置原则,征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进行。对积极配合房屋征迁工作的被征迁人,在按时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奖励时限内完成搬迁的,依照本方案可享受相应补助和奖励。国有土地及其地面建(构)筑物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四、认定原则
(一)住宅合法性认定原则。持有《不动产权证书》或《 (略) 有权证》的建(构)筑为合法建筑;未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但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建房批准通知书》 (略) 有人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所批准的权属和性质认定。其他经查证核实确属建造合法,但因历史原因造成相关建设审批手续不全的建(构)筑物,按照合法建筑补偿;无《不动产权证书》或《 (略) 有权证》,但持有《县城区改造项目通告》发布前三级组织( (略) 、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出具的不动产权情况证明的建(构)筑物,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
自《县城区改造项目通告》发布之日起进行的违法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及改变土地和房屋性质、用途的活动,添加地上附着物(包括抢种),新办营业执照、户口迁入或分户手续、签订房屋租赁或抵押合同等影响确权及征收工作的活动,一律不予补偿。
(二)“户”认定原则。持有《不动产权证书》或《 (略) 有权证》的,以每个《不动产权证书》或《 (略) 有权证》为一户。在发布征收公告前已取得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确认书等司法文书的,按相 (略) 载明的权属进行计户;无《不动产权证书》或《 (略) 有权证》的,以《县城区改造项目通告》发布前三级组织( (略) 、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 (略) 出具的户籍证明认定为一户;夫妻双方各持一本户口本的,认定为一户。
(三)征迁补偿面积及安置补偿认定原则。征迁房屋应予安置补偿面积及安置补偿标准的认定,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相关规定, (略) 据实测绘,并由征迁人、被征迁人、测绘公司、 (略) 、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六方签字确认。
持有《不动产权证书》或《 (略) 有权证》的建(构)筑物,以证载面积为安置补偿面积,如有异议,以实际测绘结果为准,安置补偿标准按附件相应规定执行,证载面积超过300㎡,房屋建盖楼层 (略) 分(含室内外装修)按附件6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持有《不动产权证书》或《 (略) 有权证》,但的建(构)筑物与证载信息不一致的,经认定为合法建(构)筑物的,安置补偿标准按附件相应规定执行,建盖楼层超过四层或总建筑面积超过 (略) 分(含室内外装修)按附件6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认定为不合法建(构)筑物的,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无《不动产权证书》或《 (略) 有权证》的建(构)筑物,按照《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有关“每一户农户以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规定执行。计算原则如下:
1.楼层达到四层、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按300m2计算,安置补偿标准按附件相应规定执行,300m2以外面积按附件6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2.楼层达到四层、建筑面积未超过300m2的,按四层(含四层)以下的实际面积计算,安置补偿标准按附件相应规定执行。
3.楼层未达到四层、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按300m2计算,安置补偿标准按附件相应规定执行,300m2以外面积按附件6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4.楼层未达到四层、建筑面积未超过300m2的,选择产权置换的按附件4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享受补差政策,按附件2执行。
5.集体土地上的沿街房屋,属宅基地建房的均认定为住宅进行补偿,现状确实为商业用途,且于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3年内持有工商、税务、 (略) 门批准登记的合法有效证件或缴纳有关税费票据的,可认定地面底层为商铺,补偿标准按附件1执行。
6.征收单位出售的房改房和集资建房,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征收补偿。征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合法临时建筑物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不纳入回迁安置建筑面积。
《县城区改造项目通告》发布之后产生的违法建设,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昆明 (略) 置办法》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五、征迁安置补偿政策
(一)货币补偿。被征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征迁补偿面积及安置补偿认定原则,按房地合一(指居住主房和房屋底层占地面积补偿计入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内,不分开进行补偿)的价格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二)补差政策。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房屋主体建盖楼层未达到四层且建筑面积未超过300m2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按附件3补偿, (略) 分按实有居住主房占地面积乘以4(建筑层数不超过四层,总面积不超过300m2)减去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三)产权置换安置标准。被征迁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根据征迁补偿面积及安置补偿认定原则,按相应比例进行安置(安置标准详见附件4)。征迁人提供安置房源,被征迁人按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选房后, (略) 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超过面积在20m2内的按建筑成本价出售给被征迁人,超过20m2 (略) 分按市场价出售;所选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差额面积按市场价补偿被征迁人。
(四)无建筑物宅基地补偿标准。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1000元/m2计算;无土地使用证的,按500元/m2计算。
(五)其他补偿标准。居住主房装修按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附属物及其他构筑物按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盖的生产生活用房和附属设施用房、租地建房及公共用地,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含室内外装修)按附件8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附属物及其他构筑物按附件7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六、配套奖励补助政策
征迁人与被征迁人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费用支付方式按照《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为准。
(一)房屋交付。被征迁人需携带《不动产权证书》或《 (略) 有证》、《土地使用证》和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前往征迁机构指定办公地点,与征迁人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征迁人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后,与征迁工作人员履行点交手续,由工作人员填写《房屋点交证明》,被征迁人员凭《房屋点交证明》结算费用。若被征迁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出具代表本人真实意愿并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由受托人代为办理。
被征迁人在补偿安置房屋交付前必须结清水费、电费、房租、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相关费用,并办理相关销户手续。被征迁人搬迁时不得自行拆除原有房屋内的设施(如各类管线、门窗、防盗笼、水表、电表等),违者将从补偿费中扣除相应金额(《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由被征迁人自行拆除的除外),被征迁人私自拆除导致的安全事故由被征迁人自行负责。
《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被征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征迁人有权 (略) 门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征迁人承担;征迁实施单位发布搬迁通告后,被征迁人应在通告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征迁实施单位组织统一搬迁,并扣除搬家费;因统一搬迁造成被征迁户损失的,征迁实施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奖励政策。被征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逾期签约不予奖励。被征迁人选择产权置换的,给予每户1万元奖励。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根据《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确定优先选择权。被征迁人的房屋在《县城区改造项目通告》规定或《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限之前腾空搬迁的,每户按征迁补偿总额的1%进行奖励,奖励总额不超1万元,逾期取消奖励。临时建筑不予奖励。搬家费按户一次性补偿,每户3000元。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依法严格按 (略) 理, (略) 取消。 (略) 需资金一并纳入征迁补偿安置成本。
(三)产权置换补助政策。选择产权置换进入安置小区居住的被征迁人,给予每户维修基金及20年物业补助共计5万元,除上缴每户的维修基金外,剩余的物 (略) 设立专户管理。 (略) 需资金一并纳入征迁补偿安置成本。被征迁人在安置小区划片就近入学就医,也可按房屋征迁前原户籍原住址划片入学就医,享受均等化的基础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被征迁人继续享受原有养老、医疗保险待遇,除政策调整因素外,不因房屋征迁而暂停或终止。被征迁人失业的, (略) 门无偿提供一次就业培训和岗位推荐服务。
(四)特困补助政策。被征迁人户籍内户主、直系亲属在公告发布前属于特困供养 (略) 门抚养的孤寡老人或烈士家属,并积极配合支持征迁工作且能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的,每户可享受一次性特困补助费5000元。城市低保户积极配合征迁工作且能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的,每户可享受一次性特困补助费2000元。被征迁人属残疾人且积极配合征迁工作的,每个残疾人可享受一次性补助费3000元。 (略) 需资金一并纳入征迁补偿安置成本,特困补助费政策执行就高不就低,补助对象不得重复叠加享受。
七、其他事项
(一)征迁时间按照《县城区改造项目通告》的时间确定。附件中未明确的个别性、特殊性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由专业造价咨询机构或评估机构按相关程序另行确定补偿标准。被征迁人在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将被征迁房地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或《 (略) 有权证》等证件原件主动上交征迁人,并配合办理产权证书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二)县城区域范围内,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地下埋藏物除有证据证明属于相关权利人外, (略) 有,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三)被征迁房屋设有抵押权的,依照国家有 (略) 理。被征迁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并解除租赁关系后,方可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征迁产权不明晰的房屋, (略) 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方能拆除;拆除前,征迁人须就被征迁房屋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
(四)征迁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自来水、燃气等设施,由涉及产权单 (略) 门统一协调动迁,经费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若被征迁资产产权属县级及其以上单位的, (略) 门专项明确并协调补偿事宜。补偿标准未明确的缺漏项, (略) 门参照近期县域内实施的重点工程征迁补偿标准执行。
(五)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 (略) 于被征迁范围的,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征迁工作。 (略) 作为征迁安置实施单位,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被征迁困难户安全住房有保障;要积极做好群众动员工作, (略) 理好征迁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略) 会和谐稳定。对扰乱征迁工作秩序、煽动群众对抗或妨碍征迁补偿安置工作正常进行的当事人, (略) 门依 (略) 罚,构成犯罪的移 (略) 理。
(六)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和程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迁的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迁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 (略) 门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对征迁安置补偿决定不服的被征迁人,可在60日内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七)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对被拆迁人按照依法依规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略) 得税。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寻政发〔2019〕 (略)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 (略) 辖区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寻政办发〔2019〕 (略) )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具体问题, (略) 门会 (略) 门另行研究决定。
附件:1.商业用房补偿标准
2.补差政策标准
3.货币补偿安置标准(房地合一)
4.产权置换安置标准
5.装修补偿标准
6.建筑面积超过300m2房屋建盖楼层 (略) 分(含室内外装修)补偿标准
7.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盖的生产生活用房、附属设施用房及租地建房补偿标准
附件1
商业用房补偿标准
按照“房地合一”的方式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
楼层 | 位置 | 货币补偿标准 (元/m2) | 产权置换 |
一层 | 城市15米 (略) (略) 居住主房 | 1:1.2 | |
城市15米 (略) (略) 非居住主房 | 按附件6相应结构上浮20% | 不可置换 | |
(略) (略) 居住主房 | 8000 | 1:1 | |
(略) (略) 非居住主房 | 按附件6相应结构上浮20% | 不可置换 | |
二层及 以上楼层 | 按附表3执行 | 按附表4执行 |
附件2
补差政策标准
序号 | 房屋类别 | 补偿标准(元/m2) | 备注 | |
有《 (略) 有权证》及相关合法建房手续 (元/m2) | 因历史原因无证及“三级”完整证明的 (元/m2) | |||
1 | 框架结构 | 1000 | 800 | |
2 | 砖混结构 | 800 | 600 | |
3 | 砖木结构 | 600 | 500 | |
4 | 土木结构 | 500 | 400 | |
5 | 简易结构 | 400 | 300 |
注:享受补差政策的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附件3
货币补偿安置标准(房地合一)
序号 | 房屋类别 | 补偿标准(元/m2) | 备注 | |
有《 (略) 有权证》及相关合法建房手续 | 因历史原因无证及“三级”完整证明的 | |||
1 | 框架结构 | 3500 | 3200 | |
2 | 砖混结构 | 3300 | 3000 | |
3 | 砖木结构 | 3000 | 2700 | |
4 | 土木结构 | 2900 | 2600 | |
5 | 简易结构 | 2500 | 2200 |
注:补偿标准仅针对居住主房。
附件4
产权置换安置标准
序号 | 房屋类别 | 产权置换前后建筑面积比例 | 备注 | |
有《 (略) 有权证》及相关合法建房手续 | 因历史原因无证及“三级”完整证明的 | |||
1 | 框架结构 | 1:1.2 | 1:1.15 | |
2 | 砖混结构 | 1:1.1 | 1:1 | |
3 | 砖木结构 | 1:1 | 1:0.95 | |
4 | 土木结构 | 1:0.95 | 1:0.9 | |
5 | 简易结构 | 1:0.9 | 1:0.85 |
注:产权置换标准仅针对居住主房。
附件5
居住主房装修补偿标准
具有合法建房手续的被征迁房屋装修的补偿标准,按照房调、地调、评估时对被征迁房屋确定的A、B、C、D四个档次分别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见下表:
序号 | 部位 | A档 800元/m2 | B档 500元/m2 | C档 300元/m2 | D档 150元/m2 |
1 | 内墙体 | 墙砖、墙纸、复合板 | 墙砖、墙纸 | 腻子粉上乳胶漆 | 石灰、腻子粉 |
2 | 外墙体 | 墙砖、大理石(花岗岩)、水刷(磨)石 | 油漆、涂料 | 腻子粉 | 石灰、毛墙 |
3 | 地面 | 地砖、木地板、大理石(花岗岩) | 地砖、复合板、水磨石 | 水泥 | 土质、毛地 |
4 | 顶棚 | 龙骨、金属、塑料扣板吊顶 | 龙骨、纤维复合板吊顶 | 腻子粉、扣板、石膏板吊顶 | 没有吊顶 |
5 | 门 | 整体实木门 | 复合实木 | 高密板 | 普通木材 |
6 | 窗 | 钢塑 | 铝合金 | 钢、铁 | 普通木材 |
注:补偿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附件6
建筑面积超过300m2房屋建盖楼层超过四层的
部分(含室内外装修)补偿标准
序号 | 房屋类别 | 补偿标准(元/m2) | 备注 | |
有《 (略) 有权证》及相关合法建房手续 | 因历史原因无证及“三级”完整证明的 | |||
1 | 框架结构 | 1500 | 1300 | |
2 | 砖混结构 | 1200 | 1000 | |
3 | 砖木结构 | 800 | 700 | |
4 | 土木结构 | 700 | 600 | |
5 | 简易结构 | 300 | 200 |
注:非居住主房参照执行
附件7
附属物征迁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补偿标准 | 备注 |
1 | 钢混水池(封闭) | 600元/立方米 | |
2 | 普通水池(封闭) | 400元/立方米 | |
3 | 铁皮大门 | 300元/平方米 | |
4 | 不锈钢大门 | 500元/平方米 | |
5 | 防盗笼 | 200元/平方米 | |
6 | 花台 | 100元/平方米 | |
7 | 竹丛 | 65元/平方米 | |
8 | 树 | 参照寻政办发〔2021〕 (略) 执行 | |
9 | 电话移机 | 308元/户 | |
10 | 鱼塘改造费 | 8000元/亩 | |
11 | 电杆 | 100元/米 | |
12 | 排水预制管 | 200元/米 | |
13 | 青苗补偿 | 3元/平方米 | |
14 | 砖砌排水沟(有盖板) | 200元/米 | |
15 | 砖砌排水沟(无盖板) | 100元/米 | |
16 | 活动板房 | 500元/平方米 | |
17 | 供水系统(零星搬迁户) | 2500元/户 | |
18 | 供电系统(零星搬迁户) | 2000元/户 | |
有线电视迁改 | 250元/户 | ||
20 | 电话座机(入户宽带) | 108元/户 | |
21 | 砖石围墙(石脚以上) | 260元/平方米 | |
22 | 空心砖围墙(石脚以上) | 200元/平方米 | |
23 | 土围墙(石脚以上) | 120元/平方米 | |
24 | 石挡墙 | 360元/立方米 | |
25 | 围墙大门:铁艺大门 | 380元/平方米 | |
26 | 门墩(含贴砖或做漆) | 1000元/立方米 | |
27 | 门顶(含装饰及钢筋混凝土浇筑) | 1000元/立方米 | |
28 | 室外混凝土地坪 | 110元/平方米 | |
29 | 室内混凝土地坪 | 90元/平方米 | |
30 | 灶台 | 大灶2000元/眼, 小灶1000元/眼 | |
31 | 钢混水池及水窖 | 800元/立方米 | |
32 | 砖石水池及水窖 | 350元/立方米 | |
33 | 钢架房 | 700元/平方米 |
附件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盖的生产生活用房、
附属设施用房、租地建房及公共用地补偿标准
序号 | 房屋类别 | 补偿标准(元/m2) | 备注 |
1 | 框架结构 | 1800 | |
2 | 砖混结构 | 1600 | |
3 | 砖木结构 | 700 | |
4 | 钢架大棚 | 800 | |
5 | 土木结构 | 600 | |
6 | 简易结构 | 300 | |
7 | 公共用地 | 参照寻政办发〔2021〕 (略)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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