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校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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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校建设的通知

沪松教办〔2022〕 (略)

(略)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 (略) )《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教基〔2021〕3号)《 (略) 办学质量评价指南》(教基〔2021〕号)《 (略) 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大中小学招生秩序的紧急通知》(教学厅〔2019〕8号)《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6号)等文件精神, (略) 建设, (略) 高质量、多样化、有特色地发展, (略) 建设通知如下:

一、规范党组织建设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民办中小学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略) 章程,推进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以通过建 (略) 、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措施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明确党组织在民办中小学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加强全面从严治党。

二、规范组织办学

(一) (略) 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分立、 (略) ,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 (略) 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民办中小学不得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二)按核定标准严格控制班额,严禁义务教育阶段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格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 (略) ),义务教育阶段及 (略) 国际课程试点校的民办高中不得开设国际课程,或以融合班、双语班等形式开设国际课程。

三、规范招生行为

(一)严格规范招生宣传。民办中小学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应当按照规定 (略) 门备案。 (略) 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含糊,不得作虚假许诺,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的失实宣传。

(二)加强招生计划管理。 (略) 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民办普通高中应当按审核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

(三)严格规范招生入学。严格落实“八个严禁”规定,即严禁提前组织招生;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超计划招生;严禁招收无学籍学生; (略) 招生条件的生源; (略) 录取的考生;严禁招收未完成转学办理手续的学生;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四、规范课程实施

(一)规范课时安排。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周课时总时长要求,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挤占挪用体育、音乐、美术、安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等时间,不得以学科拓展、回应家长需求等各种名义在休息日、节假日及寒暑假等非教学时段进行集体授课。

(二)规范课程管理。开齐开足开好规定课程,要配足完 (略) 需的专任教师,确保体育、艺术、心理健康等师资力量。 (略) 开设的拓展性课程和选修性课程应 (略) 门核准。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和睡眠时间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三)规范教材管理。规范健全教材管理制度,不得选用境外教材,教材必须在市教委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 (略) 图书馆书籍管理,不得以学科拓展阅读、班级流动书屋等方式将未经审核的境外学习资料引入课堂或教学中。

五、提高办学质量

(一)重视德育工作。抓实团(队)组织建设,团(队)员教育落实到位;保证仪式活动和德育主题活动有序开展;关注意识形态教育,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以及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必须落实到位。

(二)提升教学质量。 (略) 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积极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接受 (略) 门的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III级以上。全力推进初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开展初高中学生志愿者服务,落实专人高质量完成综评平台、博雅网等平台信息录入和审核工作。

(三) (略) 会氛围。大力宣传民办教育典型事例,展示办学成果,宣传优秀毕业生事迹, (略) 会了解、支持、参与民办教育,营造更有利于民办教育健康 (略) 会氛围。

六、加强资源保障

(一)加强教师管理。民办中小学聘用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教要求,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100%。民办中小学应当与招聘录用的教师签订合法、规范的聘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建立健全教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民办中小学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规范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加强对外教教育教学的过程性监督, (略) 主体责任; (略) 还 (略) 印发的《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6号)中的评估标准,配备相应数量的高于规定学历的教师数、骨干教师数和专任教师数;民办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应当符合《 (略) 关于印发〈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教师〔2018〕 (略) )要求,严禁有偿补课、以教谋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师德失范行为,严禁教师违规推介或变相组织学生购买教辅资料。

(二)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坚持公益性原则。学费、住宿费按 (略) 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略) ,按照定调价程序,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 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5〕 (略) )相关内容执行。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略) (略) 、校园公示栏、招生简章等形式, (略) 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退费办法等与收费相关的内容,主动 (略) 会监督。严格执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沪发改规范〔2022〕2号)要求,除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民办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教学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不得以融合课程、特色课程、国际课程等名义误导家长并收取相关课程费用。民办中小学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严禁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

(三)加强基础条件建设。持续加大办学投入,确保基本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略) 的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等 (略) 印发的《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6号)中的评估标准。 (略) 教育装备配置水平,落实《 (略) 教育装备配备指南(高中分册)》要求,不断改善办学条件,重点推进学科教室、创新实验室、微实验室、数字化学习空间、图书馆( (略) )、公共开放空间等建设,提升办学能力。

七、加强监督管理

(一)实行年检制度。民办中小学日常管理由 (略) 门负责。对民办中小学每年一次年检,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初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复检合格的,出具年检“基本合格”结论;复检不合格的,出具年检“不合格”结论。

(二)实行督导制度。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民办中小学纳入督导范畴,定期组织对辖区内民办中小学开展督导评估工作,督导 (略) 会公布。常态化实施民办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加强日常督导,建立问题清单, (略) 整改。

八、加强违 (略) 置

(一)加 (略) 理力度。民办中小学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在上年度基础上调减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加强年检结果运用。民办中小学年检不合格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不力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举办者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约谈或通报批评, (略) 招生计划或者停止招生;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 (略) 罚。

(三) (略)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民办中小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 (略) 置。对2年内发生过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中小学,不予批准当前年度学费或住宿费调整申请; (略) 得的, (略) 收费用 (略) 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略) 指的民办中小学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由国家 (略) 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略) (略) 。

本意见自2022年7月1日施行。

2022 年6月 22日

上海市 (略) 办公室  2022年6月22日印发

附件:
附件:

沪松教办〔2022〕 (略)

(略)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 (略) )《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教基〔2021〕3号)《 (略) 办学质量评价指南》(教基〔2021〕号)《 (略) 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大中小学招生秩序的紧急通知》(教学厅〔2019〕8号)《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6号)等文件精神, (略) 建设, (略) 高质量、多样化、有特色地发展, (略) 建设通知如下:

一、规范党组织建设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民办中小学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略) 章程,推进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以通过建 (略) 、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措施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明确党组织在民办中小学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加强全面从严治党。

二、规范组织办学

(一) (略) 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分立、 (略) ,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 (略) 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民办中小学不得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二)按核定标准严格控制班额,严禁义务教育阶段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格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 (略) ),义务教育阶段及 (略) 国际课程试点校的民办高中不得开设国际课程,或以融合班、双语班等形式开设国际课程。

三、规范招生行为

(一)严格规范招生宣传。民办中小学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应当按照规定 (略) 门备案。 (略) 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含糊,不得作虚假许诺,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的失实宣传。

(二)加强招生计划管理。 (略) 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民办普通高中应当按审核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

(三)严格规范招生入学。严格落实“八个严禁”规定,即严禁提前组织招生;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超计划招生;严禁招收无学籍学生; (略) 招生条件的生源; (略) 录取的考生;严禁招收未完成转学办理手续的学生;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四、规范课程实施

(一)规范课时安排。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周课时总时长要求,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挤占挪用体育、音乐、美术、安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等时间,不得以学科拓展、回应家长需求等各种名义在休息日、节假日及寒暑假等非教学时段进行集体授课。

(二)规范课程管理。开齐开足开好规定课程,要配足完 (略) 需的专任教师,确保体育、艺术、心理健康等师资力量。 (略) 开设的拓展性课程和选修性课程应 (略) 门核准。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和睡眠时间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三)规范教材管理。规范健全教材管理制度,不得选用境外教材,教材必须在市教委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 (略) 图书馆书籍管理,不得以学科拓展阅读、班级流动书屋等方式将未经审核的境外学习资料引入课堂或教学中。

五、提高办学质量

(一)重视德育工作。抓实团(队)组织建设,团(队)员教育落实到位;保证仪式活动和德育主题活动有序开展;关注意识形态教育,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以及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必须落实到位。

(二)提升教学质量。 (略) 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积极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接受 (略) 门的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III级以上。全力推进初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开展初高中学生志愿者服务,落实专人高质量完成综评平台、博雅网等平台信息录入和审核工作。

(三) (略) 会氛围。大力宣传民办教育典型事例,展示办学成果,宣传优秀毕业生事迹, (略) 会了解、支持、参与民办教育,营造更有利于民办教育健康 (略) 会氛围。

六、加强资源保障

(一)加强教师管理。民办中小学聘用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教要求,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100%。民办中小学应当与招聘录用的教师签订合法、规范的聘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建立健全教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民办中小学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规范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加强对外教教育教学的过程性监督, (略) 主体责任; (略) 还 (略) 印发的《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6号)中的评估标准,配备相应数量的高于规定学历的教师数、骨干教师数和专任教师数;民办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应当符合《 (略) 关于印发〈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教师〔2018〕 (略) )要求,严禁有偿补课、以教谋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师德失范行为,严禁教师违规推介或变相组织学生购买教辅资料。

(二)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坚持公益性原则。学费、住宿费按 (略) 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略) ,按照定调价程序,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 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5〕 (略) )相关内容执行。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略) (略) 、校园公示栏、招生简章等形式, (略) 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退费办法等与收费相关的内容,主动 (略) 会监督。严格执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沪发改规范〔2022〕2号)要求,除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民办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教学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不得以融合课程、特色课程、国际课程等名义误导家长并收取相关课程费用。民办中小学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严禁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

(三)加强基础条件建设。持续加大办学投入,确保基本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略) 的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等 (略) 印发的《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6号)中的评估标准。 (略) 教育装备配置水平,落实《 (略) 教育装备配备指南(高中分册)》要求,不断改善办学条件,重点推进学科教室、创新实验室、微实验室、数字化学习空间、图书馆( (略) )、公共开放空间等建设,提升办学能力。

七、加强监督管理

(一)实行年检制度。民办中小学日常管理由 (略) 门负责。对民办中小学每年一次年检,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初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复检合格的,出具年检“基本合格”结论;复检不合格的,出具年检“不合格”结论。

(二)实行督导制度。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民办中小学纳入督导范畴,定期组织对辖区内民办中小学开展督导评估工作,督导 (略) 会公布。常态化实施民办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加强日常督导,建立问题清单, (略) 整改。

八、加强违 (略) 置

(一)加 (略) 理力度。民办中小学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在上年度基础上调减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加强年检结果运用。民办中小学年检不合格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不力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举办者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约谈或通报批评, (略) 招生计划或者停止招生;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 (略) 罚。

(三) (略)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民办中小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 (略) 置。对2年内发生过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中小学,不予批准当前年度学费或住宿费调整申请; (略) 得的, (略) 收费用 (略) 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略) 指的民办中小学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由国家 (略) 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略) (略) 。

本意见自2022年7月1日施行。

2022 年6月 22日

上海市 (略) 办公室  2022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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