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建立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设立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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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建立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设立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浦东新区建立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设立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区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设立使用权,保障地表、地上、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提升建设用地综合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空间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 (略) 《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 (略)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利用、登记等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根据规划利用空间界限,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建设用地垂直空间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层设立。

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设立使用权,应当坚持科学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利用、层次空间协调、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区人民政府加强本区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利用工作的领导。

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推进全区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利用工作,研究、协调、决策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设立使用权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利用、登记等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办公室设在浦东新 (略) 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略) 门是本区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设立使用权以及相关工作 (略) 门。

区人民政府其 (略) 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 (略) 和相关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设立使用权以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划编制要求)

区人民政府会同 (略) 门组织编制浦东新区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需要确定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层次、性质、功能、高度深度、规模、互联互通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要求。

第七条(基本要求)

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利用的,依法取得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设立使用权,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和相互衔接,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八条(分层供地)

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利用、设立相应使用权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依法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设立使用权的,应当分别对照相应空间的规划批准用途,实行分层供地,依法确定出让、划拨等不同的供地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进行。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九条(储备地块地下空间统一建设后供地)

政府储备土地属于集中开发区域的,可以由集中开发区域的管理机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对该地块地下空间进行整区域统一建设,形成土建预留工程,并经竣工验收合格;该地块可以分宗采取“带地下工程”方式将该地下空间与地表、地上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供应,也可以分别设立地上、地表、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单独供应。

第十条(供地后委托实施地下空间统一建设)

鼓励实行地下空间区域性整体开发建设。

建设用地分宗出让给不同主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委托一个主体对一定区域地下空间实行整区域统一建设,并符合以下一般要求:

(一)明确统一建设的要求;

(二)地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工程规划许可充分考虑各宗地地下空间的分割条件,合理确定 (略) ;

(三)各宗地地下空间分割界线与地上权属界线相协调。

第十一条(连通便利及协议)

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开发利用中,因出入口、地上连廊、地下通道等建设,需要利用其他既有建设用地的,相关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并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协议中应当具体约定地上或者地下空间的地面出入口、工程连通设施以及地下桩基等配套设施和构筑物的权属、使用方式、维修养护等内容。

(略) 门以及其 (略) 门应当做好相关指导、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特殊情形)

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者划拨,并根据规划审批方案确定由地表、地上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一并取得上述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按照规划审批方案确定。但是,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出让年期)

建设用地垂直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同用途确定。

地表、地上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其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应当与地表、地上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相一致。地表、地上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用途有不同最高年限的,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超过其最高年限对应的终止日期。

第十四条(出让基本价格) 

建设用地垂直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基本价格,应当遵循分层利用、区别用途、层次空间协调的原则依法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优先申请)

地表、地上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优先申请开发建设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但城市交通、市政、民防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地下空间的除外。

第十六条(合同文本)

(略) 门根据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开发利用需求和管理需要,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内容予以补充、完善。

第十七条(审批要求)

建设用地垂直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和要求,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本 (略) 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简化相关审批材料、缩减审批时限、优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

第十八条(登记)

建设用地垂直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本区探索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范围与垂直空间上地表、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不完全对应情形下,有关地下空间的登记规则。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2年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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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建立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设立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区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设立使用权,保障地表、地上、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提升建设用地综合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空间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 (略) 《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 (略)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利用、登记等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根据规划利用空间界限,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建设用地垂直空间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层设立。

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设立使用权,应当坚持科学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利用、层次空间协调、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区人民政府加强本区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利用工作的领导。

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推进全区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利用工作,研究、协调、决策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设立使用权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利用、登记等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办公室设在浦东新 (略) 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略) 门是本区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设立使用权以及相关工作 (略) 门。

区人民政府其 (略) 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 (略) 和相关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设立使用权以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划编制要求)

区人民政府会同 (略) 门组织编制浦东新区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需要确定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层次、性质、功能、高度深度、规模、互联互通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要求。

第七条(基本要求)

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利用的,依法取得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设立使用权,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和相互衔接,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八条(分层供地)

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利用、设立相应使用权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依法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设立使用权的,应当分别对照相应空间的规划批准用途,实行分层供地,依法确定出让、划拨等不同的供地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进行。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九条(储备地块地下空间统一建设后供地)

政府储备土地属于集中开发区域的,可以由集中开发区域的管理机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对该地块地下空间进行整区域统一建设,形成土建预留工程,并经竣工验收合格;该地块可以分宗采取“带地下工程”方式将该地下空间与地表、地上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供应,也可以分别设立地上、地表、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单独供应。

第十条(供地后委托实施地下空间统一建设)

鼓励实行地下空间区域性整体开发建设。

建设用地分宗出让给不同主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委托一个主体对一定区域地下空间实行整区域统一建设,并符合以下一般要求:

(一)明确统一建设的要求;

(二)地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工程规划许可充分考虑各宗地地下空间的分割条件,合理确定 (略) ;

(三)各宗地地下空间分割界线与地上权属界线相协调。

第十一条(连通便利及协议)

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开发利用中,因出入口、地上连廊、地下通道等建设,需要利用其他既有建设用地的,相关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并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协议中应当具体约定地上或者地下空间的地面出入口、工程连通设施以及地下桩基等配套设施和构筑物的权属、使用方式、维修养护等内容。

(略) 门以及其 (略) 门应当做好相关指导、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特殊情形)

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者划拨,并根据规划审批方案确定由地表、地上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一并取得上述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按照规划审批方案确定。但是,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出让年期)

建设用地垂直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同用途确定。

地表、地上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其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应当与地表、地上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相一致。地表、地上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用途有不同最高年限的,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超过其最高年限对应的终止日期。

第十四条(出让基本价格) 

建设用地垂直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基本价格,应当遵循分层利用、区别用途、层次空间协调的原则依法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优先申请)

地表、地上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优先申请开发建设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但城市交通、市政、民防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地下空间的除外。

第十六条(合同文本)

(略) 门根据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开发利用需求和管理需要,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内容予以补充、完善。

第十七条(审批要求)

建设用地垂直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和要求,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本 (略) 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简化相关审批材料、缩减审批时限、优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

第十八条(登记)

建设用地垂直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本区探索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范围与垂直空间上地表、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不完全对应情形下,有关地下空间的登记规则。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2年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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