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金秋农牧有限公司)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金秋农牧有限公司)
三 (略)
地址: (略) 后底村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97B
法定代表人:林其云
(略) 码:35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3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2022年4月20日,三明市沙 (略) (略) 进行现场检查,目前,你公司生猪存栏约5000头左右,防治污染配套设施 (略) 理设施一套,黑膜沼气池 点击查看>> 立方米,收集池四口,经现场检查, (略) 理设施有曝气运行,但运行状态未达到标准运行,也未采取防止恶臭产生措施,污水收集后进行农业资源化利用,检查时发现有粪便露天堆放,未及时利用,周边环境大气受到污染,三明市沙 (略) 委托一品一码检测(福建) (略) 场界周边环境进行恶臭检测,经检测报告(NO:〔2022〕YPYM〔HJ〕0420-04)显示,你公司场界周边环境下风向三个点位臭气浓度分别为75(无量纲)、87(无量纲)和87(无量纲),已超过《畜禽养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01表7标准限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 (略) 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2022年6月9日,三明 (略) (略) 送达了《 (略) 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5号)和《 (略) 罚听证告知书》(沙环制听告字〔2022〕2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 (略) 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4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4月20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
3.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检测报告(NO:〔2022〕YPYM〔HJ〕0420-04);
4.2022年5月10日,你公司经理罗光秋的调查询问笔录;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 (略) );
6. 2022年4月26日《三明 (略) 送达回证》
7.《 (略) 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5号)和《 (略) 罚听证告知书》(沙环制听告字〔2022〕2号);
8.2022年6月9日《三明 (略) 送达回证》。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4月26日,三明 (略) 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 (略)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 (略) 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闽环保法〔2020〕9号)的规定, (略) 作 (略) 罚:
处罚款人民币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仟 点击查看>> 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沙县支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单) (略) 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三明 (略)
行政执法专用章(沙县)
2022年6月20日
三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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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其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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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2022年4月20日,三明市沙 (略) (略) 进行现场检查,目前,你公司生猪存栏约5000头左右,防治污染配套设施 (略) 理设施一套,黑膜沼气池 点击查看>> 立方米,收集池四口,经现场检查, (略) 理设施有曝气运行,但运行状态未达到标准运行,也未采取防止恶臭产生措施,污水收集后进行农业资源化利用,检查时发现有粪便露天堆放,未及时利用,周边环境大气受到污染,三明市沙 (略) 委托一品一码检测(福建) (略) 场界周边环境进行恶臭检测,经检测报告(NO:〔2022〕YPYM〔HJ〕0420-04)显示,你公司场界周边环境下风向三个点位臭气浓度分别为75(无量纲)、87(无量纲)和87(无量纲),已超过《畜禽养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01表7标准限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 (略) 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2022年6月9日,三明 (略) (略) 送达了《 (略) 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5号)和《 (略) 罚听证告知书》(沙环制听告字〔2022〕2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 (略) 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4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4月20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
3.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检测报告(NO:〔2022〕YPYM〔HJ〕0420-04);
4.2022年5月10日,你公司经理罗光秋的调查询问笔录;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 (略) );
6. 2022年4月26日《三明 (略) 送达回证》
7.《 (略) 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5号)和《 (略) 罚听证告知书》(沙环制听告字〔2022〕2号);
8.2022年6月9日《三明 (略) 送达回证》。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4月26日,三明 (略) 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 (略)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 (略) 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闽环保法〔2020〕9号)的规定, (略) 作 (略)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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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沙县支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单) (略) 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三明 (略)
行政执法专用章(沙县)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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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2022年4月20日,三明市沙 (略) (略) 进行现场检查,目前,你公司生猪存栏约5000头左右,防治污染配套设施 (略) 理设施一套,黑膜沼气池 点击查看>> 立方米,收集池四口,经现场检查, (略) 理设施有曝气运行,但运行状态未达到标准运行,也未采取防止恶臭产生措施,污水收集后进行农业资源化利用,检查时发现有粪便露天堆放,未及时利用,周边环境大气受到污染,三明市沙 (略) 委托一品一码检测(福建) (略) 场界周边环境进行恶臭检测,经检测报告(NO:〔2022〕YPYM〔HJ〕0420-04)显示,你公司场界周边环境下风向三个点位臭气浓度分别为75(无量纲)、87(无量纲)和87(无量纲),已超过《畜禽养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01表7标准限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 (略) 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2022年6月9日,三明 (略) (略) 送达了《 (略) 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5号)和《 (略) 罚听证告知书》(沙环制听告字〔2022〕2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 (略) 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4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4月20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
3.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检测报告(NO:〔2022〕YPYM〔HJ〕0420-04);
4.2022年5月10日,你公司经理罗光秋的调查询问笔录;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 (略) );
6. 2022年4月26日《三明 (略) 送达回证》
7.《 (略) 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5号)和《 (略) 罚听证告知书》(沙环制听告字〔2022〕2号);
8.2022年6月9日《三明 (略) 送达回证》。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4月26日,三明 (略) 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 (略)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 (略) 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闽环保法〔2020〕9号)的规定, (略) 作 (略)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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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沙县支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单) (略) 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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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2022年4月20日,三明市沙 (略) (略) 进行现场检查,目前,你公司生猪存栏约5000头左右,防治污染配套设施 (略) 理设施一套,黑膜沼气池 点击查看>> 立方米,收集池四口,经现场检查, (略) 理设施有曝气运行,但运行状态未达到标准运行,也未采取防止恶臭产生措施,污水收集后进行农业资源化利用,检查时发现有粪便露天堆放,未及时利用,周边环境大气受到污染,三明市沙 (略) 委托一品一码检测(福建) (略) 场界周边环境进行恶臭检测,经检测报告(NO:〔2022〕YPYM〔HJ〕0420-04)显示,你公司场界周边环境下风向三个点位臭气浓度分别为75(无量纲)、87(无量纲)和87(无量纲),已超过《畜禽养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点击查看>> -2001表7标准限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 (略) 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2022年6月9日,三明 (略) (略) 送达了《 (略) 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5号)和《 (略) 罚听证告知书》(沙环制听告字〔2022〕2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 (略) 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4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4月20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
3.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检测报告(NO:〔2022〕YPYM〔HJ〕0420-04);
4.2022年5月10日,你公司经理罗光秋的调查询问笔录;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 (略) );
6. 2022年4月26日《三明 (略) 送达回证》
7.《 (略) 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5号)和《 (略) 罚听证告知书》(沙环制听告字〔2022〕2号);
8.2022年6月9日《三明 (略) 送达回证》。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4月26日,三明 (略) 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 (略)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 (略) 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闽环保法〔2020〕9号)的规定, (略) 作 (略)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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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沙县支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单) (略) 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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